张宪丽,朱 剑
(1.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201620;2.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学研究院,上海201620)
自2006年新版《公司法》特别强调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以来,我国企业已经逐渐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其中的一个表现是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正在逐年增多。2015年我国境内共发布1 601份社会责任报告[1]。相较于企业社会责任元年(2006年)的30多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增长已近50倍。而且,就通常被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慈善公益来说,2014年我国公益捐赠总额为989.42亿元,其中企业法人的捐赠约占69.67%,所占比重比2013年增加11.63%,成为我国公益捐赠的绝对主体[2]133。尽管如此,企业社会责任依然不容乐观。2014年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的“过期肉”事件,2014年湖南的桃源铝厂污染事件,2015年湖北荆州的电梯致人死亡事故,都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民众对企业的总体信任程度。在民众看来,企业终究是一个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可以无视社会公众利益的组织。有鉴于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行业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章程,以此来推动企业树立责任履行意识,改善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如何更好地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法律法律和章程其实代表了推动企业改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两种方式,前者指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硬法”路径,后者指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路径。“硬法”意味着由政府创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体系,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而“软法”意味着由多主体来制定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体系。这一规范体系将会依靠社会力量,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3]。“硬法”路径有助于增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硬性规定和刚性约束,从而遏制企业仅追求利润而忽视社会公益。“软法”路径则是经由舆论指引、利益诱导和社会压力,推动企业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社会公益当中。
企业社会责任的“硬法”路径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的消极责任,如避免侵害员工权利、保证产品质量安全、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等。换句话说,企业有责任避免因其行为而损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而且,因为这种侵害直接涉及他者利益,所以国家有权介入进行干预。而其中很重要的一种干预手段就是进行立法。通过明确相关的规范体系,预防企业侵犯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并在侵害真实发生的情况下能够采取救济措施。不同于“软法”路径,由于针对的是企业的负外部效应,且又关乎他人利益,所以企业社会责任的“硬法”路径将会直接借助国家强制力的支持,来敦促企业履行相应社会责任。
不过,单纯的“硬法”路径会出现问题,这是因为它只能针对企业的消极责任,而无法推动企业履行积极责任。拿就业来说,“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看,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时不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但显然的是,立法不可能将这种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化,因为其不具备强制实施的现实性”[3]。而“软法”路径则无需通过将道德责任法律化来借助国家强制力的作用,相反它试图使道德责任“社会化”,通过引进社会公众的力量——如舆论压力,来引导并敦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此,格森和波斯纳指出:“立法主体制定软法是因为硬法路径会有缺陷。有些时候——当然并非总是如此,软法能够产生同相应的硬法一样的行为效果;而在其他时候,软法能够产生比相应的硬法更加令人满意的效果。”[4]就其具体内容来看,广义的软法不仅包括正式的立法,如提倡性法律规范中的软法,义务性法律规范中的软法,还包括相关的行为准则及依此进行的评估,如行业协会、国际组织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评估[3]。其中,正式的立法以及相关行为准则能够起到指导和提倡的作用,而第三方评估则是起到在后督促的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路径虽然以一种相对灵活的方式敦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获得了法学家们的广泛认可[5][6]250。也正是它的“灵活”性质,使得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占据了主导位置。换句话说,即便违反相应的软法,企业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正如“基督教援助”和“地球之友”的报告显示,仅仅依靠企业的“自觉自愿”是根本靠不住的[7-8]。同时,就软法成果来说,它也无力强制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全球契约》为例,除了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外,对于加入的企业,它未曾提供必须达成的相关标准。并且,针对成员企业的投诉,《全球契约》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9]。
然而,“软法”并非完全没有力量可以依靠。如果说“硬法”倚仗的是国家强制力的话,那么“软法”依靠的则是社会舆论的压力。“软法”不仅起着在前引导的作用,并且还可发挥在后督促的功效,其机制就是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也就是说,通过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较差的企业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借助公众对企业的言辞谴责和忠诚转移(如不再购买其产品或服务),从而对企业施加压力,迫使企业提高社会责任履行意愿。而这正是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所能实现的功效。相对于单纯依靠新闻曝光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较差的企业而言,企业社会责任评估可以相对客观、全面地反映企业责任履行的整体情况,避免过分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在伯利与多德、曼尼关于“企业是否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的两次大争论之后[10-13],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逐渐成为西方社会的普遍共识。但如何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颇为复杂。人们最早采用的评价方法是通过知情人士(如企业职员、商学院学生)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进行打分,以此来把握企业的履责情况。但这一方法的问题在于主观性太强。此后,企业社会责任评估转向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更加科学地编制调查问卷,对更多的知情人士进行问卷调查;另一方面是借助企业发表的相关报告(如企业年度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来进行更加客观的评判。前一方法仍然不能完全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后一方法则过分依赖企业报告的质量。而企业在披露负面信息时通常具有惰性。此后,人们开始设计各种企业社会责任指数,试图通过较为全面的指标体系、更加客观的数据来源以解决评价的主观性问题。我们先就国外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典型评价方式进行具体分析(其比较参见表1)。
《财富》企业声誉排名。这一排名由《财富》杂志在1982年创立。该排名从企业经济表现(财务稳健程度、长期投资价值、资产使用情况、企业管理质量)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产品服务和质量、创新、人才吸引与培养、社区与环境责任)两个角度出发,由了解情况的企业高层管理者、公司外部董事和专业分析师进行打分,以此衡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优劣。相较于早期的企业声誉评级,《财富》企业声誉排名的评价标准更为全面,评价范围更加广泛,评价人员更能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实际履行状况,评价结果也因此更为全面和准确。尽管如此,《财富》企业声誉排名仍因评价的主观性而遭人诟病。并且,由于经济指标占比过大,该排名在反映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时无法完全发挥功效。
慷慨指数。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公共管理协会推出了“慷慨指数”。该指数依照企业的捐赠额及其占税前利润的比重来评价企业的“慷慨”程度。相对于《财富》企业声誉排名那样的主观评价方法,该方法因为借助客观数据而显得更为准确。但问题在于,慷慨指数至多只能反映企业在履行某一社会责任方面的成就,而难以全面衡量企业的履责状况。
RADP模型。这一模型由多伦多大学教授麦克斯·克拉克森开发。克拉克森依照首要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和投资者、员工、顾客、供应商等)和次级利益相关者(如媒体、特殊利益集团等)分别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而后根据企业的不同得分将其纳入“对抗型”(Reactive,否定责任)、“防御型”(Defensive,承认责任但拒绝履行)、“适应型”(Accommodative,接受责任)和“主动型”(Proactive,期待责任)4个量级(即RDAP)。该模型的优势在于评价标准较为详尽,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然而,庞杂的指标体系增加了该模型在实践中的应用难度,并且这一模型仍然只是停留在纸面上,我们未曾发现克拉克森或是其他研究者依照该模型进行过实际调查和评级。因此该模型的实际效用令人担忧。
KLD指数。这一指数由KLD(Kinder、Lydenberg、Domini&Co.Inc)公司的社会研究部门创立于1990年。它包括两类指标:一类是直接关联利益相关者的指标,包括多样化、社区关系、环境保护、员工关系、产品质量与安全;一类是与社会关注焦点有关的指标,包括军火问题、原子能问题和南非业务问题,此后又增加了非美国问题和其他问题两个指标。依照该指标体系,KLD公司派驻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前往企业所在地区搜集相关数据并进行打分评级。作为应用最为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数,KLD指数的主要优点在于:第一,评价指标和工具的标准化,加上作为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了评价结果的相对客观;第二,评价结果的连年累积,使得研究者们可以充分利用数据进行相关研究。但需注意的是,该指数设置的“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负面关注”两个指标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1999年,道琼斯公司联合斯托克斯公司和可持续资产管理公司共同推出了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该指数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与可投资性联系在一起,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与此同时,这一指数区分了通用标准(如公司管理、风险和危机管理、环境报告等)和特定行业标准(如在采矿业内,环境指标所占的权重相对较高),这样既全面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又顾及了各个行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要求。尽管如此,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在评价标准的设置上还是略显单薄,且以定性指标为主。人们无法了解这些指标的具体评价标准究竟是什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的公正性。
表1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方式
(续表1)
相较于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评价起步较晚。事实上,直到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才明确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针对企业履责状况的评价也随之展开。由于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状况不佳,使得国内出现了一些专门针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的评价。而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来说,国内更多的是依据公开获得的数据,利用专家打分的方式来进行评估。国内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评价方式如下,并可见表2所示。
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这一评选由《21世纪经济报道》和《21世纪商业评论》于2004年发起。依靠从企业参评问卷获得的数据,“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从“股东、员工、客户、环境与资源、合作伙伴、社会”6个角度对企业进行打分,并据此评出“年度企业公民十佳”。作为国内开展较早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为推动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出了贡献。但该评选方法的问题是,其数据源自于企业在填写参评问卷时给出的答案,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评选的公正性。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这一指数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于2009年推出。该指数从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4个方面出发,对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状况及信息披露现状进行评价。单就指标体系设置来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是目前国内最为全面的指标体系。同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一样,该指数不仅设计了通用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还构建了47个行业的分指标体系,这就为理解各个行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要求奠定了基础。但问题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关注的重点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状况。尽管信息披露是企业社会责任必不可少的构成部分,但仅有信息披露并不足以全面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实际履行状况。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500强排名。这一排名是由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与清华大学社会科学院联合研发推出。它所依照的标准是两大机构于2014年6月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该准则设置了法律道德、质量安全、科技创新、诚实守信、消费者权益、股东权益、员工权益、能源环境、和谐社区、责任管理10大评价指标,并依此收集相关数据。根据这些数据,中国企业评价协会CSR评价委员会的5位专家对企业进行打分评级。相对于国内其他的评价体系,该排名的评价标准更为详尽,评价样本更加丰富。但问题在于:一方面,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的起草单位包括了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被评价单位;另一方面,CSR评价委员会的专家中也有被评价单位的相关人员,这就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上证社会责任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发布了这一指数。同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一样,上证社会责任指数通过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与可投资性联系在一起,切实推动了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然而,由于上证社会责任指数的关注重点并不完全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且其依据的每股社会贡献值并未包括职工福利、产品质量等指标,所以该指数不能全面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
表2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方式
总体来看,尽管国内外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方法在尝试对企业社会履责状况进行评估,但还是存在着诸多可改进的地方:或是在指标体系设置上相对粗糙,或是在数据收集上不够公开,或是在评价方式上存在较严重的主观性问题。所以,它们的评价结果或多或少存在全面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方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我们于2015年研发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作为一套新的评估体系,“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进行了如下具体操作:
第一,明确评估目的。确定清晰的评价目的是构建一个合理的评估系统的基本前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的评价目的是全面、客观地衡量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
第二,确定评估对象。“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的评估对象为100家企业。选择对象为《财富》(中文网)发布的“中国500强”中的前100家企业。其中,2015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选定的100家企业中,总部位于东部省市的企业占据了其中的绝大部分,仅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省市就有62家企业,而整个西部省市却只有4家企业。如果按照企业的性质划分,国有企业占比最大,共有82家,民营企业则仅有18家。最后,就行业分布来看,100家企业共涵盖了19个行业。其中,集中程度最高的行业是金属矿采选业,共有12家企业,而后是银行业与建筑业,分别包括11家企业和10家企业。
第三,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按照企业经营行为影响的领域,笔者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自我责任、行业责任、社区责任和国家责任4个层级。其中,自我责任下设债权人权益、股东权益、劳动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4个二级指标,旨在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企业经营行为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影响。行业责任划分了信息披露与公平竞争两个二级指标,试图考察企业的信息公开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社区责任设置了环境保护和慈善公益两个二级指标,关注的是企业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程度,以及对慈善公益事业的贡献大小。国家责任区分了社会稳定、财政贡献和科技创新3个二级指标,旨在考察企业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纳税贡献以及科研产出。
为了避免主观性,笔者采用的数据基本都是客观数据。譬如,对科技创新的考察,笔者采用的就是“研发投入占比”和“千人拥有专利数”两个客观数据。即便是一些需要打分的数据,笔者也会通过打分标准的设计,使其保持客观性。以公益活跃度为例,笔者设置了参与救灾活动次数、参与扶贫活动次数、参与安老助孤活动次数、参与支教助学活动次数和参与扶残助医活动次数等作为评分标准。根据活动次数进行打分,笔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摒除打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主观性问题。
第四,划分各级指标权重。权重系数的设定,直接关系到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基于此,“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的一级和二级指标权重会通过层次分析法来确定。层次分析法(AHP),是指对难于完全定量的复杂系统做出决策的数学建模方法。它将目标分解为多个分目标,从而分解成为多指标的若干层次,然后用求解的方式判断矩阵特征向量(定性指标模糊量化),以此求得每一层次的各元素对上一层次某元素的优先权重,最后再通过加权和的方法递阶归并各下级指标对总目标的最终权重。层次分析法是目前针对非线性复杂系统进行分析的常用方法之一。由于根据层次分析法进行手工计算各级指标权重的工作量过于繁重,本指数采用了YAAHP层次分析软件进行计算。即先让专家打分,每位专家就每两项二级指标间的关系(如A指标相当于1/3个B指标)进行打分,然后由YAAHP层次分析软件将N个(一般为30个)专家的打分结果进行汇总,从而得到每项指标的权重。在确立了一级和二级指标间的权重关系之后,研究组对其他几个等级的权重进行线性分配,也即平均分配三级指标的权重。
第五,进行数据挖掘。“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所寻找的数据均是客观数据,其类型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通过企业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官方网站可以直接获得的数据(如资产负债率等);第二种是通过对企业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后得到的数据(如纳税增长率等);第三种是对企业官网、新闻网站和第三方机构进行挖掘和编码后获得的数据(如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等)。
第六,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在数据分析之前,通常需要先将数据标准化,再利用标准化后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数据标准化也就是统计数据的无量纲化。本项目采用“最小-最大标准化(Min-Max标准化)”的数据标准化处理方法。经过此种标准化处理,原始数据都会转换成为无量纲化指标测评值,即各指标值都处于同一个数量级别上,由此可以进行综合测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最小-最大标准化”后出现的数据,会出现最末一个单位的值为0的情况,由于0是一个特殊的值,这可能不能完全反映实际情况。针对此种情况,我们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如果最末位的企业原始数据得分确实为0,那么该企业的标准化数据也为0;二是如果最末位的企业原始数据有得分数值,那么无论其原始得分为多少,该企业的标准化值为倒数第二位企业的一半。Min-Max标准化方法是对原始数据进行线性变换,设MinA和MaxA分别为属性A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将A的一个原始值x通过Min-Max标准化映射成在区间[0,1]中的值X,其公式为:新数据=(原数据-极小值)/(极大值-极小值),即:
第七,建立指数的计量模型。所谓建立分析模型,是指以图形、符号及数学运算方法来对被评价系统进行分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的计量模型为加权聚合模型,表达为:
其中,Y是最终得分,Xm代表各个评价指标,Wm为各个指标权重系数。具体来说,通过计算每一个不同层级的指标得分,最后加权合成总得分。
第八,进行分析检验。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笔者又对测量结果进行了分析检验。在检验结果符合预期期望的情况下,笔者进行最终排名。
从2015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的最后结果来看,排在前3位的企业分别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和海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的性质划分,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是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的头名,而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上,占据榜首的则是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尽管通常认为,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不如国有企业。但正如2015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最终结果所发现的那样:如果将同等规模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进行对比的话,民营企业事实上做得并不差。在2015年的排行榜中,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中有3家是民营企业。其中,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排名第1位,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4位,而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10位。而且,就具体指标得分来看,在自我责任和国家责任两项指标上,民营企业的平均得分要高于国有企业。而在行业责任和社区责任两项指标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差距也并不大。
究其原因,“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选取的是《财富》中文网“中国500强”中的前100家企业。因此,能够位于其中的多是大型民营企业。而大型民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和能力上都不比国有企业差。首先,从意愿上来看,大型民营企业多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它们(几乎)已经不用再为生存问题忧虑,相反它们关注的是如何巩固优势地位,因此它们往往致力于创造健康的行业环境,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并争取有利的国家政策。如此一来,它们便不会无所顾忌地试图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忽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事实上,它们通常都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包括积极责任),以此为巩固优势地位、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其次,从能力上来看,正因为是大型民营企业,所以它们通常说来具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社会责任。正如《中国慈善发展报告》所称,民营企业向来是“慈善捐赠脊梁”。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民营企业可以更加便利、自由地利用资金来从事相关社会责任活动。因为它们在调动资金时不用像国有企业那样处处受限。
归根结底,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估及指数化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它直击企业最为根本的逻辑:企业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估正是通过影响公众对企业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企业的获利能力,以此改变企业的行为。由于企业的基本目标就是获利,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估可以有效地影响企业的行为。而且,不同于“硬法”路径,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估相对较“软”,它并未从外部强制规定企业应该做什么,相反,它通过揭示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影响公众对企业的认知程度,从而促使企业“自愿”改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尽管这种“自愿”在很大程度上承受了外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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