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俊廷
培育规则意识 建设法治社会
文/姚俊廷
法治是人类社会自然选择和实践理性的结果,也是我国多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2010年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从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就,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将从形成“法律体系”向形成“法治体系”转变。
构建法治体系的关键,是法律得以准确、有效和全面的实施。相对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及其预期实效的获得更难,法律的制定不意味着法治社会的建成;同样,法律的实施也不意味着法律秩序的实现。公民树立规则意识,自觉服从与遵守法律,对于法律秩序的建构意义重大。规则意识是法律秩序的基础,法律秩序的形成简单来说就是大家都能守规则、按规则办事,我们的问题不是没有规则,而是规则意识的淡薄与缺失。
现实中,不乏视规则为儿戏,藐视规则者,亦不乏千方百计寻找规则漏洞,规避规则者。在一些人看来,规则似乎只是“说说而已”,“纸上的东西”,甚至以“逾越规则”为能。对国家法律、法规总是持一种“观望”的态度,“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先看看是不是“动真格的”。“中国式过马路”即是一个“中国式违法”的形象类比。尽管规则也可能有不完善或需要修正的地方,但它只构成我们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向,而不成其为不遵守规则的理由。
法治要求规则必须遵守。法律不能形同虚设,凡规定的规则即应落到实处。如果“有规则就有例外”,规则成为给人看的摆设,法律的公信力则可能因此而大打折扣,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将不复存在。法治现代化说到底是人的现代化,是人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的现代化,是规则意识内化为个人行为的过程,是一种社会大众积习而成的行为方式的改变和新的行为习惯的养成。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封建历史,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宗法家长制的社会结构、以权势为核心的政治模式、农耕宗法性的意识形态等使得传统文化具有泛道德化的特点。儒家文化是一种实质合理性文化,强调或倚重制度的内在价值,对形式化或工具合理性的要求较低,制度化或操作性的意识相对较弱。相应地,导致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形式理性化的成份较少,规则理念淡薄。同时,伴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市场经济的冲击,人们的观念意识无形中发生着嬗变。市场经济的特点在于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一些市场主体唯利是图、损人利己、道德滑坡、规则意识差等报道常见诸媒体,为人诟病。这也不同程度地考验和冲击着人们的规则意识和规则行为。必须强调,公权力主体是否讲规则、守规则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更大更明显。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门制度执行不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上种种执法者违法甚至犯罪的结果,将会不同程度地造成公民对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不同程度的失望、不信任和不服从,对公民法律意识或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一种无形的侵蚀与破坏。
因此,提升公民的法治精神,培育公民的规则意识,即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时代课题。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越强、素质越高,社会运行成本就越小。要在普法教育和法律实践中树立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在法治社会,公民既要有权利意识,也要有服从法律、遵守规范的守法意识。法律意识的锻造在于公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法律的实施,既要靠自律,更要靠他律;既要靠公民自身的社会责任感、道德感,也要靠制度化的约束与管理。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则、加强制度化建设,使违法者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信赏必罚,树立规则的权威。
要切实提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制度上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进一步厘清政府权限,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全面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强法律监督,增强执法与司法的透明度。要努力保持民意表达和政策反馈渠道的畅通,不断完善公众提出意见建议、举报、投诉、复议、申诉、信访等沟通救济方式,及时予以回应,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修正。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努力建设人们满意的廉洁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更应有规则意识。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法律的公信力,固然体现为政府的公信力,但在最直接的意义上,则体现为领导干部及其国家公务人员的公信力。“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领导干部及其国家公务人员应切实提高自身的素质、能力和水平,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尊重规则、遵守规则、敬畏规则。执法或司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同时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提升法律公信力、推动法治社会建构的具体而形象的法制宣传。
从长远来看,法治社会的达成要注重建构人们的法律情感。人的行为选择,可能是一个经济人视角的成本收益的比较,也可能是一个纯粹感性的选择,或者出于一个传统或约定俗成的习惯。这种表征人们对于规则或法律心理态度的不同层次,哈特称之为法律的“内在观点”或法的“外在观点”。“人的选择行为不仅可以由理性思维支配,而且也可以由感性意识支配,并且后者有更基础的支配作用。”我们应注重并努力建构人们对法律的亲近与情感,要使行为者成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的一个群体成员”,而不是仅仅作为一个置身这些规则之外的观察者。我们需要在制定“良法”的基础上,逐步地提升法律公信力,提高全社会的规则意识,尤其是公权力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切实让人们在生活实践中感悟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无疑,这将最终有益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信仰的形成。这样,“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亚里士多德语)将不只是一个美好的理想,也会在全社会的努力下逐步地成为法治现实。公安机关要树立民生导向,以执法效果、社会效果双提升为要求,将执法为民的理念融入具体的执法实践当中。
(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法治现代化说到底是人的现代化,是人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的现代化,是规则意识内化为个人行为的过程,是一种社会大众积习而成的行为方式的改变和新的行为习惯的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