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舒文琼
“400”骚扰电话泛滥凸显法律监管滞后
本刊记者│舒文琼
曾经以企业服务号码形象示人的“400”电话,如今已经沦陷为骚扰和诈骗电话的代名词,“看到‘400’来电一概不接”居然成为公安部门提醒人们防止电信诈骗的措施之一。“400”电话成骚扰和诈骗重灾区,除了不法分子唯利是图,法律条文的相对缺失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虽然《宪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一些解释条例都列出了关于保障公民人身权益的条文,也有一些条文对骚扰电话进行认定约束,但是违法行为认定难度大、举证查处难度大、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机制,使得对“400”等骚扰、诈骗电话的认定和打击存在一定难度。”某地方管局人士向记者表示。
在骚扰和诈骗电话的认定方面,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是最为细致和权威的说明,它明确了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为打击电信诈骗活动提供了依据。
《解释》提到,“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应酌情从严惩处”,具体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解释》还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亦或是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虽然《解释》规定了具体数额,但是并不具备实际的可操作性。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谢永江副主任认为:“实际上,如果某个电话不是连续骚扰你,而是偶尔给你打一两次电话,很难认定为‘危害严重’。”
此外,现实生活中诈骗分子一般广泛撒网,流动作案,大部分单笔难以达到3000元,要积累500人次电话、5000条诈骗信息也很不现实,由此也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不利于被精准打击。
有鉴于此,专家建议应尽快完善和修改相关法律,一方面可以降低诈骗罪的起刑点,另一方面可以明确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应当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打击“400”骚扰、诈骗电话的过程中,运营商作为网络设施的提供者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的规定使得运营商的地位非常尴尬。
《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因此,运营商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就关停骚扰电话,那么骚扰分子可以上诉,并且运营商并不占理,这也成为打击骚扰、诈骗电话取证难的主要原因。
从监管层面看,工信部与各地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公安局网警支队是打击诈骗、骚扰电话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通信管理局只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监管部门的缺失导致了监管空白。
面对“400”诈骗和骚扰电话的泛滥,我国法律条文的滞后已经非常明显,因此,修改和完善相关条文已经时不我待。
编辑|赵艳薇 zhaoyanwei@bjxintong.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