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维钧与巴黎和会

2016-03-29 11:17商昌宝
书屋 2016年3期
关键词:巴黎和会顾维钧威尔逊

商昌宝

“一战”结束后,美、英、法、日、意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协约国既需要处理善后事宜,同时也需要建立战后国际新秩序,巴黎和会于是应运而生。

在确定召开巴黎和会后,顾维钧被民国政府任命为全权代表,并令即赴巴黎。但是顾维钧没有马上动身,而是加紧走访美国国务院和国务卿,了解关于和会的组织方式、中国参会应该获得几个席位、威尔逊总统关于中国问题的态度等。

同时,顾维钧凭借着外交嗅觉提前起草了两个在其他外交官看来不屑一顾的有关国联问题的备忘录:有关建立新世界组织的原则以及主要协约国及参战国的观点;有关新的世界组织对于中国的重要性以及中国应全力支持的理由。尽管这个国际新秩序的理想完全脱胎于威尔逊总统,但是能够跻身其中,也不失为促使中国这个后发现代国家步入国际条约新体系的一条途径。

对于巴黎和会,1918年11月28日,民国政府在威尔逊宣布十四点和平原则和顾维钧电告外交部威尔逊总统表示愿意协助中国预备在和会上提出的“三大纲”(土地之完全,主权之恢复,经济之自由)的前提下,训令代表团在执行争取平等国际地位和与美国等多数国家保持一致的“普通原则”、对德、奥条件与各国取一致态度外,希望在大会提出三大问题,即关于土地之完全,含归还包括胶州湾、胶济铁路、青岛等在内的租界和租借地;关于主权之恢复,含辛丑条约中的永久驻兵于京师、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等;关于经济之自由,含关税自主、退还庚子赔款等。

应该说,这份训令中关于普通原则和对德、奥条件这两项内容是比较稳健务实的,基本符合中国在“一战”中的付出与回报比率,属于和谈中必要达到的目标,至于涉及“中日民四条约”(因“二十一条”签订的和约)和山东问题的希望条件,是策略性的可争取的理想目标。

可见,关于巴黎和会,至少从这份训令中可以看出北京政府的清醒与务实,因为正如训令的最后所揭示的“此次欧战他国中,有以我未能竭尽实力为言,自应审度外论,酌量进止”。据《曹汝霖一生之回忆》载,段祺瑞当时也提出,此次世界大战,中国宣布过迟,不宜过多提要求。只要能收回德、奥租界,取消其在中国的权益,并提议撤销庚子条约驻兵一条,以及修订海关税则,就应该知足了。至于青岛问题,日本已声言交还中国,不会食言。

即便是1919年1月8日,国务院在外交委员会提出备案主张的基础上将拟定的希望条件做成五项详细的提议,即新提案中仍然没有训令代表团在和会上提出山东问题及废除《中日民四条约》。只是等到陆徵祥抵达巴黎受到美国反对秘密外交、全力支持中国维权等因素的影响,在和会开幕之际,代表团终于决心在大会上提出山东问题及废除《中日民四条约》。

正如北京政府和段祺瑞所认知的,中国虽然是以战胜国的身份参与巴黎和会,但毕竟在“一战”中因内部政争仅以几十万劳工间接协助参战而未能尽到参战国的应尽义务,权利要求过多实在是不切实际,尤其是山东问题既有此前的换文协定,又有日本政府将在合适时机、根据中日成约归还青岛和胶州湾的承诺,这无疑给主要负责这一和谈事项的顾维钧带来达成诉求的巨大难度。

但是,因为具有多年的国际法专业训练,也因为事先的功课充分准备,在面对协调中、日关于“山东问题”的“十人会”时,被公推为论辩发言人的顾维钧,在没使用讲稿的情况下,凭借半小时有理有据、旁征博引的发言和辩驳(关于顾维钧这次富于传奇性的演讲,坊间一直流传着一句经典语句:“中国不能失去山东,正如西方不能失去耶路撒冷一样。”唐启华在《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一书中考证指出,顾维钧当天在演讲中并未说过这句话,“应系报纸报道时之夸大渲染”。),获得包括美国总统威尔逊及劳合·乔治、贝尔福、蓝辛等美国代表团成员和法国、英国很多代表们的好评,也为中国代表团赢得了广泛的道义上的同情和支持。

李振广为此评说:“这次雄辩在中国外交史上地位非凡,这是中国代表第一次在国际讲坛上为自己国家的主权作了一次成功的演说。”

王芸生在《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一书中评判道:“因此度舌辩,顾维钧大露头角,中国阵势为之一振。”

当然,因为中日两国间已有换文协定和“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等契约,美、英、法各国也在道义与秩序、“情势变迁条款”(clausularebussicstantibus)与“条约神圣原则”(sanctityoftreaties)中选择了支持日本,陆徵祥、顾维钧等和谈代表在百般努力和妥协之下,仍然不能就山东问题达成令中国代表接受的结果,最终在156、157、158号协议上拒绝签字。

对此,青年史家刘仲敬曾撰文批评说:“巴黎和会是顾维钧外交生涯的高峰,塑造了他以后的外交风格。这种风格与其说体现了他个人的性格,不如说体现了他所代表的国家。他越过国际惯例和外交官俱乐部的默契,诉诸舆论和群众情绪。事实上,他将总體战的原则引入了外交领域,将绅士的交涉变成了群众的斗争,对此后国际体系的崩溃负有极大责任。根据契约和产权至上的十九世纪外交原则,他的要求纯属无理取闹。”

公平地说,巴黎和会在山东问题上的失利,责任不在陆徵祥、顾维钧以及中国政府“联美克日”的异想天开,也不能责怪威尔逊总统“十四点计划”的不切实际和一厢情愿,更不能因此谴责美、英、法等国的“偏袒”,因为1918年中日两国间已有换文协定和“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等密约,至于这密约的直接诱因,则是1917年远东局势的紧张,中国政府当年遵循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不得不选择与日本合作而已。

至于刘仲敬批评包括五四学生运动在内的所谓“诉诸舆论和群众情绪”、“将总体战的原则引入了外交领域,将绅士的交涉变成了群众的斗争”,实在是有些不着边际。

因为仅从“发动群众”这一点来说,在代表团这边,外交档案显示的是团长陆徵祥于1919年1月27日致电外交部建议以民意为政府后盾、1月31日又电称请秘密受益本部及府院机关报纸宣扬中国所持理由,表示民众与政府一致对外的原则。即便是电报的内容来自于顾维钧的主张,但作为代表团的一个成员,也只能负从属和连带责任,将“全部功劳”归于他一人,有违基本历史事实。

在梁启超等民间代表这边,是他将巴黎和会遭遇挫折的讯息发送至在北京的林长民(林长民发表在《晨报》上的《(代论)外交警报警告国民》中有这样的字句:“昨得梁任公先生巴黎来电,略谓青岛问题因日使力争结果,英、法颇为所动,闻将直接交于日本云云……胶州亡矣,山东亡矣,国不国矣……国亡无日,愿合四万万众誓死图之。”)、汪大燮等,在钱能训总理摇摆不定的外交政策中,汪大燮找到蔡元培,并最终触发学生上街集会游行运动。这其中的是非,与作为政府谈判的代表顾维钧并没有多大关系。

再有就是,顾维钧在“十人会”上答复可以公开中、日秘密协定,这一有违契约精神的举动,事实上也是得到民国政府和代表团的强力支持。顾维钧在回忆录中写道:“我有一张草拟的单子,列有中、日所签的各种协定,但是北京来此的顾问们看后认为并不完全。王正廷和施肇基主张附上全部协定。我同意。”外交档案也显示,1919年2月17日国务院致电陆徵祥、施肇基:“我国抱定宗旨将中日问题交会解决,所有各项密约当一律交会,照来电办理。”《颜惠庆日记》1919年3月1日载:“法国《时报》刊载顾的公报:中国赞同公布密件,代表团的意见是一致的。”

或者说在这一环节上,顾维钧所犯的错误是他此前对中日两国间存在1918年的换文协定并不知情(顾维钧在回忆录中写道:“我在华盛顿搜集的资料中,几乎没有任何于1918年秋所签的协定。”)。在信息掌握方面出现了疏漏,导致他力主提出更奢望的谈判条件,这是国民政府和外交团在相互协作和信息沟通上出现了问题,不能完全由顾维钧一个人来负责。

况且,从后来代表民国政府与苏俄谈判以及评价南京政府的对外政策和王正廷的外交理路来看,顾维钧明确反对被宣传得天花乱坠的国民外交、革命外交等“总体战”。所谓破坏绅士俱乐部规则,导致“国际体系的崩溃”,这样吓人的大帽子戴在一向作为绅士代表的顾维钧头上,显然是宽松有余严谨不足。

而且,还要明晓,顾维钧等巴黎和会代表们尽管在山东问题上未遂心愿,但并不表明中国在巴黎和会上就以失败而告终。这其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其一,关于对德和约是否签字的问题。

关于巴黎和会上的签字问题,段祺瑞曾冷静地分析道:“青岛问题,顾、王两使争执直接交还,国家有力,未尝不是……以英、日现在之国力,我欲一笔抹杀得乎?”“欧约如不签字,国际联盟不能加入,所得有利条件,一切放弃。”(温世霖:《段氏卖国记》)

驻法公使胡惟德致外交部电报中也摆明利害:“不签字于民国七年之约仍难废”;“国际联合会于中国国际地位关系綦重。……不签字,即自屏以甲种以外,列在乙种,将来入会,尚须审查提议,似无把握”;“国联乃世界和平基础,……我若自屏于国际团体之外,在势为孤立,在理为背众”;“此次和约中,对于敌国,除恢复已失权利外,尚享受协商国公共利益。若世界合议告成,中国尚处战争地位,异日单独媾和,恐敌国多方要挟,迎拒两难。”

1919年6月8日《公言报》评论道:“政府熟筹利害,草约签字,不难拒绝,后对日各约依然存在,一切义务仍不能有所解除或减轻,是日本之主张不能推翻,而于其余各项,先自明示放弃,殊为失算。且与协商各国邦交及国际地位,均有妨碍……经熟思审处,第一步自应力主保留,以俟后图。如保留实难办到,只能签字。”

显然,段祺瑞、胡惟德以及《公言报》所言,是从国际秩序和维护中国未来国际地位的角度出发,是一种次优选择,但是因为五四学生运动而掀起的国民爱国热潮又不允许这种次优选择付诸实施。这一点在5月14日外交部次长陈箓致陆徵祥的电报中写得明白:“是为国家前途计,和约不可不签字;而为国家一时安宁计,和约又绝对不能签字。”

那么,究竟该不该签字?究竟应该选择长远利益还是眼前利益?这一两难的棘手问题摆在陆徵祥、顾维钧等外交官面前。

顾维钧在回忆录中提及,正当问题迫在眉睫而难于抉择之时,美国和谈代表提示:“通过对奥和约的签字,中国也可以成为国联成员国,以为对奥和约的第一部分就是国联盟约。”顾维钧等正是看到这一点,才充分利用规则,选择在对奥和约上签字,终止了战争状态,同时确保中国成为国联的创始会员,后来还被选入国联行政院,但在对德和约上拒绝了签字,使得日本在对德和约中获享的权利不能合法化,也为代表团赢得了国内舆论的支持和赞誉。

其二,中国在巴黎和会上失败与否的问题。

历史的事实是,因为顾维钧等据理力争,不但赢得了美国代表团、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以及美国国会的支持,甚至有上议院议员声称不惜与日本宣战,并最终促成美国对于156、157、158号条约“不予同意,且保留美国对于中国与日本因此项条件所起争端之完全自由行动权”。英国总理声称“世界各国多于中国较有感情,现为条件所拘束,殊无可如何。但使日本对于中国所求有逾德国所得权利以外者,英国即无维持日本之义务。以后日本如再有欺侮中国之举,英必愿为中国助力。法总理称:英总理所言,亦即完全为我之意云云”。而且,巴黎和会也使日本政府置于国际舆论的风口浪尖,迫使日本外相先后发表声明:日本将恪守公法将山东半岛及完全主权还付中国,日本所欲保持者不过是旧时容许德国之经济特权而已(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

因为巴黎和会中日关于山东的遗留问题一直令美国不安,直至迫使美国新当选的总统哈定于1921年主持召开华盛顿会议,将中日“二十一条”(实际签署了十三条)及山东问题一并予以解决。

因此,唐德刚在《晚清七十年》中说中国在巴黎和会上获得实利。张忠紱在《中华民国外交史(1911-1921)》中指出巴黎和会的所谓失败,仅指《凡尔赛和约》中第156、157、158等关于山东问题失败,而其他事项“颇能遵从中国之意见”:“巴黎和会对于中国之处置虽多未能使中国满意,但中国已因巴黎会议而获得相当之结果,当无疑议。”

其实,相比于中国在巴黎和会上的各有胜负,其他各强国也不是完全称心如意。

例如,因为威尔逊的“十四点计划”中提议不应沿用老套的外交方式来解决战争问题,战胜国不应要求割地、赔款,所以法国极力要求得到战争赔款和占领欧洲盛产铁煤的萨尔地区的要求未获支持;

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南斯拉夫等新兴国家对德国提出了领土问题等要求也未获允;

特别是,意大利执意要占领阜姆(Fiume),不被允许后不得不选择宣布退出巴黎和會以示抗议;

作为和会发起人和国联倡导者的美国以及总统威尔逊,在巴黎和会上更是一败涂地——如果选用“成功”与“失败”这样的标准和尺度来评价的话。首先,威尔逊因为过于理想主义在和会上处处碰壁,不得不妥协求全,结果仍是备受各国指责。其后,美国国会讨论后否决了威尔逊的签字,未能通过《凡尔赛和约》,自然也就被排除于国联之外,而民主党与威尔逊在接下来的美国大选中完败于共和党。

民国外交史学家洪钧培在《国民政府外交史》中写道:“今日之世界,一外交的战争之世界也。一国有特出之外交人才,其国之外交,往往搏得胜利。否则其国外交,无有不失败者。我国闭关数千年,对外素少交往,外交学识素不注重。是以对外通商以后,对于他国不发生交涉则已。一旦发生交涉,无不败于外交官之手,故考我国外交失败之原因,一言以蔽之曰,缺乏外交人才而已。”

关于顾维钧,同样具有资深外交经历的资中筠教授曾撰文指出:“顾维钧之为‘外交能手’是当之无愧的。”岳谦厚在《顾维钧外交思想研究》中也总结道:“从政治和文化意义而言,他(指顾维钧——引者注)可以说是民国相当一批西化程度甚深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和某种自由主义政治势力的代表;从外交意义而言,他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整个民国外交的形象;从国际意义而言,他可以说是人类追求和平与秩序、公理与正义的代表。”

其实,很多时候回顾和理解历史并没有那么难,只要本着一颗常识的心,不以立场和意识形态单向度地看待问题,历史的是非曲直自然就清晰了。

(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中华书局2013年版。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猜你喜欢
巴黎和会顾维钧威尔逊
巴黎和会时期北京政府索赔决策的转变:从参与到退出
巴黎和会上的美国对华立场:山东问题解决的理想与现实冲突
双面威尔逊
月光枕落橘子海
威尔逊视角下的劫后南京栖霞山——兼论辛德贝格与“威尔逊栖霞山之行”
1919年的顾维钧
浅析体验式教学法在初中历史课堂中的运用——以华师大版《巴黎和会》一课为例
著名外交家顾维钧为何长寿?
顾维钧的四次婚姻
威尔逊的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