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今天正式实施了!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它共有六章38条,从预防到救助进行了“全链条”规定。那么“国法”治“家事”,它究竟有哪些“独门秘器”?本刊梳理如下:
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反家暴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反家暴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根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发现家暴不报告,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学校、医院、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
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从预防到救助“全链条”覆盖
从预防,到制止,到救助,反家庭暴力法作出了“一揽子”规定。
在家暴预防方面,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
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
总而言之,反家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我们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共建平安家庭,同创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