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慧婕(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论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属性与保护
柴慧婕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体现了我国人民的智慧及文明结晶,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应该积极传承与发展,但是因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口头性、集体性及环境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其不能依法强制性保护。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及制度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还是比较薄弱的,不能很好地保护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文重点探讨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属性及其立法构想与保护措施。
关键词: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属性;保护
茶的故乡是中国,茶在这里产生并发展,由此演绎了茶文化及文明,作为茶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人民的智慧及文明的结晶,已经成为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元素。茶叶产生于我国农耕文明时期,逐渐形成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其随着社会变化及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受到了较大冲击。因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大特殊性,我国法律制度及体系还未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这极大地影响与阻碍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播、应用等方面的广泛性,有关茶的传说中蕴含的精神理念也被中国人世代传颂,茶俗及茶礼仪反应了人们生活行为规范内涵,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我国人民民族情感的寄托与载体,具有多方面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历史文化价值
从茶产生的根源来说,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集体或者是个人创造的,然后慢慢演变、发展并流传下来,茶文化反映了团体的愿望及期望,并将这个团体的文化及个性恰当地表现了出来。我国不同地区的民族有不同的饮茶习俗及茶礼仪,这个地区特定时期创造并流传下来的文化活动及成果,能够反映民族生活历史、生活习惯及心理特征等一些文化表现形式上的内容,人类过去的创造力及生存能力也在其中凸显了出来,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人们通过茶,能够更真实、更全面地认识我国的历史文化[1]。
1.2艺术审美价值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还包含有许多艺术形式及艺术技巧,体现了浓厚的艺术审美价值,茶叶产区通常都会有一些茶歌、茶曲或者是传说等等,这些艺术作品在内容、表现形式及品位上具有很好的意境,能够陶冶人们的情操,使人们感受到劳动的乐趣及生活的快乐,心灵受到震撼,人们通过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表现形式,也能够比较真切地感受到特定地区与人群的历史事件及生活习俗,了解到这一地区人们的思想感情及艺术创作特点,从中体会到审美艺术价值。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还有大量的文化艺术创作原型,新文艺创作能够从中汲取灵感,我国现在一些影视、戏剧及小说文学作品等利用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美再造功能,例如电视连续剧《陆羽》。
1.3经济开发价值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具有独特而丰富的特点,应该合理利用这些特点进行市场开发,积极促进当地茶叶事业的发展,实现文化保护及经济开发的良好互动及循环,例如福建安溪就做得较好,它利用了历史名茶“安溪铁观音”优势资源,申请茶叶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及标记,有效地对历史名茶进行了保护,也做到了市场化运作。经过他们的努力,现在的“安溪铁观音”已经成为了中国名茶及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安溪县人民多数也是以茶致富,茶叶总产值已经达到了40亿元,人均每年的茶叶收入达到了4000多元。随着经济发展及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于精神生活追求日益增长,对于回归自然及乡土都非常迫切,茶非物质文化中的制茶工艺、茶俗及茶歌舞等都已经成为了传统文化特色,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喜爱,因此茶文化可以开发为优势文化旅游资源,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及开发价值[2]。
一些专家学者主张使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其中的《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但是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特殊,完全使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是不合适的,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及可行性方面分析,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具有一些知识产权属性的,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下。
2.1从茶产生基础考虑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人民的智慧及文明结晶,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精神文化中,与中华民族的信仰、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一些地区茶俗及茶礼仪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蕴含着丰富的行为规范及生活制度。例如我国某些地方的茶与婚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我国明朝时期就已经有了“定亲茶”一说[3]。各个地区的定亲茶各不相同,不同的茶俗共同构成了我国人民生活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社会属性,而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质,两者是冲突的,因此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许多内容难以适用现在的知识产权制度。
2.2从知识产权制度出发点考虑
知识产权制度对个人物质及精神产品利益进行最大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个人主义与现代科技的互动中孕育产生的。知识产权设计的各个方面都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关注,知识产权的理念是创新,而基本出发点则是个人利益。而茶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表现为特定群体所共同创造、共同拥有的,他们在一定的生活习惯及信仰的方面,经过长时间逐步积累、总结及完善而形成了这种文化,这种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个体不能够单独完成的,具有共享性及集体性,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强调的是群体性权利,与知识产权中的个体性权利有较大差异,并且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价值在于传承与保留,与知识产权的创新理念有所不同。
2.3从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及可行性方面考虑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都是需要将人作为行为载体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理性的人们在进行某项行为选择时,会首先对其进行成本、风险及收益等进行评估,如果文化传承及保护所花费的成本及面临的风险过高而很少有经济收益时,理性经济人就会自动规避这种行为选择,这样就不能做好文化传承及保护工作了。而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激励功能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难题,知识产权会给予其文化保护专有权,规范好市场机制,鼓励人们进行文化创造及传播,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4]。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特点,其中有一些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例如茶地理标记权、集体商标及证明商标等;茶叶新品培育保护及制茶技艺、加工技术等等都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3.1立法形式
我国国务院应该以行政法规形式制定好《茶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进行系统化规定。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优秀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具有经济、文化及艺术审美等方面的价值,具有较大社会属性,属于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政府应该尽好自己的职能,行政法具有鲜明色彩,因此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采用行政法规形式更加合适。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较小、属于比较单一问题,最好使用条例形式进行立法[5]。另外就是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新兴领域,积累的实践经验不足,不能实现一步到位,与法律的稳定性是相违背的,因此现阶段需要采用比较灵活的行政法规。
3.2立法基本原则
建立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时,应该遵循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是尊重及体现民众意愿原则,应该事先了解不同地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需要,将这些意见体现纳入到法律制度中,茶叶特定产区的特定人群是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拥有者与保护者,因此是权利的行使者及拥有者。例如西湖龙井的产区五云山及虎跑等一带是我国著名的茶叶产区,具有独特的茶树栽培及加工技术,当地民众对其栽培技术及加工技艺是非常熟悉的,他们也是这种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有者,对所保有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及需求有着比较深刻的认识,因此应该从他们的意愿与想法出发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然后就是要遵守有利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维系、传承及发展的原则以及保障特定群体正当利益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3.3立法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立法的第三方面就是确定立法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传承人与单位,但是目前还没有对文化传承人制定及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少统一的规定,给茶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茶传承人指的是那些对某种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特定茶文化空间熟悉的民间茶文化代表人,传承单位指的是法人化或者团体化的传承人,他们能够开展与举办一些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活动。文化传承人只有事先确定好了,才能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进行确定,才能使其传承下去,传承人应该符合制定好的规定要求。之后就是确定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让其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与义务,可以建立金字塔式的传承人制度,政府还要给予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定的经费资助及支持,设立专项补贴。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文化及艺术审美等多方面价值,保护工作迫在眉睫,国家应该根据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灵活的行政法规、条例来开展文化保护工作,明确茶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做好立法工作,做好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方金华.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23-28.
[2]孙志国,熊晚珍,王树婷等.安徽茶类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13):8150-8151,8179.
[3]孙志国,王树婷,钟学斌等.湖南茶类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J].湖南农业科学,2011,(5):136-141.
[4]孙志国,定光平,何岳球等.我国边销茶的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湖南农业科学,2012,(21):132-136.
[5]黄贤庚,黄翊.留住岩茶手艺[J].福建茶叶,2013,06:56.
作者简介:柴慧婕(1982-),女,河南鹤壁人,法律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