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红,张淑纷,朱敬忠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超龄农民工工伤时的权利保护
韩红,张淑纷,朱敬忠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出现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超龄化的现象,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社会劳动保障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高龄农民工中的部分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由于年龄的问题,在工地上的事故中遭受伤害后,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全面保护。本文针对超龄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遭遇伤害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并从法理上做出了解释。这对于维护超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农民工;超龄化;社会劳动保障体制;合法权益
根据201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50岁以上的农民工达到了4 684万人。而这些高龄农民工,由于年龄、学历等因素限制大多集中在技术含量低的建筑行业。在这些高龄农民工中,有一部分人的年龄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调查报告显示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不及15%,但是建筑行业的事故发生率往往是无法得到保证的。高龄农民工中的部分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由于年龄的问题,在工地上的事故中遭受伤害后,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全面保护,造成劳务关系紧张,甚至出现社会悲剧,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1]。
工伤保险体制是包括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专门为由于工伤而造成伤害的员工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并且实现专款专用,以保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或在特定状况下受到意外伤害或由于职业等原因造成的职业性疾病而导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甚至死亡在内的所有工伤问题,国家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提供物质上援助的社保体制[2]。由此可知,工伤保险是作为社保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独立于用人单位的。
(一)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有劳动的权利
首先,宪法赋予了公民劳动和退休保障的权利。一方面,《宪法》第42条不只规定了我国公民具有的劳动义务,同时也明确赋予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劳动权利。由此可知劳动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其基本义务,国家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创造条件,保障公民劳动的合法权利。公民有权利在具有劳动能力时劳动。另一方面,《宪法》第44条也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实行退休制度。因此,退休是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权利,由此可知退休是一种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非法定义务,所以劳动者可以选择不行使退休这一权利,而选择继续进行劳动。
其次,我国《劳动法》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使用已经达到甚至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我国制定的《劳动法》中明确了劳动者参与劳动的年龄下限为16周岁,即禁止使用童工,但是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参与劳动年龄的上限,仅规定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其劳动合同。同时,达到甚至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不意味着他们就此丧失了进行劳动的能力,所以退休年龄并不是最高的就业年限。
再次,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只有劳动者在达到退休的年龄时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但是规定该条款的目的是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这部分劳动者能够老有所养,该条款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这样的制度也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将岗位提供给更年轻的劳动者,既可以合理地配置劳动力资源,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最后,其他法律法规也未明确约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被雇佣,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人们可以做的。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寿命普遍得到提升,基于此,社会中闲置着大量拥有丰富劳动经验或者高学历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这些人员是企业所需要的,这种闲置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合理的配置这些人力资源并不违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宗旨。因此,超龄的劳动者也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合法劳动者范畴,他们也享有参与正常劳动的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也是《劳动法》合法保护范畴
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并没有从实质中改变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我国参与农业的劳动者仍然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合同与集体组织确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乡镇上的企业职工或在城里务工的农民以及其他参与农业的劳动者与相应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是工业劳动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关系[3]。同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了公务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家庭保姆、事业单位、现役军人以及农村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此处农村的劳动者是指参与农业的劳动者,不包括农村中在乡镇或者城市里有工作的职工、经商和在城市里务工的农民。因此,这部分在城市里务工的农民工也应该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应该受到保护的范畴。
既然超龄的人员也是属于合法的劳动者,他们也应享有参与劳动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且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是受《劳动法》的保护的,那么达到或者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享有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也理应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范围[4]。
我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工伤认定应当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为前提,也就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才能享有工伤保险。因而,达到甚至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能否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确定劳动关系将会决定着这些劳动者能否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范围。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第44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劳动者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其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5]。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超龄人员应视为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具有的劳动关系也理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其次,《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劳动关系是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但是又规定雇主或用人单位从使用员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一定的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4]。因此,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成立不能只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是也可以以存在实际使用员工为前提来确定劳动关系的形成,也就是应该从使用员工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正式确定。同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使用员工的行为,不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农民工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具有实体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关系,不论年龄,其与用人单位均存在着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中明确指出了参与劳动的劳动者是享有平等选择就业的权利。在工伤认定中不论是否达到或者已经超过了退休的年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受到伤害就可以鉴定为工伤,他们理应享有工伤保险。因此,工伤的认定是不分劳动者年龄的。
在建筑行业多出现工程转包的现象,这就导致了劳动者混淆用人单位或雇主,因此当事人在维权中遭受到种种困难。在确定员工受到工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用人单位或雇主时,往往具有以下三个标准:第一,劳动者的劳动是为谁提供的;第二,劳动者在工作中受谁的管理;第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谁提供的。同时,在工程转包中,如果承包人是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经营的,其与雇佣工人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承包人与次承包人无挂靠关系、或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无过错,那么承包人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不承担对受伤工人的工伤赔偿责任。
(一)未办理工伤保险时工伤的承担
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分别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中,在实践操作中不能因为达到退休年龄不能购买社保就认定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工伤保险的办理实际上与工伤保险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两者之间互不影响,但是其决定着由谁承担各种费用支出。如果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来承担并支付其中的各种费用;如果员工已经办理了工伤保险,则该风险应当转移至工伤保险基金,因此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所有的保险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方承担。
(二)雇佣关系中非劳动关系的工伤承担
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者的工伤享受国家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非劳动关系下的雇佣关系,当雇工遭受损害时,由其雇主承担雇主责任,支付其相关的费用。
由于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的需要,退休人员再就业已成为当今社会老龄化伴随的现象。由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形势不规范,具有临时性、随意性等特质,不便于退休人员权益的保护。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应尽量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签订纸制劳动合同,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员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此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史友兴.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应由谁买单[J].晚霞,2013(15):16.
[2]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类型有哪些?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有哪些?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J].兵团工运,2014(4):40.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29条曾规定了兼得模式[N].人民法院报,2004-09-30(2).
[4]胡仕浩.《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几个问题的理解(下)[J].中国劳动,2007(3):55-57.
[5]薛叶,徐丽,等.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情形下“劳动”关系浅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2(11):30-31.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overage peasant-workers in the event of occupational injuries
HAN Hong,et al.
(SchoolofLaw,HeilongjiangUniversity,Harbin150080,China)
With the problem of aging society,the phenomenon of overage peasant-workers appears.Its rights safeguard faces new challenges to social labor security system.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rt of the migrant workers of over the retirement age can often not get protection of the law after suffering injuries in an accident of the site.This paper studies on the problem of overage peasant-works when they suffering the occupational injury.It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verage peasant-worker.
peasant-work;overage;social labor;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10.3969/j.issn.1009-8976.2016.02.002
2016-03-18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革命法制‘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转折研究”(项目编号:12BFX021)
韩红(1966—),女(汉),山东梁山,博士,教授,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D922.5
A
1009-8976(2016)02-0005-03
主要研究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