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域广
国际刑法基本原则评介
王域广
摘要: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国际问题不断增多,国际犯罪在数量、程度、种类上形成一个新的态势,对人类的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威胁,作为旨在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刑法,越来越受到各国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本文在简要介绍国际刑法的含义、梳理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国际刑法的六项基本原则进行介绍,并且分析其在当今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和作用。
关键词:国际刑法;基本原则;可行性;作用
王域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北京100875)。
国际刑法在国家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相互融合中产生,从学科的角度分析,宪法、国际法、刑法、刑诉法比较法中一些最新的问题都在其中有所体现,是国际公法中的重要分支,而且已经成为所有公法中最令人瞩目和最具有争议的学科之一[1]。国际刑法针对打击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根本利益犯罪的要求应运而生,它属于国际法的范畴,是国际法中相对独立的一个分支。国际刑法自1919年诞生以来,经历了发展、停滞阶段,随着国际犯罪案例层出不穷、裁决方式不断增加,进入了一个新的拓展阶段。虽然各国对于国际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等问题还未达成完全共识,但学界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正进行得如火如荼,一些观点和思想已逐渐走向成熟。
由于国际刑法的发展时间短、研究对象复杂、内容的系统性不强,各国对于国际刑法的含义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基本认同的内容有:第一,独立主权国家适用于其国民或外国人,在其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第二,国际刑法是依照本国刑法处罚某些犯罪行为,由国际习惯法或双边或多边条约建立的义务规范。第三,国际刑法是指国家之间的合作方式为审判活动提供帮助。第四,国际刑法是指国际公约中,旨在维护各国共同利益、制裁国际犯罪的各种刑事法律的总称。笔者认为,贾宇在《论国际刑法与国际刑法学》中对国际刑法的定义较为确切:为了维护国际的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国家间以条约、惯例等形式制订或认可的,关于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国际刑事合作的法律规范,以及各国国内法中相应法律规范的总和[2]。
从总体上看,国际刑法的发展主要历经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产生,早在1919年以前,国际刑法就已诞生,习惯国际法对惩治海盗罪达成共识,初见端倪;第二阶段——高峰,两次世界大战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国际刑法走向发展的第一个高峰;第三阶段——平稳,1955年到1992年,国际刑法的发展相对稳定,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转移,从以往对极其严重国际犯罪的关注转向对新型犯罪的关注;第四阶段——新的巅峰,1992年以后,国际刑法发展到一个新的巅峰。
国际刑法有维护国际和平、维护国际法律秩序、保护人道主义的基本使命,在国际刑法发展的四个不同阶段,对其基本原则的阐述也不尽相同。近年来,随着国际刑法的迅速发展,学界的深入研究和总结,其基本原则也逐渐形成和发展并对此达成了共识。
(一)合法性原则
该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审判中经常被提及,所谓合法性原则,即要确立一些明确的要求和法律规范明确禁止的行为,以预防任意适用法律的风险以及司法权力滥用行为的出现。它是司法公正的核心,罪刑法定原则是其主要内容。
合法性原则的内涵,一是法无明文不为罪。一方面它要求法律要有明确性,法律条文需清晰明了,对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划定明确的界限,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另一方面它禁止事后法。如果某种行为并未被法律禁止,而国家在公民实施该行为后,又制定法律将其定为违法的行为,并根据新制定的法律对该公民进行惩罚,那么公民将没有自由可言。事后法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行为人并没有办法预测哪些行为有罪,哪些行为无罪,无法确定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事后立法对其进行惩罚是极大地侵犯了人权,引起社会恐慌,这是事后法最大的危险。最后它禁止类推,因为用类推来解释不仅违反了法律主义,也违反了事后法的禁止原则,所以不能允许。二是法无明文不处罚。刑罚的强制与专横程度比犯罪本身要大得多,人们可以依靠国家政权来防卫罪犯侵害,但如果这种犯罪行为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并且具有合法形式,那么被害者就丧失所有的防卫手段,甚至失去社会舆论的同情,这种侵犯给民众的安全带来的威胁是可怕的。因此,刑罚必须由法律来规定以防止它成为一种对待公民的暴力手段。
(二)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原则
国际刑法有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两种执行方式,但是不管通过哪种方式执行,都离不开国家间的协作和司法协助。它要求各国在使用国际刑法时,遵循国际法的基本精神,团结行动,积极合作,有力防范和打击国际犯罪,维护国际秩序。由于各国在经济、文化、制度、思想等各个方面存在差异,对同一犯罪事件的处理方式也就会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各国要统观大局,以整体利益为重,做出一定的牺牲和让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合作的效果。没有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国际刑法就不能贯彻实施,它是国际刑法的基础,是其执行的保障。
(三)补充性管辖原则
国际刑法与国家在管辖权的内容上很相近,只是国家批准国际公约这一前提在国际刑法中更为突出,即以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的行使为基础,突出普遍管辖权。但不可否认的是,适用普遍管辖权的案件少之又少。
在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几十年历程中,有关其管辖权的问题一直争论不断,先后提出了优先管辖权、平行管辖权、诉讼转移的管辖权等不同观点,最后,《罗马规约》决定采用补充性管辖权原则。国际刑事法院补充国际刑事管辖权,这样就可以在不引起国际刑事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冲突的基础上,有效地制裁国际犯罪,又因为这样做尊重了国家的主权,所以更易得到各国对国际刑事管辖权的支持。
(四)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这是国际法领域很早就认可的原则,尤其是在一战和二战之后,在审判纽伦堡和东京战争罪的过程中更加认可,自此以后的法律文件和国际公约进一步肯定这一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任何人违反国际刑法都要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不可逃避和推卸责任;二是每个人只需对自己违反国际刑法的犯罪行为负责,不需要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负责;三是个人只要参与国际犯罪,不论是以何种犯罪形态、是否为正犯,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四是若个人是出于自卫、或缺少刑事责任能力、或为了紧急避险、或由于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而违反国际刑法,可免除个人国际刑事责任。
(五)保障人权原则
在确认和使用国际刑法的过程中,要承认、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这是保障人权原则的基本要义。随着世界各国之间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国际社会普遍将保护人权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并将这一原则纳入国际法中。
遵循这一原则首先要处理好主权原则与人权原则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这二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促进。对人权保护的强化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国家主权的维护又是保护人权的基础。但保护人权与尊重国家主权有时会发生冲突,比如引渡等涉及多方利益时,如果把保护人权放在较高位阶,便会影响国际刑法的效能,进而影响国家主权的维护,而如果只维护国家主权,又势必会侵犯人权,违背保障人权原则[3]。其实,这种两者无法均衡的情况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体系中都会遇到,而各国会选择将个人的权利保护让位于维护社会安定。由此推论,国际刑法中的人权保护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是理所当然的。
(六)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
传统的国家豁免理论规定,又称为国家司法豁免问题,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外国法院管辖;具有官方身份的人,其行为可免受非本国司法机构的管辖。一些国家官员打着行使公职的幌子,犯有国际罪行却免除国际刑事责罚。但随着人们平等意识的增强,反对特权的呼声高涨,为了保障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消除有罪不罚的现象,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确立,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各部门官员的行为构成国际犯罪时,不再有国际刑法的免罚牌,要负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
这一点始于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宪章》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无论是国家元首还是政府某一部门的负责官员,其官方身份均不免除或减轻其国际刑事责任。国家元首不免责作为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重要内容,在国际刑法中明确确立[4]。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国际社会达成共识的这几点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适应目前的国际形势。一方面是因为国际刑法正处于最佳的发展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刑法迅速发展,在当代,世界经济、政治、信息一体化的发展,犯罪的国际化明显,呈现出新的发展形式,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04年在北京举行的第17届国际刑法协会大会,为国际刑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世界各国对于国际刑法的众多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而作为国际刑法观念和价值会合点的基本原则,理应在构建国际刑法学的过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另一方面,国际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国际社会对于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思考不断深入,认识逐渐走向成熟。
首先,有助于构建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体系。基本原则与法律规范、法律概念一起,构成一个部门法必不可少的内在要素,而原则又是一个法律体系的灵魂,它在宏观上指导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律规范的运行。要想构建国际刑法学的框架,必须先要确立其主线和纲目,即必须先确立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对刑事法律区际化、国际化有指导作用。法律的区际化是一种新现象,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刑法的发展,法律的国际化是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和法律文化趋于一致而产生的,它是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
再次,有利于惩治国际犯罪。某种犯罪行为只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共同认识和关注,才有进入有关国际公约或者形成习惯国际法的可能,而国际犯罪的界定需要基本原则的指导,使得在惩治犯罪时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国际刑法大致经历了诞生、发展、稳定、高峰这四个阶段,由于发展时间短,研究对象复杂,目前对其概念、含义世界各国还未达成统一的认识,但是已经逐步达成共识。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引起学界的重视和关注,目前共提出了六项基本原则。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当今时代是可行的,它对国际刑法的实施、国际刑法学科体系的构建等都有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林欣.国际刑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贾宇.论国际刑法与国际刑法学[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1).
[3]张爱宁.国际人权法的晚近发展及未来趋势[J].当代法学,2008(6):59-65.
[4]周露露,主题,法律,等.当代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研究[J].刑法论丛,2008(1):025.
[5]高铭暄,王秀梅.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与基本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1).
责任编辑:丁金荣
中图分类号:D 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531(2016)06-003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