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磊
(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探寻中国的法治传统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杨永磊
(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面向世界、博采众长,更要立足于中国源远流长的法治传统。梳理中国传统法治内涵的历史演变,从中华文明之初的“刑”“礼”之争开始,逐渐形成礼纲刑目的社会管理模式;从以道德维系的“礼乐文明”,到礼主刑辅的“礼法文明”,再到强调合作与共同治理的“法治文明”的历史演化过程,凸显出法治内涵的不断丰富及其应用价值的不断提升。重视人文关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国家和整体利益为先,法典化的成文法以及注重实质理性和实质正义则体现出中国法治传统的重要时代价值。
中国;法治传统;时代价值;启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这就要求,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不仅要立足于改革开放以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更要扎根于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深厚的文明土壤。面对现实世界里西方法律文化的话语霸权,积极探寻中国自身的法治传统和法治文化渊源,将有助于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创新的文明范式,为推进世界法治文明进程作出中华民族新的历史贡献。
(一)“刑”“礼”之源起与分化
溯源中华文明的初创时期,法律主要来源于各种原始习俗,政治则主要由宗教礼仪所体现,表现为“巫”。[2]5-7因而,在原始的华夏民族由蒙昧走向文明之初,先民们的社会生活便开始了社会分工,世俗意义上的原始习俗逐渐演化为基本的社会规范即原始法律的雏形,而富有神话色彩的原始宗教礼仪则日益演变为神秘的“巫术”。这也就意味着在中华文明形成之初,世俗的法律相比于神化的宗教礼仪便只能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二)礼纲刑目逐渐成为中华文化之正统
“刑”“礼”自分化之始,便被赋予了各自特有的内涵。“相对于刑,礼是经国大典,政治上具有宪法性,所以刑之存废——以礼之取舍为标准,礼纲刑目成为中国法律与政治关系在新时代的体现。”[3]3一方面,以“刑”为代表的传统法律高度局限于处罚层面,进而与鲁莽相关联;另一方面,以温文尔雅著称的礼文化更能体现人类自身的进步,因而往往与文明相贯通。崇尚文明,摒弃野蛮自然而然成为中华民族的先辈们最为理想的选择。同时,也确立了“礼”在文明国家的正统地位;与此相对应,“刑”之存废、选用则要视是否符合大礼而定,合乎于礼即可行。
中华文明的发展历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凸显出鲜明的时代特征。“礼乐文明”、“礼法文明”和“法治文明”作为中华文明发展的三个重要阶段,既一脉相承又推陈出新。这一演化过程不仅显示出法治在中国由势微到崛起再到勃兴的历史进程,更加彰显出中华文明之源远流长与勃勃生机。
(一)以实现无“刑”之大同社会为目标的礼乐文明
大同社会作为中国传统的社会理想,被认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在“天下为公”的号召下,大同社会主要是靠高尚的道德所维系,而代表处罚之义的“刑”则被认为是与理想社会格格不入的糟粕。而儒家所推崇的大同社会,则主要是以周礼为代表的宗教、宗法之礼形成等级森严的礼乐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主要方式,甚至于代天征伐的天子出征也需打着合乎礼、维护礼的旗号。
(二)以刑罚为辅助统治工具的礼法文明
伴随着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动荡、大变革,传统的礼乐制度已无法维系整个社会的统治秩序,以致出现礼崩乐坏的危机局面。中华文明发展至此,古代先哲们逐渐认识到单纯的礼乐制度已无法应对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剧烈变化,从而将目光聚焦到传统的“刑”上。以商鞅变法为代表的变革运动迅速席卷整个华夏大地,此时,不仅法治思想得到快速发展,各诸侯国的变法实践更是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其后,法治在加强封建统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得到历代统治者的认可和强化。然而,相对于经国大典的礼,法治仍然处于次要地位,形成外儒内法的格局。自此,中华文明的发展逐渐过渡到礼法文明阶段,即以礼主刑辅为典型特征,将刑作为统治、压迫和处罚被统治阶级的单纯工具。
(三)以政府与公众共同治理为特征的法治文明
近代以来,为加快追赶西方先进文明的步伐,历代仁人志士便将法治——这一西方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作为救亡图存、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基石。与此同时,法治的具体内涵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着的,由传统的管制型法治,进而进化到以“治官”为主要特征,今天又进步到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以更开放的格局平衡公权力与公民权利,更强调政府与公众之间合作与共同治理。[4]2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之后,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从而彻底告别了私有制基础上法治建设的阶级局限性,并逐渐探索出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法治不仅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更被纳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当中,并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标志之一。
东西方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化过程,不仅彰显出世界文明形态的丰富多样性,更加凸显了其背后自然和人文地理环境的巨大差异性。因而,中国作为传统的大陆文明亦或农业文明国家,农业经济在推动社会进步与历史发展当中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农业文明发展所要求的社会稳定、人口规模及大型水利工程等特殊要素,必然形成完全不同于西方海洋文明、小国寡民形态的,具有传统中国文化基因的,这一中国法治传统的特有范式。
以义务为本位的历史合理性。义务与权利作为构成法律的两大主体内容,面对不同时代的社会背景和历史任务不同,义务和权利的主次地位及先后顺序也随时代的发展而因时而变。“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安全和秩序,义务优先具有普遍性。”[5]9传统中国以“刑”为主的法治体系,更多的强调义务本位。因而,无论是对高高在上的天道,还是对天下共主的君王,作为普通老百姓唯有匍匐听命,这也被视为人伦纲常之天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义务优先的普遍要求极大地促进了政治统治格局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形成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家国情怀,并最终为农业文明的发展繁荣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考虑到传统中国的幅员、人口、文化价值和政治体制,基于群体和谐的法思维本身即是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智慧。”[6]9因而,突出义务与惩罚的中国传统法观念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对中华文明的薪火相传与发扬光大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历史作用,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
然而,进入现代社会,单纯的义务本位已无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时代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权利意识、自由意识的不断增强,必将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的时代篇章。
放眼当今世界的法治版图,西方法治传统与法治文化无疑是最显眼的主色调。然而,历史经验证明,一味的闭关自守固然不可取,而单纯的照搬照抄同样不适用。因此,必须立足于中国自身的法治文化传统与法治建设国情,批判继承、推陈出新,汲取中国法治文化的优良传统,进而提升中国法治建设的话语权和中华文化的软实力。
(一)重德、法兼备的人文关怀传统
外儒内法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管理的主要方式,不仅体现出德治与法治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更彰显了德治的人文关怀精神对法治的渗透与引领作用。“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7]141。人文关怀精神一直以来都是作为传统礼文化的重要内容,集中反映出中华文化深厚的人文性。本着人是目的本身的人文关怀传统,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不仅是对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扬,也是对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变化的积极回应。
(二)重国家、整体利益的价值取向
与西方将个人作为秩序形成出发点所不同的是,中国则是以全部个体的共存为基础,要求所有个体都必须顾全大局并作为一个和谐的集体中的一员来生活。[8]在中国法治传统中,突出强调了国家和整体利益的重要性,这不仅符合了大同社会这一传统理想社会的要求,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极为重要的主基调。因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借鉴西方优秀法治经验的同时,避免误入极端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歧途,而应在坚定维护国家和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和谐发展。
(三)法典化的成文法传统
中华法系的发展经历了“判例法”、“成文法”和“混合法”三个历史阶段,其中,由于“成文法”具有国家统一制定、颁布成文法典和法律语言的简洁性等优点很早就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9]39-41中国古代的法典,伴随着春秋战国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的逐渐形成,便出现了以《刑书》、《刑鼎》和《法经》为代表的早期成文法,后世历代王朝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成文法典,先后形成了如《秦律》、《汉律》、《唐律》、《宋刑统》、《元典章》、《明律》以及《清律》等著名法典。因而,当前的法治建设应当批判继承中国法治传统当中对成文法的高度重视,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切实完善各行各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注重法律细则和可操作性,逐步清除原有法治体系当中的模糊状态。
(四)追求实质理性与实质正义
法治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预期的良好结果,而相对于形式理性与形式正义,中国法治传统则更加注重实质理性与实质正义。因而,对法治的运用,中国历来不局限于僵化的、明显不合理的法条,当然其中的负作用也比较明显,但就其立足点而言,强调法治结果的实效性的意义与价值不容忽视。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便是完善立法,切实提升立法质量,让法律真正体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追求完善法律程序,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必须确保法治建设服务人民,服务国家,服务社会主义的主导方向。
综上所述,法治传统的内涵不是单一的,而是丰富多彩的。中国特有的文明发展路径,形成了一系列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中国法治传统。当然,由于特殊历史发展阶段的局限性,中国法治传统当中精华与糟粕并存,而我们要做的应是批判与继承,而不是一味地否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只有立足于中国法治的优良传统和现实国情,方能真正实现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1]习近平.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EB/OL].2014 -10-24[2015-10-20].http://www.js.xinhuanet.com/ 2014-10/24/c_1112969836_2.htm.
[2][美]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二集)[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90.
[3][5][6]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刘平.法治与法治思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7]张燕婴译.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2014.
[8][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审判与西欧近代型的法秩序[J].中外法学,1999,(02):126.
[9]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秦楼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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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014(2016)04-0009-03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项目(2015cxsj099)。
2016—04—13
杨永磊(1990—),男,安徽霍邱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高校思政理论课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