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福兴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国家种业安全
陆福兴
(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省社会科学院,长沙410003)
种子是农业科技的芯片,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如果一国的种子产业被别国控制,就等于其发展的“咽喉”被别国扼住。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国作为世界种质资源大国之一却存在种业安全的隐忧,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确保中国种业安全必须制定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战略,加强育种单位、合资企业和农民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且建立种业知识产权的公益保护制度。
生物育种;知识产权;种业安全
生物育种是农业安全的核心,事关我国粮食安全与国家安全。近年来,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实施对基因资源和技术的源头垄断,通过跨国种业公司的产业链和价值链控制,抢占种业发展先机和市场,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种业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袁隆平院士告诫我们:“关键时刻,一粒小小的种子能够绊倒一个强大的国家。”中国是农作物种质资源大国,但令人痛心的是“土种子”正在被农民抛弃,“洋种子”却在中国加速攻城掠地,长此以往国家种业危机必将危及国家安全。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从源头培养种业未来的核心竞争能力,确保我国种业安全刻不容缓。
种业危机是一国种子产业被别国控制而产生的产业安全危机,是影响深远、危害重大的生物资源危机,最终会导致危机国经济崩溃,政治动荡,民不聊生。中国种业尽管还没有达到危机,但是,种业安全令人担忧。
1.1中国种业国际竞争力与大国地位极不相称作为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中国理当成为世界种业大国,才能确保农业安全,但是,中国目前的种业状况却令人不安。据统计,2013年世界前十强种子公司市场集中度超过55%,仅孟山都一家公司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就高达21%。全球种业十强占全球种子市场的70%,中国种业前十强只占国内份额13%,占国际份额不到1%。全国5200多家种业公司只有10家左右具有创新研发能力,如此弱势的中国种业,在国际种业市场几乎没有话语权!
1.2中国种业的国内市场正在不断被国外种业企业占据国外种子企业通过并购国内种子企业、独资或合资开展种子生产经营和设立研发机构等方式进入中国种业领域,垄断核心技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逐渐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据统计,当前除主粮种业外,其他的蔬菜种子和花卉种子,外国种业已经占据中国种业市场60%以上,主粮的玉米种业也已经基本被攻陷。数据显示,2013年在国内种业市场中,本土企业市场份额仅占20%左右,其余80%的市场份额被外资企业瓜分。目前国内种子市场上,甜菜种子95%是外国品种,向日葵中的食葵大约有60%是国外品种。
1.3种子产业安全与质量安全双重危机并存一方面,我国一些高利润的种业行业如蔬菜、花卉等种子行业被外资或国外企业垄断后,以高于国产种子几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卖给农民,中国非主粮种业安全堪忧。当前,中国拥有的有效品种权只有美国的5.3%,日本的13.4%,知识产权储备严重不足。一些境外机构通过各种形式盗取中国优异种质资源,导致不少珍稀种质资源流失到国外而丧失控制权。另一方面,我国植物新品种的质量不高,创新不足,虚假繁荣;国外转基因种子企业企图进入中国占领先机,转基因技术危害的传闻已经引起了我国居民的恐慌,转基因洋种子生产的质量安全必须高度关注。
1.4国家种业安全战略收效甚微危机加重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此后还出台了很多措施。尽管种子企业的集聚度有所强化,创新能力也有很大提升。但相比于国外种子企业的发展,我国种子企业发展太慢,种业危机并没有化解,甚至还在严重化。当前,种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还没有理顺,企业的研发参与度低,国有科研机构大锅饭局面没有打破,科研人员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积极性不高。具有独立研发能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公司不多,“散、小、多、乱、劣”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特别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不健全,种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都面临侵权打压风险。
种业作为国家推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性国家的科技基础和核心,世界大国纷纷采用知识产权实现种子市场海外扩张,入侵并打压发展中国家。我国种业的安危也与知识产权保护息息相关。
2.1在国际种业竞争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在当前全球WTO的框架下,知识产权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重要武器,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不断从产业链和价值链控制市场,占领着国际贸易的制高点。当前,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在种质资源领域对发展中国家攻城掠地,圈占种质资源为未来的生物技术发展囤积原材料,正在进行种子产业的世界“圈地运动”。我国现行的法律只侧重种子品种保护,对研制过程中产生的许多知识产权没有切实的法律规定,对种子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支持,特别是对种质资源保护不够,导致了我国一些种质资源被国外剽窃,损失了大量的潜在利益。
2.2在种业创新中知识产权激励不足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权益激励创新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科研院所和教学单位包揽种业创新工作,承担种业创新责任,知识产权制度对种业自主创新激励不足。一是利益分享机制不活。我国很多种子研发企业都是科研单位办的公司,这些企业并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的机制来运作,在利润分配机制、公司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许多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地方。对科研人员的分享比例不高,科研人员热衷发文章评职称而轻视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一些种业科技创新成果白白流失,浪费了大量的科研经费和资源,调动不了主体积极性。二是知识产权申请不仅内容复杂,程序繁多,而且申请时间长,公正性不足,后续维持成本太高,造成了一些地方育种材料靠“拿”,品种区试靠“跑”,审定品种靠“送”,经销种子靠“套”,无视创新权利和知识产权。
2.3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问题上打击不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决定了保护的艰难性。当前,国家对农业知识产权的执法年年搞运动,但是真正效果不是很好,种业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太多。一旦出来个新品种,第2年就被别人盗窃了。一方面是对原始创新保护不足。尽管我们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条约,但是对于原始品种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另一方面是对品种仿冒处罚力度弱。当前,没有建立完善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对于假冒伪劣种子企业打击力度小,弱化了国家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2.4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公益性投入不足从国家种业安全的角度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公益性,需要国家进行公益性投资。当前,一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性投入不足,重研发投入而轻保护投资,对研发成果国家监管保护不足。二是资金投资错位,国家大量公益性研发资金本来是给科研机构进行基础性研究的,但研究成果很多都流失到企业去了。三是对国家培养的一流科研人才保护不够,一旦优秀人才被外企挖走了,中国种业的公益性投资就变成了为外国人做嫁衣裳。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种业自主创新,扭转大国种业的弱势地位,必须采用国际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3.1制定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战略,严格保护种业发展的种质资源种业安全主要是国际竞争的安全,当前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在全球圈占和窃取种质资源,囤积生物育种核心知识产权。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和种质资源大国,必须立即行动,制定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战略,严格保护我国种质资源的安全,防止国外企业窃取我国珍贵的种质资源。
同时通过国际知识产权战略,帮助我国种子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权益。
3.2加大育种科研单位的集体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个人侵占集体知识产权科研单位是当前我国种业研发的主力,这些单位研发取得的种业知识产权,所有权应属于集体或国家,要加大对科研单位集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格防止科研人员个人侵占集体知识产权。要强化对集体知识产权的管理与监控,把集体知识产权做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严格防止集体知识产权流失,防止在人才流动中带走集体的知识产权。
3.3加大对合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国外企业借合资名义侵占知识产权对于合资企业与国外种业企业进行合作研发的行为,如果牵涉到再利用中国的种质资源的,要严格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切实防止种质资源流失和自主知识产权丧失。同时,要加强对合资企业开展种业研发监管,完善监管体系,防止国家知识产权利益流向国外企业。加强对外资或合资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监管,规范种业企业的人才流动制度。
3.4强化种质资源的农民权,发挥农民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积极性要综合研究种业知识产权的惠益分享制度,加大农民对种质资源权益的分享步伐,完善农民对土种子的保护和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农民参与生物育种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牵涉农民权益的种质资源研发,要坚持农民优先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3.5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国家公益保护力度将种业提升到国家产业振兴的战略高度,加大国家保护公益投入。一是建立国家种业知识产权强制保护制度,对于种业科研单位产生的知识产权,国家实行知识产权强制保护制度,防止单位和个人懈怠而造成种业知识产权流失。二是建立国家种业知识产权公益保护制度,对于转化效益不大,但对种业安全很重要的知识产权,由国家出资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国家从总体上控制种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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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国家社科基金(14BJY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