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种子法》修正案的几大亮点

2016-03-28 02:52牛家坤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
中国种业 2016年2期
关键词:种子法修正案主管部门

韩 伟 牛家坤(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



2015年《种子法》修正案的几大亮点

韩 伟 牛家坤
(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这是《种子法》的第3次修订,此次修订幅度较大,修订的内容较多,体现了放开、创新、严管的立法思路。将种子行业国家战略性,构建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法律制度,提升种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保障种业产业安全作为此次修订案的立法核心。

1 行政管理部门的变化

原来的《种子法》对种子行业采取多部门管理方式,规定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等6项违法行为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即农业部门可以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也可进行查处,这种管理模式在工作实践中容易出现重复检查、多头处罚的情况。此次《种子法》修正案规定取消了多部门的管理方式,明确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类种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再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行政管理权。

2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合二为一,审批权调整下发

原《种子法》规定实行种子生产许可与经营许可分离制度,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许可条件。实践操作中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修正案对此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下发了部分审批权,实行新的分级审批模式,即农业部只保留对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对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除上述以外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的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上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 赋予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权

修正案第五十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上述行政措施中属于《行政强制法》调整范围的有2项,即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这表明管理部门不仅对种子有查封扣押权,还可以对违法生产的种子的工具、设备、运输工具行使查封扣押权,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有查封权。修正案还规定,对于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及个人,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于查封扣押的时限、程序等问题《种子法》修正案并未做出规定,这需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即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 强化了种子标签管理,新增加了使用说明书制度

原《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2015年《种子法》修正案规定,标签中除标注上述内容外,增加了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事项,进一步完善种子标签管理。同时修正案还设立了种子使用说明书制度,种子经营企业在提供规范的种子标签之外,还应提供种子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中主要介绍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等内容。上述制度的建立,进一步规范了种子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了企业的诚实守信。

5 省级审定品种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引种

原《种子法》十六条规定“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通俗的讲如果河北省某个审定玉米品种到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推广,必须经过黑龙江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因为河北省与黑龙江省不是“相邻省”,不符合引种的地域条件。如果吉林省某个审定玉米品种到黑龙江省经营推广,也要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实践中需经过再次审定。上述规定限制了优良品种的推广,不利于种子企业的跨地域公平竞争。2015年《种子法》修正案第十九条规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从2016年起全国各省级农业部门已通过审定的品种,只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就可以引种。引种者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无需批准同意。此次修正案打破了地域壁垒和品种重复审定的问题。

收稿日期:(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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