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平 程梦娉
林语堂家族的版权意识——兼论林语堂著译作品之再版
李平程梦娉
版权问题是所有出版机构的头等大事。近几年文学大师的作品受到读者普遍欢迎,一系列名家名作得以再版发行。然而,不少出版社出书前却没有解决好版权问题,被迫面对版权官司。本文探讨了林语堂及其后人的版权意识,以及林语堂著译作品在国内的出版案例,帮助读者明辨是非,并引起出版发行界的重视。
版权;林语堂;出版发行
[作者]李平,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语言文化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程梦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
林语堂是我国著名的中英文双语作家,其作品在中国和美国都曾经非常畅销。鉴于林语堂是文学界极少数几个版权意识极强的著译家,也是被盗版较多的作家之一,笔者试以林语堂著译作品的再版为例,通过一系列案例,指出目前图书出版存在的问题。
林语堂早期的版权官司在各种林语堂传记中均有记载,吴有定[1]更有专门探讨,莫鹏燕[2]再次研究了林语堂的版权思想。需要指出的是,林语堂的版权思想有一个渐变的过程。林语堂在北京、厦门、武汉工作期间,分别在《晨报副刊》《语丝》《中央副刊》等发表了许多文章。前一类是同人报、同人刊物。《语丝》周刊就是鲁迅、周作人等北大同仁创办的,因此他们用“同人刊物”一词来称呼,其意为非商业性“自编自写”的刊物,做编辑的同时也做撰稿人[3],基本上都是免费发表文章的。后一类是机关报。林语堂当时在武汉国民政府任外交部秘书,出于工作需要,文章同样是免费的。即使林语堂后来主编《论语》,最初也是“同人刊物”,无意中成了畅销刊物,才有了稿费一说。
林语堂对版权的重视是到上海以后。在摩登上海,一切商业化。在那样的环境里养家糊口,不得不有经济头脑。如莫鹏燕[2]所言,林语堂“有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并懂得运用现代中国版权观念和法律制度,努力维护自己的著作权益。”无论是帮人译书还是编书,林语堂都与人签约,并要求提前预付稿费或版税。1929年,林语堂在上海开明书店支持下编写了《开明英文读本》,出版后很受读者欢迎,因而销路很好,林语堂一度有“版税大王”的称号,开明书店也由不知名的小出版商一跃成为民国书刊界的巨头之一。世界书局老板见编教材有利可图,就请大学刚毕业的林汉达编写了《标准英语读本》,其中不少地方抄袭、冒效林语堂的《开明英文读本》。尽管开明书店委托律师向世界书局提出警告,抗议《标准英语读本》侵犯开明的著作权,要求停止发行并赔偿损失,但是,开明书店无钱请大律师,打官司依旧失败了。开明书店与林语堂只好另辟蹊径,通过上书教育部,“把世界、开明两书对照,指出雷同、相似、抄袭、冒效的地方,请求保障著作权”。[4]结果,教育部裁定世界书局的《标准英文读本》确有抄袭开明之处,决定禁止《标准英文读本》发行。开明书店虽然输了官司,却通过社会压力,迫使世界书局让步,赔偿损失并销毁《标准英语读本》纸型。这场发生在“世界书局”与“开明书店”之间的版权纠纷,曾轰动整个中国出版界,并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恰恰是这次官司,让林语堂意识到维护版权的重要性。
据倪东宁发现,“林语堂是中国进行涉外版权贸易的第一人”。[5]1933年10月5日,赛珍珠受林语堂邀请到林家晚宴,得知林语堂有意写一本有关中国的书,让西方了解真正的中国。赛珍珠对林语堂一直很欣赏,把这个消息转告给美国庄台公司(John Day Company)老板华尔希。1933年底,华尔希来到中国,与林语堂签订了出版合同。林语堂著、赛珍珠作序的《吾国与吾民》在美国一炮走红,好评如潮,“在1935年四个月之间印了七版”,登上了畅销榜,并译成多种文字。林语堂获得版税“约美金六千元”[6],在当时这是一笔很大的收入。林语堂决定去美国专门从事写作。在美国期间,林语堂对版权问题也非常关注。在与《女兵自传》作者谢冰莹的通信中,林语堂提到了美国出版版税情况:“通常百分之十,增至五千本后,百分之十五”;英译本的版税是“作者与译者对分”。[7]1953年以前,赛珍珠夫妇的庄台公司一直是林语堂的海外出版商,林语堂成为其摇钱树。但是,庄台公司无视合约,对自己有利就按出版惯例来办,对自己不利就按合约来办,完全不顾林语堂的利益。林语堂为了维护与出版商之间的良好关系,长期忍气吞声①,后来林语堂因发明中文打字机而陷入贫困,向赛珍珠夫妇借贷,不料对方竟不理会,于是他忍无可忍,坚决离开庄台公司,并委托律师与其打版权官司,要求收回其所有著作的版权。庄台公司尽管极不情愿,但自知理亏,只好让步。
但是,到了晚年,林语堂对版权的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74年,林语堂在《〈语堂文集〉序言及校勘记》[8]一文中,对那些乱译、乱集、改编、伪作、随意删节他作品的人表示不满,为此深感苦恼。但是,只要对读者有益,他个人的损失不足挂齿。作为作者,他感觉对不起读者,因此,“只要文字不糊涂,盗印不必究,究也无用”[8],他觉得不必为此而烦恼。
如果说林语堂因名声所累,不好在版权方面计较太多,而且当时中国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也无法计较太多。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实施;1992年,我国又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的签字国,这表明我国开展遵守国际图书版权贸易法。那么,生活在美国的林语堂后人就可以根据公约来维护权益。事实上,林语堂1976年去世后,其后人就一直关心林语堂作品的版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引自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flfg/2010-02/26/content_1544458.htm,2016年6月11日重新检索。
根据该法律,林语堂虽于1976年去世,但其作品仍在保护期,到2025年12月31日截止。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版林语堂的任何作品,都必须购买版权或者得到其后人的许可,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可能遭起诉。林语堂家属虽然不在中国,但是,他们已经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代理部负责中国大陆的版权业务,有意出版林语堂作品的出版机构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来联系版权所有人。林语堂家属一旦发现有出版机构违法出版林语堂的作品,就委托该代理部追究其法律责任。
未获版权而出版林语堂作品,吃官司败诉,这样的案例有多起。由此可见,中国出版界之法律意识尚需加强。例如,2007年现代教育出版社未经林语堂版权所有者许可,出版了《京华烟云》《武则天传》《苏东坡传》等7本由英文翻译过来的小说,林语堂后人将该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余万元”。后来经法院调解,林语堂后人“对调解数额做出了适度的让步,并许可现代教育出版社在一定期限内将其已出版的图书继续销售”[9]。
但是,其他出版社似乎并未从中汲取教训,增强版权意识,结果,不断有出版社违法出版,不断被起诉。据《新京报》2012年9月26日报道[10],吉林人民出版社、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当当网)未经许可,分别出版、销售《林语堂讲国学》(2009年1月出版,共计30万字),林语堂后人将二者诉至法院,索赔15万元。被告吉林人民出版社辩称,其出版涉案图书确实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但曾试图联系过林语堂的继承人,请求给予授权。出版方辩称:涉案图书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弘扬中国国学文化,主观上过错较小,对于此案他们愿意和解。但是,无论什么借口,什么理由,都掩盖不了该出版社侵权的事实,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败诉是必然的。
近几年,不少出版社急功近利,一味追求利润,只要能赚钱,什么书都敢出版,哪怕他们根本不具备出版林语堂作品的能力。例如,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林语堂英译精品》(汉英对照)系列图书。且不论是否获得了授权,单论文集的封面,林语堂头像被错印为其同乡兼好友杨骚③“杨”冠“林”戴——《林语堂英译精品》封面头像“换脸”杨骚,http://www.zznews.cn/news/system/2012/11/22/000301668.shtml,2016年6月11日重新检索。,就足见该出版社编辑之外行。对于一本出版物来说,把照片搞错、张冠李戴是一种极其低级的错误。由此可见,该责任编辑对林语堂并无研究,胡乱拼凑,那么出版物的质量也就可想而知。这种低级错误其实不是第一次出现,也绝不会是最后一次。之前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林语堂著作,有些书名根本不存在,比如《做事先做人》《人生不过如此》,都是编辑杜撰出来的。后来群言出版社出版的《林语堂文集》(精装全26册,2010年版)④林语堂文集(全26册),http://product.dangdang.com/22510656.html,2016年6月11日重新检索。,故伎重演,同样杜撰了一部分书名,比如《林语堂文集11:我行我素》其实是原《披荆集》与《行素集》的合集,即《我的话》;《林语堂文集12:有所不为》其实是原《剪拂集》与《大荒集》的合集;《林语堂文集22:人生殊不易》其实是原《拾遗集》(上)(东北师大出版社,1994年版),而《林语堂文集16:且行且歌》则是原《拾遗集》(下)。笔者从事林语堂研究10多年,对于林语堂的每一部作品都非常熟悉。普通读者如不察,恐怕会被出版社糊弄,误认为是林语堂的新作;学者和读者如不明察,就会买到或读到一些伪作。
法治社会,任何单位都需要依法出版。台北林语堂故居保留了大量林语堂一手资料,但是如果要出版,仍然需要得到林语堂家属的许可。同样,林语堂的故乡闽南师范大学希望出版《林语堂全集》,也在为版权问题而奔波。
中国绝大多数出版社不再是政府或事业机构,而是自负盈亏的企业。各出版社对文学大师的作品感兴趣,主要还是因为大师的作品销量有保证,市场反响好。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是,既然想出版,各出版社就应该联系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代理部,打听林语堂著作的版权事宜,而不应该违法出版。没有获得版权而出版,不仅侵害了林语堂家属的利益,也侵害了已经购买版权的出版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读者的利益。在我们的社会中,不少人常常对别人的违法行为表示愤慨,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却坦然接受或存侥幸心理,这是要不得的。出版社一方面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不应该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法治社会需要人人懂法,人人守法,这样社会才能和谐健康发展。依法出版必然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本文系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林语堂创作与翻译的互文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3BYY028)阶段性成果]
[1]吴有定.林语堂的版权观念与实践[J].编辑之友,2005(4):78-79.
[2]莫鹏燕.鲁迅与林语堂版权思想比较研究[J].出版广角,2015(7):109-111.
[3]彭韵婕,黄志坚.论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冲突及协调方式[J].法制与社会,2014(1)上:237.
[4]章克标.林语堂在上海[M]//子通.林语堂评说70年.北京:华侨出版社,2002:118.
[5]倪东宁.编辑和版权贸易[J].科技与出版,2000(3):21-22.
[6]林太乙.林语堂传[M].台北:联经出版实业公司,1989:158,160.
[7]谢冰莹.忆林语堂先生[J].(台湾)传记文学,1978(1):107.
[8]林语堂.《语堂文集》序言及校勘记[M]//无所不谈合集.台湾开明书店,1974:746-752.
[9]邹韧.北京二中院成功调解林语堂作品侵权案[N].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07-23.
[10]张玉学.林语堂后人告出版社当当网侵权[N].新京报,201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