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_廖巧玲 通讯员_马欢
无论如何都必须谈下去——武汉市总工会副主席王怀卓谈建筑行业集体协商
本刊记者_廖巧玲通讯员_马欢
拓展行业集体协商领域,大力推进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开展集体协商,积极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工作。
按照全总和省总的要求,武汉市总工会继市级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武汉样本”之后,以建筑行业为新的突破口,探索出通过区级协商实现全市连片覆盖的工作模式。
全市所有区启动了建筑行业集体协商工作,普遍签订集体合同。从目前来看,效果比较理想,通过集体协商,建筑行业企业方与职工方找到了双方利益的均衡点,实现共赢。
武汉市总工会副主席王怀卓
王怀卓:首先,是以这项举措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精神,突出抓好行业集体协商,促进全市集体协商工作创新突破。
其次,是基于构建建筑行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现实需要。建筑业也是劳动密集、农村转移劳动力聚集的行业,在建筑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发展同样面临着诸多问题。尽管党和政府出台了很多针对性措施,改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生产生活环境,解决欠薪逃薪等问题。但是,行业内部恶性竞争严重,就业群体复杂,用工方式不规范,影响建筑工人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种形势,迫切需要工会发挥组织优势,以深入开展规范的集体协商构筑有效的协商沟通平台,推动建筑行业劳动关系逐步趋向协调稳定。
在推动全市建筑行业建立行业性集体协商机制的布局上,我们采取的是渐进式覆盖方式。一部分区,如洪山、东西湖、新洲,从2011年开始尝试在区级层面开工资集体协商;2014年,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全面推开。当年,首家签订区级建筑行业集体合同的是硚口区,随后,其他区也陆续签了合同。
王怀卓:此项工作的工作方式是一种创新。在特大城市开展市级行业集体协商,我们在2011年探索了市商贸产业工会“上代下”作为职工方代表与武汉餐饮协会展开协商的形式,签下《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被称为工资集体协商“武汉样本”。
建筑行业就不一样了。从全市整体上看,建筑企业在我市分布不均衡,企业数量、企业规模、建筑资质、从业人数、行业工会组建等方面,区际差异非常大。比如,新洲区作为全国知名的建筑之乡,共有建筑企业113家,从业人员达17万多人,在全省建筑企业20强中占有6席;而有的区建筑企业仅有十几家,而且从业人数较少。“武汉样本”的老套路用于建筑行业,明显行不通。一方面协调面过大,意见难以统一;另一方面,协商的内容将过于原则和空泛,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强。
因此,在建筑行业,我们采取的是各区“连横式”多点并进方式推动实现全市连片覆盖,即所有行政区分别根据本区的实际和特点,协调力量开展协商,从而实现全市建筑行业普遍建制。
王怀卓: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这项制度为企业提供了劳资双方“和平”寻求利益平衡点的平台。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优势体现在,一方面使不具备诸如职工人数过少等协商条件企业纳入到协商的体系中来,另一方面在双方协商代表特别是职工方代表敢于发表主张上创造了环境。
从建筑行业开展协商的实际效果来看,企业的用工行为受到约束和规范,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职工组织程度低、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相对欠缺的现象在逐步得到改善。比如,硚口区两度开展的区级建筑行业集体协商,在确定工价标准时,既考虑了在工程项目中团队合作的现状,也照顾了职工个人因施工工艺难易所反映出报酬的不同。协商双方既在“谈判桌”上争论,又在会下反复测算,才使得双方都能接受合同签订的标准,不仅对项目工地职工的计件工资和计时日工资标准达成了共识,而且对全建筑行业8个工种的计件工资标准和11个工种的计时日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规定。从全国来看,能够“谈”得如此具体的建筑行业集体合同可以说凤毛麟角。
王怀卓:两个共性问题,一个行业个性问题。
一是工会和职工方代表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这个问题也折射出建立一支工会自己的集体协商谈判专家队伍的重要性。
二是行业性协商主体缺乏,给行业协商带来一定的难度。开展行业集体协商一直存在缺乏协商主体的问题,有的既没有行业协会也没有行业工会,这样开展协商的难度最大;有的没有行业协会,上级工会也没有力量协调促使成立行业协会;有的虽然有行业工会,但是仅限于有工会组织,没有能力开展工作,还需要上级工会“大包大揽”式的支持。
有行业代表组织,但是不愿谈,也是难以越过的障碍。有的行业协会认识不到位,怕麻烦不愿开展集体协商;有的行业协会是雇主自发成立的,比较松散,缺乏领军人物,缺乏号召力,也不愿谈。
三是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导致该行业开展集体协商面临诸多难题:工时工价标准缺失,劳动用工、分配方式不规范,工伤工亡、欠薪和劳动报酬纠纷多发频发。特别是用工方式上的随意性、差异性、隐蔽性、流动性,直接导致职工队伍的组织化程度低、劳资力量对比明显失衡。大量的建筑企业与其用工人员不具备劳动关系,而活跃在施工一线的大量农民工也缺乏与用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意识。
这些难题,需要各级工会组织以极大的勇气迎难而上,创造性地予以破解。
王怀卓:实践证明,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是维护众多非公有制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可以减少他们因人员众多而分散、法律意识不强、维权力量薄弱导致的权益受损情况。
要健全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明确协商主体。职工方和企业方都有利益代表者才便于沟通和开展工作。现在行业工会组织都比较健全,还需要更充分地发挥作用,行业协会则相对缺乏。
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重视支持。从建筑行业协商已经取得阶段性成绩的几个区看,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推进建立建筑行业集体协商机制的关键因素。
要找准协商的切入点。行业集体协商内容不追求面面俱到,而应通过协商切实解决当前的行业共性问题和难题,比如劳动标准、劳动定额等,找准合适的协商切入点才可能实现协商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