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财税政策建议

2016-03-27 18:55于竟远
财政科学 2016年9期
关键词:跨境财政出口

于竟远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财税政策建议

于竟远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实行出口退税和免税政策,执行进口零售商品新税制,重点扶持跨境电商出口和B2B,重视对跨境电商产业链的扶持,创新财政和税收扶持方式。但目前跨境电商财税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出财税政策建议,包括全面统筹跨境电商财政税收政策,完善财政股权扶持方式,转变财政扶持导向,支持信用金融创新,完善跨境电商税收法律政策,健全跨境电商税收征管制度和退税机制。

跨境 电子商务 财政 税收 建议

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实现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出口交易规模达4.49万亿元,占比83.2%;跨境进口交易规模达9072亿元,占比16.8%;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88.5%,跨境电商B2C交易占比11.5%。近年来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本文结合各级跨境电商财税政策情况、特点和主要问题,对进一步完善相关财税政策提出建议。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财税政策

(一)跨境电商出口财税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资金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两类电子商务企业可获得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一类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与电子信息一致;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相匹配。还有一类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适合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二)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

2016年4月8日起,对跨境电商进口零售商品执行新税制。即提高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行邮税的免税额度被取消,改为按一般贸易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率的70%予以征

收;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为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得到平稳过渡,设置了一年的政策过渡期,至2017年5月11日前,试点城市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暂不验核通关单,对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税率仍按照新税改实施。

二、地方跨境电子商务财税政策特点

(一)重点扶持跨境电商出口和B2B

1.重点扶持跨境电商出口

包括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等12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在内,各地出台的跨境电商财政政策,均明确出口为扶持重点。一是重点支持海外仓建设,对跨境电商企业自建、收购、并购或租赁海外仓进行扶持,鼓励引导企业利用自营海外仓拓展公共海外仓功能。扶持海外仓建设,可实现国内企业产品预先运至海外仓,依托境外销售渠道,完成物流配送,实现跨境仓储流转、展示推广和延伸分销的功能,降低跨境电商物流成本,提高商品周转效率。二是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如南京规定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并形成跨境电商业绩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对跨境电商企业以自主境外品牌销售,且年度销售额达到不同规模的,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推进高层次国际认证,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扶持。

2.重点扶持B2B

如杭州市对首批300家跨境电商B2B市级重点企业将给予重点扶持。重点发展B2B是跨境电商的主要趋势,符合我国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需要。跨境电商B2B通过制造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在生产、供应端共同发力,把国内商品组织到国外,跟当地的供应链相结合把我国商品售出,实现经济共享。相比之下,B2C虽然能够直接连接工厂和消费者,但也冲击了国外零售商的就业机会,且不向对方国家纳税,容易导致外国政府干预并制造障碍。

(二)重视对产业链的整体扶持

1.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服务平台,为电商企业提供免费注册、在线备案、实时申报等一站式综合服务,以通过对接海关、国检、外汇、国税、工商等政府监管部门以及金融、物流等企业,利用政府与企业各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通关全程无纸化,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2.支持跨境电商聚集发展

各地结合产业发展情况,支持建设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培育和集聚跨境电子商务、跨境金融、跨境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群。

3.支持电商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支付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接专业市场经营主体;支持专业市场经营

者及商户通过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扩大进出口;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利用国内外大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创新发展生产厂家—经销商—消费者跨境电商分销模式;支持借助跨境企业—消费者分销渠道拓展海外终端网络。

4.支持跨境电商物流发展

支持物流企业为跨境电商提供智能化、全方位服务;支持通过引入新的国际航线、加密现有国际航班、开通货运航班等措施,增强航空进出口货运能力;支持“中欧班列”运行,目前已经开通“中欧班列”的有重庆、成都、武汉、郑州、长沙、苏州、义乌等城市。

(三)创新财政和税收扶持方式

1.运用股权投资基金扶持

杭州探索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青岛通过统筹外经贸发展资金,研究设立“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加大力度定向支持青岛综合试验区创新发展,重点向跨境电子商务价值链相关产业以及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倾斜。

2.支持信用金融创新扶持

一是建立信用保障资金池。杭州综试区与阿里巴巴联合共建信用保障资金池,阿里巴巴对每家市级重点企业在原有信保额度基础上增加50万美元信保额度,政府部门在通关效率、退税和结汇上给予倾斜;郑州也支持设立“信用风险资金池”;南京支持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联合信用保险与银行等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信用保险和融资服务,对企业参保费用和信保项下的融资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二是支持数据资产质押贷款。杭州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利用所拥有数据资源,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大数据”有望成为可以抵押的资产。

3.创新税收管理方式

广州等城市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对无法取得合法有效进项凭证的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积极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简化退税手续;积极争取对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试行按商品大类设置综合退税率的办法,方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申报退税;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对出口企业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行差别化管理。

三、目前跨境电商财税政策主要问题

(一)跨境电商财政政策主要问题

1.财政支持方式问题

虽然近年来已明确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投入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制度,但目前的跨境电商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关键环节仍以财政直接支持为主要方式。如“中欧班列”由于还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沿线交通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支撑能力不足、供需对接不充分、综合运输成本偏高等一系列问题,地方财政在支持方式上,一般根据中欧班列运营成

本的核算,设定开行目标,制定奖励标准,根据开行计划的执行情况直接补贴资金,如果超额完成开行计划,还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经认定的公共海外仓给予一次性直接奖励,如台州市对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给予每家投资主体50万元的奖励;对提供公共集货仓储服务的企业,一般按照实际使用仓储面积给予直接租金补助。

2.财政支持导向问题

目前财政支持的明显特征是规模导向型,根据入驻数量或销售规模进行直接支持。如针对园区主办方,地方财政一般对跨境电商企业注册入驻达一定数量规模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如中山市对园区主办方最高一次性资金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建设跨境电商平台,地方财政一般根据达一定规模的销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如福州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南京一次性最高奖励500万元。规模导向型支持方式具有简单易操作的优势,但单纯的规模导向也会使真正需要支持的企业不能得到支持。

(二)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主要问题

1.跨境电商税收征管问题

纳税主体和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具有虚拟性,交易信息具有无纸化、电子化特点,使征税机关很难查实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对纳税人的档案归集、纳税风险评估和其它属地化管理措施很难开展。征税对象也同样难以确定,随进口货物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价格可作为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货物价格一并征税,而在跨境电商中技术指导和服务在独立的合同项下通过网络提供,使征税对象变得不确定。

2.跨境电商退税问题

在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过程中,跨境电商很难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是一个突出问题。按规定,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均需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外销税票、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的购进发票等,如果提供不出合法有效凭证,应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事实上,出于种种原因,许多跨境电商企业很难取得增值税购进发票。有的上游小微企业担心交易数据会被税务部门用作征税依据,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购进发票的缺失使跨境电商征税管理环节呈现断裂状态。为解决该问题,地方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过渡性措施,如杭州经批准试行的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在2016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免税的政策等,这些措施并不是治本之策。

四、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全面统筹跨境电商财政税收政策

1.统筹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方向

明确跨境电商财税政策的支持重点为出口和B2B,支持建设海外仓和境外服务网点,支持各类企业运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明确支持整个跨境电商产业链,支持平台建设、聚集发展、企业创新发展和物流发展。同时,也要注重对跨境电商进口的支持,实现跨境电商B2B、B2C、O2O等多

种业务模式共同推进、协调发展。

2.统筹财政与税收政策的配合

各级财政应加大对跨境电商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政策的专项性扶持与税收政策的普惠性扶持有机结合起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实现国内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链做大做强,支持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境销售品牌。在平稳过渡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

3.统筹各级财政扶持政策

一是统筹全局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以中欧班列为例,目前各地开行的中欧班列面临着抢夺货源性的财政补贴问题,中央财政应有一个统筹解决方案,避免不良竞争。二是统筹区域内的跨境电商财政政策。以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例,目前郑州综试区的实施范围已经不仅限于郑州市,而是将立足郑州、梯次推进、全省推开,因此应结合发展的全省性、阶段性特点,由省级财政统筹规划,明确各级财政的扶持重点,避免各市在海外布局上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确保形成合力,分阶段落实到位。

(二)完善和创新财政扶持政策

1.完善股权扶持方式

做大跨境电商股权投资基金,如郑州综试区可参照青岛模式,设立郑州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建设发展引导基金,基金由河南省级财政、郑州市以及辐射区域内的有关市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目前各地财政股权投入方式推进减慢,可将跨境电商为突破口,选择跨境电商产业链中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充分考虑资金安全问题的基础上,优先实施财政股权投入,逐步转变目前以财政直接支持为主的方式。

2.转变财政扶持导向

单纯的规模导向型财政扶持,反映了财政调研工作的不扎实、不深入,应深练内功,逐步向质量导向、创新导向型的财政扶持方式转变。在财政资金投入企业前,应充分掌握企业究竟处于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的哪个阶段,对处于成长期,并有创新性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应积极进行财政扶持;对处于成熟期的企业,应进行适当性财政扶持;处于衰退期的企业,不能进行财政扶持。

3.支持信用金融创新

继续探索政府注资信用保障资金池模式,完善信保资金池的监管,做到信保资金池中的收入和支出公开、透明、可追溯,以提高企业接单能力与服务能力,高效快捷扩大出口额。设立运用风险基金,支持金融机构对企业建立海外仓提供更多、更低利率的融资支持。探索数据资产确权登记与数据资产评估,支持运用数据资产实施质押贷款。

(三)改革完善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1.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政策

继续给予跨境电商出口税收优惠,平稳过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稳定发展。按照实现税制公平原则,明确界定跨境电商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完善税收法律规定,实现跨境电商发展与税收法律政策的平衡。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修改完善,加强国际合作,防止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

2.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加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管理,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审查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资料,并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网络交易情况;强化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账户资金信息的义务,使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银行资金信息进行征收管理;积极推动基于跨境电商交易、在线支付、物流信息的网络(电子)发票应用。

3.完善跨境电商退税机制

继续试行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在过渡期内增值税免税政策;试行按商品大类设置综合退税率办法,方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申报退税;探索研究上游供货企业尤其小微企业的临时性税收政策,解决购进发票的缺失问题;落实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政策;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行差别化管理制度;打破异地或口岸限制,实施跨境电商企业征、退税一体化管理。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R].http://b2b.toocle.com/zt/2015ndbg/.

[2]李平.跨境电商发展与税收政策的协调与平衡[J].中国税务报,2016年6月22日.

[3]林珊,郑友国,陈美玲.进一步深化福建外贸财政扶持政策的若干思路[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9):133-137.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财政局科研所

(责任编辑:邢荷生)

Facilitating Cross-border E-commerce Development Finance and Taxation Policy Recommendations

Yu Jingyua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In recent years,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introduced a series of fiscal and tax policies,to enforcement export tax-refund and tax-free policy,to executive imported retail goods new tax system,Focus on supporting cross-border e-commerce export and B2B,Pay attention to supporting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dustry chain,to innovate ways of financial and tax support.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fiscal and tax policie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fiscal and taxation policy suggestions o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Including full co-ordination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fiscal and tax policies,to improve the way of financial equity support,to shift financial support guide,to support credit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to improve cross-border e-commerce tax laws and policies,to improve cross-border 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and tax rebate mechanism.

Cross-border;E-commerce;Finance;Tax;Proposals

F821.7

A

2096-1391(2016)09-0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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