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燕
(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 400067)
社会资源配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
胡 燕
(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 400067)
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提出的新内容、新目标是适应化解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各方面因素的相互配合。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资源配置作为保障因素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体制配置、制度配置、机会配置和机制配置四个方面论述社会资源配置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社会资源;资源配置;生态文明; 可持续发展
社会资源配置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没有社会资源配置作为支撑就难以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从西方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不难发现,不论体制配置、制度配置、机会配置,还是机制配置,它们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科学配置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社会资源,不仅是世界各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总结,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应发展需要所做出的合理选择。
体制是一个国家基本制度的重要体现形式,它为基本制度服务。生态文明的建设作为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基本国策之一同样也需要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以及文化体制作为保障因素来发挥作用。
(一)经济体制配置
经济体制指在一定区域内(通常为一个国家)制定并执行经济决策的各种机制的总和。我国经济体制在建国后主要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两种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同时也为生态文明的建设提供了体制保障。
1.发展环境资源市场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1]。因此,经济杠杆层面的体制配置的核心是要通过价格机制,把社会资源配置到经济效益高而且生态效益好的部门去,同时也要利用税收、信贷、收费、财政等经济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环境资源的调整,使得环境污染小、资源能源消耗少的部门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淘汰与之相反的部门,建立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的机制,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
首先,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绿色税收制度是指对开发、使用和保护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污染和破坏的程度进行相应程度的征税或是减税。在税收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一要确立“排污收税,超标罚款”的原则;二要进一步完善税种。其次,要建立绿色资本市场,在企业和个人的融资过程中推行“绿色贷款”。对于环境友好型企业实行贷款扶持并且采用优惠利率,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在生产过程中带来环境污染或是破坏的企业进行贷款数量限制以及高利率贷款;同时立足于国际、国内市场,充分借鉴以及开发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环境经济政策,其中现在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就是关于生态补偿机制。
2.发展生态产业
经济体制在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过程中也就是要发展生态经济,而生态经济发展的基础是要建立生态产业。在建立生态产业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和生态服务业。
“生态工业是根据生态学基本原理建立的、符合生态系统环境承载力、物质和能量高效组合利用以及工业生态功能稳定协调的新兴工业组合和发展形态。”[2]266生态工业建设中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建立生态工业园,也就是建立由制造业和服务业组成的企业生物群落,从而形成相对封闭的、能量能够闭合流动的循环经济系统,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农业就是按照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应用系统工程方法,把传统农业技术和现代农业技术相结合,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和社会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地规划和组织实施的综合农业生产体系。”[2]288也就是在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关系的基础上发展农业经济。这不仅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也是农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同时,也可以结合我国农村的具体地理环境开展旅游服务业加快生态型现代服务业发展,从而带动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的发展速度和运行质量。
(二)政治管理体制配置
政治管理体制一般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政府的组织结构的管理制度。目前,我国的政治管理体制中,影响生态导向型社会的因素很多,但择其要而言,政府的考评体制、公民的参与路径、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尤其重要。
建立正确的政绩考核制度。也就是要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正确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把生态建设以及保护的成效纳入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之中,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不再把单纯的GDP作为干部的主要考核和评价标准。干部的评级考核标准要突出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更多地关注综合统筹发展,强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长期效益,从而实践科学发展观。通过政绩考核这个指挥棒,使干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是政治体制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民主制度的很好体现形式。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首先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要明确规定公众的环境权,让公众能够有法可依。其次,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公众保护环境的参与度。因为从某种程度上看,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环境公众诉讼存在很大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再次,要推动环境保护组织,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建立。环境保护组织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能很好地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环境保护组织的壮大就使公众在保护生态环境中有了更好的依靠,有利于其作用的更好发挥。
建立生态法律制度。生态法律制度是政治体制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因素,也是依法治国在生态领域的体现。首先要健全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对我国目前生态文明的规定相对狭窄的状况予以扩大。其次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司法活动要规范审理,还必须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3]这样就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对破坏环境现象的监督作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生态问题。再次,加强有关环境问题的执法工作。也就是要赋予环境执法部门独立的法律地位,理顺与相关部门的职权关系。最后,做好环境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主要通过加大普法教育工作的力度来实现。
(三)文化体制配置
文化是经济、政治的反映,一定社会文化体制的发展也受制于该社会条件下政治、经济体制的发展状况。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的提出也必然对文化体制建立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生态文明的建设在文化方面的体制诉求就是要建立一种全新的文化形态——生态文化。
“生态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是指,以自然价值论为指导的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精神和社会制度;广义的是以自然价值论为指导的人类新的生存方式,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4]为此我们认为,生态文化是由传统的以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念的转移,从而使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的文化形态。从其特征来看,“生态文化首先是一种自然观,是用生态学的基本观点观察现实事物和解释现实世界的一种理论框架”[5]。它也是以系统观为理论基础的,强调人、自然和社会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提倡科学发展观;同时它是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有机性出发,突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环保意识。
生态文化作为一种适应新的政治经济条件的文化形态,它的建设是生态体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体制保障的根本途径。生态文化建设作为一种体制的保障,最主要的就是大力推进生态文化的思想文化宣传教育以及传播工作。首先要加强生态道德教育,通过教育过程的灌输,树立科学的生态道德观念是建设生态文明、弘扬生态文化的基本前提。其次要大力繁荣群众性生态文化活动,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过程中,特别要注意融入生态理念,体现生态要求,并且在群众的文艺活动中,要大力支持能够体现生态理念的文艺活动,扶持群众的文艺团体,以喜闻乐见的形式表现党和政府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再次要组织生态文艺精品的创作。文艺精品有其自身的独特的表达方式,不仅能给人以视听的享受,更能给人以心灵的熏陶,起到了激励人、感染人、鼓舞人的作用,是传播生态文化过程中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创作一些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文艺作品就更能发挥其宣传的效果;同时,也要发展以生态文化为主题的生态文化产业。精神文化产品是生态文化产业的载体,它向消费者传播了环保、健康、文明的信息,属于朝阳产业,从前景来看,市场广阔。而且也是一种无污染的、低消耗的、高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的产业。这就为生态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物质基础。
生态文明的建设是一个综合性工程,相应的制度配置作为规范性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生态文明所需要的作为社会资源的制度配置主要是通过生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实现的。
(一) 生态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所谓生态制度就是指以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为中心,调整人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制度规范和政策思想的总称。例如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等等。生态制度具有法律性、特定性、引导性、明确性和强制性等特点[6]。所谓法律性是指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大多数都是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形式而存在,具有一般法律制度的一切特性,如国家意志力、普遍约束力、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定性是指从其调整的范围来看,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主要调整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及建立在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之上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生态制度目的是合理限制人们的开发和建设活动,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引导性是指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主要是通过制定一定的规范、政策来教育和引导人们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甚至需要担负法律责任的,以此来发挥生态制度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生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生态制度根据其是否具有强制性,我们一般将其分为刚性生态制度和柔性生态制度。刚性生态制度就是指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执行的制度规范及其体系。如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柔性生态制度是指没有强制力,仅存于伦理道德层面的行为规范。生态法律制度就属于刚性生态制度,而生态道德制度就属于柔性生态制度。现实的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不仅需要生态法律制度的强制约束,更需要生态道德制度进行伦理规范,只有使二者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实现生态文明的建设目标。生态制度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作用和功能:
一是能够合理地引导和限制人们的建设和开发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相关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一些利欲熏心的市场主体,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往往不顾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为了避免这类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发生,就需要发挥生态制度的重要引导和约束作用。二是能够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生态制度中有不少关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的规定。三是能够恢复生态环境。生态制度确立了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等多项具体的恢复生态环境的制度。《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排污者是治理污染的第一责任人等等。通过这些制度规定及其实施,对恢复生态环境的作用明显。四是能够完善法律体系。生态制度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还必须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没有生态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可能使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有多么完善。因此,完善生态法律制度就是完善整个法律体系。生态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
(三)生态制度配置的健全和完善
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生态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都还不健全,对许多污染现象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从而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等等。因此,必须完善和健全相关生态制度和政策。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为了充分发挥着3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建设合力,我们认为必须制定和完善以下3个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一是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制性政策要健全。具体来说,主要有3点:首先,与生态文明相关的基础性法律法规要继续制定和完善,同时要完善诸如区域性可持续发展战略等促进环境保护和发展的综合性法律。其次,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行业淘汰制度,以环境优先为策略。如对于高污染行业必须从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严格的技术准入标准,并严格执行,否则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最后,改变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建立绿色政绩考核机制。“在政府管理方面,建立综合反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等体现科学发展观、政绩观的指标体系,建立绿色绩效评估体系,将环境建设和实际效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彻底改变片面追求GDP增长的行为,保证在决策中综合考虑经济效率和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7]这将促使政府带头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落实到具体行动之中。二是健全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市场制度及相关政策。完善市场政策包括对生态产业和生态产品以及生态消费的支持政策,如减少或取消相关税收甚至对有些行业进行补贴等;建立企业环境绩效综合评价体系,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实现声誉激励等等。三是完善支持生态文明发展的参与性制度及相关政策。一方面,需要完善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和宣传制度。加大对学校和社会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投入,完善相关教育方针、政策和宣传政策。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公众舆论监督机制。如建立信息公开化制度,逐步形成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民主法制机制,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鼓励公民自觉参与环保行动和环保监督等。
生态资源享受的机会问题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在追求社会和谐的境遇下,机会的平等也显得尤为重要。环境资源相应的机会配置就成了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制度配置与生态公平的提出
机会配置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主要强调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在享受生态环境资源上的机会。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建设目标,其中解决公平问题是对资源配置追求效率的同时所面临的时代性课题,对公平的追求也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它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之后,也随之成了生态环境领域解决环境资源机会配置上的突出问题,而生态公平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
“公平是一个社会性评价概念。它是主体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对自己的投入和产出平衡所作出的一个主观评价。”[8]生态文明主要涉及到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而人与自然本是无所谓公平问题的,但是人与自然关系背后是人与人的关系,所以“生态公平实际上是对不同主体在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损益程度的评测”[8]。也就是说,不同的主体在使用生态环境资源的过程中本应该是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却存在有的人利用自然环境资源多,而付出的保护自然的投入少,有的人利用自然环境资源少而保护自然投入的却多的现实,这样就提出了生态公平的问题。而这也必然会成为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机会配置上要解决的突出难题。
(二)生态公平问题的表现
生态文明建设在机会配置上存在的问题事实上也就是生态公平问题的存在,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的:
第一,城乡的不公平。城乡的生态不公平现象是生态公平问题中具有很强代表性的问题。根据有关数据统计:“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9]这也就说明了,城市环境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农村环境和农民健康为代价的,这就直接导致了生态不公平现象的产生[9]。环境问题同样如此,西部是我国大江大河的源头,而且也是自然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但是由于长期开发矿产和森林资源,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国家提出限制西部地区发展、保护环境,而事实上保护的成果被发达的东部地区无偿占有。目前的南水北调、限制森林砍伐、西部地区退耕还林,最直接的受益者还是东部发达地区。生态上区域的不公平是明显的,“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第二,阶层的不公平。中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贫富差距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基尼系数已经远远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指标,中国已经变成了“居民收入很不平等的国家”。从环境上看,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消耗量要大,而且人均排污量也要超过贫困人群,并且贫困人群直接成为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害者。与此同时,富裕人群可以享受好的医疗条件,或者通过选择其他的生活环境来补偿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但是贫困群体不仅没有选择生活环境的能力,也没有享受好的医疗保障的条件,这就自然形成了生态不公平现象。
(三)解决生态公平问题的路径探索
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自然资源运用机会不均等的问题会关联到整个社会的不公平,也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因而探索解决生态公平问题势在必行。
首先,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是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对一定区域、人群、阶层进行利益补偿的一种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用计划、市场以及法律等手段来实现下游对上游、开发对保护地、受益对受损地区及人群的利益补偿。应该把对区域的财政补偿作为重点,同时用税收手段来进行调节。而且通过对富裕人群的消费行为、消费产品征高消费税的方式来使其对环境、生态带来的污染和破坏给予相应的补偿。从而让消费者自觉地选择环保的消费方式。
其次,要建立产业补偿机制。“要解决末端产业对于源头产业的利益补偿;解决二、三产业对于第一产业的利益补偿;解决成品产业对于资源产业的利益补偿。”[9]在补偿过程中主要发挥市场的作用,根据不同的资源价格和机会价格来对整个产业体系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同时,也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政策。由于东、中、西部的资源环境在分布上差异性比较大,因而在排污收费标准的制定、排污总量的分配以及环境税征收比例上面都应该有不同的地区标准。
最后,要建立一系列新的经济政策。第一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通过生产链条的拉长以及废旧资源的再利用,这就不仅解决了生态环境问题,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落后地区的就业问题。第二要开发新能源。以核能、太阳能、风能、沼气为代表的新能源技术的应用不仅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也可以有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解决深层次问题的必然选择。
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机制都起着基础性的、根本的作用。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同样需要相应机制在应对各种情况时做出反应,调整原定的策略和措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优化目标。
(一)决策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环境保护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还没有成为许多人的行为习惯。而且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落后、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这一些因素都严重制约了生态文明的建设。因而首先要从综合决策机制的建立,也就是从源头上改善这些状况,从而在决策上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
政府在决策时,必须从环境效益而不仅仅是经济效益出发,从生态价值而不仅仅是经济价值出发,来确定其政策制定的思路和出发点[10]。政府决策思路的改变就会随之带来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因素的改变。
从政府决策的内容来看,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规划纳入到各级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中来,增强政府在产业发展、资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决策和协调能力,而且在政府决策内容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环境保护的规划和实施体系,从而更好地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并且政府决策内容中也要涉及有关生态环境的政绩考核和评价体系。
从政府决策的过程来看,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环境、生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科学咨询和决策的综合机制。并且在重大项目建设的决策之前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听证制度,及时的信息发布以及反馈机制,通过民主的手段达到科学咨询以及综合决策的效果。
(二)激励机制
建立激励政策是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形成有效的科学的生态文明建设激励机制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制度。对利益的相对公平的追求促进着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就目前我国的分配制度来讲,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努力形成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如在重工业的发展中,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的部门仍没有退出市场,这就要通过利益分配制度来进行调解。“严格按照‘不欠新账,多还旧帐’和‘谁污染、谁受罚,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加大生产者消耗资源环境的成本,使在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和浪费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高额的经济补偿”[11],从而引导社会、企业、个人合理科学地消耗资源,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统一。
第二,努力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奖惩机制,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观念,动员全体人民更加积极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继续完善各项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措施,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奖惩机制。完善重点行业能耗和水耗准入标准,主要是对能耗产品和建筑物能耗标准、重点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取水定额标准,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生产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实行强制淘汰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制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政府节能采购、合同能源管理。”[12]只有不断完善生态的奖惩机制,才能形成环境保护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长效机制保障。
第三,要制定优惠政策促进绿色科技发展。2006年,温家宝总理就指出,加强环境保护,必须要依靠科技创新,发展环保产业。从我国目前状况来看就要加强我国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通过发展环保产业,并且支持环保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通过制定财政投入、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绿色科技。
(三)评价机制
为落实十七大精神,国家环境保护部在2008年底制定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126号),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产业支撑体系;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安全体系;必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倡导生态文明的生活方式;要广泛宣传发动,建立生态文明的道德文化体系;要健全长效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措施。”这既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要求,也为评价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标准,也成为生态文明评价机制建立的依据所在。评价机制的建立最重要的是要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对生态文明的认识,在评价指标体系的确立中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将经济发展水平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是生产力的发展,生态文明不但不能缺少生产力水平发展的强力支撑,还对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强调产业结构、消费模式、增长方式要与能源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相协调一致,发展更加注重发展质量。
第二,要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内容。这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直接体现。
第三,要将生态保护体系的完善作为重要指标。生态保护体系的建立是生态环境改善的具体保障,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体现科学发展观,形成正确发展思路的具体要求。
第四,要将生态文明观念的树立作为评价的指标。生态文明观念的树立是关系到整个社会观念的问题,主要应从3个层面来要求:一是政府层面,要求生态文明的观念深入执政理念中;二是企业层面,要求积极转变生产方式,形成资源利用少,环境污染小的健康的生产模式;三是个人层面,要有节能环保意识,并且将这种意识渗透到自己的消费行为中去。
体制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体现形式,在生态文明的建设过程中的作用主要通过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文化体制来具体实现的。由此,形成了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素以及建立新的社会条件下的生态文化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而生态制度的建立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性保障因素,既需要刚性的生态法律制度的约束,也需要柔性的生态道德制度来具体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整个社会的约束性力量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机会配置是为保障现实中存在的生态公平问题而提出来的,通过具体的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产业补偿机制以及新的经济政策从而实现整个社会自然环境资源享受上的平等性,促进社会和谐;机制作为一个系统中基础性的运行环节关乎生态文明建设具体的实施,因而要从决策到激励再到评价都要有完整的机制的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性运作。
[1]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16.
[2] 沈国明.21世纪生态文明:环境保护[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 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J].法学论坛,2002(6).
[4] 余谋昌.生态文化是一种新文化[J].长白学刊,2005(1).
[5] 秦书生.绿色文化与绿色技术创新[J].科技与管理,2006(6).
[6] 姬振海.生态文明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84.
[7] 刘淑妍,诸大建.我国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走向与未来展望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2).
[8] 白建武.和谐社会视阈下的人与自然关系及环境公平建设[J].社会科学论坛,2009(9下).
[9] 潘岳.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J].今日中国论坛,2004(7).
[10]邓燕雯,吴声怡.构建绿色文化[J].管理与财富,2004(2).
[11]蔡登谷.生态文化体系建设的内容[J].中国林业,2007(7).
[12]郑爱.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N].经济日报,2008-04-13(5).
(责任编辑 张佑法)
Analysis on Effect of Social Resources Allocation on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HU Yan
(China Merchants Chongqing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sign Institute Co., LTD., Chongqing 400067, China)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as a new content in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the new goal, is to adapt to re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and to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requirements. At the same time,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also a systematic project, which needs the coordination of various departments and factors.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resource allocation as a guarantee factor,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This paper expounded the role of social resource allocation in 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in four aspects: system configuration, system configuration, opportunity allocation and mechanism configuration.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y are indispensable in ensu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ocial resources; resource allocati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10.011
胡燕(1986—),女,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废弃物资源化。
胡燕.社会资源配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J].重庆与世界,2016(10):52-59.
format:HU Yan.Analysis on Effect of Social Resources Allocation on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J].The World and Chongqing, 2016(10):52-59.
X2
A
1007-7111(2016)10-00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