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地理标志茶叶产品标识标签常见问题与纠正
——以龙井茶为例

2016-03-27 12:57陆德彪
茶叶 2016年1期
关键词:净含量龙井茶生产日期

金 晶 陆德彪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杭州 310020)



预包装地理标志茶叶产品标识标签常见问题与纠正
——以龙井茶为例

金晶陆德彪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杭州 310020)

摘要基于连续2年对239家龙井茶产销企业的预包装龙井茶标识标签的专项监测结果,根据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分析了预包装地理标志茶叶产品标识标签存在的常见问题,提出了标识标签规范使用建议。

关键词茶叶;地理标志;标签

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缩写为GI),意为某产品产自某一特定区域,具有特定风格、美誉或其他特点,主要是由该特定区域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决定的一种标志。源于对特色产品生产区域的地域保护及产品质量风格的保护需求,国际上均有采取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做法,它既是产地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1]。我国当前采用的地理标志保护手段主要有三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原名“原产地域产品”)”以及农业部管理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三者在本质上是基本一致的[2]。茶叶产品品质与地理气候环境及独特的生态小气候息息相关,是最讲究产地和品质特色的农产品,故而地理标志茶叶产品较多[3]。地理标志茶叶产品是指较之其他茶叶有其独特之处,在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下,历史传承生产的具有地域特色的、品质特殊的、文化底蕴深厚的、享有一定美誉度、以原产地命名的名优茶产品[4],经核准为地理标志茶叶产品,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主要形式的茶叶公共品牌,近20来年在我国得到了茶区政府的普遍重视,发展迅速,已成为公认的茶业增效、茶农增效的“利器”。但同时,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存在的产区相对较大、品牌公有共用等固有属性,使得其众多地理标志使用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和包装标识标签规范使用管理成为一项难题。茶叶被列入国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督促使用合规的预包装标签,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利于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也促进了茶产业可持续快速发展[5]。与此同时,地理标志茶叶产品在预包装上正确使用产品标签及有关标识,能够向消费者明示产品信息,是确保原产地可溯源的有效途径。龙井茶是中国十大名茶之首,享誉海内外。2008年12月7日,龙井茶地理标志以证明商标形式被核准注册,这标志着龙井茶由此进入了一个依托地理标志管理,实现“正本清源、依托品牌、经营有序、健康发展”的新时期[6]。为进一步提升品牌,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于2014、2015年度对授权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茶叶企业连续两年进行了预包装标识标签专项监测工作,取得了预期成效,并积累了大量一手资料[7]。基于专项监测结果,笔者将龙井茶产品预包装标识标签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为其他众多的地理标志茶叶产品(企业)规范使用标识标签提供参考。

1材料与方法

1.1样品与来源

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在浙江省18个龙井茶产区县(市、区)及北京、上海、安徽等主销区采集龙井茶预包装样品,其中2014年6月~7月采集样品101个,2015年5月~6月采集样品138个。

1.2方法

1.2.1采样方法采取随机抽样方式采集样品。

1.2.2判断依据邀请专家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8650《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07〕15号)、《龙井茶包装管理办法(2014版)》,对食品名称、产区、配料、质量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规格)、龙井茶证明商标 、中国地理标志、执行标准、QS标识及编号、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贮存方式、企业商标等17个项目逐项进行审查,判定是否规范使用。

2结果与分析

2.1总体情况

从连续二年专项监测结果来看,龙井茶包装标识标签使用比较规范,总体处于较高合格水平,特别是经过2014年的抽查监测、培训指导和规范提升以来,2015年包装标识标签更趋规范。然而,各项包装标志(标识、标签)内容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其合格率因项目不同而变化较大。合格率高的项目有:保质期、净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格率相对较低的项目有:食品名称、龙井茶产区、生产日期、中国地理标志。

2.2分项情况

2.2.1食品名称专项监测结果表明,大多数企业能按相关要求在茶叶包装“食品名称”一栏中正确标注为“龙井茶”,但也有少数企业标注“五花八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茶叶的名称是为了让消费者清晰了解产品的真实属性,按照GB7718-2011要求,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应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龙井茶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应依据GB/T 18650《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规定,在“食品名称”一栏中统一标注“龙井茶”。个别企业采用新奇和特殊的名称来吸引消费者,如明前龙井茶、精品龙井茶等,容易产生误解,属于不规范标注。

2.2.2配料从专项监测结果来看,大多数企业能正确标注“配料”标签内容。GB7718-2011中明确要求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引导词应标“配料”或“配料表”,当加工过程中所用原料发生转变,产生其他成分(例如酒、酱油等发酵产品)时,引导词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并按标准要求明确标示各种原料、辅料以及食品添加剂。故而茶叶作为鲜叶加工后单一成分组成的食品要标注“配料”,且内容为“茶叶”或“茶鲜叶”为宜。

2.2.3执行标准标准是产品的基础。专项监测发现,部分企业在对执行标准理解上和具体标注上存在一定偏差。GB7718-2011中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标示产品生产所执行的标准号,可不标示年代号。选择执行的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引导词可采用产品标准代号、标准编号、执行标准号等,且不限于此。龙井茶产品有GB/T18650《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应严格执行该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不同茶叶特别是地理标志茶叶都有自己相对独特的感官质量要求,有对应的产品等级,并在该产品标准上明确。因此,对于部分企业在产品标准上仅标注GB/T 14456.1是不规范的,所标注的标准是不能满足要求的。GB/T 14456.1《绿茶 基本要求》仅仅规定了绿茶的一些基本的共性要求,而对于不同产品的具体感官要求、等级设定等均没有作出规定。此外,也有个别企业使用了已失效标准或与产品无关的其他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2.2.4质量等级质量等级的标注GB7718-2011明确了以产品生产执行标准为依据,执行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标准要求标示质量等级;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等级。故而按照GB/T18650《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龙井茶按照感官品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在标签上必须标注相应产品等级。在质量等级上主要问题有:没有级别、不按规定级别名称标注、标注位置不够醒目等。

2.2.5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是消费者比较关注的标签内容之一。依据GB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成为最终产品包装的日期,故茶叶产品的生产日期可以标注包装茶叶形成最终销售产品的日期,也可以为加工茶叶成品的日期。专项监测发现不少企业在生产日期标注上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一是生产日期没有具体信息。茶叶包装最常见的生产日期标示是“见包装”,但部分礼盒包装内罐及外盒均没有标注具体生产日期,缺少这一必备标签内容不合规。二是具体的生产日期较难找到。GB7718-2011要求包装体积较大的,应指明生产日期在包装上的具体位置,例如“生产日期见罐底”、“生产日期见封口处”等;小包装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方便消费者。三是个别企业采用了生产日期加贴方式。GB7718-2011明确要求“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对生产日期进行篡改是不允许的。但食品标签所有内容以整个不干胶加贴的形式符合标准规定。

2.2.6净含量(规格)绝大多数企业能在包装上正确标注“净含量(规格)”。引导词应使用“净含量”,“净重”、“毛重”等都不规范。标示内容应由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质量≥1000 g应当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千克或kg,质量<1000 g应当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克或g。因此诸如“净含量0.5 kg”、“1 公斤”均不规范。

“规格”不是强制要求标注的内容,但GB7718-2011要求,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产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因而茶叶产品中单件预包装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时,可以不另外再标示“规格”。但多数礼盒包装均采用多组合包装形式,大包装上需要标示总净含量和规格,又分两种不同情况,标注示例如下:

(1)大包装内含若干同种类预包装产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可采用下列形式:①净含量/规格:50克*5,或5*50克,或250克(50克*5),或250克(5件);②净含量:250克 规格5*50克等。

(2)大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不同种类预包装产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可采用下列形式:①净含量/规格:250克(A产品50克*3,B产品50克*2);②或100克(A产品),50克*2(B产品),50克(C产品)等。

2.2.7保质期和贮存方式“保质期和贮存方式”是标注比较规范的项目之一。保质期是指在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持品质的期限,故而标签中保质期和贮存方式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在市场上销售的茶叶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按产品执行标准后说明的为准。GB/T18650《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中对产品贮存条件的规定是: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无异味的专用仓库内(用生石灰收灰或冷藏),库房温度以5℃左右为宜,避免阳光直射与高温潮湿存放。而绿茶的保质期绝大多数企业标注了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是规范的。

2.2.8QS标识及编号专项监测发现少数企业QS标识及编号标注不合规,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未标示QS标识和(或)QS编号;二是未按相关规定使用QS标识(如QS标志图形和颜色不符合)等。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明文规定:应当在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QS”表示,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并要求同时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码。QS标志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监测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是企业加印了QS标识,却遗漏了企业自己的编号,应将QS标识和编号配套使用需引起注意。

2.2.9产地、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标注正确率较高的考核项目,但产地的正确标注仍存在问题,如有些茶叶产品标注了厂址没有标注茶叶产地,部分企业“产地”标注不正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因此,预包装茶叶标签必须标注“产地”,且按要求标示到行政区划地级市区域,例如新昌生产的大佛龙井茶的产地应标注“浙江省绍兴市”。此外涉及分公司、委托加工企业、分装企业等需要注意,除了标注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企业所在地域;分装茶叶产品的企业, 必须同时标注分装地和生产地, 对于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要分别标注。

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不详细导致无法联系是常见的问题,但专项监测发现绝大部分企业能正确标注这几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GB7718-2011都强制要求“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 为了便于消费者与承担安全责任的生产者取得联系, 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联系方式应标示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至少一项,公司主页、邮政地址编码等也可标明。

2.2.10证明商标、中国地理标志和企业商标标注“证明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殊要求之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因此凡被许可使用“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均可规范使用“中国地理标志”。“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根据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龙井茶证明商标、中国地理标志需配套使用,允许根据包装需求缩放比例,但不允许变色变形,且龙井茶品牌实行“双商标”制管理,故而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必须同时使用企业商标、中国地理标志GI的图标,做到三位一体(图1)。需要指出的是,被许可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应使用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字样的“中国地理标志”,其它标志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和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应按各自规定规范使用,不得随意通用。

2.2.11龙井茶预包装标签的特珠要求-产区名称地理标志产品均产于某一特定地域。由于龙井茶产区较广,为了充分反映历史渊源和便于管理,将龙井茶法定产区划分为龙井茶西湖产区、龙井茶钱塘产区和龙井茶越州产区。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龙井茶包装上应标注生产该龙井茶产品的产区名称,如“西湖产区”或“钱塘产区”或“越州产区”。标注方式可以单独一项标注产区,也可以在食品名称后备注。标注方式举例:①产区:钱塘产区;或②食品名称:龙井茶(钱塘产区)。

专项监测还发现,部分企业在对龙井茶产区名称和产品名称理解上存在偏差,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龙井茶生产区域分为三个产区,其中只有出自西湖产区的龙井茶才可称“西湖龙井”,钱塘产区和越州产区的产品都叫“龙井茶”。个别企业将其标注为“钱塘龙井”、“越州龙井”,是不规范的。企业可以将商品商标与证明商标结合使用,标注为“某某牌龙井茶”。

参考文献

1陆德彪,苏祝成.我国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现状与问题.中国茶叶,2009,(4): 21-23,36.

2孔祥君,赵声兰,葛锋等.茶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概述.安徽农业科学,2011,39(19):11832 - 11835.

3芦姗姗.我国茶叶的地理保护标志.农村经济与科技,2005,(1): 37-38.

4姜含春,赵红鹰.我国茶叶地理标志特性及品牌战略研究.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09,30( 4): 58 -63.

5汪秋红,沈星荣,张优等.预包装茶叶产品标签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中国茶叶,2013,(7):7-9.

6陆德彪.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问答.茶世界,2010,(2): 20-21.

7许咏梅. 西湖龙井茶原产地保护实施10年后:现状与思考. 茶叶,2012,38(3):158-164.

An investigation on prepacking labels of tea products with nation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and its countermeasures——A case study of Longjing tea

JIN Jing,LU Debiao

(Zhejiang Agricultural Technical Extension Center, Hangzhou 310020,China)

Key wordsTea;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labeling

AbstractBased on a consecutive 2-year survey of 239 enterprises produing Longjing tea, the problems on labeling of prepacked Longjing Tea products were profiled according to the China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GB7718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and other relevant regulations. Suggestions on labeling of pre-packed tea products with nation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were proposed.

收稿日期:2015-12-24

基金项目:浙江省“三农六方”科技协作项目龙井茶不同产区品质特征研究与龙井茶实物标准样制定

作者简介:金晶(1985年-),女,浙江宁海人,硕士,农艺师,从事茶产业技术推广与行业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TS272.5+1;F7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77-8921(2016)01-0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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