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拨打119取乐,谁之过?

2016-03-27 02:55邹勇富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16年2期
关键词:谎报民事行为火情

幼童拨打119取乐,谁之过?

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是《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部门三大职能,但实际上,消防部门接警范围越来越广,其中不乏一些奇葩报警,如云梯救猫、下井救狗、攀窗开门。媒体资料显示,2014年,上海消防部门接到上述类似报警近23000起,占全年消防接警总数的33.1%。

消防部门提醒,不要随意拨打119,报假警是要被处罚的。但如果当事人是不懂事的小孩子,报假警又该如何处置呢?山东遂宁市消防支队就曾遇到这样一件尴尬事。

案件回顾

2013年12月4日,山东遂宁市消防支队蓬宝路消防中队的报警电话突然响起,接警员像往常一样接起电话。电话的另一端一直没说话,正当接警员询问对方有什么需要帮助时,只听见电话那端传来了一个小朋友的声音:“119不理我们了,我们去拨打110嘛……”随后,对方果断挂断了电话。接警员看到电话号码为135xxxxxxxx后,才反应过来又是那个骚扰电话,顿感无奈。

“最少的时候每天有二十多次,最疯狂的时候一天上百次。”据接警员介绍,打进电话的号码是的一位“常客”——一名年约十岁的小朋友。自9月起的3个月内,这名小朋友每天都会拨打119电话报警,要么谎称哪里有火警,要么就不说话。对于此事,接警员十分烦恼,但又无可奈何。

对于谎报火警,现行法规有何要求。儿童无故拨打报警电话,家长是否需要担责?

法律解答

解答人:邹勇富(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从本案所提供的信息来看,至少可以明确两点:第一,从行为人本身来看,其仅是一名十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从客观后果来看,119报警电话的设置是便于消防部门与客观上实际需要消防部门提供帮助、处置火情等的对象之间的一个快捷联系方式,多次拨打,或者谎报火情,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更有甚者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那么,结合本案的案情,该行为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该行为人在数天里每日20次至100次拨打消防报警电话,显然造成了一定后果。第一、他谎报了火情,可能造成消防部门错误出警,警力浪费、公共资源滥用,甚至可能酿成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第二、该行为,在客观上也将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行为人应当接受相关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本案中,行为人只有十周岁左右,不满十四周岁,应不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本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在法律上本应属于违法行为,但是鉴于其年龄,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虽然肯定其行为的违法性,但在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上做出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评价:本案中,行为人最终接受的法律后果,是监护人对他的严加管教,无需接受行政处罚。当然,随着该行为人年龄的增长,逐步满足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界限,如果再犯,当依法接受处罚。

此外,作为该行为人的监护人家长,如果在该行为报假警造成相关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家长当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仅是行政、治安责任,家长当然不承担。

综上,消防部门在处置社会险情,尤其处置火情、预防火灾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19报警电话,从其功能、性质上不容许我们随意拨打、谎报火情、险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长对小孩应当严加看管,切实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从小的行为习惯很大程度上与监护人的教育息息相关。

在此,也告诫所有的家长朋友们,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忍耐是限度的,你的孩子总有一天会慢慢长大,如果对于其不当行为、不诚信行为不加以管教、引导、矫正,必将会为此付出代价。

律师简介:

邹勇富律师,中共党员,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东方广播电台FM89.9《东方大律师》嘉宾律师、东方有线频道《我要找律师》栏目特约嘉宾律师。专业从事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经济合同、公司法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重大案件研究,成功办理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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