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

2016-03-25 01:09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住房问题常住人口开发商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提出“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我们认为,这对解决我国住房领域和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具有非常积极和现实的意义。

购租并举还原了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自我国城镇以低房租为基本特征的住房制度被打破以后,取而代之的是以购买住房产权为主的住房商品化,发展至今,虽然住房供应总量不再短缺,但是需求却难以平衡,高企的房价导致买不起产权的城镇常住人口难以解决住房问题,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不仅可以满足不同意愿城镇常住人口的需求,而且也益于补齐房地产市场供应短板。

购租并举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应是多元投资体制、多种建设模式、多种供应机制、多种保障措施并举的,既要不断满足城镇原住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又要适应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不断涌现出的新市民的住房需求。实施购租并举,有利于推进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顶层设计。

购租并举可以化解楼市库存压力。当前,我国住房市场面临较大的去库存压力,单一出售产权的住房销售形式已经使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状态,甚至成为经济增长的拖累。将住房租赁市场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发展,是各国解决住房问题的成功经验,也应该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至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购租并举是一种选择机制。选择出售,对于开发商而言,回笼资金快,可迅速开发下一个项目;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不具备购房能力的情况下,或者债台高筑,或者陷于居住窘境。选择租赁,对于开发商而言,资金投入大、回笼慢、风险大;对于消费者而言,不仅出资少就可获得满意住房,而且具备改善居住条件的灵活性。由此看来,开发商需要择机把握营销方式,消费者则需要厘清住房理念。

针对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尚不规范、不发达之状况,应鼓励租赁市场实施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政府在金融、土地、税收等方面应予以支持,在工商注册、用地规划变更、税收征管和承租人管理等方面应予以调整,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适宜发展的空间,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入住房租赁市场,从而,建立购租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推动住房问题的优化解决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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