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玲
吉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管问题与对策
程晓玲
摘要:吉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管存在市场准入管理松散,多头管理,运输过程监管不严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对吉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监管,要严格吉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条件;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关键词: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管
吉林省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加大的同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也逐年增加。危险货物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与影响均十分严重。例如,2013年吉林液氨爆炸事故致使3人死亡,8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2014年通化市一辆装载约24t甲醇的危险品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致使周围群众38人中毒,造成经济损失超100万元[1]。从根本上预防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要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管,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要求,创造科学、良好的危险货物运输环境,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体制。
(一)市场准入管理松散
吉林省道路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包括危险品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准入管理、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3个方面。吉林省相关监管部门三令五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要求,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地级监管部门。但在实际中,相应的管理要求并未落实,吉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门槛仍比较低,缺乏源头管理[2]。
1.危险品企业准入管理
为了规范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吉林省政府监管机构先后颁发了地方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明确提出了从业企业的具体资质要求。关于运营资质的申请,法规主要从企业的车辆状况、从业人员情况、管理制度3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监管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监管疏松。一些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的状况、停车场的条件、安全管理的条件都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例如,依照《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无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液体危险品罐车应注销其道路运输证。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许多不合格车辆依旧通过了年终审核,一些未达标的企业仍在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还有一些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相关奖惩制度等均存在对一些知名大公司的抄袭,没有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一套安全管理体系,使得所制定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变成一纸空文。
2.危险品专用车辆准入管理
按照规定,危险品运输企业至少要有5辆以上的专门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要时时检查并更新车上的通讯设备;企业应具备专业的罐式车辆和容器来运输易燃易爆的气体、有剧毒的液体等危险物品;要建有与自身规模相匹配的停车场;要根据危险货物的自身性质来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车辆需要安装GPS系统和记录车辆日常行动的仪器。危险品运输企业如有罐式专用车辆,需要去质监部门先进行罐体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配套使用。但实际中,交通运输部门对企业车辆监管疏松。许多运输工具老化、消防工具配备不齐全的运输公司仍进入危险货物运输市场。许多违法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使用专门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比如,有企业把已经报废的车辆进行私自改装、外表翻新后继续用于危险货物运输。更加危险的是,好多安全意识不强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自制罐(桶)设备。这些自制桶以前也是被淘汰下来的,在不稳定的状态下容易泄露、爆炸。工商部门对这些违法的企业大多数只是警告,没有严格依法处理,很多企业都抱着可以逃脱严惩的侥幸心理。
3.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资格
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要求年龄60周岁以下,具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需要通过市级所在地的交通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但实际中,由于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疏松,许多运输人员在岗前根本没有进行专业的危险品运输知识培训就直接上岗工作,甚至没有职业资格证书就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工作[3]。许多运输企业雇佣的职工文化水平整体偏低,对危险货物运输专业知识掌握也比较浅薄。
(二)多头管理削弱监管机构的工作水平和效率
吉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涉及7个部门。7个部门的职责存在重叠,易造成监管不力、多头管理、责任分工不清楚等问题。例如,质量监督部门检查槽罐等容器是否合格,交通部门管车体和营运资格,公安部门涉及车辆上路通行许可等[4]。在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统一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多头、处罚重复、执法分散的状况。行业监管落实不严格,也使得各项法律法规变成一纸空文,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监管漏洞问题。伴随危险货物运输业的迅速发展,许多运输企业纷纷进入到该行业,使得相关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大大削弱了监管机构的工作水平和效率。
(三)运输过程监管不严
吉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采用的是单向、定点申报制度。运输企业只需要在货物出发地所在相关机构办理出发手续,然后到达目的地再办理货物接受手续,中途无论跨多少个省份,当地的监管机构对运输的危险品只掌握到很少的资料,甚至对于危险品都不能进行严格把控排查。如果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地区很难在事故刚发生时就进行救援工作。当地的应急办也很难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工作,会扩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影响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行状态也在审核范围内,现实却是没有进行有力的监管,运输企业不用向交通运输部提供运输经过哪些具体地区,运输大体需要的天数,运输货物的具体信息,对于这些资料交通部门也没做具体要求,只对需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委托方进行规定,规定委托方有向公安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的法律义务。各相关部门根本没有掌握到运输所需要的时间、沿途经过的地区等重要信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及时掌握危险货物信息,肯定会拖延第一时间的救援工作,严重时会造成特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四)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政府监管部门相当重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问题,出台了许多有关危险品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文学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5]。这些法规只对危险品的监管做了方向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执行办法。一些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更新较快,企业原有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比较落后,没有实时更新。例如,法律规定申请资质的企业自身应自备停车场,停车场地的大小要与经营规模的大小相适应,要有一定规模的安全消防设施设备,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标出关于场地、消防的具体标准,企业找不到可依据的客观技术规范,只能靠自己的理解去配备这些工具,按照自己的意图去建停车场地。从源头上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严格监管,加强执法力度迫在眉睫。
(一)严格吉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
运输企业在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时,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一定要依照法律法规办事,不能玩忽职守,不能放松对企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的审核,要严格考核从业技能、把好企业制度质量关,杜绝违法乱纪、条件差的企业进入危险品运输行业。对于那些仅具备简单运输资格且想拓展危险品运输项目的企业,要严格依法审核各项指标,严格杜绝以次充好的行为。要严把资质关,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坚决不允许进入到危险货物运输行业。
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监管部门需依法定期进行经营资质排查工作。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如果发现不符合经营要求的单位,要责令停业整改;对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吊销营业执照,收回运输许可证,不允许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
监管机关在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时,要划分出不同的营业级别。在核查的过程中,对不同车辆数目、不同技术条件的企业应颁发级别不同的经营许可证。不同级别的危险品要由不同资质的企业来运输,增强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可靠性。
(二)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吉林省道路危险运输不是交警“一家之责”,需要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协同管理,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为了保证吉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可靠性及长久性,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建立一个安全管理指挥中心,可以把交通运输部门、公安等部门连接到一起,方便统一管理、协调和组织本地区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与此同时,也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运输时间、路线,交通部门负责车辆的监管和排查工作。
(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吉林省政府部门提倡运输行业规范化经营。为了使行业有法可依,政府监管部门出台了地方性质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等[6],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具体规定了一些行业标准。这些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积极作用于吉林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为了更好地完善吉林省危险货物运输环境,完善法律中的缺陷,建立一个执法严格、有法可依的体系非常重要。首先,完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重要法规,制定出详细的实施标准[7]。其次,吉林省政府监管部门应以实际情况出发,在国家法律法规大政方针的引导下,考虑吉林省实际的运输状况,制定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法律规则,方便执行人员依法操作和帮助运输企业更好地理解运输规则。最后,在固有的法律条文上,增加一些法律规定的影响范围,扩大原有标准的影响范围,覆盖物流的各个环节。
(四)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首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机构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多宣传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危害,普及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提前预防的准备。运用先进的GPS技术,随时把握运输车辆的速度和位置,一旦有违法行为或特殊情况,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给予告知或紧急救援。政府监管机构要强化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的、严格的、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企业安全运输。其次,规定在一定的时期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排查工作,检查企业车辆设备设施是否安全[8],检查企业停车场的修建情况,加油站、危险品仓库等相关单位和场地的安全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同时,也不能忽视企业自身制定的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引导企业安全科学进行交通运输。最后,严格惩治那些为赢取暴利的不合法经营行为,对操作不合法的行为进行警告和处分,对那些情节恶劣且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置,做好源头上的安全管理工作。
不能忽视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增长的态势,安全问题关乎一个国家健康经济的发展走向。必须要意识到道路安全,尤其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重要性。危险货物运输中造成的事故,不仅污染环境、危害生命健康,还会损失公共财产。笔者通过对吉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部门职责的分析,研究吉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管现状,探讨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吉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管问题的对策。
参考文献:
[1]蔡少铿.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问题[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0(2).
[2]王琳.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对策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05.
[3]许鹏.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对策研究[J].现代营销,2010(12).
[4]王宝学.道路运输市场监管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2013(4). [5]张爱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管理对策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11.
[6]吴强.四川省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价[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9.
[7]顾伟杰.新形势下道路危险品运输如何转危为安[J].财经界,2014(9).
[8]李焕,陈泓旭.对一起高速公路货车爆炸事件的分析与思考[J].交通企业管理,2010(7).
(编辑:唐龙)
收稿日期:2015-11-16
作者简介:程晓玲(1983—),女,硕士,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福建厦门361000)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物流管理。
中图分类号:F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99(2016)01-009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