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多哈时代世界贸易法发展的可能路径及我国对策*

2016-03-24 23:47:59唐海涛刘馨遥
关键词:贸易协定谈判成员

唐海涛,刘馨遥

(四川外国语大学 a.国际商学院 b.国别经济与国际商务研究中心,重庆 400031)



后多哈时代世界贸易法发展的可能路径及我国对策*

唐海涛a,b,刘馨遥a

(四川外国语大学 a.国际商学院 b.国别经济与国际商务研究中心,重庆 400031)

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失败,在可预见的将来,要重新创建一个广泛承诺的多边谈判议程已不太可能。但在多边贸易协议框架内,仍有一些领域存在达成共识的可能和共同努力的方向;在区域贸易协定中,仍有继续扩展和深化的空间,并存在一些新的努力方向。我国应把握当前世界贸易法发展趋势,合理自我定位,积极参与规则谈判,正确处理多边与区域的关系。

后多哈时代;WTO;区域贸易协议;国际贸易;贸易自由化

多哈回合谈判自2001年始,历经十几年,其进程一直被各种因素所困扰。2013年12月初举行的巴厘岛会议,达成了“巴厘一揽子协定”,包括10份文件,内容涵盖了简化海关及口岸通关程序、允许发展中国家在粮食安全问题上具有更多选择权、协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贸易等内容。这为多哈回合谈判进程留下了一线生机,但2015年7月29日,美国、印度、中国三方无法达成共识,愤而放弃之后,WTO总干事拉米宣布,历时七年之久,重启后的多哈回合谈判终以失败告终。面对难题和困局,多边贸易体系该如何自我调节,在哪些领域可能达成比较广泛的协议,区域贸易协定又如何继续扩展和深化,还存在哪些潜在的发展方向,我国又如何应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对把握当前世界贸易法的总体走向和未来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方向,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WTO贸易体制发展的可能路径

(一)可能达成共识的领域

多哈回合谈判的失败,为多边贸易体制的继续发展蒙上了阴影,但WTO目前仍为全球贸易体系的基石,通过多边协议意愿、法律及政治手段,还是存在一些可能达成共识的领域。此处的共识并不意味着是所有成员必须支持的措施或协议,而是各方可能努力的方向。

1.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

自2005年后,WTO香港部长级会议一直在讨论和建议,除了如越南等几个为数不多的例外,最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员可以为人均GDP低于1 000美元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待遇。*2005年12月18日,多哈回合(香港)部长级会议,附件F第47页列举了涵盖的商品范围。参见: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in05_e/final_text_e.htm#ldc.2015-10-14。而且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也宣布自己可以实施这一计划,同意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实施免关税和免配额的市场准入政策。由于该计划会对接近最不发达国家的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产生区别待遇,也会在与最不发达国家争夺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时产生冲突,且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区分界限可能会存在模糊。所以,目前除欧盟在一定程度上单方面实施外,其他成员尚未支持该计划。未来在实施这一贸易政策时,可以为区分最不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如借鉴联合国每年公布的人类发展指数,对最不发达成员进行具体发展指数的分析和判断,使这一贸易政策能够更好地为最不发达成员的经济贸易发展提供优惠。[1]

2.工业渔业补贴

基于对环境和物种保护的原因,禁止工业捕鱼船队补贴的问题取得了较广泛的支持,但并没有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正如WTO秘书处指出,在主席文本第一草案中,新的渔业补贴规则的提议将包括一个禁止类补贴,但对购置新渔船和捕鱼运营成本的补贴除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将不受新规则的约束,而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也将有很大的灵活性,尤其是在他们领海内的自给性捕鱼补贴;所有禁止性条款的例外规定将放在一个有关渔业管理的条款中。[2]自2002年初以来,讨论一直在进行,主要参与者不仅有来自发展中国家沿海捕鱼业代表,也有非政府环保组织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民间社会团体。然而,2009年年底以来,讨论几乎没有一点进展。

3.“绿色”技术

作为多哈回合的一部分,WTO成员已对该主题进行谈判,但没有就谈判的期限进行规定。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失败,尽快解决这一问题的愿望也将落空。但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广泛共识,未来对环保和绿色技术的使用将会越来越普遍,特别是为发达成员所极力推行。作为主要支持者,美国主张WTO成员先冻结先前的155个“绿色”关税税目,作为一种折中,继续保留25个税目,但到目前为止,巴西和印度等国都明确表示拒绝。[3]当然,如果美国和其他支持者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取消其他WTO成员的“绿色”商品关税,包括中国,都将受益。同样,为了消除“绿色”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关税、非关税贸易壁垒,最惠国待遇条款义务也会减少服务市场准入的歧视性应用。有些人认为,在产品清单的涵盖范围方面还存在分歧,“绿色”技术谈判可能会从多边谈判议程中分开,但未来在这一领域取得突破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4]

4.贸易便利化

自1947年来,GATT/WTO体系在降低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在许多市场贸易体系中,边境延误和基础设施的局限及过度的监管比关税更加严重。贸易便利化成为自由贸易体系所持续追求的目标,但少数成员公开反对贸易便利化及降低跨越国界的商品物流成本的措施。由于所有协议很可能要加上具有较强的财政和技术援助的承诺,从已有的一些区域贸易协定*如《美国—多米尼加自贸协定》第5章“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包含一份声明:“各缔约方承认在促进本章实施贸易能力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参见http://www.ustr.gov/Trade_Agreements/Bilateral/CAFTA/CAFTADR_Final_Texts/Section_Index.html.2015-9-28。来看,对这种“能力建设”,如果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援助,可能会得到广泛的支持,也可以更好地实现协议的目标。

(二)可能的意向性协议

如一位学者所说,“许多复杂的问题,包括发展中国家的服务、投资、农业补贴和进口制成品等,事实上仍处在WTO范围之外。”[5]但如果有足够的政治意愿或其他可能性,最有可能的方向包括《政府采购协定》(GPA)及《信息技术协议》(ITA),但这些可能是长期而不是中期愿望。

1.GPA的扩大

政府采购问题被列入GATT东京回合谈判,确定了政府采购代码(GPC)。 GPC于1981年生效,并于1988年进行了修订;当时覆盖范围只包括中央政府采购,且仅仅是商品,不包括服务。乌拉圭回合后,多边GPA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截至2011年10月,GPA包括42个成员,多年来,GPA期望“金砖五国”(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和南非)加入,但目前只有中国寻求加入。正如WTO所阐释:“GPA协定以公开、透明和非歧视性原则为基础,这些原则适用于缔约方的采购、供应商、货物和服务。”修订GPA被纳入了多哈回合谈判,并于2006年9月达成临时协议,到2011年12月终于达成了最后的协议。在新的GPA中,谈判试图在成员的附件中增加超过200个政府部门、机构、次级中央实体及建设服务的全覆盖,最终超过150个被同意。欧盟也已促使美国覆盖更多的中央政府机构(添加12个新机构),并且覆盖范围超过了美国的37个州。*美国在GPA谈判中,坚持不允许任何采购覆盖到阿拉巴马、阿拉斯加、乔治亚、印第安纳、内华达、新泽西、新墨西哥、北卡罗来纳、北达科他、俄亥俄、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和西弗吉尼亚等13个州。这表明GPA未来将会继续寻求吸纳成员和扩大承诺范围,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的扩展。

2.ITA的修订

最初的ITA不是乌拉圭回合议程的一部分,而是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结束时达成的一项多边协议。参加方由最初的29个发展到了70个,其规模约占世界IT产品贸易的97%。ITA规定要完全消除对IT产品的关税,一些发达国家成员对某些产品给予延长宽限期。WTO的ITA委员会已开始讨论2010年欧盟关于广泛审查ITA的提议,其中将包括对非关税壁垒的谈判,并同时扩大产品和成员的覆盖范围。由于GATT最惠国待遇条款,关税减让将适用于所有WTO成员,不论他们是否是ITA的缔约方。当然,这样的规定对很多国家来讲是难以接受的,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

二、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可能路径

在可预见的将来,在WTO框架内能达成广泛共识的领域似乎是极少数。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僵死”,很多成员会将继续扩展和改进现有区域贸易协定(RTAs)作为一个更优先的选择。*例如,截至2013年1月15日,已生效的RTA共有354个。其中欧盟42个,智利24个,印度20个,墨西哥20个,日本16个,加拿大16个,秘鲁16个,中国15个,美国14个,澳大利亚12个。参见: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http//www.wto.org/.2015-10-12。

(一)现有RTAs的扩大和深化

1.欧盟(EU)

欧盟已基本消除了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大多边境控制不再存在,欧盟立法(如知识产权、竞争法和环境法等领域)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占主导地位,并在劳动力、资本、商品和服务领域取得自由流动。因此,至少直到最近,欧盟一直被认为是其他区域组织的成功典范。目前,欧盟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危机,希腊、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等多国出现主权债务危机。如果欧盟和欧元区以其目前的形式再生存,几乎可以肯定,该条约将再次补充,可能会有更严格的规则,以限制政府开支的赤字,赋予欧洲央行或同盟更大的法律权力,以监督成员的国家金融政策和金融稳定性。在未来若干年,无论欧元的生存状况如何,许多欧盟协议肯定会不可避免地发生进一步变化。[6]这些变化的发生相对于WTO的发展有很大程度上的独立性,且很可能为改善全球贸易体系做出贡献。

2.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

MERCOSUR是南美地区最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其目标是保持成员国之间和南美各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消除区域内所有承诺产品的关税,一定程度上降低非关税贸易壁垒和增加对外共同关税的覆盖范围,建立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体系。但是,与很多RTAs的情况一样,MERCOSUR协议的实施远远落后于正式的法律和体制框架,机构建设也被冷落。[7]尽管一直试图建立和改进以规则为基础的争端解决机制,但进展甚微。从当前整体局势来看,由于受到美国积极推进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影响,MERCOSUR已经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在美洲自由贸易区建立之前,MERCOSUR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巴西、阿根廷等主要国家利用MERCOSUR的力量在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中不会向美国作出太多妥协。如果美洲自由贸易区最终实现,MERCOSUR的地位将被削弱。因此,如何应对美洲自由贸易区建成后给整个地区带来的新局面,是MERCOSUR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

3.东盟经济共同体(AEC)

经过多年的发展,现有的AFTA很大程度实现了各成员国间的关税减让、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贸易自由化大幅提高。然而,由于各成员的发展水平、接受外商投资和开放市场等因素的巨大差异,AFTA的法律包括几十个书面协议和声明,往往重叠或发生冲突,一些成员也不愿做出坚定的承诺,有的协议历经多年也未批准。*2007年东盟秘书处的条约/协议批准列表,参见:http://www.aseansec.org/Ratification.pdf.2015-9-28。此外,东盟成员国在历史上面临的政治和安全因素,存在边界冲突,也给更大的经济一体化带来挑战。近年来,个别成员不满足于当前AFTA的进程,进而单边出动,与周边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寻求与AFTA以外的国家促进扩大贸易关系。为了平和经济一体化建设,增强东盟的整体实力,特别是经历了多次经济危机后,东盟国家普遍认识到,只有在政治、经济、安全、社会与文化等领域加强合作,建立区域自觉应对外部冲击的多种机制,才能保证区域的安全、稳定与发展,建立一个类似于欧盟的“东盟共同体”的设想便应运而生。东盟经济共同体(Ase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AEC”)是在共同利益和地区认同的基础上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在国际交流中,以维护盟国的权利和利益的实体组织,它由东盟经济共同体、东盟安全共同体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三部分组成。2012年11月18日,柬埔寨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国务秘书高金洪在第21届东盟峰会后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东盟领导人决定将2015年12月31日设定为建立AEC的最后期限。实际上,由于东盟各国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别,导致东盟各国的经济发展目标参差不齐,因此推动东盟各国发展至同一水平以实现同步成长将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不过,由10个国家组成的AEC将使东盟未来拥有比其他地区性经济体更为显著的经济优势。但可以肯定,未来的AEC与现在的EU肯定不同,它只能是一个“一体化”程度较低的“共同体”,只能是东南亚一体化的“初级阶段”。[8]这与东盟在1994年定下的目标相一致,也与东南亚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水平相一致。东盟要在2015年建立的“东盟共同体”,也并不是东盟一体化进程的终点,而是对未来东盟高度一体化的过渡。

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NAFTA曾是世界上经济总量最大的自由贸易区,除少量的农产品外,基本消除了区域内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达成了包括外商投资待遇、政府采购、服务贸易(包括金融和交通服务)、海关手续、技术标准、卫生和植物检疫标准、保护知识产权、农业、能源、基础石化产品贸易、争端解决等全面规则,并已按谈判商定的时间表全面实施。除了“敏感”商品,已启动加快削减关税和更加灵活原产地规则机制。美国法律规定,授权美国与加拿大、墨西哥定期修改原产地规则,以促进实现自由贸易,并定期行使这种权力。而墨西哥也主张,NAFTA要定期扩大和深化,要朝着共同的市场、共同的货币和自由的劳动力流动目标发展,建立更加紧密的经济一体化。然而,墨西哥所主张的NAFTA扩张及需要修订的协议,美国不太可能接受,2009年奥巴马总统决定放弃承诺修订NAFTA就是证明。不过,WTO谈判在较长时期内形成僵局的情况下,美国和加拿大在未来可能更愿意考虑这样的建议,或三方通过参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可以为现代NAFTA打开另一扇门。

(二)新的或待定的RTAs

1.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s)

EPAs产生于欧盟时代以前长期的贸易和发展政策,对进口前殖民地的产品,一般都给予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更有利的政策,这其实是一种歧视性政策。上世纪50年代初,欧共体条约包含了“需加强的海外国家和地区名单,以扩大贸易和促进经济和社会共同发展”条款。*参见:《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条(s)款。上世纪70、80年代,无论是共同体协议,还是实施普惠制,欧共体的贸易和发展政策主要都是非互惠性的。*1975年,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缔结了一个35年的系列非互惠协议,包括《科托努协定》和四个《洛美公约》。《科托努协定》的经贸合作规定,对于大多数“非加太”国家的产品进入欧盟提供免税待遇,但按照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这是不合法的,因为不符合GATT第24条的规定。2001年,WTO部长会议授权《科托努协定》的贸易规定有效豁免到2007年,欧盟和“非加太”国家的一系列EPAs被视为合法。当前,EPAs更重视持续发展,重点已转向更高层次的互惠协议,提供了一个比老式《科托努协定》更好的贸易关税优惠。到2007年年底,欧盟试图完成与所有“非加太”国家的谈判,但没能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签订的临时EPA,只涵盖货物贸易,没有涵盖服务、知识产权或政府采购,留下了许多谈判空间。当然,“非加太”国家将继续享受“免关税、免配额”待遇进入欧盟市场。但欧盟在2011年9月表示,截至2014年1月1日,没有缔结和批准EPA的那些“非加太”国家,会失去“免关税、免配额”的准入待遇。[9]也许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僵局,将有助于一些“非加太”国家在未来更多考虑完成EPA谈判,并在EPA框架下开展更广阔的经贸合作。

2.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

TPP旨在突破传统的自由贸易协定模式,达成包括所有商品和服务在内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协议,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2013年8月,TPP作为建议式的自由贸易协定继续谈判,并对相关议题谈判的时间进行了规划。*从2013年10月起,有如下谈判计划:10月28日—11月1日原产地规则谈判;10月30日—11月2日政府采购;11月4日—11月7日国有企业谈判;11月6日—11月9日投资法律问题;11月12日—11月14日法律和体制问题。中国已表示它可能最终愿意参加,许多谈判方也希望TPP能作为一个更广泛的亚太自由贸易协定,但美国可能不欢迎中国的存在。[10]2015年10月5日,TPP12个谈判国在美国亚特兰大举行的部长会议上达成基本协议。目前TPP12国的经济总量占到世界GDP的40%,超过欧盟。由于TPP不仅涵盖传统的国际贸易领域,还对劳工和环境、知识产权、国有企业等涉及国家主权的敏感议题进行了规范,协议质量较高,因此也被称为“21世纪的贸易协定”。美国主导下的TPP致力于成为全球自由化水平最高的区域贸易协定,美国试图通过TPP构建和主导二十一世纪贸易协议的新体系,进而攫取世界经贸的领导权。 但由于现阶段的全球贸易秩序是一种在WTO领导下的秩序,这就与美国的野心产生了冲突。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TPP的出现是WTO谈判迟迟难以取得突破的一种反映。未来,TPP将在劳工权利、执法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提高透明度等方面还将进一步协商和具体。而且,TPP还将成立TPP委员会,定期就TPP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各缔约国落实对TPP协议的承诺。这些都将对世界贸易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11]TPP所具有的一系列超高超前贸易标准势必对现行WTO国际贸易秩序带来冲击,改变甚至替代现行贸易规则,即便无法完全替代,至少也会迫使WTO参照TPP的新标准和规则进行改变,成为新一代贸易秩序构建的重要参考。

3.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

上个世纪90年代,在冷战结束的大背景下,美国与欧盟签署了TTIP的前身《跨大西洋新纲要》,似乎一个令人瞩目的跨大西洋自由贸易区即将建立。但随着WTO的成立和美欧双方对自由贸易区设想的分歧,这一纲要并没能带来最终的成功。直到近年,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滞不前,以及金融危机与债务危机给美欧双方带来的巨大压力,才使得TTIP协定谈判被提上日程。2013年6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英国首相卡梅伦一起宣布,美国和欧盟将启动TTIP谈判。到目前为止,TTIP协定谈判已经进行了五轮,从已透露出的信息可以看到,谈判主要围绕着货物贸易、纺织品与服装、非贸易壁垒、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电子商务与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投资、海关与贸易便利化、政府采购、劳工、环境、知识产权、国有企业、中小型企业、透明度与反腐和竞争、以及争端解决等十六个方面展开。从逻辑上看,美国和欧盟之间或许会达成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或许会达成一个平行于正在进行谈判的欧盟—加拿大协议,还或许达成一个无懈可击的巨大双边贸易和投资协定。*美国和欧盟占据了全球GDP的近一半,每年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总额约1万亿美元,相互投资近4万亿美元,为大西洋两岸创造约1300万个就业机会。其目标是创建一个全面的协议,开拓新的市场,相互扩大市场的开放程度,加强以规则为基础的投资,消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障碍,通过促进相容性和透明度来进一步合作。当然,达成这样一个自由贸易协定,障碍也是巨大的,特别是按GATT要求,它适用于“实质上所有贸易”。此外,过去已被证明,要美国和欧盟在农业补贴、农产品贸易、投资和竞争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是相当艰巨的。也许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困境将鼓励美国和欧盟考虑一个有限范围的协议,当然仍遵循WTO法律规定,而不是坚持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但即使这样,同样会发生显著的贸易扩张,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有一个扩大双边贸易和投资的自由贸易协定。

三、我国的立场与对策

在多边贸易体制不断受到RTAs侵蚀的大背景下,很多人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表现出了极为悲观的态度。但WTO仍然是目前世界贸易的基石,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仍应认真分析我国的立场与对策,正确处理多边与区域的关系。

(一)准确的自我定位

有论者曾认为,我国既是与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并列的五强,也会是与印度、巴西一道成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导者和代言人。[12]这较准确地道出了目前我国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定位。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的,但多边贸易体制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明确具体的标准,因此,一些WTO成员就以“务实的方法”来认定中国是否适用发展中国家可以享用的过渡期条款和其它特殊条款。事实上,《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存在了大量的“超WTO”(plus-WTO)条款,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我国自身的承受能力,一定程度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以“发展”为主题的多哈回合中,中国始终将自己归入发展中国家成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2013年3月,中国在向规则谈判小组提交有关反倾销规则谈判的提议,包括澄清和改进《反倾销协定》的纪律,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S&D待遇。2013年7月22日,时任中国驻WTO使团易小准大使在贸易谈判委员会非正式会议上发言强调:“与G20、G33和亚洲发展中成员集团一致的立场,支持最不发达国家集团的介入”,并对贸易便利化、农业和发展三个议题扼要阐明了中国的立场。在未来的谈判中,我国应继续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坚持开放、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系,明确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内容,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争取更多的利益。同时,要适当考虑我国在WTO中有与其他发展中成员相区别的特殊法律地位,积极开展与美欧日等发达成员的对话与合作,以取得更多双边和多边谈判的成果。

(二)主动参与规则制定

前任WTO总干事拉米2013年3月在北京发展论坛上演讲,期待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作为WTO的成员国,我们既要利用现行的WTO规则,又要积极主动参与相关规则的制定,即“主动参与,合理定价”。[13]在规则形成之前,要结合我国经济贸易的现实情况,尽可能地利用现行WTO规则来维护我国的利益。针对我国的弱势产业,在谈判中应当在自身的产业要求和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考虑出价,在多边贸易规则中为这些产业的发展争取过渡期间的规定,而不可为了迎合某些发达成员的要求而不顾自身产业实际状况,盲目开价。针对我国的优势产业,则可以在具体规定、环境认证、检验程序等方面大胆开价。在某些方面谋求单独提案,为优势产业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要考虑到大多数发展中成员的利益需求,争取适当取消或减少对部分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总之,我国应放宽视野,既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和谈判,又要参与有关纠纷的处理程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场合发出自己的声音,来影响新规则的制定。

(三)正确处理多边与区域的关系

RTAs的利弊问题历来有很多的争论,目前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RTAs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正面影响是主要的,负面影响是次要的。从历史发展来看,RTAs谈判中提出的所有有关服务、知识产权、环保标准、投资和竞争政策问题,后来都发展到多边协议或WTO议题的讨论中,通过RTAs的规则和承诺,可以取消或减少WTO内的贸易障碍。[14]特别是在当前多边贸易体制谈判遇到瓶颈的情况下,扩大和深化现有RTAs谈判和缔结新的RTAs,可能会在中短期时间内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也会给我国的经贸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但我国作为世界经贸大国,在享受RTAs带来好处的同时,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而放弃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我国在参与建立RATs的过程中,不能将WTO的条文抛在脑后,相反,应该承担起作为WTO成员和一个经济大国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严格履行在加入WTO时所做的承诺。因此,我国应该认清RTAs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趋利避害,正确处理多边与区域的关系。

四、结论

WTO目前仍为全球贸易体系的基石,通过多边协议意愿、法律及政治手段,仍存在一些可能达成共识的领域。未来的区域贸易协定将可能进一步侵蚀WTO的现有规则,多边贸易法律体制的碎片化趋势可能会不断加强。RTAs将会在未来的世界贸易法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新的RTAs也将会不断涌现。面对当前世界贸易法的发展现状,我们应高度重视,冷静应对,抓住机遇,积极参与相关贸易规则的建设和制定,正确处理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协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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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杨 睿)

The Possible Path of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Trade Law in the Post Doha Era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TANG Hai-taoa,b, LIU Xin-yaoa

(SichuanInternationalStudiesUniversity,a.InternationalBusinessSchool,b.ResearchCenterfortheEconomyandBusinessofDifferentCountries,Chongqing400031,China)

With the failure of the Doha Round negotiations, in the foreseeable future, to re-create a broad commitment to the multilateral negotiating agenda has been unlikely. But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 there are still some areas of potential and direction of the joint efforts of consensu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there are some spaces to be still continued to expand and deepen, and there are some new directions. China should grasp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current world trade law, reasonably self-position,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negotiations on rules, and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ultilateral and regional trade.

Post-Doha era; WTO;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international trade; trade liberalization

10.3969/j.issn.1672- 0598.2016.06.014

2015-11-24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重点项目(14SKI03)“我国海外投资战略法律保障问题研究”;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2014PY27)“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研究”

唐海涛(1982—),男,四川蓬安人;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国别经济与国际商务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刘馨遥(1995—),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学生。

D966.1

A

1672- 0598(2016)06- 0093-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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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文摘(2021年1期)2021-06-11 05:46:54
从NAFTA到TPP: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政策议题的晚近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家谈判改变了什么?
中国卫生(2016年8期)2016-11-12 13:26:52
区域贸易协定与世贸组织管辖权竞合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