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杏丽,汪春云,范贵初
(1.德清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浙江 杭州 313200;2.德清县乾元镇农办,浙江 杭州 313216)
德清县蚕桑生产保险面临的问题及思考
金杏丽1,汪春云1,范贵初2
(1.德清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浙江 杭州 313200;2.德清县乾元镇农办,浙江 杭州 313216)
德清各地根据农业保险体系的要求,积极开展了蚕桑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蚕桑抗灾能力,保障蚕桑生产的稳定发展。德清县曾多次调研蚕桑生产保险事宜,提议建立蚕桑生产保障机制。在与乡镇、村及蚕种企业调研讨论的基础上,对蚕桑保险的问题提一些粗浅的看法。
2010年前,德清以企业生产的生物农药等污染造成的蚕桑损失较大,在当地和临近县区造成不良影响,蚕农情绪激烈,蚕桑保险不可能提及。之后企业个别车间搬迁整改,中毒情况有所改观。2014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通过对德清县最近五年养蚕损失情况统计,五年养蚕保费盈亏测算预测分析以及养蚕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调研讨论,建议由县政府向市农险办《关于要求在德清县开展蚕桑特色保险的请示》,一直未有结果和回复。随着德清县其他农业产业保险相继出台,2016年在业务部门和有关企业调研的基础上,蚕桑生产保险又被提上日程。
2.1 大户和专业合作社参保意识增强
随着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传统的蚕桑生产由于蚕病、中毒等损失逐年增加,传统产区的养蚕风险突出,专业合作社和养蚕大户对保险的需求日益迫切。
2.2 风险承载能力提高
前几年研究开展蚕桑保险的相关工作,但终因我县对风险承载能力有限而未能开展。浙政办发〔2012〕14号文件规定列入省特色农业保险险种的省财政给予30%的保费补助,且纳入保险体系,风险承载能力大大提高。德清县政策性农险保险领导小组对可行性及风险进行分析,按照德清的蚕桑养殖、生产服务、管理体制,纳入德清县特色险种开展保险的风险是可控的,也是可行的。
2.3 有利蚕桑产业的稳定和发展
我县现有近1.9万户的养蚕户,是农村的弱势群体,其他经济来源不多,抗风险能力低。参加政策性保险后,保险费可以得到省、县财政的支持。农户受损后,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可以有效保障蚕桑产业的稳定和发展。
3.1 保险规模问题
农业生产提倡规模化经营,一般养殖业保险有养殖规模的要求。蚕桑生产零星分散,饲养农户多为60岁以上的老人居多。如果对生产规模有一定要求,势必打击农村弱势群体的养蚕积极性,严重的可能对社会和谐稳定有影响。
3.2 服务能力问题
2012年之后2/3乡镇有经验的蚕桑专管员相继退休,蚕桑由农办人员兼职分管。2016年德清县饲养蚕种4.3万张,养蚕农户1.9万户。蚕桑保险如全面铺开,面广量大,时间相对集中。即使乡镇、村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险人员,但蚕桑损失鉴定需要蚕桑农技员的合作,鉴定理赔难以在规定时间进行定性定量进行,可能会造成服务能力跟不上,蚕农有怨言,农业投诉事件增加。
3.3 保险费问题
根据现行农业保险的情况,保险费的70%左右由各级财政承担,保险费的30%由农户自行解决。部分蚕农保险意识不强,不愿意支付30%保险费,需要由第三方协商支付。
3.4 保险条款操作性问题
即使保险条款细则规定具体,实际操作中由于检测手段落后,镇村蚕业部门专业人员鉴定的差异性等因素,定性定量理赔难于令蚕农信服。因此设计保险产品应简化,便于操作。
4.1 制度设计简便易行与保险积极性相统一
可参考有些蚕桑保险的做法,每张蚕种保费统一,保险金额统一。如春期每张蚕种缴纳保费10元,夏秋期保费20元,全损保险赔付统一为500元。操作简便,利于推广。但同时也要考虑赔付率低引起的蚕农保险积极性下降问题。
4.2 定点试行后再推广
可选择蚕桑基地稳定的乡镇先试行,在实践操作中完善保险事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广。具体要与有关乡镇和保险公司对接,形成蚕桑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
4.3 妥善解决农户自费部分的保费
农户自费30%保险费用,可通过有订种合作的蚕种企业解决,如订蚕种送保险的方法,由蚕种企业解决农户自费部分的保费,企业和农户形成蚕种供应、生产指导的紧密合作关系。
4.4 因地制宜扩展蚕桑保险的险种
德清是省级重要的蚕种繁育基地。生产的蚕种供应本省外,外销云南、四川及东南亚、中东部分国家。根据德清具体实际,蚕桑生产既可设计丝茧育生产保险,同时可扩展到种茧育险种,降低蚕业生产经营风险,提高蚕农和企业生产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