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如何讲法治

2016-03-23 10:21王桂华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期
关键词:动真格决策程序

王桂华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的规制、监督的发力、社会的呼吁,行政决策法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在工作中仍然发现不少问题,比较明显的有:一是打着所谓“提高效率”的幌子,视决策如儿戏,把中央文件和法律、法规关于依法决策的规定置于一旁,完全凭行政首长主观意志决策。二是表面上依照法律决策(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程序都到堂了,但全部程序都是围绕实现领导意图运行,表面合法,实则违法,将法律规定虚化,最终的结果是体现长官意志,个中奥妙,不一而足,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也。三是专家“不专”(专业知识不足),且不能独立、公正地表达意见。这一方面是决策机关事先吹风打招呼,另一方面是害怕与领导意见相左,怕穿小鞋,遇麻烦。总之是存有私心,失去了作为专家最为可贵的自由、公正、独立之立场。专家成为一种门面装点,以至社会上有人揶揄“专家的话,你也信吗?”此种情形,普遍存在,而在行政决策咨询方面尤盛。四是行政决策缺乏或基本上没有监督。目前,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也时不时进行依法决策方面的检查。但时间太短,且仅限于纸面检查,被检查单位早作准备,把材料准备得整齐完备,检查结果当然是家家优秀,皆大欢喜。大家知道真实情况与纸上纪录是两回事,可是谁会谁又能捅破这层纸呢?这种劳而无功、虚应故事、徒具形式、没有内容的检查实在起不到任何作用,发现不了任何问题,即使发现了问题,也不会得到任何处理。

中国著名法制史专家瞿同祖先生说,中国的法律存在文字上的法律和事实上的法律两种情形,文字上的法律很多在现实中并未得到执行,或者被“变味”地执行。老先生所言,在当下的行政决策领域仍然存在。

想要纠正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把行政决策水平再提高一点,出路仍然在法治。行政决策关系到一个地方发展快慢、百姓祸福,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是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首脑机关最重要的工作。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行政决策法。行政决策法应该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体,应该明确决策的主体、程序、范围,特别是决策监督和责任,使行政决策有章可循,对其监督有据可依。这是其一。其二,检查要动真格。虽然我们缺乏行政决策的根本大法,但在部门法中不乏相关规定。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大都未得到执行。例如环保法中,对因错误决策导致环保恶果的,规定了相当严厉的追责措施,可实际执行却很不尽人意。又如前面提到的那种不动真格、徒具形式的检查,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其三,领导者必须提高法律素质。这个问题喊了多年,也抓了多年,但效果并不明显。领导者法律素质不高,行政决策法律再多再好,也会执行走样或徒有虚名。

毛泽东有句名言:“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习近平同志也极力倡导“三老四严”精神。现在我们最缺的就是这种认真精神,没有高度认真的精神,再完备的法制体系也是形同虚设。

[作者系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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