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婵++李婉玲++王玫++张十红
长期照护是由非专业照料者和专业人员进行的,以保证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获得较高生活质量的照料活动体系[1]。因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长期照护问题是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根据2011年发布《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显示:我国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人,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0%,其中完全失能老人有1080万人,占总体老年人口6.23%[2]。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关系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家庭的生活质量,及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国外老年人长期照护模式进行分析,为我国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及进一步系统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1. 以商业照护保险为依托的长期照护模式
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将商业保险融入长期照护模式中,建立起相对健全和完善的全方位养老服务项目[3]。该模式主要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与个人付费相结合的付费方式。由全方位养老服务项目的申请机构从州政府的管理机构、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中心申请基金支持,并向满足条件的老人发放救助资金。而自费部分,对于有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将住房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反向贷款。美国的长期照护既有政府公办机构,也有私人营利机构。主要代表机构有老年公寓、老年生活辅助机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护理康复院、多目标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老人在家照顾服务机构等。照护内容有家庭健康护理、机构性专业护理,医院的老年护理,依托社区的居家护理,依托于各种慈善机构的起居协助中心等。服务内容涉及老年人的生理需求、情感需求、精神需求及社会需求。照护服务人员方面,除家人和非政府组织外,还有涉及专业、高素质人才。在服务标准及监管上,建立了长期照料服务对象的报告制度和准入制度,管理规范,服务方便。
2. 以社会保险为主的多元性质的模式
德国的长期照护是以社会保险机制为主建立的一种筹集长期照料服务费用的制度,具有覆盖面广,互济性强的特点[4]。德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是参加法定医疗社会保险的公民必须参加法定的长期照料社会保险; 凡是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公民必须参加长期照料服务私人保险。营利性质的私人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的相应社会责任,承保相应的长期照料服务私人保险,实行与长期社会保险无差别的给付待遇模式。在费用负担方面,是由个人企业与国家共同承担保险费用。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有居家服务机构、上门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水平较高,服务内容丰富。德国的管理监督机制完善,由被保险人、保险机构、服务机构共同负责筹集和管理基金,服务机构独立运作,实行长期照料服务的资格准入制度,实行独立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形式,法律和合同、被保险人及其亲属的对服务机构的共同监督,允许市场准入等等。老年互助模式是德国的鲜明特色,常见有三种:老人群体间的互助模式、老人与单亲家庭互助模式、老人与大学生互助模式。该模式充分的利用人与人,人与组织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互动来节约社会资源。
3. 以长期护理保险为主要内容的模式
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其它社会保险体系,并开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计划[5]。40岁以上的公民强制性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缴纳全部保费的一半,其余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从事护理服务人员均都经过了国家的严格培训和认证考试,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服务内容较为完善,包括来访护理、来访看护、居家康复训练、居家护理、痴呆老年人的生活护理、指导居家疗养指导等居家护理项目,还包括老年人保健设施等。在护理保险赔偿上,通过对失能老人的生理和认知进行严格评估并分级,不同等级给予不同援助。家庭看护护理服务既可在家庭内提供服务,又可提供帮助洗浴或护理、恢复正常生活等服务。对于在家庭内的特别服务,以小时作为收费单位,被保险人自付10%的费用。
4. 我国老年长期照护现状及问题
近年,我国从各方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确立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并实现了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在我国已逐步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但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产业发展缓慢,缺少合理规划,缺少法律依据,及服务质量评价监督薄弱,养老护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及人口流动,传统的家庭供养模式发生了变化,家庭照护功能难以为继,而近一半的养老机构只接收生活可自理的老人,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存在巨大的服务供给缺口[6]。
5. 国外长期照护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和地区不论是哪种的长期照护模式,均是建立在以长期照料为核心、服务机构为主体、服务标准和规范为准则、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和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基础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一、大力发展居家、社区照护 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导致失能老年人数量急剧增长,社会对长期照护的需求不断增加。居家照护和社区照护的成本较机构照护低,还可以促进照护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应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尤其要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的发展,缓解社会压力。失能老年人,更多地需要的是日常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这些服务完全可以由具备医疗护理和康复保健功能的养老机构提供,医院则更多的是提供短期的治疗服务。因此可建立以家庭、社区为基础,连接医疗服务体系的综合照护模式。
二、探索适合我国的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构建长期照护的法律体系,建立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筹资机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分段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渐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覆盖面。从商业护理保险的方式,商业护理保险和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逐步过渡到政府强制的全民长期护理保险模式。我国要确立多元化的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机制,可建立多元的保险筹资渠道,通过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筹资模式,可有效缓解各方单独承担的经济压力的问题。
三、建立老年长期照护的监督管理机构,确立长期照护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在服务机构中实行资格准入机制,同时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保证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The world health report 2006 [J].Public Health Nursing, 2006, 2(1): 11-12.
[2]张恺悌,孙陆军,牟新渝,等.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J].残疾人研究, 2011, 6(2): 11-16.
[3]张恺悌、郭平:《美国养老》,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0.
[4]张啸:《德国养老》,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0.
[5]李兵:《中外老龄政策与实践》,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0.
[5]穆光宗. 老年人口大国的照料之难[J]. 中国社会工作, 2011, (8):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