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正模++孔令阳
一、问题的提出
退休制度作为国家对社会劳动者退休行为规范的制度安排,对绝大多数社会劳动者的就业市场退出行为具有强约束性。退休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规范劳动者的退休方式和退休年龄;该制度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也有着紧密的运作机制联系。我国的退休制度产生于上世纪的50年代初,目前仍基本延续1951年政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即企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体力型女职工为50周岁,其余的女职工为55周岁。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为65岁左右;而且普遍不存在明显的男女性别的退休年龄差异。
建国六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人口与劳动力资源等实际数量与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后,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突出,未来二十年里老年供养人口将急遽增加;与此同时,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不断递减,2013年开始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的绝对数量也出现减少,已进入负增长的历史性“拐点”。与此同期,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也从上世纪50年代初的40岁左右上升到2012年的74.83岁;而我国新增劳动力的人力资本投资年限却不断增加,劳动年龄人口初次参加工作的年龄越来越晚。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消退加快和退休养老人员数量规模的扩大,使我国社会养老金支付的总额相应急遽增加,已经开始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行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以上种种情况都表明,我国现行退休的年龄标准与基本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趋势的要求,亟需对有关的制度进行改革和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情况,学术界早在上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对延长退休年龄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林义,1994)[1],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初步共识,并推动了相关政策的调整工作。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明确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然而从全社会层面看,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调整虽然已经成为定局,但其具体的实施方案却还有待深入研究。对于政府部门所提出的一些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初步的方案设想,由于涉及到不同个人、家庭与用人单位等的切身利益,引起相当多的人们的强烈反响和激烈争论,从而对政策调整与制度改革形成了障碍与阻力。因此,有必要从个人(如智力型劳动者、体力型劳动者、低收入阶层、妇女与新生劳动力等)等利益主体的意愿及行为角度,认真探讨这一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所带来的影响与效应。
可以发现,在按照最终将与国际标准接轨为目标的我国退休制度改革中,由于女职工的现行退休年龄与国际通行标准差距太大;而女性的预期寿命又普遍高于男性,所以女职工成为延长退休年龄政策调整的主要对象人群。制度的改革无疑将使女性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限大大增加(一般延长时间达到10~15年),导致对女性劳动者的原来的生命周期的时间安排惯性所带来的冲击尤为明显。因此,女职工在对待延迟退休问题上的反应程度明显要比男性劳动者强烈。据上海市统计局2014年3月6日发布的对该市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反映,在被调查的市民中有62.2%的表示不同意男女职工同龄退休;有49.1%的认为女性在55岁退休比较合适;其中有94.1%的被调查的女性市民认为女性在55岁及以下年龄退休比较合适。在被调查的人员中,中低收入的女性市民(月收入在8000元以下)比高收入的女性市民更不赞成男女职工同龄退休。这些女性市民的意愿诉求显然是针对延长退休年龄政策可能对她们的利益产生的负面影响而作出的。这里,拟按照家庭劳动理论的视角,对企业女职工延长退休年龄后的生命周期时间配置变化,以及所带来的效应进行专门研究,从而取得对女职工退休意愿及其行为反应较为深刻的科学认识,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具体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延迟退休政策对女职工生命周期阶段的时间配置的影响分析
(一)延迟退休年龄对女职工的生命周期阶段时间配置的影响
1.延长退休年龄政策使女性职工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家庭劳动时间总量减少。从我国退休年龄政策调整对劳动者生命周期阶段时间利用的效应来看,无疑将导致大幅度地增加女职工的受制度约束的市场劳动时间(一般将增加10~15年左右,而男职工一般只增加5年),显著地减少女职工在生命周期第二阶段及第三阶段的家庭劳动时间数量。其变化情况可用图1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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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图1中,0—t4表示女职工的整个生命周期,其中t1和t2分别表示在实行延迟退休政策以前,女职工进入与退出市场劳动的年龄;t3则表示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女职工在延迟退休政策施行后退出劳动市场的年龄。t1—t2表示延迟退休前女职工的社会就业阶段,t1—t3表示延迟退休后女职工的社会就业阶段;相应地,t2—t4表示延迟退休前女职工的社会就业退出阶段,t3—t4表示延迟退休后女职工的社会就业退出阶段。而t2—t3表示延迟退休政策实施后女职工生命周期中市场劳动时间的延长部分,而市场劳动退出阶段的时间被缩短到t3~t4。
2.延长退休年龄政策对女职工退休后的家庭劳动时间产生“挤出”效应。在我国现阶段,由于人的生理特征、文化传统及家庭分工等原因,通常家庭中的已婚妇女比男人更多地从事家庭劳动,尤其是在市场劳动退出阶段,有的妇女从事家庭劳动的时间付出会进一步增加,从而为家庭的其他成员(配偶、老人和子女等)以及自己带来一定的效用和最终福利。而在实行延迟退休政策后,女职工的市场劳动时间被拉长到t1~t3,生命周期中的退休后的时间则被缩短为t3~t4。这种生命周期阶段时间配置的改变所产生的影响将从两个方面发生:一方面,延迟退休政策将直接拉长女职工的市场劳动时期,从而减少女职工作为家庭妇女的家庭劳动时间投入及其由此产生的收益所得;另一方面,随着女职工退休年龄提高、退出劳动市场的时间也较过去晚,导致一部分人可能因身体状况会相对较差,生理上难以适应一部分家庭劳动,从而也会减少其在退休后的家庭劳动时间的投入以及相应的非市场收益。
由于这种时间配置的变化出自于制度安排而不是家庭成员的自我调控行为,其产生主要是由于生命周期的市场劳动阶段的延长导致的阶段时间类型调整,所以不能够用主要基于市场工资率变化所引起的个人或家庭劳动供给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来加以理论解释。其效应是一种制度安排性质的劳动者终生市场劳动时间增加而导致劳动者终身家庭劳动时间减少的“挤出”效应。
(二)延迟退休政策对女职工影响的收益与成本分析
从广义的投资活动而言,劳动者对其整个生命周期中对能够产生效用与福利的有效劳动时间的成本性付出也是一种投资活动。其中每个人通过对市场劳动时间和非市场劳动时间的合理分配会得到不同形式的收益。由于延迟退休政策对女职工的有效时间分配带来较大的变化与效应影响,所以可以利用投资的收益与成本方法对其效应进行分析。这里,结合现实生活中多数普通企业女职工的时间利用情况,对延迟退休政策后女职工及其家庭可能的收益与成本变化及其效应分析如下:
从收益角度来讲,延迟退休政策实行之后,女职工及其家庭的收益主要表现为经济收益,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延长工作期间的劳动所得,可以用市场工资率来衡量,一般来讲,在达到新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女职工可以继续获得退休之前的工资收入与在职福利,在此期间还可能通过调资享有更高的工资率水平;二是由于社平工资的调整,女职工在延迟退休之后每月能多获得相对更高标准的养老金收入。不过由于女职工延迟退休后余命的缩短,这部分收益的总量是否增加具有不确定性和个体间的差异。
相对于女职工延迟退休后收益易计算的特点,其支付的成本(经济损失)则不大容易衡量,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现实生活角度出发,现在的女职工在其生命周期第三阶段即退休之后,会明显从事较退休以前更多的做饭、保洁等家务劳动;按照我国文化传统以及现阶段家庭结构特点,许多女职工在退休之后还往往会承担起照料孙辈子女及老人的责任。而目前年龄在50~60岁之间的退休妇女正好有精力与时间从事相关的家庭劳动。在延迟退休政策施行之后,这部分家庭劳动一般要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或减少闲暇时间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前者无疑会增加其接受有偿家政服务的经济支出。二是目前女职工退休之后,其业余生活丰富,会参加类似广场舞的健身活动,以提升其健康水平,一定程度上可减少其医疗费用支出。但是在延迟退休之后,这部分与闲暇结合的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则明显也会减少。三是女职工延迟退休后将使领取养老金的余命时间相对缩短,假定其预期寿命不变,则可能使其养老金实际所得较延迟退休以前有所减少。
三、对完善女职工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若干建议
在我国经济增长的人口红利逐步消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和人均预期寿命延长的基本经济社会背景下,延长退休年龄政策的调整无疑在总体上有助于增加社会财富和增进社会的总福利。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这一制度变迁很难做到以“帕累托改进”的方式推进,即可能在全社会总福利增进的同时,也可能会使一部分人群及其家庭的净福利出现损失。这里,无疑会有相当大比例的女职工会对原有的家庭劳动时间安排进行调整。这就要求我们在有关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市场劳动的供需平衡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合理的调控延长退休年龄的进度,使有关家庭或个人的福利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促进政策调整所带来的社会总福利实现最大化。
(一)实施渐进式的延退政策,选择好时机节点逐步推进,以减轻对传统生命周期时间安排的冲击及负面影响
延迟退休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但从根本上来讲,劳动力供给减少及老年抚养人口增加是决定改变现行退休政策的主要因素。因此,协调好延迟退休政策与人口年龄结构变化间的关系至关重要。鉴于我国在人口转变时期“人口红利”消退还有一个过程,应考虑在“人口红利”基本结束和劳动力市场供给总量“短缺”全面显现的前夕,才全面推行提高退体年龄制度(郭正模,张玮,2012)[5]。
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结构状况和变化趋势预测,我国在“十三五”阶段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还将维持,部分困难群体的就业压力也依然存在,因此,应当结合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变化的动态趋势,继续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逐步实施每年退几个月的“渐进式”的延迟退休政策。这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全社会的充分就业;另一方面也可以给广大职工延迟退休提供一个较长的心理与习惯等改变的缓冲期。
(二)实施分类型的企业女职工延迟退休方式,选择在女干部与技术人员阶层中首先实施
就退休意愿而言,在职工作的劳效比(市场劳动的相对收益率)具有重要的决策影响作用。调查表明,由于市场劳动的劳效比偏低,普通体力型的女职工往往愿意领取退休金而完全脱离市场劳动,从而享受更多的闲暇,以及增加一定的家庭劳动时间支付来改善生活质量。但是在女职工中,也有一部分妇女干部、中高层技术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较高,事业心强,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多属于非体力型。所以延迟退休政策给她们所带来的利益受损较小,甚至还可以带来其经济等收益的增加,所以可以将她们优先纳入女职工延迟退休的序列队伍考虑。就企事业和政府机关等用人单位而言,智力型女职工一般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存量,可以通过延长退休年龄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时她们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对身体条件也比较适应,退休年龄的延迟不会明显降低其正常的工作效率。
因此,在制定与推行面向女职工的延迟退休政策时,要把女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优先考虑,首先对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自愿选择的方式的延迟退休政策,允许55岁以上的女职工根据收入状况、健康状况和职业性质自主选择是否继续工作,对于身体不好、家庭负担确实很重的人员留下退出渠道,保证其真实意愿的实现。建议在“十三五”时期开始对企事业及公务员中的处级以上女干部及副高以上技术管理女职工实行延长退休的政策。待时机成熟时,再把延迟退休政策全面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一般女职工。
(三)对确有抚育幼儿、照顾老人等家庭劳动要求与责任的企业女职工实行包容性退休政策
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在一定意义上讲并不是对劳动者参与社会劳动时间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对领取社会养老金的年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对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类人群都没有对其参与市场劳动的强制约束力。基于我国的企业普通女职工具有在退休后会较广泛地从事家庭劳动的特点,不仅要求我们在制定与实施延迟退休政策时要考虑政策缓冲期,而且要充分保证延迟退休政策的灵活性。在目前家庭人口生育不足与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确实有许多家庭面临抚育幼儿和护理老人的负担问题,对这些家庭而言,他们更多的压力来自于从事家庭劳动的人手不足,以及对社会家政服务购买的经济支付能力不足。如果施行强制的“一刀切”的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势必直接挤占主要需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女职工的时间,给他们的家庭生活带来不便与经济困难。另外,如果部分女职工延长退休影响其隔代照顾孙辈的家庭劳动时间,则会降低青年女职工的市场劳动参与率,使其一部分已婚青年妇女退出市场劳动活动,而成为“全职妈妈”。在目前全面实行“二孩”生育政策后,部分青年劳动年龄人口退出市场劳动领域的问题将会凸显;加上目前许多家庭都有高龄老人在居家养老中需要照顾和护理,而退休初期阶段的女职工往往会承担相关的家庭劳动。但是延长退休政策实施后,则可能影响这些妇女的家庭劳动的承担,给有关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所以,有必要结合“二孩”政策实施与人口老龄化趋势,更全面、系统地评估延长退休政策对女性劳动力市场参与的多元影响或综合效应问题。
为推进女职工平稳实现退休年龄延迟的政策,应当采取一些特殊措施以减缓阻力与成本损失,以期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面向多种家庭条件的女职工,应当尽量使延迟退休政策具有弹性化。如允许一部分确有家庭劳动需求的女职工适当提前离岗,以使该类型家庭的一部分年轻女性劳动者摆脱抚养照料小孩的简单家庭劳动,而专心从事社会性的职业劳动;使一些家庭有需要照顾护理的失能的高龄老人得到退休子女的照顾。建议对于家庭劳动量大、家庭负担重而又有一定经济条件的的女职工实行包容性的特殊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当她们达到最基本的工龄期限后,可以按照本人意愿和申请,对其采取“离岗待退”的方式,允许回家从事家庭劳动与承担家庭责任,待她们的年龄达到新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后,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与领取应得的养老金。
参考文献:
[1]林义,关于我国退休制度的经济思考[J].当代财经,1994(1).
[2]D.霍夫曼,劳动力市场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89.
[3]J.明塞尔,劳动供给研究[M].张凤林等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4]肖经建,现代家庭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智慧出版有限公司1993.
[5]郭正模,张玮.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利益主体行为分析与政策设计[J].决策咨询通讯,2012(1).
作 者:郭正模,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孔令阳,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人口学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