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借贷业务的合同关系研究以及非法集资风险防范

2016-03-21 03:15:19王划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消费导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传统模式合同

王划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P2P借贷业务的合同关系研究以及非法集资风险防范

王划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摘 要:对于传统借贷业务来说,当前P2P借贷业务借助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已经形成趋势,然而对于这一创新业务并不能全部接受,需要审慎的评测它的优缺点,并通过与传统模式的对比,研究借贷双方合同关系以及如何规避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风险。

关键词:P2P借贷业务 传统模式 合同 风险与建议

一、P2P借贷业务模式介绍

P2P借贷,是指“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借贷,其典型业务模式为P2P公司作为居间方,为资金需求方和资金出借方提供信息中介和撮合业务,由借贷双方直接形成借贷关系,P2P公司不直接向交易双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简称为“传统模式”)。目前,一些P2P公司对于传统模式的P2P借贷进行了创新,即在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得到批准后,先由某特定个人向借款人放款,然后P2P公司将该贷款人的债权打包拆分成若干份额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简称为“创新模式”)。

二、P2P借贷业务中的合同关系与有效性问题

(一)关于居间合同

在P2P借贷业务中,P2P公司的作用主要是向借款人和贷款人(创新模式下为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提供居间服务。该居间服务关系主要受《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到第四百二十七条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调整。从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并没有法规明确此类居间服务属于特许经营范围或要求合同需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

(二)关于借贷合同

企业间以及企业与公民间

P2P借贷业务中,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至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此类合同关系有明确规定。因为借贷可能涉及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所以认定借贷关系有效与否,应当将其他金融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评判标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则无效。

另外,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借贷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关于经营贷款业务为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才生效。根据该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间的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贷款人未实际提供贷款的,则借款合同尚不生效,对各方无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债权转让合同

在P2P公司的创新模式下,债权转让人将其对借款人的债权(含本息和担保等)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讲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据此,创新模式下的P2P借贷关系也是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该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原借贷合同关系有效,且须向借款人发送通知后才对借款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P2P借贷业务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多年持续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此期间,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往往很难从现有的金融体制中获得所需资金,其中相当的数量便走上了非法集资的不归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 号,以下简称《解释》),非法集资指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鉴于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如何具体适用罪名存在疑问,《解释》列明了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七个罪名,分别是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鉴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复杂性,为便于实践把握,《解释》对非法集资概念的构成要件也予以了具体细化,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四个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P2P借贷业务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

根据前述对P2P借贷模式的解析可以发现,由于P2P公司不直接接纳资金,仅提供中间服务,似乎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然而,笔者认为,该类业务仍旧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来看,P2P借贷业务(尤其是创新模式)的确未经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且通常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许以一定的投资回报。初步来看,P2P借贷业务有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

具体来说,对照上文中《解释》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的七个罪名,P2P借贷业务可能会涉及到其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就前者而言,《解释》第三条第一、二款作出了说明,如果P2P借贷中自然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向30人以上借款的,单位借款人借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向150人以上借款的,则借款人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时,作为居间方的P2P公司可能构成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就后者而言,《解释》第六条作出了说明,如果P2P借贷在创新模式中借款人为公司企业,且拆分后的份额的购买人超过200人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总的来说,对于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P2P公司来说,单笔交易最高金额限制和资金出借人数上限是拓展业务必须遵守的红线,无论是传统模式还是创新

模式都没有例外。

四、结语

P2P借贷业务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从诞生之初便受到了金融市场的追捧,然而,其复杂多样的合同关系和存在形式对于法律监管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发展,投资者对于P2P的需求只增不减。相较于传统的以金融机构为中介的借贷模式,P2P借贷业务灵活性有余但是安全性相对缺失,毕竟没有传统银行柜台那样有一个规范完整的规章制度规定每一步流程,计量每一个风险点,从而最大限度的落实借贷业务主体意愿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传统借贷业务的有效运行,需要借款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抵押物作为资信证明,确保贷款方能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供资金。P2P业务是在虚拟平台上快速的进行,效率很高,但是由于缺少抵押物法律评测和法律证明的过程,因此在信用风险的控制上具有明显的缺陷,而风险控制的焦点也集中在这一方面。

P2P平台近期风险事件频发,集中于以下两点:首先,P2P平台“挂羊头卖狗肉”,比如宣称购买银行理财、国债等产品,实际却投资到高风险的产品上,难免存在资金错配的问题,并有导致本金亏损的可能性。其次,由于P2P向来高风险高收益,发展很快但是配套监管并没有到位,行业内鱼龙混杂、参差不齐,如果平台运营不善或者存在欺诈行为,投资者的资金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不过随着相关法律的跟进,监管法规的制定,P2P借贷业务乱象将会得到有效治理,未来相对规范的P2P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到,传统模式和创新模式的P2P借贷业务都有其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但单笔交易最高金额限制和资金出借人数上限是拓展业务必须遵守的红线,否则便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可以预见,在合理的监管和正确的引导下,P2P借贷市场会有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发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 号

[4]刘为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

[5]童德华.贺晓红.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界定——基于刑法技术性工具的合理性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02期

[6]彭冰.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J].中国法学.2008年04期

[7]李晶.非法集资刑事规制的不足与完善[J].金融法苑.201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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