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君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境外投资税收风险控制与防范探析
杨永君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摘 要:税收风险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的关键因素。本文针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面对的各种税务问题,提出了规避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企业 境外投资 税收风险 控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对外投资的规模、行业和方式都发生了明显变化。数据显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绝对数量迅速扩大。由于税收与企业经营投资密切相关,因此税收风险也贯穿于企业境外投资的全过程。从企业内部因素看,“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风险主要产生在事前对外投资决策环节、事中对外投资执行环节以及事后境外投资收益分配和回收环节等;从外部因素看,无论是居住国还是目的投资国的税收法律环境都在不断调整,增加了境外投资税法遵从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因此,有效识别和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是“走出去”企业能否成功实现海外投资目标的重要条件。
所谓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遵守税法规定或没有进行有效的筹划,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
(一)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模式所面对的税收问题不同
1.建立境外营销渠道投资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我国一些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建立了自己的国际营销机构,目的在于借此构建自己的境外销售渠道和网络,将产品直接销往境外市场。采用这种模式则应主要考虑关税、增值税等税收问题,以及可能发生的容易遭受国外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在内的各种贸易壁垒的限制。
2.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我国一些企业通过在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以企业自带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投资为主,经加工组装成制成品后就地销售或再出口到别的国家和地区,借此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采用这种模式则需要面对原产地规则和劳务发生地的问题,加工产品用自带原材料和零配件涉及原产地的确定及税收优惠待遇问题,所付劳务费涉及在劳务输入国的税收待遇问题。
3.境外资产并购投资模式。这种模式是指中方企业作为收购方购买境外目标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的运营资产,或收购其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实现对其进行控制或参股的投资行为。在该模式下,则要对整个资本利得税、股权投资增值产生的所得税等进行全面分析。
4.资源合作投资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我国一些大型能源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向境外资源开发方面进行的投资。如果是以该模式“走出去”的,则又要进行细分,若是产品分成合同的话,则要注意专项税制(如石油税制)的具体规定;若是采用公司制,则要遵照当地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按当地的法人治理结构来运作。
(二)企业境外投资在不同阶段面对的税收问题不同
在生产经营阶段,境外投资企业关注的主要是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既要关心投资国所得税税负,也要注意国内税收所涉及的境外所得的计算、亏损弥补、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外税款的抵扣、境外减免税的处理以及纳税申报等有关事宜。在股权转让阶段,境外投资企业所关注的是资本利得在投资国税负的高低,转让股权是否有限制政策以及取得资本利得汇回国内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问题。
(一)完善内控,避免决策体制缺失。企业决策层要积极重视税收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在“走出去”过程中,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确定税收风险关键控制点。在实际项目运作时,要统一业务部门和企业税务部门的沟通协作,税务部门应形成专门的“走出去”团队,参与企业战略决策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在对外投资的策划和执行阶段,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风险评估机制:事前要充分了解对方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律以及并购对象的详细情况,事中要结合战略目标和综合收益选择投资项目,事后要考虑如何从税务角度更好地营运公司以降低税收负担。
(二)加强对方国家税制和税收协定的分析利用。对目标投资国投资法律和税收法律的掌握是海外投资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影响该项投资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从跨国税收实践上看,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国家等不同类型国家的税制模式非常不同,而且还会进行不断调整,这都会明显影响到整个投资部署的税收负担。在对目标项目进行跨国投资之前,需要对目标投资国的投资环境和税制结构进行整体性分析。
(三)合理框定税务筹划的边界。税务筹划的定位是在服务企业整体投资战略目标的前提下,以合法和合理的筹划方式,实现企业投资方式和企业组织架构的优化,以降低整体税收负担。我国企业应该打破固有的思维模式,避免把在国内处理税收问题的习惯用在国外的税务问题处理上,同时应该认识到税务筹划并非单纯实现税负最低,而首先应是服务于整体投资目标,筹划的方案应该合法合理,全球利润的分割和定价应该与相应的功能和风险相匹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筹划目标。
(四)促进政府完善境外投资的税收保护制度。要扩大税收协定覆盖面。目前,我国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国家为135个,正式签署并生效的协定共计89个,其中有6 个协定缔约国不在核准国家名单之内,企业对这些国家投资将面临双重征税的巨大风险,因此国家应加快与这些国家谈签税收协定。与此同时,国内税法应在实体和程序上做好税收服务。实现“走出去”战略,在税收上不是要增加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更为重要的是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实现避免双重征税,减少税制上的不确定以减低税收风险。此外,提高对跨国争端的解决机制效率,增强相互协商救济程序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培养企业精英税务团队。对于大企业或经常“走出去”的企业,应组建一支固定的税收风险控制和筹划团队,团队的组成甚至包括全球子公司的相关税务人员,以利于项目决策和营运的税收规划;对于规模较小或不经常“走出去”的企业,应培养专职税务人员对“走出去”过程中税收知识的学习和消化能力,需要时还可借鉴知名会计中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等。
参考文献:
[1]霍军.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涉外税务.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