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公共政策研究

2016-03-20 05:47:06储敏伟奚晓雯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服务政策

储敏伟,奚晓雯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201209;上海财经大学,上海200433)

普惠金融虽有着较长的历史渊源,但其真正进入国际视野还是在2005年,联合国将其定义为“能够有效地并且全方位地来为社会上所有阶层、所有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体系”,强调了每一个人或企业在获得并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上应是平等的。

但从我国现实来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农村金融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已困扰我们多年,折射出我国金融体系的二元结构特点,即整个金融集中服务于中高端客户,而弱势群体和中小微企业往往被排斥在外,形成了金融服务在地域上即城乡、东西部地区之间,规模上即大小企业之间,收入水平上即富人穷人之间等多方面的二元结构。打破这种二元结构,让更完善的金融服务下沉到更广大的基层客户群体中,尊重每一个个体享受平等金融服务的权利,正是发展普惠金融的使命及意义所在。

政府作为普惠金融宏观层面的推进者,是普惠金融发展的导航,决定了其发展的方向和实现的路径。如何从政策上发挥政府之力、整合现有资源助推其步入成熟的发展轨道,既能真正实现让农民、中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都可以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而又正规的金融服务,又能维护普惠金融市场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正是本文的价值和研究意义所在。

一、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困境

(一)覆盖率不足——基础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尚未打通

拥有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设备是个人能够获得基础金融服务最基本的前提,因此对金融服务覆盖率的考察便是基于这两个基本要素的普及程度。根据2014年世界银行提供的全球普惠金融调查数据,金融机构账户覆盖率以15岁以上人口中拥有个人或集体金融机构账户的比率为指标,中国(香港及台湾地区除外)在2011年的该比率为63.8%,到2014年上升了逾15个百分点至78.9%,如表1所示。即截至2014年12月,中国15岁以上人口中,78.9%都拥有金融机构账户。将这一比率进行世界范围的横向比较,可发现无论是2011年还是2014年,中国在金融机构账户覆盖率上均处于领先水平,虽与高收入国家相比依旧存在较大差距,但在较高的增速下,与高收入国家的差距已从2011年的21个百分点缩小至11.7个百分点。

为反映账户覆盖水平在群体间的差距状况,对中国不同收入水平的群体以及农村地区群体进行了考察。对比发现,2011年低收入和农村地区两大群体的账户覆盖率远远低于中高收入群体,覆盖不均衡的问题突出。而到了2014年,低收入及农村地区群体的账户覆盖率均显著上升,达到70%以上,金融机构账户在不同群体间的覆盖水平差距已明显缩小。

表1 金融机构账户覆盖率(%)

硬件设备方面,ATM提供了日常所需最基础的金融服务,较银行网点而言,成本小且方便建设,故更易受到广泛推广。而ATM设备的普及程度,直接关系到百姓能否方便快捷地获得金融服务,是考察金融服务在硬件设备上是否得到跟进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样将中国的ATM覆盖水平进行国家间的横向比较,发现2011年在中国平均每10万人口使用30.3台ATM设备,低于所有国家的平均水平,且与中高收入国家、高收入国家相差甚大。2014年,ATM在我国的覆盖水平上升到平均每10万人口37.5台,已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仍与中高收入国家存在一定差距,与高收入国家的差距更大。

表2 ATM设备覆盖水平(台/10万人)

(二)可得性欠缺——城乡间、贫富间差距大

可得性主要考察的是金融机构的信贷可得性,因其对农户、小微企业的排斥性最强,是金融服务是否能够真正无差别地落到基层最为关键的考察项之一。通过观察不同收入水平国家15岁以上人口中各类形式的贷款人数占贷款总人数的比例,可对中国在信贷可得性上所处的水平有较为客观的评价。如表3所示,我国全部贷款中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比重从2011年的21.8%上升至2014年的26.8%,超过了所有国家的平均水平,但略低于中高收入国家中的占比,与高收入国家相比则差距较大。进一步分析资金的来源,可发现中国有超过70%的信贷资金是来自于家庭或朋友的借款,反映了在中国人们主要还是依靠家人或朋友等熟人网络筹集所需资金。相较而言,高收入国家的贷款来源非常均衡,信贷资金中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向家人朋友的借款所占比重均达到45%以上,剩余的一小部分为向民间私人借款。

将我国的信贷需求方进行一定的分类,则群体间信贷可得性的差距更为显著。2014年,低收入群体的信贷需求中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不增反降,从21.3%下降了近5个百分点至16.7%,在农村地区这一占比亦有小幅下降,只有中高收入群体的占比大幅增长了超过11个百分点。向家庭或朋友借款以及向民间私人借款的比重则呈现了完全相反的景象。尽管总体来看,向家庭或朋友借款的比重在2014年有所下降,向民间私人借款的比重也基本维持在3%的水平,但三年间在低收入群体中该两项的占比有明显上升,农村地区中向民间私人借款的比重亦有上升,而中高收入群体中的该两项占比则出现明显回落,说明从2011年到2014年,只有中高收入群体的贷款需求更多地通过金融机构的贷款得到了满足,低收入群体的贷款需求只有更多地依赖于非金融机构。

表3 各类贷款人数占比

(三)满意度较低——客户满意度问题集中

客户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可充分反映其服务质量水平。由于我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目前还是以银行为主,故以中国质量协会组织开展的银行业客户满意度测评作为参考依据。测评对象为业务活动区域和市场份额较大的15家银行,以13个样本城市中各家银行的个人客户为主要访问对象,按照营业厅服务、网上银行、理财、信用卡业务及总体满意度为主要调查内容,通过探测银行客户的预期质量、感知质量、感知价值,获得其满意度。城市选取方面事先已充分考虑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规模和地域分布,故测评结果可以基本反映出全国水平。

从历年的测评结果来看,个人客户对银行业服务的总体满意度评分有明显提高,尤其在2014年得分大幅上升。但与此同时,2014年度的银行业客户抱怨率却较2013年度大幅增长了15个百分点至40.8%,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客户反映营业厅等候时间过长,有8.4%的客户抱怨服务态度不佳,6.6%的客户抱怨银行业务办理速度慢①。而结合前几年造成客户不满意的因素,可发现等候时间过长、服务收费不合理、不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等几乎年年被提及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成为长期以来影响金融服务满意度的几大主因。

表4 银行业满意度测评

二、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公共政策“三支柱”构想

在普惠金融的推进和实现过程中,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普惠金融体系的特点,在宏观层面上,政府要给普惠金融提供一个可靠的政策环境,同时给予其清晰的定位,明确其在金融深化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中观层面上,政府需加大投入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在微观层面,在市场运行的具体业务中,政府则需保持绝对谨慎,防止过多的干预带来的市场机制扭曲[1]。即普惠金融的政策体系在整个普惠金融体系中处于宏观层面,同时它又服务于中观和微观层面。

图1 普惠金融的“三支柱”政策体系框架

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针对本文第一部分分析的普惠金融问题与发展障碍,政府有必要通过构建一个完整的普惠金融政策体系,以调整公共政策的供给范围,并从政策上弥补现有体制机制的缺失和理论观念的短板,形成普惠金融的“三支柱”政策体系。

(一)第一支柱:金融基础设施类政策

1.政府推动支付清算系统建设

支付清算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载体,直接决定了金融服务的走向。只有通过建设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偏远地区的金融硬件设施,才能将最为基础的金融服务带到群众身边。

政府是农村及偏远地区支付清算系统建设的主要推动力量。由于金融基础设备包括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在此类地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大而回报小,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并不愿大规模投入,故政府需充分发挥财政力量,通过政策引导适当机构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支付清算系统向农村地区延伸,提高支付清算服务的覆盖率,为个人支付以及小微企业的结算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政府引导对象可考虑为定位于农村金融的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由三类银行着重负责建设和维护深入农村及偏远地区的网点和自助设备,政府财政则予以成本上的补贴。而网络通信设备同样也需要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予以跟进建设,从而为更多的基础金融服务如网上支付的普及提供必不可少的支持。

2.自上而下的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改善全社会的信用环境,有利于大大减少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使金融服务能够在一个更为公开透明的环境中得到更为广泛的普及,从而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我国当前征信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此政府有必要主导信用体系的建设。具体路径上,可以采取以人民银行为主导,市场机构为补充,自上而下推进征信普及的实现方式。首先,央行需丰富自身的征信内容,通过与各公共部门诸如法院、工商、公安、教育部门等保持横向沟通,将更多有价值的信用信息纳入其征信系统;其他征信机构则根据自身能力补充更为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征信信息。其次,普及征信范围,重点关注信用信息缺失较为严重的农村地区个人及小微企业。对村镇个人,尝试建立信用村、信用镇的方式由地方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定期考评;对小微企业包括个体经营户,地方政府部门按信用信息披露标准敦促其完善必要的财务信息。最后,鼓励商业机构建立起成熟有效的信用评估系统,开发信用评估模型,应用信用评分技术提升信用评估的效率和准确性。

3.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前者能让广大群众认识到金融服务的重要性,消除偏远贫困地区对金融服务的误解,充分利用身边的金融服务,同时又有辨别简单金融风险的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后者则帮助消费者在面临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两项制度都需要政府推动制定与实施。其中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由监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在重点地区先行试点,逐步推开至全国范围。而金融知识的普及则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涉及到多部门的合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农村较为集中的地区,宜由地方政府成立专项金融知识教育小组,与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开展针对当地居民与小微企业关于金融常识、金融技能、金融业务、金融法律的定期培训交流。二是金融监管当局与教育部门协调合作,将金融基础知识教育纳入到义务教育范畴,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设计相对应的理论及实践课程,有助于整体提高下一代的金融素养。三是通过定期调研与普查,了解整体国民金融素养以及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间金融知识普及程度的差异,及时调整普及制度,提高普及效果。

(二)第二支柱:货币信贷服务类政策

货币信贷服务是普惠金融政策体系的核心,是判断普惠金融实现程度的关键,也是多年来困扰着大部分国家的难题。在国家建立健全基础金融建设的支持之上,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就体现在是否所有人群都能以合适的价格获得正规金融机构信贷,即平等的融资权利和与风险相匹配的融资价格。

在第二支柱的建设中,政府应在不影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对相关机构和业务的发展起引导作用,维护市场环境的规范性与完整性,其余则由市场决定,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而言,政府在第二支柱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巩固利率市场化环境

存在利率管制的金融市场下,贷款提供机构的定价范围有限,就会对风险较大而盈利空间小的小微企业、农村及低收入群体惜贷,使得这类群体并不能享受到利率管制下的政策红利,相反只能转向高利率的民间贷款机构。2013年7月央行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2015年10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的放开,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基本告一段落[2]。同样的,小额贷款公司这类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也可实现市场化定价。

取消对信贷市场的价格管制显然能更好地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而政府下一步的政策重点是如何通过间接方式维持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保障利率市场化机制的稳定。一方面,引导科学的利率定价,即鼓励各机构建立起动态的信用风险评级方法和基于此的风险定价机制,使各机构利率的制定是基于风险和成本的考量而不是纯粹的恶意竞争,有助于形成货币信贷市场的合理定价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扩大信贷机构融资渠道,增加资金供给。利率的定价除了决定于风险的大小,还取决于信贷资金的供给。农村及小微企业信贷市场上资金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在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下就会使得贷款利率居高不下,违背了普惠金融的惠民性。因此通过对小额信贷机构以及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增加支农再贷款和批发贷款的力度,补充贷款资金的供给,使小微企业、农村地区和贫困人口获得可负担的贷款资金。

2.发展政府再担保机制

我国传统的贷款方式基本以抵押贷款为主,而缺少必要抵押物的群体就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建立完善创新的担保机制不仅可以帮助面临此类问题的群体满足融资需求,同时由于在这一机制下信用风险能够得到分担与补偿,也使融资成本大大降低。

在具体构成上,要建立起多方参与、多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机制。引导多种担保机构提供各类形式的担保,包括一般商业性担保机构、政策性的支农担保机构和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以及会员制的互助联保协会等[3],丰富担保市场。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再担保体系。再担保机构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不与担保机构产生竞争,能为担保机构分担一部分风险,因此需在政府支持下开展。政府可通过设立地方融资担保基金,为当地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以鼓励担保机构为低收入个人、农村居民、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起到信用增进作用,从而帮助其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降低融资的成本。

3.扩大财政支持政策

目前在农村地区,财政部已形成了奖、补、税并行的三项优惠性政策。奖励政策为,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速超过15%的县域金融机构,则政府将按照增量部分的2%进行奖励;补贴政策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位于偏远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将可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进行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为,对金融机构发放小额农户贷款(10万以下)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按原应纳税所得额的90%计算应纳税收入,对其余县域以下的农村银行机构,则继续实行3%的优惠营业税率[4]。而在未来的政策方向上,一方面应扩大政策对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新型机构纳入优惠政策作用对象,帮助更多的参与机构降低成本压力,丰富普惠金融市场的参与机构;另一方面应扩大优惠范围,将目前针对涉农贷款的奖、补、税政策延伸至小微企业贷款,从而激发各类机构提供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三)第三支柱:金融服务创新类政策

1.政府参与的多层次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生产的高投入、农业产出的不确定性都要求在农村地区建立起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制度来分散农业风险。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是对农村金融的重要补充,顺应了普惠金融的发展理念。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存在保险品种少、覆盖率低、保额低、损失补偿率低的问题。在农业保险的推进建设上,首先应鼓励更多商业性农业保险进入市场,形成一定程度的市场竞争,开发多样化的农业保险产品。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商业保险公司除了给予现有的营业税减免外,还应加大政府补贴力度,使更多商业机构愿意深入贫困农村地区开展保险业务。其次针对农业风险特点,推出巨灾保险项目,地方政府与保险机构可联合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减轻商业保险机构负担[5]。最后建立起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机构,实现农业风险的二次分散。

2.规范互联网金融建设

市场主导,政府担任市场的规范者应是互联网金融建设的特征。对于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新概念、新模式,政府需第一时间判别其合法性与潜在风险,确实有能力为金融市场提供有效服务的,根据业务本质特点明确其身份定位并将其纳入对应的监管框架或制定新的监管细则,对于扰乱金融市场格局的模式则第一时间将其清除,确保每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出现都符合一定的准入标准和行业规范。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下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才能有效避免风险,充分发挥其对普惠金融发展的红利作用。

3.鼓励引导市场融资渠道

多样化的融资方式、多渠道的融资模式能有效应对传统信贷市场的资金紧张,对于改善小微企业、农业生产地区融资难的困境也是可行途径。让更多的融资渠道得到落实,亦可推动普惠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针对小微企业和农业生产的特点,政府可协助大力推动三种创新的融资方式。一是租赁融资。对于从事生产的小微企业或农业生产人员而言,融资租赁操作灵活、成本适中、担保要求较低,非常适合小型生产者使用。二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发行审批手续便捷,资金用途灵活,准入低、效率高、费用低,亦是小微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三是供应链融资。即以整条供应链为融资对象,弱化了对单个企业的信用要求,能较好地满足处于上下游小微企业或农户的资金需求。这些创新融资方式都可以市场化形式开展,政府则予以引导、支持和规范,加深资金需求方对此类融资方式的认知,鼓励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推动此类融资模式,以及确保任何新型融资模式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

三、完善普惠金融政策的保障体系

除了建立起普惠金融政策体系的三大支柱,还需为政策体系加以保障,形成能够确保普惠金融的公共政策全面、准确、有效落地的政策保障体系。我们认为,这一政策保障体系应该包括监管机制、政策评估和法制建设三个方面。其中,监管机制能确保政策体系的安全、稳定、有效落实;政策评估机制则使政策落实的效果与偏差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反馈,以便及时做出灵活调整、更好地适应实际发展需要;法制建设则有利于将比较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普惠金融政策上升为法规层面,形成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普惠金融监管体系

由于普惠金融所涉及的机构种类繁多、机构规模差距甚大,因而有必要结合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共同力量,构建一个差异化的普惠金融监管体系。监管内容上,普惠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应考虑围绕普惠金融政策目标,为各类型机构搭建基本的监管框架,包括准入机制、信息披露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惩处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将政策对机构业务行为的干预降至最小。监管主体上,存款类机构由中央政府统一实施审慎监管。非存款类机构,可实施非审慎监管原则,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适度放开监管约束。另外,按照非存款类机构的业务规模与业务范围进一步分类,对业务规模小、提供本地金融服务的机构,可由地方政府予以监管,银监会普惠金融部进行宏观指导,既能根据地方特点提高监管的灵活有效性,又能减轻中央政府的监管负担。对于业务规模大或业务范围跨地域的机构,已超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范围,则还是交由上级中央政府进行监管。

(二)普惠金融政策评估机制

建立普惠金融政策评估机制,是对普惠金融政策体系运行效果、效益和效率的检验和反馈,是决定未来政策走向的重要依据,同样是普惠金融政策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政策评估机制得到充分反映,及时调整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政策项目,进而有利于保持政策体系的灵活性。

为保证政策评估机制的有效开展,首先需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普惠金融监测指标,包括能够科学反应普惠金融实现程度的测量维度和指数,实现对金融普惠性的客观评价。

其次需要全面收集反映普惠金融政策执行、政策效果的相关信息。这就要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开展监测,记录关键指标的变化过程。对普惠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应分地区、分人群将基本金融服务的提供情况上报对应监管机构。对需求方的金融服务获得情况与获得质量,由统计局定期开展金融服务普查,通过地方政府深入农村及偏远地区,了解当地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普及情况、当地居民与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程度和满足程度。统计局负责整合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数据,建立起国家级和地方级的普惠金融数据库,并予以更新、监测和评价。定期发布普惠金融统计年鉴,从而能够对全国及各地区的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有长期的追踪,为政策评估提供可靠依据。

再次,综合运用评估方法,基于监测信息,对普惠金融政策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客观反映政策实际效果。包括对收集到的评估信息进行筛选归纳,建立分析模型,并形成初步结论。

最后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普惠金融的实际情况,给出结论与政策建议。根据对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对现有政策或继续实施,或局部调整,或进行变革。调整或变革后的政策还需再一次地评估。

在这一保障机制的执行主体上,政策评估的监测环节由于涉及大量信息的收集和多部门沟通,宜由政府机构即统计局开展。除此之外政策评估既可由政府内部开展,也可由外部市场机构开展。政府内部机构因熟知政府的运作和管理,更容易辨别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细微不足,但其往往会倾向于维护现有政策,故其评估的独立客观性难以得到保证,而这正是外部市场机构所能避免的。因此政府在选择评估的执行主体时还应对二者的利弊进行权衡。

(三)普惠金融法制建设

为保证普惠金融政策体系能发挥良好作用,需要加快普惠金融法制建设。从国内普惠金融发展的不足与障碍来看,尤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抓紧推进法制建设:

第一,从法律层面给普惠金融政策体系提供可靠的支持。应该将平等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写入普惠金融法律乃至金融的基本法,防止金融机构对弱势群体的歧视;调整现有的普惠金融各分支领域的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将其纳入普惠金融基本法律,提高其法律层次,明确各类机构作为普惠金融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加快完善普惠金融相关行业的法律文件,如《担保法》、《征信管理条例》等,使其能够与普惠金融法律相辅相成,及时跟进普惠金融发展进程,消除法律制度的空白。

第二,从法规上明确政府和市场(民间)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关系与边界,尤其要把握好政府在普惠金融政策中参与的范围。公共政策体系的构建、调整与运行显然离不开政府的参与,但应以宏观调控、引导和保障为主。在“三支柱”的政策框架中,政府需要重点介入的是第一支柱和保障体系建设,因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成本大、涉及的部门众多,不适宜商业金融机构主导承担,而政策保障体系属于制度层面的建设,必然也是政府的职责。第二支柱的货币信贷服务政策,从长期来看政府宜以适度参与的市场环境建设为主 ,而应避免对信贷与融资价格的直接干预,宜从成本和信用征信角度着手帮助资金需求方降低信贷利率。第三支柱的金融创新类政策,政府则需将政策重点进一步后移至市场的引导和监管,确保各类创新业务、新兴机构的合法合规而又不妨碍市场创新的动力。

第三,通过修订、完善相关法规,从法律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予以规范,尤其在两个方面需要突破。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依旧不清晰,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虽能提供贷款服务,但并不属于金融机构,故其税收还是按照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标准缴纳,不能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无法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用于冲抵当期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能享受到金融机构小额农户贷款的税收优惠,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税收成本过大。二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狭窄,对于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中规定其主要资金来源于三个渠道:股东的资本金、外界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融入资金,三种渠道的资金来源有限且可持续不强,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的发展难题。因此,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定位标准,创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途径,才能使其充分发挥在普惠金融中的推动作用。

注释:

① 中国质量协会,2015:《2014年度银行业客户满意度测评结果》,http://www.caq.org.cn/html/zyfw/xwzx/3147.html。

[1]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J].中国农村经济,2006,(8):70-73.

[2]王光宇.利率市场化完成最后一公里[J].银行家,2016,(1).

[3]陶凌云.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典型运作模式的比较及启示[J].征信,2014,32(7):62-65.

[4]杨筱.协力共建良好的县域金融环境[J].中国农村金融,2015,(11).

[5]刘萍萍,钟秋波.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困境及转型路径探析[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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