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本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缘

2016-03-20 17:53屈炳祥
当代经济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商品经济资本论马克思

屈炳祥

论《资本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缘

屈炳祥

(武汉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武汉43007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确定的历史阶段,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尤其是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与我国文化精髓的深度融合及其在我国社会发展现阶段的一种生动体现。所有这一切,马克思的《资本论》都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指导。从根本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资本论》中国化的丰硕成果。

资本论;科学社会主义;欧洲的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资本论》之间寻找渊源关系,似乎有些令人匪夷所思,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认真研读《资本论》全书,就会觉得这样提出问题一点也不奇怪。因为在《资本论》中,不仅蕴藏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丰富的理论资源,而且它还为我们构建这一理论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以下就是笔者对这一问题所作的尝试性研究,不当之处,敬请学界朋友批评指正。

一、《资本论》确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原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作了最一般的规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逻辑上来说,它首先是社会主义,具有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规定,然后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它的本质属性,“中国特色”是它的具体实现形式,或民族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这种一般与特殊、本质(或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结合与高度统一。《资本论》不论在一般或内容,还是特殊与形式方面,都为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思想指导与理论资源。

就一般或内容来说,《资本论》这样告诉人们:“让我们换一个方面,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那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1]96,97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社会主义所作的最经典也是最精彩的阐述。这里,尽管文字不多,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等根本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那什么是社会主义?所谓社会主义,从其制度或社会状态的意义来说,就是“自由人联合体”。这里所说的“自由人”,是指这样的一种人,这种人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束缚、雇佣劳动制的约束、社会上层的政治强制,甚至连自然对人的盲目统治都没有。一个完全由这种人联合起来组成的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社会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本质特征。

1.生产条件的社会公共所有,并以直接社会化形式应用于生产

生产条件的公共所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社会公共所有。其中,前者居于核心地位。这里所说的“公共所有”是指全社会劳动者以一律平等的身份与资格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在这里没有特权,没有例外,是真正的公平与合理。因而,这里的“公共所有”,不是人们所说的那种“共同所有”。因为所谓“共同所有”,它并不一定是指全社会劳动者以一律平等的身份与资格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它除了包含这种意思之外,还可能是一伙人或部分人(哪怕是成千上万、几十万,乃至更多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如合伙制企业与股份公司的那种情况;另外,即使是资本主义的所谓国家所有制也不能算是“公共所有”,如果把这些形式也当做“公共所有”,那么,就可能把它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混为一谈,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这是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它是社会主义诸本质特征中的核心要素。没有这一项,社会主义的其它几项本质规定就不能成立,因而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此格外重视。他们强调,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是共产党人“应当争取的唯一的主要目标。”[2]“因为凡是个人占有还存在的地方,公共占有就成为不可能。”[3]572另外,他们甚至还把自己的全部理论简单地概括为“消灭私有制”这样几个字。[4]480为此,他们提出:无产阶级一旦取得政权,就“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4]489同时,还要运用合作社这种形式将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引导到集体化道路,将他们的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3]573只有全社会的生产资料都实现了劳动者“公共所有”,社会主义才会有稳定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如此重视生产资料所有制,因为在任何社会状态下这都是一个关乎社会及其主体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马克思在《1844经济学哲学手稿》一书中就指出:“资本、地产和劳动三者的分离对工人说来是致命的。”[5]还指出:“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6]15关于这一点,莫说社会的统治阶级及其政要,即使是一些虔诚的宗教信徒也深信不疑。“英国高教会派宁愿饶恕对它的三十九个信条中的三十八个信条进行的攻击,而不饶恕对它的现金收入的三十九分之一进行的攻击。在今天,同批评传统的财产关系相比,无神论本身是一种很小的过失。”[1]10

既然如此,那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有什么理由不重视这个问题?所以,社会主义的第一个本质特征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公共所有。

社会主义除了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劳动力也是社会公共所有的。因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制的建立,使全体成员都成了社会平等的一员。他们在社会生产关系中,都具有同等的资格、地位与权力,同属于同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他们的劳动力虽然以其个体生命的存在为基础,但其生产和再生产(尤其是它的智力方面)的费用是由社会提供与承担的。所以,劳动力自然就不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而必然为社会所共有。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仅包括生产资料,而且还包括劳动力,它们都是全社会的财产,都为社会所有。

2.计划经济的实现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马克思在这里所指出的“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这就告诉我们,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是社会经济发展在任何社会状态下都必须遵循的一般规律。不过,在以往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它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在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下,它以满足直接消费需求的使用价值形式来实现;在商品经济社会,如资本主义社会,它就可以商品的价值形式来实现。而到了社会主义,它却破天荒地可以以“计划”的形式来实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全社会成员不论在个体、还是在其不同群体之间都实现了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不再有其经济利益的界线与差别。另外,人们对社会经济规律的科学认识与正确把握,以及由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之提供的先进技术手段等等,所有这些都为计划的实现奠定了现实基础。计划经济的实现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又一重要特征,也是人类在其发展史上的一次根本性飞跃。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仅经济是有计划发展的,而且在社会的政治、文化以及其他方面也如此。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把整个社会归结为由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作为狭义的社会,以下同。笔者语)四个方面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而这四个方面,它们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其中,经济决定政治、文化与社会,反过来,政治、文化与社会又与之相适应,并为之服务。这样,它们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在保持平衡与协调的基础上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马克思在著名的《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就如何使这四方面相互适应、协调发展,在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上作了说明。马克思在上面所说的这些不就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关系吗?不正是说明社会主义经济的有计划发展也要求、且决定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与之相适应、相协调吗?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口发展也一样,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做到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相协调。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分析与研究社会资本再生产时曾得出了如下的规律,用公式表示即:

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1)I(C+V+M)=IC+IIC和(2)II(C+V+M)=I(V+M)+II(V+M);在扩大再生产条件下:(3)I(C+c+V+v+M)=I(C+c)+II(C+c)和(4)II(C+c+V+v+M)=I(V+v +m/x)+II(V+v+m/x)。

在上述公式中,公式(1)和公式(3)向我们表面,第I部类(即生产生产资料的各部门)所生产的全部产品必须保证全社会投资与劳动就业对生产资料需求的满足。在一定时期,当社会生产资料的总价值或价格水平一定,并且同一时期劳动力的平均价值或价格也一定的情况下,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必然是一个相对确定的量。那么,整个社会生产资料的生产与供给必然要求劳动力的供给以及劳动人口的生产与再生产必须与之保持一致。

另外,公式(2)和公式(4)向我们揭示,第II部类(生产生活资料的各部门)所生产的全部产品必须保证全社会对生活资料需求的满足。这里,即包括劳动人口对生活资料的需求,也包括社会非生产劳动者对生活资料的需求。在一定时期,劳动力(包括非生产劳动者的劳动力在内)商品的价值或价格总是一个较为较稳定的量,那么,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必须与整个生活资料的生产与供给相适应与保持一致。在这里,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劳动力的维持与提高,而且还包括下一代劳动力的生产。所以,其中的V和m/x实际上不过就是表示全社会劳动人口的生产与再生产。

所以,不论从生产资料的生产与供给的角度,还是从生活资料的生产与供给的角度,社会生产,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都要求社会人口也要按一定的比例与之相适应。由此,这也就决定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口也必须做到有计划的增长。在这里,尽管没有具体准确的数学计算与推演,而只是一种并不耀眼的基本思想与大致原理。但是,在笔者看来,重要的并不是前者,而是后者。只要有这种基本思想和大致原理就足够了,这足可以说明问题。具体准确的数学计算与推演,是具体实践要解决的问题,不属于理论研究的范围,理论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提供基本原理和总的方法论原则。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3.生活资料的按劳分配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全社会共有,使任何人都不可能以对生产条件、尤其是对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而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因此,在这一社会条件下,生活资料的分配只能以劳动为标准来进行分配。马克思指出:“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个人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1]95,96这是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最经典的解释。后来,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他对此又作了更加明确的阐述,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所“通行的是商品等价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6]21

生活资料的按劳分配是人类历史上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次重大的革命性变革。它彻底否定了以往历史上存在过的人剥削人的不合理制度,实现了仅以劳动为尺子的唯一公平的分配制度;同时,它还承认劳动者因个人禀赋的差别所带来的劳动贡献与收入的不同,从而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平均主义;另外,它又仅仅以承认个人禀赋的差别所带来的劳动贡献与收入的不同为限,进而避免了可能产生的严重不公或两极分化。所以,按劳分配是一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既否定剥削、又确保公平,既承认差别、又避免分配不公,实现共同富裕的唯一合理的分配方式。坚持按劳分配,既能保障公平,又可实现效率,这是以往任何一种分配方式都无法比拟的。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不仅对按劳分配的制度或方式作了理论阐述,而且还对其实现方式作了说明。他指出:“在社会公有的生产中,货币资本不再存在了。社会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配给不同的生产部门。生产者也许会得到纸的凭证,以此从社会的消费品储备中,取走一个与他们的劳动时间相当的量。”不过,“这些凭证不是货币。”[7]在这里,马克思所考察的社会主义是完全成熟的社会主义,它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为全社会公共所有,人们的劳动都取得了直接社会劳动的形式,“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1]96,97不再需要以产品的商品或价值的形式来间接表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分配就可以一种“纸的证书”来实现,而无需像我们今天还要通过利用货币发工资的形式来完成。

此外,商品经济的消失与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等,这些也是社会主义的重要本质特征,由于笔者在前文已经涉及,所以,在此不再细述,敬请原谅。

上述诸点,就是《资本论》对社会主义所作的一般规定与科学抽象。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深厚且坚实可靠的理论资源,为之提供了基本内核与科学精髓。

二、《资本论》确立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这好像又是一个奇怪的命题。难道说马克思也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也有商品经济存在吗?笔者认为,确实如是。当然,马克思并没有直接说社会主义社会还会有商品经济,但是,我们从《资本论》的研究中,可以发现马克思有这样的思想。

首先,从马克思的科学方法论来看。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运用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抽象法。所谓抽象法,就是人们在研究经济现象与经济活动时,为了更好更准确地揭示其本质特征与运行发展规律,把那些与此无关和不甚相关的各种现象形态与非本质的因素予以排除,专注那些与其本质规定有关的主要关系与主要因素进行剖析的方法。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当时在研究与预测社会主义时也毫无例外地也运用了这一重要方法。正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所作的那些经典描述与笔者所作的解说,都属于这种抽象考察的结果,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或抽象的理论概括。因此,我们可以将它称之为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模式或理想模式。这种模式的社会主义只有当马克思所言的实现社会主义的一切条件完全具备或充分满足之后方可成为现实。所以,我们也可以将它称之为社会主义的成熟模式或最终模式。

作为一种理论或理想形态的社会主义,它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里或书本中,与现实社会还有很长的距离,决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否则,就会发生歧义,曲解马克思的本意,这就犹如人们对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发展总趋势而作的结论性表述所发生的误解一样。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如是说:“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1]874这一科学结论,之所以一直被误解,关键就在于人们未能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科学方法论。明明马克思所作的是一种理论抽象与概括,人们却偏偏把它当作具体的现实,明明马克思所说的是“就要”,而“就要”是将来时,人们却偏偏把它理解为“今天”,而“今天”是现在时。如此一来,人们就说“马克思主义不灵了。”所以,判断马克思有没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思想,不能仅仅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抽象理论出发,而必须面对现实,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

其次,从《资本论》为我们揭示的商品经济产生与存在的经济条件来看。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不仅考察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而且还考察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商品经济、尤其是原始社会后期公有制经济体之间的商品交换。通过这些考察,他发现,决定商品经济产生的根本前提并不是那种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是那个使生产者“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或“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关系”。在《资本论》中,他如是说:“使用物品可能成为交换价值(即商品。笔者语)的第一步,就是它作为非使用价值而存在,作为超过它的占有者的直接需要的使用价值量而存在。……为使这种让渡成为相互的让渡,人们只须默默地彼此当作那些可以被让渡的物的私有者(这里的‘私有者’并不是常人所理解的那种纯粹的自然人,而是接下来所说的‘彼此当作独立的人’,即包括原始共同体在内的所有的经济主体。笔者语),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然而这种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关系在原始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并不存在”,[1]106,107它只存在于原始社会不同的氏族或公社之间。于是,商品交换就是在这些共同体的尽头,或它们相互接触的边沿进行的。马克思指出:“产品交换是在不同的家庭、氏族、共同体互相接触的地方产生的,因为在文化的初期,以独立资格互相接触的不是个人,而是家庭、氏族等等。不同的共同体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这种自然的差别,在共同体互相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互相交换,从而使这些产品逐渐转化为商品。”[1]407可见,商品及其生产与交换首先出现于公有制经济主体之间,它并不以私有制的存在为前提。相反,私有制倒是要以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定发展前提。只有当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有了一定的发展,才会有私有制的产生。

既然如此,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各经济主体之间“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或“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关系”必然还会存在。这样,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什么理论上的障碍,而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另外,从马克思当年对未来社会主义所做的具体预测的情况来看。马克思从来没有把他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模式当作现实模式,以此来匡定社会,而是用现实来激活理论,把理论模式转化为现实。由此,当他面对现实时发现,不论是像英国那样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那些德国、法国比较落后的国家,都有实现社会主义的可能。不论在哪类国家实现,社会主义从诞生到成熟,都会有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历史过程,这其中会经过许多中间发展阶段。因而,不可能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十分完善、十分成熟。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它还没有变得十分完善与成熟之前,尤其是在它的初期阶段还会有许多的不完善与不成熟的地方。这些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就为商品经济的存在留下一定的现实性与可能。

如果社会主义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现,它会因为,生产资料全社会所有不可能立即实现而在一段时间内仍会有一定的非公有制经济存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曾指出: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在剥夺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时只能是就“一步一步地”来实现。恩格斯在谈到消灭私有制时也曾提出过12条具体措施,最后特别指出:“自然,所有这一切措施不能一下子都实行起来”。[4]368可见,即使在那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也不可能立即实现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另外,即使是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也不一定就能立即“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因为根据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共同研究,商品经济的消失只有在社会不仅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而且还必须同时“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的时候方可实现)。①这样,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仍将处于分离状态。

既然社会不可能立即实现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也不可能“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那么,这不正好说明那种“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或“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关系”会依然存在吗?这不也正好为商品经济的存在留下了必要的经济基础吗?可见,社会主义即使是在那些发达国家实现,然而在它的初创时期,商品经济的存在也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如果社会主义在资本主义发展较落后的国家实现,那么,那种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或“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关系”将更加充分,商品经济存在的经济基础将会更加深厚。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就曾以德国与法国的情况为例作了说明。事实是:

1.多种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第一,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指出,对城市的工厂主和农村的大土地所有者,无产阶级将利用政权的力量剥夺资本家的全部资本与大土地所有者的所有土地,使之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财产。当然,如果这些匪帮愿意的话,也不排除采用一些经济的办法如赎买的方式来实现这种剥夺。[3]585

第二,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同样明确指出,在农村,除了剥夺大土地所有者的全部财产外,对广大的农民则应当采取合作社的形式使之走向集体化道路,把他们的土地逐步变为劳动者的共同财产,即合作社全体成员的集体财产。

第三,一定条件下的个体所有制。马克思在1874年《巴枯宁〈国家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一文中谈到,在无产阶级帮助农民从土地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变时,只能采取“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的办法来实现,而绝不能采用“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等得罪农民的办法来解决。[8]另外,恩格斯在论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也曾指出,对小农的个体所有制不能采取暴力剥夺的方式,而只能采用合作社示范的方式来解决。如果他们不愿意,就“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3]582“要不然的话,我们就只得让他们去听天由命”[3]585这说明,农民个体所有制的存在将是一个确定无疑的事实。

此外,在一些落后国家实现社会主义以后,劳动将仍然是人们的一种谋生手段,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也将还是劳动者或其家庭的事情,所以在这里,除了一部分生产资料会保持个人所有之外,劳动力也必然还会是个人的一种私有财产。

2.多种形式的经营方式

经营方式,说到底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这种实现形式的具体选择要由社会生产力的一定水平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来决定。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预想及我们上面的阐述,社会主义一旦在落后国家实现,其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决定了社会必然会采取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或经营方式。

第一,“由整个社会来经营”属于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这种新的社会制度首先必须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经营权,而代之以所有这些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经营,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按照共同的计划、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9]237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言及所做的“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经营方式。

第二,将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告诉我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尤其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更是不可避免。马克思在考虑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时也是这样考虑的。他指出,在未来社会,生产资料,包括全部住宅、工厂和劳动工具等都将成为全社会劳动者的共同财产,社会将会有代价地把这些转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他的这一主张得到了恩格斯的赞同。恩格斯在谈到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时也指出:“我的建议要求把合作社是推行到现存的生产中去。正象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9]469还指出:“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9]470这种经营方式与我们今天的“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和“国家所有、个人经营”的经营方式有相同之处。

此外,除了上述两种形式之外,还有农民的“合作社的占有合作社的生产”[3]582等形式。在这里,一切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是合作社全体社员自己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分离。

上述可见,当社会主义在那些落后国家实现后,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或“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关系”不是更加充分?商品经济存在的经济基础不是更加深厚吗?因而,商品经济的存在也将是一个不用怀疑的现实。

最后,我们将上述诸点作一个概括,这就是:社会主义一旦从理论回到现实,不论是在那些发达国家,还是在落后国家,不得不面对多种形式的所有制及其经营方式,这样,社会主义就必然还是一种有着商品经济存在的社会。不过,这时的商品经济已经不是以往的那种商品经济,而是一种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差别基础上的商品经济,一种在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管理与监督下有序运行与发展的商品经济和为着不断满足全社会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商品经济。这是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所作的第二层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就是这样一种形式的社会主义。

三、《资本论》提出了相同的经济基础可以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的科学原理,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定内含提供了根本的方法论指导

西方哲人说,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中国智者说,物质不齐物之情也。这说的是世界上的事物纷繁复杂,千差万别,没有完全一样或相同这样的一个道理。自然界如此,人类社会也是一样。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指出:“这种从生产关系本身中生长出来的经济共同体的全部结构,从而这种共同体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上述(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笔者注)的经济形式上的。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隐蔽着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色彩差异”。[10]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这是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发展所作的一种规律性的科学总结,千真万确。它为我们研究社会,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为我们认识和确立这一理论具有极为重要的启迪作用。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的著述过程中曾悉心研究过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并且对中西方的发展情况做过对比。他发现,同是古代社会,其各个阶段的发展程度、更替时间的长短等在东西各方都不一样,并且就某一社会发展阶段,如奴隶社会,其具有标志性特征的要素在东西各方也有差异,如此等等。所以,他在研究社会主义时也一样坚持这一辩证观点与科学方法。他和恩格斯在当年就曾认为,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习惯与国民素质等诸因素发展的差别,在社会主义的实现途径与方式,以及社会改造等方面也会显示出不同的特点。如发展程度较高的英国最有可能以和平的方式来赢得社会主义(当然必须以充分强大的革命暴力的存在为后盾),而在发展程度较低的德国、法国乃至一些东方国家就很难有这种可能,而只能用暴力的方式实现这种革命转变。另外,在社会改造方面,前一类国家实现这种改造可能比较简单容易,所花费的时间也会比较短;而在后一类国家则可能完全相反,不仅会费时长,而且遇到的问题也会比较多,解决起来也比较复杂。还有,不论是在哪一类国家,即使是实施同一些措施,但“在各个不同的国家里当然会是各不相同的。”[4]490同样,所有这些国家,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应该建立怎样的经济政治体制,也必然会有很多的差异。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对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

当年,马克思在给《新莱茵报》撰写的“政治经济评论”时就曾经明确地提出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和“欧洲的社会主义”的科学范畴,并将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作了比较。②当然,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中国的社会主义”还不是真正科学的社会主义,而是空想社会主义,因为它并没有摆脱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影响,仍然把“自由、平等、博爱”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但是,尽管如此,它仍然是社会主义的一种思想体系。因为它揭示了穷人与富人对立的客观事实,并且提出了“重新分配财产”和“完全消灭私有制”的要求。正是因为这一点,所以,马克思说它与“欧洲的社会主义”具有“共同之点”。这就“象中国哲学跟黑格尔哲学一样具有共同之点”似的。这就是说“中国的社会主义”和“欧洲的社会主义”具有一样的文化精髓,属于同一思想体系。

马克思的辩证法告诉我们,有共同点,就会有不同点。因为任一事物都包含着“同”于“不同”或共性与个性两个方面。它就是这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由此,马克思也暗示我们,“中国的社会主义”和“欧洲的社会主义”之间的不同之处同样在于“中国哲学跟黑格尔哲学”之间。笔者认为,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不论是“中国哲学”还是“欧洲哲学”不一定就是我们平常所理解的那种本来意义上的“哲学”,而应该理解为一种广义的“哲学”,即整个哲学社会科学。因此,“中国的社会主义”和“欧洲的社会主义”之间的区别就是双方文化精髓的区别。因为,文化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从一国的文化尤其是那种深入骨子里的精华部分更可以审视出它的经济、政治、社会、历史等各方面的真实情况,从而可以找出它与其它国家之间的根本不同之处或主要特点。所以,我们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必须突出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包括传统的、现代的,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几代人努力奋斗,用自己的理想、信念、智慧与鲜血凝结成的崇高精神品质与优良作风。

马克思关于“欧洲的社会主义”和“中国的社会主义”科学范畴的提出,将社会主义在以上所作的规定的基础上又作了更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使之达到了它的最后最完善的程度。我们今天所言所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这样一种意义上的社会主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尤其是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与我国文化精髓的深度融合及其在我国社会发展现阶段的一种生动体现。然而所有这一切,都是马克思的《资本论》从根本上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指导。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资本论》中国化的丰硕成果。

注释

①恩格斯的原文是:“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那时,一件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可以不必首先采用迂回的途径加以确定;日常的经验就直接显示出这件产品平均需要多少数量的社会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34页)。

②马克思在文中如是说:“这个国家(即中国.笔者语)据说已经接近灭亡,甚至面临暴力革命的威胁,但是,更糟糕的是,在造反的平民当中有人指出了一部分人贫穷和另一部分人富有的现象,要求重新分配财产,过去和现在一直要求完全消灭私有制。当居茨拉夫先生离开20年之后又回到文明人和欧洲人中间来的时候,他听到人们在谈论社会主义,于是问道:这是什么意思?别人向他解释以后,他便惊叫起来:‘这么说来,我岂不到哪儿也躲不开这个害人的学说了吗?这正是中国许多庶民近来所宣传的那一套啊!’虽然中国的社会主义跟欧洲的社会主义象中国哲学跟黑格尔哲学一样具有共同之点,但是,有一点仍然是令人欣慰的,即世界上最古老最巩固的帝国8年来在英国资产者的大批印花布的影响之下已经处于社会变革的前夕,而这次变革必将给这个国家的文明带来极其重要的结果。如果我们欧洲的反动分子不久的将来会逃奔亚洲,最后到达万里长城,到达最反动最保守的堡垒的大门,那末他们说不定就会看见这样的字样:中华共和国自由,平等,博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265-266页)。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90-49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6.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7]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97.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7.

[9]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1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94.

责任编辑:郑洪昌

F0-0

A

1005-2674(2016)04-016-09

2015-12-30

屈炳祥(1945-),男,湖北荆门人,武汉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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