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方
国际价值、技术进步与贸易利益
胡 方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通过建立和扩展马克思国际价值的理论模型,本文认为,在国际分工条件下,各国相互贸易会获得不同的贸易利益,其中一些国家的贸易利润除了来自于本国的剩余价值外,还来自于贸易对手国的剩余价值,而贸易对手国将失去一些剩余价值,遭受贸易损失。如果在相互贸易的过程中,某个国家出现技术进步,则与技术进步前相比,这个国家一般会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而另外一个国家是否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则依赖由一些参数形成的相关条件,在满足这种条件下会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但在不满足这种条件下会出现贸易损失。
国际价值;技术进步;贸易利益
马克思提出了关于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一般性理论,并基于这种理论,对国际分工、世界市场和国际经济关系等问题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见解。[1]在马克思之后,许多学者进一步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积累了大量的文献。
就目前掌握的文献来看,谢克、霍华德和金、久保新一等学者以马克思经济理论为基础,把整个世界经济作为研究对象,试图运用马克思研究国内经济的方法,研究整个世界经济的价值、剩余价值、生产价格等问题。[2][3][4]还有一些学者从国际经济关系的角度研究国际价值理论问题,其中重要成果是国际不平等交换理论。据中川信义等人的介绍,[5]国际不平等交换理论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一是伊曼纽尔(Arghiri Emmanuel)的“不平等交换论”;其二是阿明(Samir Amin)的“不平等交换”论以及“世界价值比国民价值优越”论;其三是帕卢瓦(Christan Palloix)的“不平等交换”论及“国际价值向世界生产价格的转移”论。对国际价值理论问题,我国学者也有许多研究,如朱奎、李翀、马艳和李真、胡方等。[6][7][8][9]
目前国内外对马克思国际价值理论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果,主要表现之一是形成了基本研究的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对国际价值与国际价格及其关系,剩余价值与贸易利益及其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不过,就笔者收集的文献来看,目前主要是针对理论框架进行研究,较少在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对一些具体问题,如技术进步、跨国生产和外包和不完全竞争等进行研究。
本文依据国际价值理论的基本理论框架,进一步扩展胡方等提出的关于国际价值理论的模型,纳入技术进步因素,分析技术进步对国际价值、贸易利益等的影响。[9]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节提出一个基于马克思国际价值基本思想与观点的简单的理论模型;第三节在这一理论模型的基础上,纳入技术进步因素,分析技术进步对国际价值与贸易利益等的影响;最后是结论。
假设世界由两个国家,即国家1和国家2组成。同时假设两个国家有两个生产部门,生产两种商品,即第1个部门生产商品1,第2个部门生产商品2。依据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定义和有关马克思经济学数理模型的研究成果,可用下列方程来表示商品的价值:
符号的具体含义如下:各符号的下标号表示生产部门,如λ1为第1个部门生产的的商品的价值,λ2为第2个部门生产的的商品的价值,α11是第1个部门生产一单位的第1种产品所需要的第1种产品的投入量,α21是第1个部门生产一单位的第1种产品所需要的第2种产品的投入量,α22是第2个部门生产一单位的第2种产品所需要的第1种产品的投入量,是第2个部门生产一单位的第2种产品所需要的第2种产品的投入量。同时,t1为第1个部门生产第1种产品所需要的直接劳动时间,t2为第2个部门生产第2种商品所需要的直接劳动时间。
在马克思经济学针对相关问题的分析中,常常假设第1种商品为生产资料或投资品,第2种商品是生活资料或消费品。同时假设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投资品和消费品都需要投入投资品和劳动,但不需要投入消费品。这样,两种商品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可简写为下列形式:λ1=α1λ1+t1,λ2=α2λ1+t2。其中,α1即是上述α11,α2是上述α12,其它相同。
在价值的基础上,依据中外学者关于马克思经济学数理模型的研究成果,可进一步确定剩余价值。假设两部门的劳动者以平均劳动获得消费品R1和R2,这样,第1个部门生产的剩余价值(记为m1)为:m1=t1(1-R1λ2)。同样,第2个部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记为m2)为:m2=t2(1-R2λ2)。
对于国家2,也可运用同样的方法对其价值和剩余价值等概念进行定义。以下,对国家2的相关概念及其变量,将用带有星号的符号来表示。其中两种商品的价值为剩余价值为
为了分析的简便,这里仅仅对完全分工条件下的国际价值问题进行分析。如果将本文的分析方式扩展到不完全专业化条件下的国际价值问题研究,也是可能的,只是数学计算方面更为复杂一些,其分析方式没有多大的变化。
在完全分工条件下,可假设国家1在第1种商品、国家2在第2种商品上具有比较优势,从而各国在各自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上进行专业化,并由此进行国际贸易。这样,在国际分工体系下,各国生产的商品的国别价值为:
显然,在这样定义的两个国家两种商品所组成经济体系中,国家1的第1种商品的价值方程式保持不变,这里重写为(3)式。国家2的第2种商品的价值方程式则为(4)式。在这种场合,国际1将进口国家2生产的第2种商品,即生活资料或消费品;国际2将进口国家1生产的第1种商品,即生产资料或投资品。这样,国家1的第1个部门的剩余价值的数量就由国家2生产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衡量,即变为:不过,国家2的第2个部门的剩余价值的方程式仍然为
在定义剩余价值概念后,可进一步定义利润。由于两个国家进行完全分工,各国仅仅生产一种商品,在两国组成的世界经济中,各种商品的国际价格也就是各国国内的价格,这里假设两种商品的价格各为这样,依据有关马克思经济学数理模型的研究成果,在两国两部门中,每一单位生产物的利润可定义为:
这里的基本问题是在上面定义的价值、剩余价值和利润等范畴的基础上,说明两国各自部门的利润与其剩余价值的关系,并由此分析两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分析的前提是价值与价格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市场价格的中心是价值,价值规律在经济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马克思的思想与观点,在下面的分析中,假设在国际经济中,价值规律成立并发挥作用。这样,在数量关系上,可假设价值与价格成比例,即设均为正值。将这种数量关系代入方程式(5)和(6)中,通过计算与整理,可得到下列各国所获得的利润与其剩余价值的关系式:
其中A=(b1-b2)λ1。对于价格与价值比值b1和b2来说,有三种基本关系,并可得到有关国际贸易利益的基本结论:(1)当b1=b2,即相对价格等于相对价值时,各国来自贸易的利润与其国内剩余价值成比例,不存在一国获得另外一国国内剩余价值的问题。即在这种场合,国际间不存在不等价交换。(2)当b1>b2,即相对价格大于相对价值时,由于A>0,从而国家1不仅获得本国的国内剩余价值,而且还从贸易中得到更多的利益,这种利益来自于相对价格不等于相对价值,即国际交换中转移来的利益;与此相对应,国家2则会出现贸易损失,不仅没有通过贸易获得额外的贸易利益,而且还失去一部分国内剩余,即国内剩余价值减去不等价交换所形成的损失。(3)当b1<b2,即相对价格小于相对价值时,由于A<0,结果国家1将在两国贸易中出现损失,而国家2将获得更多的利益。
在前面对商品价值的定义中,商品数量假定为1,由于投入的活劳动量为t1和t2,因而活劳动的劳动生产率为1/t1和1/t2。同时,第1种商品为生产资料或投资品,第2种商品是生活资料或消费品,且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投资品和消费品都需要投入投资品,这种投入由投入系数α1和α2来表示。一般来说,国家1和国家2的技术进步表现在投入系数的减少与劳动生产率的上升等方面,其中劳动生产率的上升表现为投入劳动量的下降。这样,对于国家1来说,技术进步可用的下降来表示,同样,对于国家2来说则可用的变化来表示。下面,我们对这几种不同场合下的技术进步进行分析。
首先假设国家1出现技术进步,而国家2保持原有的技术水平不变,由此分析在这种假设条件下,国家1的技术进步对国际价值、贸易利益等方面的影响。
在国家1出现技术进步的场合,对于产品价格来说,会形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现变化,变为,即形成新技术,但产品价格没有变化;另外一种是和出现变化的同时,产品价格也发生变化。下面主要分析第一种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技术进步的影响,而在商品价格对技术进步的结果进行调整后,就回复到以前的状态,其贸易利益与上节一致。
在出现技术进步且商品价格不变时,方程(3)、(4)、(5)、(6)变为下列形式:
显然,比较方程式(3)与方程式(9),由于技术进步表现为和的下降,从而有下列关系:同时,对第1个部门的剩余价值进行比较,其关系不定,但对于第2个部门的剩余价值,则有
假设在技术进步的条件下,价值与价格仍然成比例,即设b′1=p1/λ′1,b′2=p*2/λ*′2,且b′1和b′2均为正值。将这一假设代入方程式(11)和(12)中,通过同样方式的计算与整理,可得下列各国所获得的利润与其剩余价值的关系式:
和前面一样,对于价格与价值比值和来说,有三种基本关系。在这三种基本关系中,技术进步前后之不同场合,对应着不同的贸易利益得失:
(1)当b′1=b′2,即相对价格等于相对价值时,一方面,仍然可以得出技术进步发生前的基本结论,即在这种场合下,两国来自贸易的利润之比正好等于两国国内的剩余价值之比,国际间不存在不等价交换。另一方面,由于国家1的劳动生产率上升,国家1的贸易利益要大于技术进步前的贸易利益,即π′1≤π1。即由于国家1在出口商品部门中出现技术进步,本国所获得的利益大于技术进步前所获得的利益。这是因为,由于本国出现技术进步,本国的生产成本下降,其下降水平为a′1p1+t′1R1p*2,由于商品价格在技术进步发生后,还没有调整,仍然维持着以前较高的价格,因而国家1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与此同时,国家2也会受惠于国家1出现的技术进步,获得更多的利益,即有
(2)当b′1>b′2,即相对价格大于相对价值时,一方面,仍然可以得出技术进步发生前的基本结论,即由于A′>0,从而国家1在两国贸易中将获得更多的利益,即不仅获得本国的国内剩余价值,而且还从贸易中得到国际不等价交换所得到的利益;与此相应,国家2则会出现贸易损失,在两国贸易中,将会失去一部分国内剩余,即国内剩余价值减去不等价交换所形成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国家1出现技术进步,在b′1>b′2的场合,国家1将获得这种来自于技术进步的,比技术进步前更多的贸易利益,而国家2则依据一定的条件而出现贸易利益的得失状态。如果国家2会形成国内剩余价值的流出,出现比技术进步前更多的贸易损失。不过,如果国家2也会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即在这种场合,两个国家都会通过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最后,如果则国家2在贸易中只得到本国的剩余价值,既不获得额外的贸易利益,也不出现额外的贸易损失。
(3)当b′1<b′2,即相对价格大于相对价值时,一方面,仍然可以得出技术进步发生前的基本结论,即由于A′<0,结果国家1将在两国贸易中出现损失,而国家2将获得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b′2m′1-b2m1<(1-a1)A′,国家1会形成国内剩余价值的流出,出现比技术进步前更多的贸易损失。不过,如果b′2m′1-b2m1>(1-a1)A′,国家1也会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即在这种场合,两个国家都会通过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最后,如果b′2m′1-b2m1=(1-a1)A′,则国家1在贸易中只得到本国的剩余价值,既不获得额外的贸易利益,也不出现额外的贸易损失。不过,在这种极端情况下,两国可以不进行贸易,因为没有贸易利益,从而也就没有进行贸易的动力。
其次,假设国家2出现技术进步,而国家1保持原有的技术水平不变。这时,国家2的技术进步表现为劳动投入数量的下降,即从方程(3)、(4)、(5)、(6)可写为下列形式:
显然,变化的仅仅是(4)与(6)式,(3)与(5)式没有变化。这样,国家1的第1个部门的剩余价值的数量变为国家2的第2个部门的剩余价值的方程式变为:同时,对国家2出现技术进步前后的价值与剩余价值以及利润进行比较,可见,第1部门的价值没有变化,第2部门的价值减少;第1部门的剩余价值变大,第2部门的剩余价值变化不定;第1部门的利润没有变化,但为了与技术进步前进行比较,这里仍然记为,第2部门的利润发生变化,由于劳动投入数量下降,其利润上升。
假设在技术进步的条件下,价值与价格仍然成比例,即设b1=p1/λ1,b′2=p*2/λ*′2,且b1和b′2均为正值。将这一假设代入方程式(15)和(16)中,通过同样方式的计算与整理,可得下列各国所获得的利润与其剩余价值的关系式:
其中A′=(b1-b′2)λ′1,比较b1、b2和b1、b′2,可见:b1没有变化,而b′2>b2。
和前面一样,对于价格与价值比值和来说,有三种基本关系。在这三种基本关系中,技术进步前后之不同场合,对应着不同的贸易利益得失:
(1)当b1=b′2,即相对价格等于相对价值时,一方面,仍然可以得出技术进步发生前的基本结论,即在这种场合下,两国来自贸易的利润之比正好等于两国国内的剩余价值之比,国际间不存在不等价交换。另一方面,由于国家2的劳动生产率上升,国家1受惠于国家2出现的技术进步,其贸易利益要大于技术进步前的贸易利益,即π′1>π1。与此同时,国家2也获得更多的利益,即有这是因为,由于国家2出现技术进步,国家2的生产成本下降,其下降水平为由于商品价格在技术进步发生后,还没有调整,仍然维持着以前较高的价格,因而国家2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
(2)当b1>b2,即相对价格大于相对价值时,一方面,仍然可以得出技术进步发生前的基本结论,即由于A′>0,从而国家1在两国贸易中将获得更多的利益,即不仅获得本国的国内剩余价值,而且还从贸易中得到国际不等价交换所得到的利益;与此相应,国家2则会出现贸易损失,在两国贸易中,将会失去一部分国内剩余,即国内剩余价值减去不等价交换所形成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国家2出现技术进步,在b1>b2的场合,国家1将获得这种来自于技术进步的,比技术进步前更多的贸易利益,而国家2则依据一定的条件而出现贸易利益的得失状态。如果国家2会形成国内剩余价值的流出,出现比技术进步前更多的贸易损失。不过,如果国家2也会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即在这种场合,两个国家都会通过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一结论与国家1出现技术进步的情况略为不同,在国家出现技术进步的场合,国家1的技术进步会导致国家1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但国家2的技术进步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导致国家2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最后,如果则国家2在贸易中只得到本国的剩余价值,既不获得额外的贸易利益,也不出现额外的贸易损失。
(3)当b1<b′2,即相对价格大于相对价值时,一方面,仍然可以得出技术进步发生前的基本结论,即由于A′<0,结果国家1将在两国贸易中出现损失,而国家2将获得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b′2m′1-b2m1<(1-a1)A′,国家1会形成国内剩余价值的流出,出现比技术进步前更多的贸易损失。不过,如果b′2m′1-b2m1>(1-a1)A′,国家1也会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而在这种场合,国家2由于其技术进步会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也就是说在这种条件下,两个国家都会通过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最后,如果b′2m′1-b2m1>(1-a1)A′,则国家1在贸易中只得到本国的剩余价值,既不获得额外的贸易利益,也不出现额外的贸易损失。不过,在这种极端情况下,两国可以不进行贸易,因为没有贸易利益,从而也就没有进行贸易的动力。
本文的研究表明,在国际分工条件下,各国相互贸易会获得不同的贸易利益,其中一些国家的贸易利润除了来自于本国的剩余价值外,还来自于贸易对手国的剩余价值,而贸易对手国将失去一些剩余价值,遭受贸易损失。如果在相互贸易的过程中,某个国家出现技术进步,则与技术进步前相比,这个国家一般会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而另外一个国家是否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则依赖由一些参数形成的相关条件,在满足这种条件下会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但在不满足这种条件下会出现贸易损失。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约翰·希克斯(J.R.Hicks)[10]和保罗·萨缪尔逊(P.Samuelson)[11]等人从西方现代数理经济学的角度,针对技术进步与国际贸易利益的关系的研究结论相同(参看胡方)[12]。不过,其研究方法显然不同,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剩余价值与国际贸易利润的差异来分析国际贸易的得利和损失,侧重于生产和供给方面的分析;而在希克斯和萨缪尔逊那里,则是通过比较与国际贸易相关国家的效用水平来测量国际贸易的得利和损失,侧重于消费和需求方面的分析。
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政策含义,为了维护本国的剩余价值,或者进一步从外国手中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本国政府需要实施鼓励技术进步的经济政策。本文的分析表明,一国在出口产业中出现的技术进步一般有利于提高本国的贸易利益水平。而在外国出现技术进步时,本国的经济利益是否增加则会依据一定的条件而定。这也意味着,在外国出现技术进步时,本国需要针对外国技术进步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为增加本国经济利益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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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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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674(2016)04-025-06
2016-02-15
胡方(1960-),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