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平
范伟:未列入61人名单参加长征的粤籍中央红军战士
陈立平
【编前语】为纪念红军长征胜利60周年,1996年,《广东党史》杂志在第5期刊发了刘寒的《参加中央红军长征的粤籍人员》,确认“中央红军中,粤籍人员参加长征的有61人”。该文对粤籍红军长征史料作了开拓性的研究,成为当时广东史学界关于红军长征史料研究的一项较重要的成果。该文提出的“61人说”成为学术界普遍认可的结论。2011年,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5周年时,有学者在天涯、新浪等网站发表了关于“参加中央红军长征的广东籍人员名单”的博客,所列名单也是61人。
随着广东地方党史资料的挖掘以及研究的不断深入,参加中央红军长征的粤籍人员增加了新的成员。本期刊发的两篇文章分别论证了东莞籍的范伟和潮汕籍的王慰农参加了中央红军的长征。
我们相信,随着史料的挖掘和研究的深入,这个“61人说”的名单会不断扩大。
范伟,1906年7月29日生于广东省东莞县茶山圩(今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圩社区)一个清贫人家。1933年春,他参加国民革命军第十九路军。次年春,十九路军因在福州成立“福建人民政府”和通电全国抗日反蒋,遭到蒋介石调集15个嫡系师进攻而解体。范伟与十九路军部分人员毅然投奔中央苏区,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他被编入红一方面军第三军团(彭德怀为军团长)第五师十三团一营二连当战士。刚入伍,他就参加了中央红军第五次反“围剿”战斗。
1934年4月中旬,国民党军队集中优势兵力进攻中央苏区北大门广昌。中央红军主力经过18天血战,受到重大伤亡,广昌失守。10月初,国民党军队推进到中央苏区腹地。中央红军主力被迫实行战略转移。10月中旬,中共中央、中革军委率中央红军主力8.6万余人,踏上战略转移的征途,开始了著名的长征。范伟也随部队撤离中央苏区,加入长征的行列。
在长征途中,范伟参加过许多战斗,其中有著名的娄山关战斗和直罗镇战斗。
遵义会议后,在新的中央领导的指挥下,红军展开机动灵活的运动战,四次渡过赤水河,摆脱敌军的追堵拦截,取得了战略转移中具有决定意义的胜利。1935年2月18日至21日,红军二渡赤水,重入贵州。2月25日,彭德怀指挥红三军团全部的4个团向娄山关疾进。26日下午赶到娄山关,歼灭了娄山关驻敌,牢牢控制了关口。敌军随后反扑,战斗几经反复。红军浴血奋战,歼灭了娄山关和板桥一带敌军共4个团的大部分兵力。27日下午,红军直逼遵义城,又经过一夜激战,于2月28日凌晨占领遵义城。二渡赤水的一连串战斗,称为遵义战役,红军共歼敌两个师又八个团、俘敌3000余人,这是中央红军长征以来取得最大的一次胜利。在遵义战役中,范伟所在的第十三团,是第三军团的两个先锋团之一。范伟作战勇猛,在娄山关战斗中头部负伤。攻下遵义城不久,他的伤口还未痊愈,就随部队出发开始了新的征程。
红一方面军突破敌军防线后,巧渡金沙江,强渡大渡河,翻越大雪山,踏过水草地,历尽千辛万苦。尤其是爬雪山、过草地,红军经受了恶劣环境和饥寒交迫的考验。在艰难困苦面前,红军战士表现出高度的团结友爱精神,范伟常常把战友的枪支扛到自己的肩上,互相搀扶着前进。
1935年10月19日,红一方面军抵达陕甘根据地的吴起镇(今吴旗镇)。红一方面军在历时一年的艰苦转战中,长驱二万五千里,纵横11个省,粉碎数十万敌军的围追堵截,战胜无数艰难险阻,实现了空前的战略大转移,胜利完成了长征。范伟,作为中央红军的普通战士,一直坚持走完了长征全过程。
红一方面军到达陕北立即迎击国民党军队的“围剿”。11月20日至24日,在直罗镇取得了歼敌一个师又一个团的重大胜利。担任直罗镇主攻任务的是范伟所在的第十三团(此时已改编为红一方面军第一军团直属第十三团),范伟在这次战斗中头部再次负伤。直罗镇战斗的胜利,巩固了陕甘根据地,为中共中央把全国革命的大本营放在西北举行了奠基礼。
直罗镇战斗结束后,范伟担任中央红军陕北第一兵站医院警卫班班长。1936年2月,他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10月,红一方面军在甘肃境内与红二、四方面军会师,标志着中国工农红军胜利完成了举世闻名的长征。1937年2月,范伟担任中国工农红军前敌总指挥部特务团排长,负责总指挥部首长的安全。
全国抗战期间,范伟历任八路军总部特务团排长和连长、抗日军政大学一分校营长、冀鲁豫军区政治部直属大队大队长兼科长、八路军新四旅供给部军需科科长。他担任八路军总部特务团排长、连长两年多,专门负责朱德总司令和总部其他首长的警卫工作。
在全国解放战争中,范伟历任东北西满军区西满铁路局经理处处长、哈尔滨被服厂军事代表兼厂长、中南汉口军管会铁道办事处总务处长、衡阳铁路管理局总务处处长等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范伟先后担任广州铁路局总务处处长、局党委副书记和监委书记,铁道部广州铁路局视察专员等职务。1983年离休。1986年4月16日在广州逝世,终年80岁。
(作者系中共东莞市委党史研究室原主任、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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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3570(2016)-10-0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