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斐漾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广东 东莞 523808)
国外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邹斐漾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广东东莞523808)
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国外早就在这方面拥有优秀的经验。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在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仍存在不足。在全球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在吸取国外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成功经验,促进自身科技创新,科技进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
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创新研究的不断进步,各个国家越来越重视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规模化生产,以美国为例,美国早在1980年便通过了《拜杜法案》(Bay h-Do le Act,即1980年的《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这一法案不仅加快了美国科研成果的技术转移,也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我国在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这一块起步较晚,科研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较低,目前我国的科研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左右,并且真正实现了产业化的不足5%,而发达国家的科研成果转化率大约在80%左右,我们与之有较大差距。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科研成果转化,不仅推出了“星火计划”,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下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文件中指出要“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这一系列举措都说明我们国家已经把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放在国家发展的重要位置。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调要借改革创新的“东风”,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态势。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此种情况下,借鉴国外科研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成功经验,分析国内目前的情况及存在的不足,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措施便显得至关重要。
(一)立法完善
上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后,世界各国开始着重于为各个中小企业竞争提供一个公平的法治环境,为了推动企业创新,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美国最有有名是1980年的《拜杜法案》(Bay h-Do le Act即1980年的《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还有1980年颁布的《技术创新法》即《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这两个法案的颁布,使科研成果转化从零散归向集中,推动了美国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日本1998年公布的TLO法即《关于促进大学等的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的法律》,通过TOL机构使大学、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向企业转让,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英国政府在1965年颁布了《英国科学技术法》,1967年颁布了《发明开发法》,这些法律的出台,保障了英国科研成果转化渠道的畅通,同时也激发了高校、政府科研院所对专利转让等科研成果转化活动的热情。发达国家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为不但为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支撑,也健全了科研成果转化体系,推动国家科技创新科技进步,促进了自身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官产学研结合
纵观发达国家的科研成果转化模式,不得不注意到的是一种官产学研结合的模式,即产业、科研院所、政府三者之间的互相关系,产业的构成单元企业有强烈的创新需求,能捕捉市场动态和市场需求,大学和科研机构用其丰富的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设备进行研发,而政府作为资金和政策的调控者,不仅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创新保障和创新环境维护,也有能力承担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发达国家比较有名的官产学研结合是日本的TLO法,在该法律颁布后,日本各高校纷纷建立自己的TLO机构,在政府资金投入的支持下,专利数量不断增加,科研成果转化率得到很大提升。德国的史太白技术转移模式也十分典型,史太白是全球著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创立于1971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史太白已由一个州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成为国际化、全方位、综合性的技术转移网络,在全球16个国家设立了810个分中心,它主要是从各类型顾客的需求出发,从技术、商业到终端市场为顾客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而德国政府则给予税收优惠、拨款资助、政府采购服务等支持。官产学研结合模式真正做到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并轨运行,推动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和企业科技进步。
(三)广泛的资金投入
国外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成功经验表明,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国外投资金融渠道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政府投资。以澳洲为例,澳洲政府在1998-2002年期间拿出了10亿澳元资助企业创新项目,希望通过这项计划弥补研究开发让税政策的不足,解决研究项目的资金缺口,并且大力支持高风险高回报项目的研发和成果的转化。第二种是设立基金。加拿大1997-1998财政年度决定集资8亿加元设立创新基金,分为5年使用,由加拿大创新基金会负责运行,并且与企业自愿参与合作部门及各省政府的资金配套使用,除了资助科研项目,这笔基金还用于更新设备,确保研究手段走在前沿。第三种是税收政策。作为拉丁美洲第一经济大国,巴西政府除了加大政府投资之外,自90年代初开始,先后颁布法令规定对石油、电信和化工等重点部门用于科技创新的进口的先进设备和仪器免征进口税,如果这些企业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超过其利润的5%,用于资助科研单位的资金超过利润的2%,则可相应减免企业的所得税。在取得很大成效后,政府逐渐将这一政策运用要其他领域,推进企业创新浪潮。增加投入是发展科技创新的重要保证,多种投融资渠道既能避免政府独木难支的状况,又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提高国家竞争力。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2006年作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2008年下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科技发展的方向就是创新、创新、再创新,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创新之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在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不足: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颁布已久,但是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细则,导致一些政策制度较为混乱,不能与之形成配套的体系。此外,我国的专利制度也不够完善,专利申请费用较高,专利市场较为混乱,这些都制约着我国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发展。其次,科研成果与市场联系不紧密。现在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缺乏一个有效的评判标准,这导致技术研究与经济联系不够密切,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不能及时转化为市场上的前沿,有损研发人员的创新动力和创新积极性。最后,缺乏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且周期长的活动,对于我国的高校及科研机构来说,资金来源有限,主要由政府和企业进行资助,资助的力度不能满足需求,且企业也不愿意承担较大风险。
在全球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要提高我国的竞争力,走在时代前沿,必须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努力进行创新型国家建设。对此,我们可以在吸取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自主创新之路。
(一)完善立法
发达国家完善的科研成果转化法律政策体系对我国是一个很好的借鉴。美国的《拜杜法案》为美国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相关科研成果转化的法律还有《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等众多立法,这些立法畅通了科研技术转移的渠道,使美国的技术转移市场运作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基本性质的重要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已颁布许久,随后还进行了一系列修订,但还需在以下方面做出改善。1、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法律政策需形成一个体系。在科研成果转化的时间上我们需制定相关政策,争取缩短时间,加快科研成果转化的步伐,在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政策的制定上从全局出发,形成一个成果转化体系。2、建立一个规范的科研成果转化环境。政府需在尊重科研规律和市场规律的原则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科研成果转化的作用,正确处理好科技与市场与经济的关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创建一个和平、规范的科研成果转化环境。3、在国家现有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细则,解决我国较为薄弱的科研成果转化服务,加快科研成果转化的实施,强化企业在科研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科学技术进步。
(二)推进平台中心建设
促进科研与市场结合,发挥企业的作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建设创新型国家,平台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例如日本的TOL机构、美国的技术转移机构,这些机构为他们国家的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做出了很大贡献。对此,我们国家可以做出以下努力:1、设立为科研成果转化服务的中心。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综合性大学已经成立了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但是人员和专业性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水准,服务也相对单一,对此,我们应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检索、信息平台与评估等服务。2、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除了国家投资建设的研发平台之外,我们还应该鼓励支持民间机构建立开放性的应用研究平台,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支持、推广、示范等服务。3、建设专业型企业孵化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领域的发展特点,支持能为科研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型企业孵化器,聚集创新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实现技术转移与成果推广双赢。
(三)丰富资金渠道
发达国家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投资金融渠道类型较多,有政府投资、基金、税收等多种类型,这些成功的经验表明,积极开辟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是支持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有力支撑,我们可以吸取这些优秀的经验,将其转为己用。1、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的转化有重要作用。对于一些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让政府先购买,随着新产品的扩张,政府就可以功成身退,让市场机制取代政府资金。我国目前虽然对于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方面加大了资金投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远远不及。2、采取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为科研成果转化活动进行融资。税收优惠可以吸引国有、民营、私营、合资等企业投资,解决资金困难的难题,这些优惠政策也鼓励了各类企业积极创新,积极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3、设立以科研成果转化生产力为目标的投资基金,鼓励风险投资用在高校创新等方面的高水平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转化具有高水平、高风险、高回报、周期长的特点,欧美发达国家已经用事实证明,风险投资对于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组建风险投资创业基金,吸收民间的资金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我国来说也是值得借鉴的。
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对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都起到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全球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背景下,吸取国外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成功经验,不仅能提升我国行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科技进步,也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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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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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02X(2016)01-0104-04
2015-12-19
邹斐漾(1989-),女,湖南衡阳人,初级职称,研究方向:科研管理、高教研究。E-mail:286375147@qq.com.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2015年度东莞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东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现状、瓶颈与对策研究(2015504256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