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大 雷
(广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文笔之辨”原始
胡 大 雷
(广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梳理学术史,南北朝时“文笔之辨”具有韵无韵、公家私人、是否讲究技巧三大区别;“文笔”地位又随与中古政治、文化起伏升降。考察“文笔”原始形成期社会分工的不同,成为“文笔之辨”的逻辑起点。“笔”的原始义泛指书写制作,“文”的原始义为彩色交错,已有是否讲究技巧之区别。原始的“笔”,以“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笔书以为文”,其记载、书写为公家事务;而原始“文”则重在“情文”之类个人情感抒发,以“口出以为言”居多。“笔”以其公家事务的性质,最需要制定文体规则;而“文”以其抒发个人情怀,人各为事,规则多样。“笔”以公事往来实现传播,接受上也具有较大的强制性;“文”的接受重在情感,对接受者的身份、素质要求较高。“文笔”之“辨”的内容,在语言文字作品产生时就有展示,甚至更为丰富。
文笔之辨;原始 ;社会分工;文体规则;接受
人们对“文笔之辨”有一种印象,即以南朝宋颜延之的话为“文笔”的最早判断,史载颜延之回答宋文帝“尝问以诸子才能”而有“竣得臣笔,测得臣文”云云;又载刘劭“召延之示以檄文,问曰:‘此笔谁造?’延之曰:‘(颜)竣之笔也。’又问:‘何以知之?’曰:‘竣笔体,臣不容不识。’”[1]879-880颜延之并提出“笔之为体,言之文也;经典则言而非笔,传记则笔而非言”[2]1622。总括南北朝特有的“文笔之辨”的讨论,大致有以下三点对举:一指有韵无韵,范晔《狱中与诸甥侄书》说“手笔差易,文不拘韵故也”[3]1830,刘勰发表了“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的意见[2]1622。进而以文体不同区分“文笔”,隋人《文笔式》称“制作之道,唯笔与文”,“文”有诗、赋、铭、颂、箴、赞、吊、诔,“笔”有诏、策、移、檄、章、奏、书、启,“即而言之,韵者为文,非韵者为笔”。[4]474二是以范晔所云“吾思乃无定方,特能济难适轻重,所禀之分,犹当未尽。但多公家之言,少于事外远致,以此为恨,亦由无意于文名故也”[3]1830,称“笔”为“公家之言”,是实用性文字;称“事外远致”的诗、赋之类为“文”,是私人化情趣性文字。三是萧绎《金楼子·立言》的“文笔”区分:“至如不便为诗如阎纂,善为章奏如伯松,若此之流,泛谓之笔。吟咏风谣,流连哀思者,谓之文。……笔退则非谓成篇,进则不云取义,神其巧惠笔端而已。至如文者,惟须绮縠纷披,宫徵靡曼,唇吻遒会,情灵摇荡。”[5]966这是“放弃以体裁分文笔的旧说,开始以制作的技巧,重为文笔定标准”[6]555。
深入研究者又不限于南北朝时期对“文笔之辨”的考察言论,如有从“文笔之辨”的内涵来考察,阮元诸人把“文”视作孔子《文言》之“文”及《文选》之“文”,虽然不可全信,但扩大了“文笔之辨”讨论的视野;逯钦立从各种史料中所载“文笔”二字并举的实例考察“文笔”别目的开始时代,证“文笔说的起来,在东晋初年”;逯钦立又指出文体两分成为社会需求,他从汉、魏史家对前人文字制作的著录,考察出文笔分目的来由在于对“两类式”著录法的追求,即“用两个具有分类作用的字,来赅括所有体裁的制作”。[6]529,536又如以有韵无韵考察“文笔之辨”的兴起,郭英德称:“《后汉书》对传主所著各种问题的著录次序,一般先诗、赋、碑、诔、颂、铭、赞、箴等‘有韵之文’,后表、奏、论、议、令、教、策、书、记、檄、说等‘无韵之笔’,这一著录次序则表现出从汉末到刘宋区分文笔的文体辨析观念已趋于明朗。”[7]3阮元、逯钦立、郭英德等的研究给我们的启示在于,既要把“文笔之辨”放在特定的文学史阶段来考察,又要把“文笔之辨”放在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考察。
进而,人们又从政治地位、文化品位来讨论“文笔之辨”,认为两汉时期,“笔”体文字工作先以“政事”面目出现,曹丕时以“奏议、书论”为代表的“笔”体文字,进入“文章”序列,且位列“铭诔、诗赋”的“文”之前,这是“笔”的政治地位的极大提高。两晋时期,“文”为高门士族把持文化主流的身份象征,“笔”则为文案小吏之行为。南北朝时期,寒族士人多依靠“笔”体文字进入核心统治阶层,“笔”体文字的政治地位重新被世人关注,“笔”的文化品位有所提升,其原有特质如用典、典雅影响、扩张到“文”的撰作,又在声律、对仗、辞藻诸方面向“文”学习,骈体为“笔”确立了写作规范与审美趣味,“文”与“笔”最终在地位相当中达到更高层次的界限分明。[8]
“文”“笔”都指语言文字作品,语言文字作品在社会普及开来而构成文体之时,就有着不同的社会分工;“文”“笔”的社会分工不同,又蕴含着“文”“笔”制定文体规则的不同。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语言文字作品兴起的社会分工考察“文笔之辨”的原始起点。
“笔”的原始义泛指书写制作。《说文解字·聿部》:“聿,所以书也。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燕谓之弗。从聿一。凡聿之属皆从聿。笔,秦谓之笔,从聿竹。”[9]117《释名·释书契》:“笔,述也,述事而书之也。”[10]332“书,庶也,纪庶物也。亦言著之简纸,永不灭也。”[10]322“笔”就是所谓“书”,即写下来,故为制作。“口出以为言,笔书以为文”[11]420,这是语言文字作品两种表达方式。“笔书”是为了公家事务而被撰作出来的,《周易·系辞下》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12]87。《礼记·中庸》:“哀公问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郑玄注:“方,版也;策,简也。”正义:“言文王武王为政之道,皆布列在于方牍简策。”[13]1629就是说笔书者即“为政之道”。
《尚书》中的“笔书”者,如:祝书,古代祭祀神鬼或祖先的文辞,《尚书》载录的有执册而读者,《尚书·金縢》“史乃册祝曰”,“册祝”之“册”是文字书于简而编连诸简之谓,即以下“王执书以泣”之“书”。[14]196-197又,命书,《尚书·洛诰》“王命周公后,作册逸诰”[14]217,王国维《洛诰解》:“‘王命周公后’者,因烝祭告神,复于庙中以留守新邑之事册命周公,已面命而复册命者,重其事也。‘诰’,谓告天下。”[15]1500“册命”者,以册而命,“命”已书写在“册”。又,占兆书。《尚书·金縢》“乃卜三龟,一习吉。启籥见书,乃并是吉”,孔传:“开籥见,乃亦并是吉。”[14]196“书”即占兆书。又,刑书,《尚书·吕刑》“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14]250,“刑书”即刑法之书。又,官府记事的簿册或文书之类。祝书、命书、占兆书、刑书、文书的特点,一是《尚书》所言的“书用识哉”,此处的“书”为广义的记,即文书,顾颉刚、刘起釪称“用文书方式识其为非作歹之迹以儆之”[15]504;以文字的形式使其固定下来,不失本来面目,有些甚至要铸于金属以志永久。二是契约性,就刑书而言,《左传》所载叔向“诒子产书”中,叔向屡屡批评子产“铸刑书”而会出现的情况:“民知有辟”则“以征于书”,“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16]2043-2044;所谓“征于书”,即相信“刑书”的权威性与约束力。《尚书·召诰》:“周公乃朝用书,命庶殷侯、甸、男邦伯。厥既命殷庶,庶殷丕作。”既称“用书”,此“命”应该是书写下来的,伪孔传:“是时诸侯皆会,故周公乃昧爽以赋功属役,书命众殷侯、甸、男服之邦伯,使就功。”[14]211这是称“命”的物质存在方式。
《左传》中可以明确看出是“笔书”者有:志、书、载书(盟书)、简书、典策、史书、御书、礼书、教令之法、儒书、铭、策命、命书、赐命、勋策、勋劳书、赏书、赏策、诸侯之策、令龟(命龟)、刑书、书(信)、丹书、玺书、罪书、贷书、文书、牒等。这些“笔书”者,从用途来看可分为几种情况:或为历史的记载——史书一类;或为相互有所证明,如各种名称的盟书、君王的分封赏赐、借条、下达的命令等,这是现实中应用最多者;或为官府的文件,前代留下来的文件、登记簿册;或为占卦用书;或为公示出来大家共同遵守的文件,如礼书、刑书,或警示公布而用的罪书等;或为学问之书,如儒书;或为明确表达旨意,也是公事,如信函之类。《左传》所见“笔书”者多为“官”书。
《尚书·舜典》“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王肃注曰:“敷,陈;奏进也。诸侯四朝,各使陈进治理之言,明试其言以要其功,功成则赐车服以表显其能用。”[14]127“言”要被记下来,日后用以考察“其功”。先秦时,朝廷控制下属官员的说话不守信用,就要他们把言语写下来,即《韩非子·八经》所谓“言陈之日,必有策籍”[17]1001。官家文书必须写下来的愿望很强烈,刘勰《文心雕龙》:“书契断决以象《夬》。”[2]42“大舜云:‘书用识哉!’所以记时事也。……故书者,舒也。舒布其言,陈之简牍,取象于夬,贵在明决而已。”[2]918就是要把事情明明白白表述出来。
“口出”者不易保存,如属于“文”的诗,叶舒宪说:“周代以前只有甲骨文而无竹简帛书,所以一场殷周革命几乎使中国史前史和第一文明时代的诗歌‘全军覆没’。”[18]299后世,乐诗从“以声为用”到“以义为用”,就表示音乐的诗歌已经被作为文字的诗歌取代了;乐歌的音乐曲调可以靠口耳相传,但歌词如果不靠文字的记载,就容易佚失,《汉书·礼乐志》载:“汉兴,乐家有制氏,以雅乐声律世世在大乐官,但能纪其铿鎗鼓舞,而不能言其义。”[19]1043就是一例。对比之下,就功能与社会分工来讲,“文”口耳相传也可以了,成为“笔书”的愿望并不强烈。如诗,合乐而成,为“声文”;《毛诗序》称诗为“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20]637,诗又为“情文”。《文心雕龙·情采》称:“故立文之道,其理有三:一曰形文,五色是也;二曰声文,五音是也;三曰情文,五性是也。五色杂而成黼黻,五音比而成《韶》《夏》,五情发而为辞章,神理之数也。”[2]1151《荀子·正名》:“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21]244“性”的表现为“情”就文字作品来说,“声文”属外在的形式方面的,而“情文”则是属写作者个人的、内心的。因此,与“笔”相对的“文”,或出于个人的抒情达意。如诗,《毛诗序》称之为“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是个人行为而不是出于行政需求。诗又与公家的文字制作对举,所谓采诗就是说朝廷方面采集民间的、个体的创作,《汉书·食货志上》:“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19]1121“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大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子。”[19]1123《汉书·艺文志》:“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19]1708据笔者通检,《左传》中以“口出”的形式表达的文体有:诗、赋、谚、谣、歌、讴、诵、辞、噪,等。因为是“口出”,大都有韵,且多表达个人情怀。个人抒情达意也有诵美讥过功能,但这是后起之意,而“非初作讴歌”之时。郑玄《诗谱序》:“《虞书》曰:‘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诗之道放于此乎?”孔颖达《正义》曰:“谓诵美讥过之诗,其道始于此,非初作讴歌始于此也。”[22]262都论证了诗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这样的机能的。
“笔”作为“百官以治,万民以察”,为延续后代使用,就最需要格式类的文体规范。如《尚书·尧典》所载“命”中总述语“钦若昊天”,后代诏书“奉天承运”就是其延续;又如《尚书》多有“拜手稽首”,蔡邕《独断》言:“汉承秦法,群臣上书皆言昧死言。王莽盗位,慕古法,去‘昧死’曰‘稽首’。光武因而不改。朝臣曰稽首稽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23]5《尚书》中就有许多以“我闻”起首来发表见解的。如《洪范》有“箕子乃言曰:我闻在昔”云云[14]1146;《康诰》“我闻曰:‘怨不在大,亦不在小。’”[14]1313《酒诰》有两个“我闻惟曰”的连用;《多士》有“我闻曰:上帝引逸,有夏不适逸则”等[14]1512;《无逸》有两个“我闻”云云;《君奭》亦有“我闻”云云,等。这令人想起“上书”体中的“臣闻”格式。
先秦的王官政治,职官的职务撰作形成学术的专门化,其思想之发挥、意见之表达,是从属于专业职事的记录与叙说的。《荀子·荣辱》:“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父子相传,以持王公,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21]28职官所从事的“笔书以为文”是职业撰作,其内容与形式有明确的规定性,可以“不知其义”,但必须“谨守其数”。《吕氏春秋·察今》有这样的记载:“夫不敢议法者,众庶也;以死守者,有司也;因时变法者,贤主也。”[24]127《逸周书·大开武》载“淫文破典”、“淫权破故”,“典”、“故”即常法、旧法、先例之类。朱右曾言:“淫文,巧言深文,变乱旧章。”唐大沛言:“权谓权宜。”[25]283-284职官所守的这些“数”“典”“故”等,从文体学上讲,就是“笔”体的规则,必须有适当的延续性,不可随意有所变动。
《汉书·艺文志》中没有单为“笔”体文字立类,《文心雕龙·章表》解释说:“按《七略》、《艺文》,谣咏必录;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然阙而不纂者,乃各有故事,而布在职司也。”[2]830章奏这些实用公文,收录在朝廷有关职能部门。周勋初说:“考文体论的产生,是由研究朝廷公文格式开始的。汉末蔡邕著《独断》,就对天子下令群臣的策书、制书、诏书、戒书,群臣上天子的章、奏、表、驳等体裁进行了研究。”[26]180蔡邕《独断》专门研究公文,其中分公文文体为两大类,天子所用者“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及“凡群臣尚(上)书于天子者,有四名: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蔡邕《独断》:“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戒书,戒勅。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被勅文曰有诏勅某官,是为戒勅也。”[27]1-4等。这就是整体性的“笔”——“公家之文”的文体论的产生;“笔”的公家之文的性质,最需要形成文体规则。
“文”的规则的形成则曲折多变,如赋的文体规则的形成,或是多样化的,人各相异,《文心雕龙·诠赋》即言:
至如郑庄之赋“大隧”,士蒍之赋“狐裘”,结言短韵,词自己作,虽合赋体,明而未融。及灵均唱《骚》,始广声貌。然则赋也者,受命于诗人,拓宇于《楚辞》也。于是荀况《礼》《智》,宋玉《风》《钓》;爰锡名号,与《诗》画境,六义附庸,蔚成大国。遂客主以首引,极声貌以穷文。斯盖别《诗》之原始,命赋之厥初也。[2]274,277
赋有屈赋的骚体、荀赋体、宋玉赋体。
又如诗的规则,是从《诗经》中总结、概括出来,《周礼·春官·大师》称“六诗”,郑玄注:“风言贤圣治道之遗化也。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雅,正也,言今之正者,以为后世法。颂之言诵也,容也,诵今之德,广以美之。”[28]796《诗大序》言:“诗有六义焉”,孔颖达疏:“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非别有篇卷也。”[22]271规则是有了,但这种规则是《诗经》独有,这成为以《诗经》为代表的文学创作的精神和原则,对文体来说即等于停滞、封存,并不成为“诗”的通行规则。于是,对诗来说只讲究节奏、韵律,不强求其他规则,如三、五、六、七、八、九言的兴起,各有千秋。而对律诗的探讨,直到唐初方才告一段落。赋本来又有大赋、小赋之别;诗赋间又有以诗为赋、以赋为诗:沈约《八咏》,《玉台新咏》收录,当然视之为诗;《艺文类聚》则以赋录之;梁陈的赋,或如同诗。
章学诚《校雠通义·原道》论述公家之文的承袭:“理大物博,不可殚也,圣人为之立官分守,而文字亦从而纪焉。有官斯有法,故法具于官;有法斯有书,故官守其书;有书斯有学,故师传其学;有学斯有业,故弟子习其业。官守学业皆出于一,而天下以同文为治。”[29]1这就是“笔”,作为“官守学业”而承袭下来,故以“同文”为要。
“文”虽然也讲究追溯源头,所谓“原其飚流所始,莫不同祖《风》、《骚》”,但其发展路数各异,“徒以赏好异情,故意制相诡”[3]1778,以“朱蓝共妍,不相祖述”为要,所谓“习玩为理,事久则渎,在乎文章,弥患凡旧。若无新变,不能代雄”[30]908。
“笔”的接受,从上行来讲,是臣子上陈,君王必须接受以为处理政事;或下行,为君王、朝廷颁布的政府文件,不管同意不同意,必须阅读、必须接受。《左传·文公六年》言“告之训典”,杜预注:“训典,先王之书。”[6]1844“训典”,指先王典制之书,后泛指奉为典则的书籍,是必须接受的。
“文”的接受,则常常是接受者的自主行为,是一种情感行为。《淮南子·说林训》:“善举事者,若乘舟而悲歌,一人唱而千人和。”注:“言能得众人之心也。”[31]301李善注《西京赋》“发引和”曰:“言一人唱,余人和也。”[20]47是听者受到感染后的自愿行为。又如《尚书》称“诗”的接受:帝曰“命汝典乐,教胄子”,那么其中的“诗言志”,应该“是一个读者对‘被记录下来的东西’的读后感”[32],“应该是一种接受理论”[33]226,应该是接受者自主的认识。所以后世赋诗言志、著述引诗,可以不顾原义,以断章取义方法表达自己的意思。又如人们常常诟病的赋的讽谏,“赋者,将以风也,必推类而言,极丽靡之辞,闳侈钜衍,竞于使人不能加也,既乃归之于正,然览者已过矣。往时武帝好神仙,相如上《大人赋》欲以风,帝反缥缥有凌云之志”[19]3575。这就是因为“文”的接受是以“览者”为主体的,是所谓情感接受。所以曹植在《与杨德祖书》中曾提出某种对待作品的态度:
人各有好尚:兰茝荪蕙之芳,众人所好,而海畔有逐臭之夫;咸池六茎之发,众人所共乐,而墨翟有非之之论,岂可同哉?[20]597
如果这仅仅作为个人对作品的鉴赏,那么,这完全是无可非议的,鉴赏确实具有如此的个人性、直观性、情感性特点。所以刘勰在《文心雕龙·知音》中提出文学鉴赏的特点:
夫篇章杂沓,质文交加,知多偏好,人莫圆该。慷慨者逆声而击节,醞藉者见密而高蹈,浮慧者观绮而跃心,爱奇者闻诡而惊听,会己则嗟讽,异我则沮弃。[2]1847
对鉴赏者来说,多读作品当然可以提高自己的鉴赏能力,但只读少数作品也可以进入鉴赏;其次,鉴赏作品“会己则嗟讽,异我则沮弃”似乎是理所当然的;另外,鉴赏作品时有情感参与,正是鉴赏的特点,也是作者对读者的期望所在。
从上所述,“文笔之辨”的无韵有韵、公家之事与私人情怀、技巧高低三者,在文字作品产生之初就有所辨别。“文笔之辨”在文字及文字作品诞生之日起就是客观存在的议题,“文笔之辨”的主要问题已透露出端倪;而魏晋南北朝时的着重提出,只不过适应了文体学兴起的自觉罢了。其实,“笔”的政治地位早已奠立,所谓“国之典”而“藏在盟府,不可废也”[16]1951;“召伯盈逐王子朝,王子朝及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宫嚚奉周之典籍以奔楚”[16]2214,“典籍”的重要价值不言而喻。因此,“文笔之辨”相争的是各自的“文化”地位。另外,“文”的更大范畴的意义即为文采,“文”的原始义为彩色交错,亦指彩色交错的图形。《易·系辞下》:“物相杂,故曰文。”韩康伯注:“刚柔交错,玄黄错杂。”[12]90《释名·释言语》云:“文者,会集众彩以成锦绣,会集众字以成辞义,如文绣然也。”[10]171“文”作为文采,起始就是“文笔之辨”的关键问题,只是其在先秦时的表现并不明显,到汉代时才随着赋的兴起而被世人注重,至魏晋南北朝达到极致;于是,文采成为“文笔之辨”的主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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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阳欣]
The Origin of Discriminating Wen and Bi
HU Da-lei
(College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Guilin 541004, China)
Looking back the academic history, the discrimination of Wen and Bi in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has three distinctions: rhyme or without rhyme; public business or private affairs; stressing on skill or not; and its status changes along with politics and culture.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the discrimination originated from the social division of labor during its formation.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Bi refers to writing, Wen refers to interweaving colors, and it already differentiated in skill. The original Bi is for public business and Wen is mostly for expressing personal emotions. Therefore, style rules are in great need for Bi, and for Wen, the rules are variable. Bi spreads through official dealings, so its acceptability is mostly obligatory; while the acceptability of Wen lies in emotion, so there is a high requirement of personal identity and quality for its acceptor. The discrimination starts when there is language works.
discrimination of Wen and Bi; origin; social division of labor; style rules; acceptability
10.16088/j.issn.1001-6597.2016.04.012
2016-02-29
胡大雷(1950-),男,浙江宁海人,广西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I206.2
A
1001-6597(2016)04-00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