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磊
(安徽师范大学 政治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规则与公平: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逻辑起点
杨永磊
(安徽师范大学 政治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以规则与公平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逻辑起点,就是从与大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寝室公约”、“教室公约”、“班规校纪”等规则的制定、执行、监督等出发,立足于这些日常的公共生活、集体生活实践,学会正确处理个人偏好与公共生活、规则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公平的相对与绝对等关系,在规则的制定、执行、完善等各个环节和过程的实践中,感知、体验、认同、内化、践行规则与公平,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增强法治意识和观念。
规则;公平;大学生;法治教育;逻辑起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培育具备合格法治素养的现代公民。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生力军,理应成为当前法治教育的重要对象。然而,高校传统的法治教育模式,往往局限于从教育者的视角规定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目标、内容以及方式,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大学生作为接受主体的积极能动性。传统法治教育侧重于对法治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对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缺乏在法治生活中对其价值本质的感受与体验。
探究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规律,首先需要明确法治的价值本质即规则与公平。紧紧围绕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梳理规则与公平的价值内核及其相互关系,将有助于发掘规则与公平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独特作用。
(一)规则及其合理性要求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与社会、自然三者之间的关系愈加复杂化,为了实现三者之间的和谐共生与正向发展,必然需要相关规则对各方的关系进行必要的约束并使之动态平衡。“无规矩不成方圆”之类的俚语,不仅揭示了规则的重要性,还彰显出规则的普遍性。因而,规则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规则意识强调的是理性对人类自身欲望的有效控制以及合理疏导,从而使人的思想和行为不受自身情感和情境的干扰,做出最有价值的选择。与面子意识和人情意识相对立,规则意识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规则的合理性程度决定了其约束力的强与弱。只有当制定出的规则具有足够的合理性,人们才能够发至内心的理解,自觉的遵守和高度的认同。“任何的规则,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利益的协调,对利益进行重新的分配。”这就要求包括法治规则在内的各种规则,在其制定、执行、监督、保障和修订的各个环节必须体现参与主体的共同意志,并努力实现各方权益的协调与最大化。
(二)公平及其价值引领作用
关于公平内涵的历史演变,不仅伴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形成古今之别,还因地理环境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形成东西差异。中国古代的“不患寡而患不均”250,古希腊的“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148,体现出东西方古代先哲们从各自的社会实践经验出发,给出了各自对公平的独特解读。不同的社会形态对公平同样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公平的实质,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社会主义公平的本质特征与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相契合,主要表现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并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因而,对于公平内涵的理解,任何时候都没有唯一的标准模板,有的只是特定历史时期,与特定历史文化传统相承接,并符合特定时代实践发展需要的公平。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不能盲目崇拜西方的“应得原则”,放纵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另一方面也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脱离实际的追求“平均原则”。我们必须在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人们对公平的真实体验,提升公平的获得感;并大力发挥公平的价值引领作用,从而为社会的发展指明方向,以及人们积极性的发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三)规则与公平的辩证关系及其对法治教育的作用
从不同的维度,可以将规则细分为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普适性规则和特定性规则,强制性规则和劝导性规则,以及道德规则、管理规则与法治规则等;也可以将公平细分为程序公平与结果公平,相对公平与绝对公平,权利公平与机会公平等。通过梳理,不难发现规则与公平关系密切,不仅表现在规则与公平的共同本质特征皆为协调利益关系,实现和谐共生;还体现为公平是规则的补充和价值内核,而规则是公平的保障,公平是规则的内在精神,而规则是公平的外在表现。因此,只有一视同仁地严格执行规则,才能体现其内在的公平,也只有外在的具体明确的规则及其执行,才能保证公平落到实处。正确理解规则与公平及其相互关系,对于大学生法治教育发展规律的探索有着极大的启发意义,与此同时,两者的辩证关系也为深入理解当前法治的价值本质提供了最佳的着力点。紧紧抓住规则与公平这一法治教育的“切入点”和“牛鼻子”,才能使大学生法治教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对法治教育逻辑的解读可以有多种维度或视角,然而,不同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纯粹晦涩的理论论证,也不同于传统法治教育长期局限于传播者的视域内开展相关的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本文所指的大学生法治教育逻辑重点关注的是接受主体的可感知性、可理解性、认同性和践行性等实践逻辑。规则与公平是法治教育中易感知、可理解、认同度较高、便于践行的内容,同时,规则与公平又是法治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和价值蕴含。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逻辑环节及其相互关系
从接受者的视角审视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逻辑,法治意识与法治行为无疑是接受逻辑中最为重要的切入点,而法治意识又具体包含了法治知识、情感、意志和信念。对于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最终养成,究其根本离不开知、情、意、信、行任何一个环节,各环节之间同样有着紧密的关联。法治情感的培养,需要法治知识的合理性论证和法治行为的有效反馈;法治知识的深刻理解,则需要法治情感的驱动、法治意志的坚定和法治信念的坚守;法治意志与信念的形成,同样需要对一定法治知识的掌握与法治行为的验证等。因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接受逻辑是一个由内化于心到外化于行,再到内化于心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二)大学生法治教育中知识主义和组织主义的局限性
法治知识与法治组织作为法治教育的重要逻辑环节,一直以来都是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传统模式的主要抓手,以至于某种程度上陷入了知识主义和组织主义的误区当中。的确,学习法治知识是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过程中的必要条件,法治组织的有效运转也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大学生身心发展利益的重要保障。然而,如果过于迷信知识主义和组织主义在大学生法治教育中的作用,往往会造成一系列诸如形式主义、空谈说教、被动接收、乃至知与行的严重脱节等不良后果。
(三)从大学生的成长规律中审视法治教育的逻辑起点
传统依靠知识灌输的教育方式不仅违背了大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磨灭了大学生的自主意识和独创精神,也无法顺应我国社会转型、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对高校人才培养新的迫切要求。无论是大学生专业素质的培养还是综合素质的提升,从来都不是只有被动的接收,不仅外在知识的灌输最终需要受教育主体的自我整合与内化,而且相关学习动机的激发和教育效果的实现都需要受教育主体自发性的觉醒。因而,培养大学生健全的法治品质,必须立足于大学生易感知、易理解、易认同和易践行的规则与公平。将规则与公平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逻辑起点,不仅有助于贴近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实践,也契合了法治的价值本质,有利于促进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的形成。
近年来,我国高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愈加的完善,这不仅为大学生法治教育提供了丰富的教育资源和完备的制度保障,也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然而,规则与公平在大学生法治教育中面临的一系列现实困境,给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深入推进和大学生法治素养的进一步提升,造成了很大的障碍,需要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研究。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中规则与公平面临的困境
1.教育管理规则体系的不足和执行错位。在看到高校教育管理规则体系不断完善,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的是,相关规则距离学生越来越远,越来越脱离实际,越来越行政化、官僚化的趋向。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有二:一是对于体现党和国家重大教育方针政策的宏观规则,缺乏对规则的校本化整合和有效的宣传普及;二是对于紧紧围绕大学生日常学习与生活的微观规则,在规则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民主和学生的参与度。这就难免造成在校大学生在校纪、班规以及寝室公约等规则体系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由于大学生群体的意志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使得相关规则体系无法得到学生的深刻理解,进而削弱了其对规则体系的认同和践行的自觉性。
2.大学生公平素养和感受性较低。公平素养涉及到大学生对公平的认知、理解和价值评判,绝大多数的大学生都有着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追求。然而,大学生公平素养整体上仍然较低,当前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着两种比较突出的不良公平观,并日益趋于极端化。一种是有着浓厚的人情色彩,对公平的评判往往首先考虑的是人情关系的亲疏和小团体的利益。如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对于‘出现矛盾纠纷,找法院不如找关系’这一观点,选择‘非常赞同’的人数比例最低,为7.6%;选择‘比较赞同’的人数比例为16.6%;而选择‘说不清楚’的人数比例最高,为34.9%”89。另一种是以个人为中心,将个人权益作为评判公平的首要标准,信奉个人权益高于集体权益的价值理念。此外,相较于大学生对公平的较高期待而言,现实中相关领域公平的渐进式发展,容易导致大学生产生某种程度的失落感;加之缺乏对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完整认识和深入理解,使得部分大学生对发生在自身周围公平的点滴进步感受性较低。
3.规则与公平的教育功能缺失。规则与公平不仅是法治的基本形式和内在精神,更具有着法治教育的独特功能。长期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忽视了规则与公平应有的教育功能,或是简单的将规则视为学校、班级乃至寝室管理的工具,亦或是弱化了相关规则体系的公平价值导向。此外,割裂规则与公平的内在联系,同样也是导致其教育功能弱化甚至缺失的重要因素,没有体现公平的规则必然无法得到学生的理解和认同,而没有规则保障的公平往往沦为空洞的说教,这都制约了规则与公平教育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规则与公平困境的原因探析
1.传统“人治”思想的桎梏。作为拥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虽不断经历着社会的变革和时代的洗礼,传统“人治”思想或多或少的依然存留在很多国人思维的深处。尤其是在教育领域,“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189在彰显出我国尊师重教传统美德的同时,也容易导致教师在知识上的神圣权威异化为僵化的师道特权,这不仅有损教师应得的尊敬,更不利于适应学生主体意识和个性发展的时代要求。部分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者受“人治”思想的影响,使其缺乏服务学生的自觉意识;在制定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校纪、班规和寝室公约过程中,不愿意与学生深入交流和高度互动,甚至于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学生的合理诉求。
2.教育理念中规则导向与价值导向的竞争。我国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中长期以来都面临着,是以规则为导向还是以价值为导向的选择性问题。一方面,大学生群体基本已成年,拥有法律上的完全行为能力,理应对其所有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这也是以规则为导向的重要理论依据;另一方面,高校是育人的平台,传道、授业与解惑成为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因而,面对部分学生的失当行为,往往以训诫代替惩罚,以“重在教育”为由掩盖破坏规则的事实。此外,规则本身的不足和价值取向的多元,进一步导致广大师生陷入选择困境。加之教育价值的崇高性和历史发展的惯性,共同强化了师生对规则合理性和权威性的质疑,而弱化了规则内在的教育功能。
3.教育内容上个人取向与社会取向的竞争。受组织主义和高校管理行政化的影响,从规则的制定主体、出发点与立脚点,到公平的组织者、评判标准与保障措施,都大幅度的偏重于社会取向的价值诉求。诚然,对集体利益的维护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导向,也是大学生法治教育必须坚守的底线。然而,倘若以维护集体利益为借口而忽视对学生个体合理利益诉求的兼顾,不仅违背了集体主义的应有之义,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当前,体现大学生个人合法利益诉求规则的缺位,以及为求得校内、班内和寝室内部的表面和谐而异化公平现象的频发,都严重影响了学生对规则与公平的感受性和认同度。
4.大学生特有的身心发展特点。大学生群体正处于心理与智力的快速成长期,其情感日益复杂化,心理能量和知识体量不断增加,使得该群体具有很强可塑性的同时,成长过程中的烦恼也处于集中爆发期。一方面,伴随着大学生群体身体的逐渐成熟,其对自我意志表达的愿望不断高涨,但受制于心理的不够成熟,进而限制了其对规则与公平的全面认识和深入理解。另一方面,大学阶段知识的快速增长与阶段性不足并存,以及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以至于部分大学生在对待规则与公平时,容易陷入理想化和偏激化两种误区。
遵循大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法治教育规律,积极协调规则导向和价值导向,个人取向和社会取向之间的关系,是构成规则与公平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逻辑起点的应有之意,也为大学生法治教育开辟了新的视角。
(一)坚守主流导向,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核心内容,为大学生法治教育明确了价值导向,也为规则与公平提供了最为根本的准则。因而,规则的制定在贯彻党和国家重大教育方针政策的同时,还需要广大学生的积极参与,充分反映大学生群体的合理诉求。社会主义公平也是不同于传统的人情关系和西方的个人主义,而应是在集体主义原则下对全体学生共同利益的维护。
(二)革新教育理念,重视规则与公平的育人功能
发挥规则与公平的育人功能,首先需要破除规则工具化倾向和不合理的公平观,积极转变教育理念,努力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化。规则的制定应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还应大力推进规则的精细化与人性化,提升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可理解性,进而在兼顾规则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的同时,体现鲜明的教育导向。其中,规则的灵活性应属于规则本身的一部分,灵活性是指兼顾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实质仍是按规则办事,而不是掺杂了主观人为因素的规则弹性。此外,公平本身也是相对公平与绝对公平的统一体,绝对公平是相对于不公平、不够公平而言的发展着的更公平,而相对公平以及公平补偿机制是现实条件下可能实现的有限公平。准确理解和处理公平的绝对与相对的关系,有助于矫正大学生中存在的对公平的理想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情感与观念偏差。
(三)优化教育内容,提升规则意识与公平的易感性
大学生理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规则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只有当规则得到大学生群体的理解,学生群体和个体合理诉求得到体现和兼顾,法治教育中的规则方能真正深入人心,进而有助于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提升。公平体验的获得不仅涉及到正确公平观的树立和社会经验的积累,更重要的是围绕大学生日常学习与生活中相关规则的运用,是否有效的展现和维护了公平,这也是提升公平易感性的重要着力点。
(四)搭建实践平台,促进以规则与公平为起点的法治养成教育
大学生法治养成教育,不仅需要对相关规则与公平的理解、认同和内化于心,更需要对相关规则与公平的外化于行,这就要求充分发挥大学生法治教育“三个课堂”的联动作用,尤其是积极构建以班级、社团和寝室等为载体的法治养成教育实践平台。在“寝室公约”、“教室公约”、“班规校纪”等规则的制定、执行、监督、保障、修订的过程中,大力提升学生的参与度,进而让学生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中,逐渐学会正确处理个人偏好与公共生活、规则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公平的相对与绝对等关系。此外,正确对待相关负面事件同样可以成为法治教育的重要契机,首先应明确规则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而不是管制,因而应积极发挥规则在事前预防、事中挽救和事后严惩等教育的功能。
从接受者的视角审视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逻辑,规则与公平因其良好的可感知性、可理解性,较高的认同度和践行性,成为大学生法治教育必然的逻辑起点。规则与公平既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逻辑起点,也是这一教育的主线、中心和核心内容。紧紧抓住这一主线,有助于提升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成效,有助于切实促进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行为习惯,进而提升其法治综合素养,为“法治中国”时代培育更多富有建设性的现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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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乐程)
DOI:10.13585/j.cnki.gxfdyxk.2016.05.022
Rules and Fairness: Logical Start of College Legal Education
Yang Yonglei
(SchoolofPoliticalScience,AnhuiNormalUniversity,Wuhu,Anhui, 241000,China)
Taking rules and fairness as the logical start of college legal education means starting from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closely related to students' routine life such as "dorm conventions", "classroom conventions" and "school principles and class rules". Students need to balance personal preference with public life, see both the seriousness and the flexibility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reali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elative fairness and absolute fairness, so they can increase their legal awareness in the process of making, executing and perfecting rules and experiencing, identifying with, internalizing and practicing rules and fairness.
rules; fairness; college student; legal education; logical start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项目(2015cxsj099)
杨永磊(1990-),男,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10.13585/j.cnki.gxfdyxk.2016.05.021
G641
A
1674-5337(2016)05-00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