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达,秦 帅,申皓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当前侦查合成战中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姜 达,秦 帅,申皓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作为打击犯罪的一种新型工作模式,侦查合成战不仅仅是对各警种、部门乃至其他社会部门人力、物力的简单相加,还应当包括观念提升、队伍建设、机制保障、绩效考评等更高维度的内容。当前侦查合成战在思想认识、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侦查工作的开展。围绕此类问题开展破题。将有利于提升侦查工作效能,提升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
侦查合成战;机制;问题;对策
2014年底,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传达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侦工作,全面实行打击犯罪新机制的重要精神。打击犯罪新机制是相对于公安机关传统的工作模式和方法而言的,其本质是在研究掌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犯罪活动特点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打击犯罪新需要的工作体系,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刑事犯罪活动的精确打击、深度打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合成作战”是当前打击犯罪新机制的重要内容,而与“合成作战”这一名称略有不同的“合成战”,则是一种充分体现合成作战新机制的侦查工作模式。当前,侦查合成战存在着落实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围绕上述问题,全面优化和完善合成战中的理念、机制、形式、保障措施等内容,着力形成侦查合力,已成为当前刑事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议题。
(一)侦查合成战的概念
“合成”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物理学角度的解释,即“由部分组成整体”,另一种是化学角度的解释,即“通过化学反应使成分比较简单的物质变成成分复杂的物质”。通常情况下,侦查活动需要多种侦查资源与多种侦查力量的参与,这些资源和力量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借助一定的指挥体系、工作制度、组织机构,实现“1+1>2”的整体效益。侦查领域的“合成”兼具了物理和化学两方面的含义,其既需要部分组成整体的过程,又需要通过“量”的结合引起“质”的变化。因此,可以将侦查合成战定义为:在一定的指挥体系和工作制度下,各侦查主体汇集优势力量,融合优势资源,形成整体工作效益的一种侦查模式。
(二)侦查合成战的内容
我们通常所说的侦查合成战是由刑侦部门牵头,在刑科技、技侦、网侦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开展的侦查工作模式,实际上,这仅仅是狭义概念的侦查合成战,这个维度的侦查合成战,重在强调在侦查活动中对不同参与部门的有效组织和职责划分。新形势下,众多基础信息、科技手段、警务保障、社会资源等将最大限度向侦查办案工作集中,广义上的侦查合成战将不只是侦查主体对侦查力量和侦查资源的简单整合,侦查合成战将会包括情报信息上的合成、组织机构上的融合、协作机制上的完善等更高维度的内容。本文所论述的侦查合成是包括观念合成、队伍合成、业务合成、信息合成在内的广义上的合成。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随着我国社会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各种思想文化交锋碰撞,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叠加,刑事犯罪活动呈现出新特点,表现为犯罪随机化、犯罪动态化、犯罪职业化、犯罪组织化等方面,犯罪活动中人、财、物、信息、科技等要素较以往更加复杂多样,刑事案件的跨地域性、高科技性等特征迫切需要侦查机关打破传统侦查思维,凝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而与打击犯罪新需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前侦查工作中合成战的理念欠缺,大多数公安机关尚未树立“全国公安一盘棋”的思想,一些地方只重视侦办本地案件,不愿意侦办外地案件,有些地方只注重本地打击处理成绩,对外地的侦查协作请求懈怠、拖延,甚至不办;在侦办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高科技类型案件中,不注重协同银行、电信等部门开展侦查经营,不注重挖掘犯罪团伙成员,常常单打独斗、就案论案,较少进行积累式打击;在日常工作中,尚未形成“主动侦查、集中打击”的理念,使侦查工作仍停留在粗放型、涣散型的状态中,不能主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协作机制不健全
侦查合成战不是刑侦部门一家的事,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乃至社会各部门的共同参与,例如,技侦、网安等部门需要按照要求,在力量上、装备上、手段上做好实战准备,加强协同配合,科信、情报等部门要将掌握的信息向刑侦部门开放,实现共享,在这种情况下,良好的协作机制将是侦查资源汇聚、侦查信息流通和侦查职能融合的保障,是整个侦查合成战的前提。
当前,侦查合成战缺乏有效的侦查协作机制保障,常常导致“有需求,难推进”的处境。在指挥机制方面,参与侦查合成战的成员常包括科信、网安、技侦、情报等众多警种部门,既有省市级的警力参与,也有基层科所队的人员参与,一些侦查过程尚未实现扁平化的指挥,致使指挥信令在传达过程中需要通过众多层级、众多部门,情报信息失真、滞后,延误了侦查战机,指挥效果大大降低;在责任分工方面,由于缺乏良好的组织制度,合成战参与人员职责划分不明确,整个合成战队伍尚不能形成高效运作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情报信息共享方面,合成战中常缺乏有效的信息传输与共享机制,不同信息系统在信息收集、存储、检索中的格式和标准有所差异,信息传达渠道不畅通,信息孤岛广泛存在,情报信息很难实现共享,以至刑侦部门需要的信息无法获得,其他部门拥有的信息不愿共享,“瘸子办案”成为工作常态。
(三)考评机制不科学
刑侦工作中的绩效考评是指根据一定的考核标准,对侦查办案中的成本、程序、结果、效益等内容进行科学评价的过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有利于激发刑事侦查队伍的内在活力和竞争力,可以有效推动刑事侦查工作向着合法化、现代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当前,从公安部到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在侦查合成战方面进行了不断探索,推动了警务资源的整合。与此同时,在多警种、多部门、多地区警力资源及社会资源的融合下,也导致了各部门在交叉管理中的矛盾,工作绩效科学考评成为一道难题。当前侦查合成战中的考评机制呈现出以下问题:
第一,以办案单位为主体的考评机制削弱了其他警种参与办案的积极性。合成战一般由刑侦部门牵头开展,一起案件的破获与否,与刑侦部门的绩效牢牢挂钩,对其他参与部门来说不存在办案压力。同时,其他参与人员在办案中的工作成效难以在考核中得到重要体现,侦查员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侦查员个体参与办理其他部门案件的积极性、素质与能力没有被激活,处于应付状态。第二,侦查员之间职责与责任不分明影响了办案责任的落实。当前侦查合成战中呈现权力边界不分明的情况,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往往“混编”组成新的侦查队伍,在工作内容上与其他侦查人员并无不同,在责任分工上,也并无特别划分,这种“大锅饭”性质的合成实质上已流于形式,难以从根本上激发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潜力,难以发挥侦查合力。上述问题的核心是,侦查合成战没有建立起良性运行的考评制度,考评理念、标准滞后,责任难以落实。
(四)工作方式不适应
犯罪活动呈现出的动态化、组织化、智能化等新特点对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工作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打击犯罪新形势,侦查合成战在拓展侦查途径、融合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能等方面展现了不可替代的优势。然而实践中侦查合成战工作方式存在的问题,影响了侦查合成战的打击效果。
从侦查力量与犯罪行为对抗的角度分析,很多侵财类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涉及的地方甚至跨市、跨省,犯罪成员人数常常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当前的打击方式是仅仅由一个区县的刑警队或者派出所会同少量其他警种实施打击,力量单薄的侦查人员顺着犯罪嫌疑人轨迹全省追、全国追甚至向境外追,由几个侦查员对付庞大的犯罪集团、完整的犯罪链条,不仅仅疲于奔命,而且成效很低;从合成战开展的范围角度分析,“大案受重视,小案被忽视”的情况广泛存在,对于有影响力的大案,侦查机关往往能启动多警种同步上案机制,协同发挥侦查效果,然而对于盗抢骗等多发性的“小案”,网侦、技侦部门很难及时上案,大部分地区侵财案件,网侦、技侦部门及时上案率严重偏低,严重制约了对此类多发性案件的打击效果;从各地侦查机关对案件分散移送起诉的角度分析,侦查合成战受地方保护主义、陈旧绩效考核标准等因素的制约,其效果未能在更深的维度延伸,在合成作战中,各地仅能统筹本地警力,立足本地侦办案件,在侦办跨地区案件与系列案件中,各地公安机关未能形成统筹兼顾、顾全大局的工作方式,很多跨区域系列团伙案件的嫌疑人只交代现行的、本地的案件,而对以往和外地的案件则只字不提,对此,很多办案单位不愿也无力深挖,很多地方存在“案漏人,人漏罪”的情况,合成战的开展不彻底,案件深挖不到位,致使很多流窜、系列案件只能以单人、个案处理,分散起诉现象普遍,最终导致很多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
(一)树立合成作战的侦查思维
新的犯罪形势下,以往陈旧的打击犯罪方法和单兵作战的侦查方式将难以满足侦查破案的需要。当前,情报、技侦、网侦等各专业警种分工日益细化,审批手续日益严格,工作程序日益规范,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各警种协同行动合力的弱化,我们有必要从解决实际问题和统筹全局的角度出发,全面推行侦查合成战,不仅要统筹好公安机关内部的资源,还要运用好其他部门的资源。
在侦办跨区域系列案件方面,要注重多警种上案,注重对案件的侦查经营和异地侦查协作,树立“一盘棋”思想,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罪”;在侦办高科技新型犯罪方面,要努力吸收高科技技术和资源,弥补侦查机关的技术短板,借力科信、情报部门,寻找案件突破口,获取更多案件信息;在侦办涉众型经济犯罪方面,要注重同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的密切沟通,既要实现打击犯罪的目标,又要注重对受害群众的安抚工作,保证案件侦办的社会效果和整体效益;在合成战的开展范围上,既要在大要案件的侦破中给予重视,又要在盗、抢、骗等多发性的侵财类“小案”上下足功夫,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完善合成战中的相关机制
由于缺乏健全、科学的机制作保障,各地公安机关在侦查合成战的实践中出现了信息不畅、责任不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而且,大部分的侦查合成战是为了满足侦破大要案件的需要,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开展的应急型合成战,一旦案件告破,各警种、部门又会回到各自岗位,步入各自为战的老路。足以可见,机制保障是侦查合成战形成持久战斗力的前提,合成战只有在长效、稳定、科学的工作机制的保障下,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益。
第一,在队伍指挥与管理方面,侦查合成战往往涉及到众多警种、部门的参与,如果按照以往的方式实施逐级管理,会呈现出“金字塔型”的组织机构特点,即每一项工作任务或程序需要经过层层审批和指导,这无疑会降低侦查合成战的效率。因此,在侦查合成战中,应当实行扁平化的指挥机制,确保实战信息能够及时汇总,指挥信令能够有序传达。第二,在情报信息共享方面,应当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思维,打破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扭转侦查工作缺乏情报信息引导的被动局面。刑侦、技侦、网安等部门应当疏通信息传达渠道,减少合成战各方在情报信息上的不对称性,最终在情报信息共享方面建立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形成情报合力,为侦查破案服务。第三,在办案责任落实与奖惩方面,应打破“大锅饭”的考核模式,落实侦查合成战各方责任,从信息共享、保障措施、工作效果等多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和估量,对办案过程中相互配合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破案有功的各部门各警种都要进行奖励,对于敷衍塞责、走过场、乱推诿的部门、警种应该进行相应的惩罚,真正做到“干好干坏不一样,水平高低不一样”,实现“全警捆绑”情况下的科学考核。
(三)优化侦查合成战的开展形式
合成战是一种打击犯罪的新模式、新理念,资源融合与协同合作是形成合成战斗力的前提。换言之,合成战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采取何种形式将不同的人力、物力、信息资源有效融合。当前,各地在合成战方面不断创新,走出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新路子,促进了各地侦查效率的提升,如江苏苏州、河南潢川通过建立专业侦查队伍提高工作效能,四川成都通过构建合成作战室促进情报信息融合,山东邹平通过网内网外联动提高侦查战斗力。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大背景下,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地方在侦查合成战中的宝贵经验,促进本地侦查合成战的有效开展。
第一,加强专业合成侦查队伍建设。专业合成侦查队伍是在原有刑侦人员的基础上,融合技侦、网安等部门而成立的具有固定编制的侦查队伍,当前大多数侦查合成战都是在大要案件发生后临时开展,案件破获后,参战人员又会回到原来部门,工作状态又回到单打独斗的老路。建立专业的合成侦查队伍,有利于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常态化的合成战斗力。苏州市公安局是最早建立专业侦查合成队伍的公安机关,2010年,苏州市公安局在刑警支队下组建了合成侦查大队,在情报信息应用、侦查手段集成、业务流程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有力地推动了侦查合成机制顺畅运行和良性发展。
第二,拓展侦查合成战的参与主体。侦查合成战是对侦查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最大化汇聚,任何可以在侦查破案中发挥作用的人员都可以被合理利用。因此,广义上的侦查合成战,既应当包括侦查破案中常见的刑侦、网安、技侦、刑科技等部门,还应当包括治安、交管、法制等部门,如治安部门可以提供有关可疑人员在本辖区的活动动态等情况,交管部门可以研判嫌疑人在逃窜过程中的轨迹信息等。既应当包括公安机关内部警种的合成,还应当包括与其他机关或部门的合成,如公安机关与税务部门协作,可以及时发现有关嫌疑人脱逃税款或者经营缴税的情况。再如,公安机关与银行部门的协作,可以及时掌握涉案资金的流转情况。2014年4月,河南潢川县公安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刑侦、网侦、情报中心、治安、经侦、监管、禁毒、交管、法制、指挥中心、装财、通信、督察、城关派出所等各警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合成侦查作战领导小组,形成了全警种、常态化的工作模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缓解了当地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方面存在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财力紧张的局面。
第三,拓展侦查工作中的情报信息来源。在情报主导警务的语境下,侦查合成更多的是对情报信息的合成,情报信息的全面、真实与否,直接影响着侦查工作的成效。当前,各级公安机关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致使信息系统独立运作,各类数据资源独立存放,信息孤岛广泛存在。同时,大量的违法犯罪信息隐藏在社会资源中,而侦查机关未能有效利用好这类信息,严重制约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能力。因此,在侦查合成战中,应当尽可能打破信息壁垒,获取包括公安内部及外部的各类信息资源,经过筛选后为我所用。在情报信息整合运用方面,山东邹平公安走在前沿。近两年,邹平公安积极开展数据资源整合工作,最大限度地获取社会信息,将常规的公安内部资源(包括警情信息、实有人口信息、车辆信息等)、社会管理资源(包括社保、房产、供水供电用户信息等)、刑嫌人员数字身份信息(包括手机通讯录、电话号码等)三部分资源数据高度整合,通过购买、共享、交换等多种方式广泛采录各类社会信息(如计生、社保、工商、房管、供水、供电、供气等),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这些信息在侦查破案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邹平公安借此实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多轨联控、精确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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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Current Synthetic Investigation Warfare
Jiang Da,Qin Shuai,Shen Haozhong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
As a new work mode against crimes,synthetic investigation warfare is not a simple addition of all police forces,departments,and the manpower and material resources of other social sectors.It should also include awareness enhancement,team construction,mechanism guarantee,performance appraisal and other more sophisticated dimensions.In current synthetic investigation warfare,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cognition,work mechanism,and work methods,which restri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vestigation.Solving these problems will enhance the efficiency of investigation and promote public security agencies’ability to combat crimes.
synthetic investigation warfare;mechanism;problems;countermeasures
DF738
A
1671-5101(2016)02-0069-04
(责任编辑:陶政)
2016-01-20
姜达(1992-),男,山西太原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秦帅(1990-),男,山西临汾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申皓中(1996-),男,山西临汾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公安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