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设立特殊疾病监室的必要性探究

2016-03-19 08:19潘一帆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身患监区强制措施

潘一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看守所设立特殊疾病监室的必要性探究

潘一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在公安工作中,带有艾滋病、乙肝等各种严重疾病的嫌疑人成为了基层公安派出所监管面临的难题。在调查案情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往往因为看守所不愿意接受羁押而给派出所带来很大的负担,对公安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如加重警力负担,降低法律公信力,破坏群众安全感,影响民警工作积极性等。由于看守所等羁押机关的特殊性,由每个地市的看守所设立特殊疾病监室对其进行羁押比由派出所进行监管会对执法司法工作更有利。

严重疾病嫌疑人;羁押;特殊监室;警力合理使用

自我国1985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以来,截至10月底,报告现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已达49.7万例,死亡15.4万例。[1]同时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副理事长贾继东指出:“目前中国慢性乙肝受治人数为690万人,预计到2022年将达到920万人”。[2]在基层公安工作中经常需要面对身患乙肝或者艾滋病等各种患有严重疾病的嫌疑人。很多涉嫌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中,很多都有吸毒、嫖娼、同性恋或者卖淫等其他不良记录,所以感染艾滋病或者乙肝这样的传染病以及患上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实际上很多。他们当中很多并没有涉嫌重大犯罪,很多只是涉嫌吸毒、小额盗窃等治安事件或者并不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在对其进行案件侦查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由于当前大部分地区的看守所或拘留所没有专门为这些传染病嫌疑人设立特殊监室。看守所或拘留所往往会因为担心造成大面积感染或发生意外而不愿意羁押这些嫌疑人,重新把这些嫌疑人推给派出所进行监管,从而给本已不富足的基层警力造成极大压力。

对于这些患有传染病的嫌疑人,除了少数涉嫌重大犯罪的会被看守所羁押,而公安派出所往往警力不足,除了部分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需要暂时关押以便侦查案情直到移送检察院以外,很多没有涉嫌重大刑事犯罪的往往只能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放归社会。因为根据《看守所执法细则》的规定,看守所可以拒绝收押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一、基层公安派出所对传染病嫌疑人羁押的现状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传染性疾病的嫌疑人,除了变更强制措施外,部分案情复杂不能变更强制措施影响案件侦查而看守所不愿意接受的,往往由公安派出所短时间暂时予以监管以调查清楚案情。①根据《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而事实上除非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一般看守所不会收押有急性传染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嫌疑人,在必要时,有的大额盗窃案和其他一些案情复杂的在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期间往往由公安派出所先予以监管,同时进行案件侦查。在这类嫌疑人体检之后被看守所或者拘留所退回时,即便办理变更强制措施,也往往需要较长的审批时间,因为公安法制部门在对报上来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批时候,往往不会考虑嫌疑人是否患有疾病并且看守所是否会收押,往往只会对案情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上报的强制措施在法律上是否合理,因此即便认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段时间内也需要派出所对这类嫌疑人进行监管。

基层公安派出所的工作量大,警力相对不足,以s省j市的公安工作为例,该市的派出所本身需要以为数不多的警力处理本辖区直管的大量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以外,分局的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时,由于没有专门进行羁押和讯问的场所,往往会将涉案嫌疑人带至基层派出所进行讯问,其暂时看管、体检、信息采集等事务也全部交给基层派出所办理。而这些工作都非常费时,并且占用警力。以h所为例,该所的治安队共有正式民警3人,警务辅助人员6人,110值班人数也不多。这些警力在处理本辖区内的治安事件、刑事案件和被移送的群众事件的相关人员和协助分局专业部门工作时已经捉襟见肘。比起该派出所,其他派出所的警力相对要多,但是往往需要负责更大的辖区,处理更多的警情和其他事务,警力紧张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①该数据和资料是笔者在该市公安派出所实习时收集,因工作需要对地名和人名予以保密。比起看守所,基层公安派出所更加缺乏监管羁押传染病嫌疑人的设施和条件,现有的讯问室和拘束室并不适合较长时间羁押并监管患有严重疾病的嫌疑人,同时还会带来感染的风险。

二、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解除羁押、放归社会的潜在危害

在公安工作实践中,一般对于涉嫌治安事件或者轻微刑事案件的患有严重疾病的嫌疑人,考虑到上述进行关押的不利因素,往往会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其他办法,然而这种做法是存在严重隐患的。

1.降低法律公信力,造成司法不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些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因为看守所和拘留所不愿意接受而造成了羁押难的情况,从而很难进入审查程序,无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从案件侦查的角度来看,不对其进行羁押本身就为其干扰侦查、串供提供了有利条件,为其逃脱法律制裁创造了空间。

2.一些身患严重疾病如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监管场所无法羁押、收治,加之这类人员对社会存在一定的仇视心理,进而依赖这张“免死金牌”明目张胆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使社会治安秩序受到严重冲击。[3]同时,还会引起相关案件的受害人对公安机关不满。这类人员得以逍遥法外还会造成群众的不理解,降低群众的安全感。

3.降低民警的工作成就感,挫伤其工作积极性。在公安工作中,这类患有严重疾病的嫌疑人一直是公安民警的心病。首先在抓捕这类嫌疑人的过程中就要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一部分身患严重疾病的嫌疑人有仇视社会的扭曲心理,面对公安机关抓捕时往往会以自己传染病为武器,疯狂反抗,抓伤或者咬伤民警的事例大量存在。抓捕回来进行处理的过程中,由于看守所无法对其进行治安拘留或者刑事拘留,如果不是涉及到相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往往只能对其采取教育或者办理取保候审等措施。这类嫌疑人自己也明白这一情况,被抓获后往往态度蛮横,公然与办案人员进行对抗;这些情况会降低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引发消极情绪。[4]

4.因为这类身患严重疾病的嫌疑人往往很难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不仅他们把自己的疾病当成一种护身符,甚至引起社会上有些居心不良的人也伪装成身患艾滋病或者其他急性传染病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期逃避法律制裁。此类新闻报道常见诸于各种媒体,如:南昌市一男子毕业于名校,虽然曾经有过不错的工作,但是在吸毒之后,为了筹集毒资,手持针管,抢劫出租车司机。[5]故此,由看守所设立特殊监区对此类嫌疑人进行羁押才是最好的选择。

三、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要比公安机关暂时监管具有更大优势

1.首先,看守所是专业的羁押机关,在对嫌疑人进行羁押监管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外,其人员无论是从职业技能的培训上,还是从工作经验上都比公安派出所更具优势。看守所实行军事化管理,驻守力量更强,面对涉及案情复杂的患有严重疾病的嫌疑人时,由看守所的特殊监室进行监管风险更小。

2.在案件侦查和社会影响方面,设计看守所特殊监区并且羁押身患重病的嫌疑人能够为案件侦查提供更好的条件。比起变更强制措施,看守所的封闭环境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阻断嫌疑人和外界的联系,防止其串供并供,更加有利于刑事诉讼完成。而对这类嫌疑人依法进行羁押和拘留也能杜绝屡抓屡放的现象出现,获得更好的社会影响。

3.设立特殊监区对于身患严重疾病及各种急性传染病的嫌疑人来说也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对此类嫌疑人的屡抓屡放,往往会让他们产生不需要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心理。所以各种治安处罚和刑罚措施往往很难对其产生威慑力。因此,看守所设立特殊监区,能有效阻止其他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以此为挡箭牌,去触犯治安或者刑事法律。

有学者针对其中的艾滋病嫌疑人羁押问题提出,可以在现有场所中灵活隔离出便于艾滋病人关押的特殊羁押场所,也可以将原来已废弃的劳教所改造成为特殊羁押场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保证这些特殊在押人员、监管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又考虑到执法的社会效果。[6]而在实践中,很多地区都开始了在看守所设立特殊监区的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在该省较早设立了艾滋病监区。该监区配备了专业工作人员,同时将监区设立在离医院不远的地方,医院也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医疗设施,可以满足一般病症的治疗。据统计,自2005年起,该监区先后羁押70多位艾滋病嫌疑人。开始有不少嫌疑人故意不服从监区管理,后经过耐心教育和相应照顾后基本受到感化,病情也趋于稳定。[7]

衢州市常山县看守所为了收押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宋某,在看守所专门为其设置了单人监房并对其实施24小时坐班监控。除此之外,还在生活上给予特殊照顾,并从医院请来医生对其进行治疗。在被羁押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宋某服从管理,没有出现意外,使其得以顺利完成整个刑事诉讼。[8]

除了部分看守所以外,很多监狱单位为了羁押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都为其设立了特殊监区,如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则更进一步设立专门关押传染病犯的金钟监狱,建立了第八分监区用来关押各种患有严重传染病的犯人包括艾滋病、梅毒、肺结核、肝炎患者。

实践证明,看守所设立关押患有严重疾病的特殊监区是具有可行性的,而且也大都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结语

当前,三类看守所和监狱难以羁押的人员一直是公安工作中难以应对的问题,其中患有严重疾病包括各类急性传染病的嫌疑人的问题显的格外突出。①“三类人员”通常指自残自伤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老弱病残孕人员。因为自残自伤行为很多时候都会影响到变更强制措施,自残自伤的人员往往很难被取保候审或者从轻处理,这种情况下,公安工作因为其特殊性往往需要面对大量的患有严重疾病 (包括各类急性严重传染病)的嫌疑人。由于现在全国很多地区的看守所没有设立关押这类嫌疑人的特殊监区,故很多案件都被迫变更强制措施,无法羁押这类嫌疑人,因而影响了案件侦破和诉讼工作正常进行。而看守所在羁押这类嫌疑人方面有着独特优势,能够有效降低风险并有利于刑事诉讼的完成。虽然设立羁押这类嫌疑人的特殊监区可能会增加看守所的运行成本,但是国内大量司法实践证明这种措施是可行的,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司法效益。因此,各级各类看守所为身患重病(包括各类严重急性传染病)的嫌疑人设立特殊监区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公安机关推进羁押监管制度改革、提高刑事案件侦破效率也具有现实意义。

[1]王国强.我国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总人数达 49.7万[EB/ OL].(2014-12-01)[2016-05-07].htmlhttp://news.lznews.cn/ 2014/1201/746661.html.

[2]刘晓峰.专家:预计2022年中国慢性乙肝受治人数将达920万人 [EB/OL].(2015-07-25)[2016-05-10].http://news. ifeng.com/a/20150725/44249366_0.shtml.

[3]焦尤香,朱宏俊.“三类人员”羁押难问题的成因和对策[J].法制博览,2012(2):61-62.

[4]朱建国.对“三类人员”无法羁押引发“捉放潮”带来社会危害的调查和探索[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125-129.

[5]王涵仪.江南都市报:昔日医大高材生为筹毒资 冒充艾滋病人持针抢劫 [EB/OL].(2012-11-30)[2016-05-09].http:// 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2/11/30/012195675.shtml.

[6]岳光辉,綦凤.艾滋病人犯罪管控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4):50-53.

[7]邱虎.记者探访江西省看守所系统首个艾滋病监区[EB/OL].(2012-12-13)[2016-05-07].http://jiangxi.jxnews.com.cn/ system/2012/12/13/012213546.shtml.

[8]郑英佳.常山县看守所完成第一例艾滋病嫌犯羁押管教工作 [EB/OL].(2015-09-18)[2016-05-07].http://news.qz828. com/system/2015/09/18/011032343.shtml.

A Probe into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Special Custody Room for Suspects Who suffer from Serious Illnesses in the Detention Centers

Pan Yifan
(Chines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

In the public security work practice,the suspects who suffer from serious illnesses such as Aids and Hepatitis B become great problems faced by the basic-level police station.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gating cases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the police station undergoes great pressure just because the detention house is unwilling to accept the custody,which causes harmful effects to the public security work,such as increasing burden to the police,reducing legal credibility,destroying the mass’sense of safety,and influencing the police’s working enthusiasm.Because the detention house has its specificity,it is better for judicial practice to establish special custody room for the suspects.

suspects who suffer from serious illnesses;custody;special custody room;reasonable use of police strength

D631.7

A

1671-5101(2016)05-0086-04

(责任编辑:王泓)

2016-06-04

潘一帆(1992-),男,安徽宣城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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