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春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美国监狱私营化的关注点
——以王廷惠教授的《美国监狱私有化研究》为基点
连春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现代监狱属性呈现多元化样态,彻底颠覆了传统的监狱观念。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监狱是公共物品,是社会的公共服务部门。美国监狱私营化运动缘起解决监狱拥挤问题,通过私营化降低监狱运营成本和提高监狱管理效率。美国监狱私营化的形式主要有:“名义上的私营化”监狱;监狱非核心业务签约外包;签约租赁和经营监狱;合作经营监狱。美国监狱私营化都是以政府和私人部门所签订的契约为核心,依照合同的约定而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
美国;监狱私营化;私营监狱
王廷惠教授的 《美国监狱私有化研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分析》是目前作者所见到的较为全面介绍和分析国外监狱私营化的著作。笔者认为,监狱私营化概念的引入不仅仅是监狱管理制度的创新,更重要的是监狱理念的变革。在我们传统观念里,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是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的场所,是国家行使权力的表征,必然由国家所单一掌控。而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新公共管理理论催生了监狱矫正罪犯功能由公共部门向私人部门转移,监狱成为公共产品,对罪犯的矫正和教育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组成部分。美国监狱私营化的实践彻底颠覆了传统的监狱观念,对我们的视域产生了强烈的冲击。笔者认为,美国监狱私营化的实践对于我国监狱体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监狱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十分复杂的问题。因为不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监狱的属性有不同的定位,而且运用不同的理论,站在不同的角度,也会得出迥异的结论。仅以我国为例,古代监狱的自身特征相对单一,是统治者暴力机器的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巩固新生政权的政治需要,我国将监狱定位于“无产阶级的专政工具”;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监狱的属性被重新定位,特别是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彻底放弃了监狱的政治属性,以法律形式使监狱回归到法律属性,定位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由此,在法律框架下,监狱的属性开始呈现多视角、多元化的解读。从刑罚学的视角,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从社会学的视角,监狱是社会的减压阀,是罪犯再社会化的场所;从人学的视角,监狱是对罪犯主体性的确认;从心理学的视角,监狱是对罪犯健康人格的塑造过程,是对个性不良品质的改造和矫治;从法治现代化的视角,监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器;从文化学的角度,监狱是文化的缔造者和传播者,等等。不仅如此,王廷惠教授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视角,认为监狱是公共物品,抑或是公共产品,是国家的物质附属物,是社会的有机体物,是社会的公共服务部门。由此就出现了私人部门参与监狱服务和产品供给的现代监狱意义上的所谓“私人监狱”。以美国为代表,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监狱私营化运动。
在这里,在对美国监狱私人商业性参与的属性认定上,王廷惠教授使用了“监狱私有化”、“私人监狱”等概念,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大多学者使用的是“监狱私营化”和“私营监狱”的概念,比如储槐植教授发表在 《国外法学》1985年第2期的论文《美国监狱制度改革的新动向——监狱私营化》;陈颀发表在《北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1辑的论文《美国私营监狱的复兴——个惩罚哲学的透视》;姜文秀发表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3期的论文《美国监禁刑的困境、出路及其启示》;杜强发表在《社会》1999年第2期的论文 《美国监狱私营化现象》;于世忠、郑黎平发表在《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的论文 《评美国监狱的私营化趋势》;[美]杰姆斯·海奇(朱伟临译)发表在《国外法学》1987年第6期的论文《私营公司在美国监狱系统中的获利之道》以及李忠民2012年在西南政法大学的博士学位论文 《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研究与借鉴》;姜文秀2011年在吉林大学的博士学位论文《美国“囚犯战争”研究》;[挪威]托马斯·马蒂森著(胡菀如译),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出版的《受审判的监狱》等都使用了“监狱私营化”、“私营监狱”的概念。只有赵萌发表在《世界博览》2012年第7期的文章《私人监狱干预美国政治》和敬乂嘉发表在《复旦公共行政评论》2007年第1期的论文 《从美国监狱私有化看美国公共治理的路径变迁——一个核心职能私有化的视角》使用了“监狱私有化”、“私人监狱”的概念。笔者认为,依据美国监狱私人参与的状况和监狱经营的性质,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 “私有化”的范畴,而是属于政府公共管理事务,或者是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私营部门的介入,或者是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与私营部门的合作。因此,使用“监狱私营化”和“私营监狱”的概念比较确切。关于这一问题,早已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吴宗宪教授就认为:“监狱私营化 (prison privatization,privatization of prison) 又称为 ‘矫正私营化’(privatization of corrections)、‘私营机构’(private sector),是指私营公司参与监狱的建设、管理和为监狱提供服务的现象与趋势。”[1]还有学者就认为,“把‘private prison’译为‘私营监狱’而非‘私有监狱’,因为现有的私营监狱在刑罚层面上必须依赖国家,私营公司拥有的是监狱设施的产权和监禁犯罪人等监狱运营的权利。”[2]所以,在本文中,除引用原文外,均使用了“监狱私营化”和“私营监狱”的概念。
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国家的犯罪率、重新犯罪率、累犯率等居高不下,严重威胁着公众安全,引起了社会公众的不满。打击犯罪、严惩罪犯的呼声成为主流舆论。社会公众认为保卫社会的最好的方法仍然是惩罚和监禁,只有将罪犯关进监狱,剥夺他们的犯罪能力,才可以降低犯罪率,才能够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才能够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约翰逊政府于1965年发起了在全美范围内以控制犯罪为目标的全面打击犯罪的战争。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詹姆斯·威尔逊在1975年出版的《对犯罪的思考》一书中指出,对付罪犯的最好的方法就是惩罚和监禁,他认为,社会上很大一部分犯罪是由极少数人实施的,对待他们,只有关进监狱,与社会隔离,从而剥夺他们的犯罪能力,就可以降低犯罪率,而不一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经费来矫正。他对监禁的态度简单明确:应将更多的犯人囚禁起来,囚禁的时间应更长。甚至建议有些犯人服刑期满后应被流放而不应让他们再回到社会上。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从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出发,统治者不得不制定了更为严厉的惩治犯罪的法律。先后推出了体现刑罚强硬性的刑罚公正刑事政策和体现刑罚宽容性的帮助罪犯重返社会政策。这些刑事政策主要 “强调刑罚的报应、剥夺和威慑作用,主张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体现了一种强硬的刑事政策立场。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集中表现在:加大刑罚的力度,提高对累犯的刑期;恢复死刑的执行;加重对严重的少年犯罪的处罚,少年暴力犯罪由少年法庭转至成年犯审判程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废除不定期刑转而强调刑期的确定性;采用更多的剥夺自由措施,监禁所有已被判刑的重罪犯;曾广泛使用的缓刑、居住方案、工作释放、假释等社区矫正制度受到不同程度限制,尤其是限制假释适用的倾向极为明显。”[3]具体说来,刑罚公正刑事政策主要有:一是“报应”政策,强调刑罚对犯罪行为的报应性打击,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立法者与司法者在罪刑关系上寻求对等关系,对犯罪人以对等的刑罚,惩罚其相应的罪行,以期实现对犯罪人犯罪的报应”。[4]二是强制最低刑量刑政策,确保对犯罪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足够的剥夺期限。“通过在法律上规定确定的、具体的刑罚以威慑罪犯,对特别的犯罪法律规定最低刑罚”。[5]三是量刑准则政策,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累犯、惯犯等适用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要求“立法者通过确定不同犯罪等级和不同的犯罪记录,以确定不同犯罪与犯罪人的受刑幅度,司法者根据量刑幅度确定刑罚”。[6]四是真正服刑政策。这一政策的基本特点是要求罪犯在监狱内承担刑事责任,在监狱内实质性地服完足够长的刑期才能出狱,刑期的长短依照法定的比例来计算。刑罚公正刑事政策是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体现,也是社会公众对社会秩序的要求,彰显的是对严厉犯罪的强烈应对。
正是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美国监狱的人口急剧上升。从监狱押犯的总数上看,“1970年美国联邦监狱和州监狱共有在押囚犯不到20万,2009年这个数字达到230万。美国政府不得不大规模兴建新的监狱,但是监狱仍然供不应求。监狱拥挤,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问题更是超乎想象。”[7]到2010年,美国的罪犯总数又进一步提升,“在押囚犯,加上缓刑和假释人员,总数超过730万,比1980年增长了290%。”[8]从每年罪犯的增长情况上看,应该说,增长的速度是惊人的。“1990年到1999年,全美净增罪犯74万,平均每年增长5.7%,而联邦罪犯的年增幅则高达8.8%。1992年,包括看守所监禁人口在内的美国监禁人口是 1295150人;1995年是 1585586人,比1992年增长近30万人;1998年是1816931人,比1995年增长约23万人;2001年是1961247人,比1998年增长约15万人;2004年突破200万,达到2135335人,比2001年增长约17万人;2007年继续增长到2298041人,比2004年增长约16万人。”[9]囚犯的急剧增加,相对于增长缓慢的监狱床位而言,就给监狱关押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全美的所有监狱几乎都在超负荷运行。“美国司法部报告承认:监狱已经超负荷监禁,估计超员10%至21%。1999年,联邦监狱超押率达到132%。混关混押现象严重,分级关押难以落实。据官方统计,2008年,美国监狱容量是2093021个囚犯,超押率达到110.1%;美国联邦监狱容量是122479个囚犯,超押率是162.0%;美国州监狱容量是1142129个囚犯,超押率达到115.6%;美国看守所容量是828413个囚犯,负荷率是94.8%。”[10]与此同时,随着监狱监禁人口的增加,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负担也日益加重,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2001年,全美用于监狱罪犯的开支达到450亿美元,而在1980年只有70亿美元。20世纪90年代,全美监狱系统增加了351处监管设施和建筑。”[11]“据美国司法部资料统计,从上世纪70年代初期到2004年,美国罪犯人数增长5倍,这使得监狱的费用成为州预算中增长最快的部分。联邦及各州政府每年对监狱的投入总计约400亿美元,囚犯人均食宿及管理支出每年约2万美元,仅每间牢房的建设费就需要10万美元左右,囚犯数的增多使一些财政并不宽裕的州更加捉襟见肘。”[12]为了解决这一困难,美国政府采用了法律的、行政的、社会的等多重应对措施。
第一,不断以各种形式释放“旧犯”,以便于接纳“新囚”。这一措施主要是适度放宽了假释的条件,加大了假释的力度,以便有更多的囚犯被假释出狱,腾出更多的监狱床位来满足关押“新囚”的需求。这一方法在短时间内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缓解监狱拥挤的效果,但是,由于没有解决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很多被释放的囚犯没有合法的谋生之道,结果释放3年内被再次逮捕的多达2∕3,这又加剧了监狱的拥挤”。[13]
第二,不断建设新的监狱,提高接纳罪犯的能力。据统计,“1984年,联邦监狱30所、州监狱694所,1990年分别增至75所和953所。2000年,美国监狱总数达到5,069所,其中联邦监狱146所、州监狱1,558所、看守所3,365所。”[14]建造新监狱,确实能解决监狱拥挤问题,但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监狱建设需要资金的支持,且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而罪犯数量的增加是现实性的,远远满足不了罪犯急剧增长的需要。
第三,制订了重返社会政策,大力助推社区矫正。重返社会政策就是主张通过帮助罪犯适应社会生活,融入社会,使罪犯不再犯罪的政策。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领域帮助罪犯重返社会:“一是从刑罚适用中帮助罪犯重返社会;二是在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帮助服刑人员重返社会;三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帮助罪犯重返社会”。[15]重返社会政策是现代刑罚“温柔性”的体现,彰显的是对轻型犯罪分子的宽容性的一面。社区矫正的实施使得大量的罪犯被置于社区之中,到2007年,在美国被实施社区矫正的缓刑和假释的罪犯达到了400多万。虽然短暂地缓解了监狱拥挤现象,但是,由于社区矫正的滥用,刑罚的惩罚性随之减弱,再加上犯罪率的持续走高,使社会公众的安全受到了极大威胁,社会公众对于社区矫正的有效性产生了动摇,反对的声浪越来越高,对社区矫正的怀疑、指责、批评越来越多,在社会的压力下,扩大监禁刑又成为不二的选择。这就使得监狱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第四,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推行监狱私营化。即“由私人或私人公司开办的矫正机构,通过与政府矫正机关签订合同来开展罪犯矫正业务”,[16]通过联邦和州政府与私营部门合作,以求解救整个监狱行业,并由此使美国监狱系统形成了一个“矫正的商业综合体”。“监狱私有化是政府服务或公共服务私有化的具体实践领域,不仅包括私人部门接管公共监狱的情形,还包括营利公司建造并管理监狱的情形;既有私人机构承包特定服务的具体形式,也有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融资、建造、经营、管理等监狱管教相关公共服务方面的多种合作方式。”[17]也就是说“私人部门介入监狱领域,具体而言,可以是企业经营监狱机构,或者承包经营监狱所有监狱业务,或者通过签约方式参与部分服刑人员矫正服务活动。”[18]为了解决监狱的拥挤现象,为了使罪犯能够关得下,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的现代监狱新形态:私营化监狱随之出现。
监狱私营化是美国政府为了应对囚犯增多、监狱拥挤状况的无奈选择,从社会管理的理念来看,是将私营部门的资源引入公共管理领域的大胆尝试,但是,主导监狱私营化的价值取向则是美国政府为了降低政府监狱成本的居高不下,打破政府监狱高投入低效率的状态。
进入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的犯罪率、再犯罪率、重犯率等严重危害了公众安全,为了应对犯罪问题,美国发动了严厉打击犯罪的“犯罪战争”,随后毒品犯罪在美国的泛滥,美国又发起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毒品战争”,在这些战争中,由于过度使用和依赖监狱对罪犯的监禁,最终导致了监狱对罪犯的关押危机,迫使美国政府不得不寻求建设新的监狱以缓解监狱爆满的拥挤现象,这就是爆发在美国的“囚犯战争”。无论是建设新的监狱,还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管理日益增加的监狱,都需要公共财政的大规模投入,这就使得公共财政捉襟见肘。如何降低监狱的经营成本,不仅成为美国政府和州政府所面临的困境,而且也成为美国纳税人的共同呼声。在这种背景下,监狱私营化成为美国社会的共识。所以,“监狱私有化的支持者认为,私人部门经营监狱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19]此时,私营部门从监狱运营的广阔前景中看到了巨大的利润空间,力推监狱私营化。“私人企业声称,由私人部门承担监狱管教服刑人员的公共职责,在监狱管教这样的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力量和竞争机制,有助于引入创新机制,进而降低成本,增进效率。”[20]实现这一目标主要通过以下措施:
第一,私营监狱降低人工成本。“私人监狱降低成本的主要思路,可能主要是控制人工成本,具体措施包括减少雇佣员工、降低工资或削减福利待遇等。”[21]实践也证明,私营监狱在员工雇佣、工资待遇、工作效率等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低成本高收益成为必然现象。“一项研究认为,私人企业节约监狱经营费用的10%~20%,主要是靠降低人工成本。”[22]
第二,降低私营监狱的公共物品的采购价格。监狱公共物品消耗是监狱支出的一大方面,从监狱基础设施的投资与维修,到罪犯监舍、生产物品的采购与更新,再到罪犯生活卫生医疗保健的保障等,都是监狱必不可少的支出。政府监狱的公共采购受制于严格的行政规章与程序,往往所采购的物品是价高质劣。而私营监狱的采购者愿意承担更多的财务风险,公共物品采购不受制于严格的行政规章与程序,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空间,更关注成本控制。“私人部门采购程序更灵活,不受制于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和采购程序,受缺乏弹性的官僚体制约束较少,通常能以较低的食品、物料和设备存货水平,更快采购所需商品和服务,并且通过谈判争取更低的采购价格。 ”[23]
第三,提高管理水平,减少公共物品的消耗。私营监狱将企业管理的经营理念运用于监狱管理之中,能够通过规范和科学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降低管理费用,这也是私营监狱在管理上的最大优势。“如果通过市场融资,私营监管公司甚至可以节省20%的成本。”[24]“田纳西州一名私营监狱的监狱长曾做过这样的比喻,在州立监狱,如果有服刑人说:‘如果你们警察不和我好好沟通,我会把这间牢房里的东西统统砸烂!’州立监狱的警察则会说:‘砸吧,反正我们可以再花美金来重修,你是威胁不了我们的。’但是,作为私营监狱公司的持股人之一,如果服刑人要用这种威胁方式来对付我,我肯定会好好和他商量沟通的。”[25]由此可以看出,监狱的管理属性不同,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方式有着巨大的差别,当然,对管理成本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第四,利用私营部门的资源优势,提高管教质量。“监狱私有化的支持者还希望借助私人监狱解决政府监狱普遍存在的管教质量问题。”[26]一些研究者通过对政府监狱和私营监狱的比较研究,认为无论在监狱设施维修保养,还是在罪犯生活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管理绩效等方面,私营监狱都优于政府监狱。“借助监狱质量指数,lojan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综合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几乎在所有方面,私人监狱均比联邦和州政府监狱的绩效表现更优。”[27]
大量的美国专业机构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比较研究,认为私营监狱不仅降低了监狱运营的成本,而且提高了矫正的效率。监狱私营化的支持者“一般认为,私人经营监狱比政府监狱能节约10%~15%的成本。”[28]“sellers(1989)比较了3家私人部门经营的感化中心、监狱和3家公共经营的监狱,他的结论是,3家私人机构管教每个服刑人员的平均成本 (日均46.75美元)低于公共机构(日均73.76美元),建议政府认真考虑私人监狱作为公共部门提供管教服务的替代主体。”[29]美国佛罗里达州独立审查机构通过对私营监狱和公共监狱的重新犯罪率比较后,于1998年发布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是,私人机构服刑人员释放后1年内再次犯罪比例为17%,而公共管教机构则高达24%。”[30]
关于美国监狱私营化的形式,早在1985年储槐植教授就在《国外法学》发文,从宏观上总结为提供直接技术服务和开办监禁矫正设施两种形式。[31]王廷惠教授认为,美国监狱的私营化主要是通过签约外包的形式实现的,他的理论基础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关于公共服务市场化的主张,强调“政府部门通常通过合同外包、业务分担、共同生产或解除管制等具体形式,将部分公共服务转由非政府部门经营,政府只需承担资金筹措、业务监督以及绩效评价等责任。”[32]美国监狱私营化的签约外包形式,具有极大的市场竞争优势,不仅能够降低监狱经营的成本、节约开支,而且还能够改变监狱服务模式,创新监狱体制机制,提高监狱服务的效率和品质,提高改造质量。但也有研究者认为,美国现阶段的监狱私营化已经形成了一个“矫正的商业综合体”。在这个综合体中,监狱私营化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私营部门帮助政府建造新的监狱,运营管理权仍在政府部门手中,因而被称为‘名义上的私营化’。第二种形式是私营企业和政府部门签订合同,保证以比公立监狱更低的成本运作监狱,完全负责监狱事务的日常管理,因而被称为‘运营的私营化’。”[33]其实,这两种形式都属于王廷惠教授所说的签约外包的范畴。其中,监狱私营化的形式区分,可按照监狱权属、经营权和管理责任的不同等加以考察。归纳相关文献的研究,笔者认为,美国监狱私营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名义上的私营化”监狱,是私营部门帮助政府建造新的监狱。私营部门建造监狱不受制于政府部门的规则、政治过程和政治压力,有极其灵活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因而在监狱建造中具有高效率和低成本,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监狱建造工作,满足关押罪犯的迫切需求,这是政府部门所不具有的优势。“依照经验,政府建造一座监狱通常需5-6年,而私人公司建造一座监狱通常只要2-3年。”[34]但监狱的运营管理权仍在政府部门手中。
第二种监狱非核心业务签约外包。这是最为狭义的以合同形式的签约外包,主要是把监狱业务中非核心的部分由私营部门来提供。“由公共部门作为委托人,同代理人即能真正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签订合同。”[35]将监狱服务的特定领域或者是特定环节的服务活动,由私营部门来提供或者是管理经营,“通常,私人部门参与提供的服务活动包括医疗服务、食品服务、押送服刑人员、心理保健、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戒毒和戒酒治疗以及假释等。”[36]除此之外,“政府还可借助签约方式将监狱所有相关服务的管理和经营活动实行外包,仅保留监狱设施的所有权。”[37]很明显,“私营公司部分地参与监狱事务,主要是为监狱提供所需要的多种服务,例如,一些设施的建设;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给罪犯提供多种有偿服务,包括食物、医疗、培训、监管等。在这种情况下,私营公司一般根据与监狱签订的合同,提供监狱所需要的服务。监狱和私营公司之间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商业关系,双方根据合同开展相应业务。”[38]在这种形式中,监狱的核心业务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外包的非核心业务只是政府为提高质量和效率对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而已。
第三种是签约租赁和经营监狱。“政府与拥有并经营监狱的私人机构签约,或与一家私人企业拥有监狱而由另外一家私人企业经营的监狱签约。”[39]这种形式一般包括两个层面的签约外包,一是以签约的方式租赁监狱设施,有监狱设施的私营机构把监狱床位提供给政府从中营利;二是和专业性的监狱经营私人机构签订外包协议,由专业性的私营机构对监狱进行经营管理,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向私人机构支付报酬,在这样的形势下,“政府机构并无监狱的独家使用权”。“无论谁拥有监狱所有权,私人经营者和州政府监狱系统之间往往形成了一对一的关系,即州政府管教机构是监狱承包机构的唯一客户。这样,州政府对承包者的管理非常严密,购买和签约的过程确定了承包者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利与责任。”[40]在这里,政府既是私营监狱的“租赁者”和“供应者”。同时也是私营监狱的监管考评者,政府扮演了三重角色。吴宗宪教授认为,这种形式的监狱私营化才是“完全的私营监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私营公司独自建设一些监管设施,为罪犯提供食宿和其他设施,由私营公司负责管理监狱和罪犯;这类监狱的责任主要由私营公司承担,国家的监狱管理部门可能在合同中规定私营监狱必须遵守的一些条件,也可能派员监督私营监狱的运行,包括派员负责监狱工作中执法性质较强的一部分工作,或者对私营监狱进行鉴定,了解它们是否达到了有关的标准,并且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续签合同。”[41]
第四是合作经营监狱。这种形式的签约外包是“在私人和政府之间进行某种程度的选择和组合”。就是“政府与私人企业签署融资、建造和经营监狱的合同,但政府享有监狱的独家使用权”。[42]其中主要合作形式有:一是形式上由私人管理和经营监狱。“政府还可借助私人部门设立公司,这些私人机构完全服务于政府部门的需要,政府承担融资和建造监狱的责任。私人公司虽然法律上独立于政府,由于政府官员在公司董事会任职,实际上仍有公共部门官员实施有效控制。监狱不过是出租给政府使用,政府管教机构可以直接雇佣工作人员,也可与私人管理公司签订经营合同。”[43]比如,在美国最大的私营监狱公司美国改造公司和美国第二大私营监狱公司沃克矫正公司等所经营的业务中,大多都属于这种经营形式。政府的职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监狱经营进行监管,按照指标考核体系进行绩效考核。二是罪犯劳动力雇佣制,又称为“租赁制”,指的是政府或狱方与私营业者(个人或公司)签约,在一定约定之期限内,将罪犯租赁给私营业者来从事生产获利,而政府则可由业者处收取一定金额的“租金”。签约业者不但掌控对于罪犯劳动力的利用,而且监狱营运上基本的罪犯照料与纪律规训的营运层面亦由私营业者负责。[44]罪犯劳动力雇佣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禁闭成本和贡献财政收入,在这种体制下,监狱不但能自我维持,还有剩余资金上缴当地政府。
综合来看,美国监狱私营化的形式,是以契约形态为核心,依照合同的约定而进行制度设计。“总之,不同的具体合同安排,意味着政府机构和私人公司的具体职责、权利与义务边界存在多种丰富的现实组合形式。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可以从中选择最合适的方式矫正罪犯,提高管教服务的整体绩效。”[45]“根据对1998年州和联邦管教机构的一项调查,截至1997年底,84个与州及联邦政府签约的监狱中,34家为政府拥有的监狱,50家归经营、管理监狱的私人机构所有,或为其他私人企业所有,7家监狱名义上为私人拥有,实际上所有权归政府。”[46]即使为私人所经营的监狱,也并非为私人所拥有,在罪犯的诸多业务上,必须依赖政府的“权威”,离开了政府的合作,私营监狱就失去了运营的保障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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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cus of Privatization of Prisons in the United States——Based on Professor Wang Tinghui's"Study of American Prison Privatization"
Lian Chunliang
(He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Judicial Police Officers,Zhengzhou Henan 450011)
The property of modern prison presents a diversified state and completely subverts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the prison.New public management theory states that the prison serves as public goods and belongs to the public service sector of the community.The origin of the United States prison privatization movement derives from the motivation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prison overcrowding.It is expected to lower the operating costs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prison management through privatization.Pris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are mainly in the form of “nominal privatization”prison including non-core prison business contract outsourcing,contract leasing and operating prison,cooperative management prison.The contract sign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rivate sector is the core of the privatization of pris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system design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the United States;the privatization of prisons;private prisons
DF87
A
1671-5101(2016)05-0078-07
(责任编辑:孙雯)
2016-03-16
连春亮(1965-),男,河南禹州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管理系副主任、教授,河南省青少年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河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河南省青少年研究所特邀研究员,河南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主要从事法制心理和监狱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