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劳动关系专家 赵新月
咱们的兵器
本期嘉宾 劳动关系专家 赵新月
劳资关系有点儿乱,像江湖。
工会行走江湖要带刀。
这把刀,就是《劳动法》。
靠着《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兵器,工会维权已大有改观。但是仅靠刀,有时竟无法立足江湖。
比如职场尊严。有的单位让员工下跪、磕头、打耳光,有的员工被当众打屁股,有的强迫员工在闹市区像狗一样爬行,有的把摄像头安装在厕所,有的把员工与狼狗关在一起,还有的对员工非法搜身、私扣身份证、对员工随意打骂侮辱,对女工进行性骚扰……
这些江湖中的险恶,非《劳动法》这一把刀能摆平。
因为《劳动法》关注的主要是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权益,而要维护劳工的人格尊严,这把刀显得力不从心。工会维权,掌握十八般法律兵器,才能所向披靡。
在一些发达国家,工会维权并不常用《劳动法》,而是常用看似无关的其他法律。
为什么会这样?原来,在世界劳资关系演化史上,最初的劳动权,是指单纯的、狭义的、直接的劳动权,即就业权、报酬权、安全权、福利权等。《劳动法》这把刀,管的就是这方面的不平事。尔后,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劳动权已经从最初的劳动经济范畴,逐步拓展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更广阔的领域,它包括了劳动者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文化权利、人格尊严等十分广泛的内容。
也就是说,传统劳动权是指直接的劳动权利,而现代劳动权,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一切的社会权利。衡量一个社会劳动者是不是有尊严,不仅要看狭义的劳动权是不是得到保障,还要看广义的劳动权以及与此有关的各项公民权被保障到何种程度。而要维护现代的广义劳动权,只挥舞一把《劳动法》的大刀,往往难以镇恶。
让工人有尊严,就要尊重工人的现代劳动权,工会所要维护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一切社会关系;工会用以维权的工具就不仅仅是《劳动法》,而是与之有关的《经济法》《民法》《刑法》等各种法律,以及道德、公平与正义。舍此,即便有业可就、有钱可挣,但尊严和体面可能会碎裂一地。
什么是工会维权的十八般法律兵器?
曰:《宪法》《刑法》《妇女权益法》《残疾人保障法》《物权法》《保险法》《专利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国家赔偿法》《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信访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科学技术普及法》……这些就是工会仗剑江湖的刀、枪、剑、戟、斧、钺、钩、叉、鞭、锏、锤、戈、?……
比如,对人格尊严问题,《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O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再比如对女工被侵权问题,《妇女权益法》亦有相关规定。
改革开放近40年来的立法,大大丰富了法律的兵器库。而工会多年来的习惯,仿佛只善于使用少数几样。面对现代劳动权,面对复杂劳资关系的江湖风浪,工会需要打开兵器库,取出十八般兵器,并拜师学艺,练就十八般武艺。
武侠小说里的白眉大侠徐良,善使金丝大环刀,但后来还善于使一把“秋风落叶扫”的宝剑,以及被称为“槽子糕”的墨玉飞蝗石,还有飞镖、袖箭,以及让人猝不及防的弓背弩,正是众多武艺集于一身,才让他成为惩恶扬善的“带刀护卫”,一代大侠。
工会是什么?
工会就是劳工的“带刀护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