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信箱
问:山东烟台市王秀婷
听说国家出台了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文件,请问补贴是如何发放的?
答:
文件规定:“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问:辽宁新民市丁艳
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因为接触有毒物质生病,请问是否可以算作职业病?
答:
可以。
文件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问:甘肃张掖市周淑琴
我们社区有一个人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该如何给他办理户口登记?
答:
文件规定:“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问:辽宁阜新市赵振宇
我是煤炭企业的职工,最近国家要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请问企业如果消亡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由谁来发?
答:
文件规定:“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