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法律问题研究:理念、规则与实证》

2016-03-19 06:54
东方论坛 2016年2期
关键词:破产法重整程序

贺 丹



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法律问题研究:理念、规则与实证》

贺 丹

破产重整程序因其“挽狂澜于既倒”的实践魅力,在被引入多国破产法,从而成为破产从业者的重要职业内容的同时,也在世界范围内吸引了大批学术研究者的视线。毫不夸张地说,重整程序是围绕重整计划进行的法律过程,整个破产重整程序就是一个重整计划的提出、谈判、通过过程。从重整的角度,关于破产财产的法律规则、关于重整中的营业控制的法律规则、甚至破产清算分配规则,都会影响到重整计划的谈判与博弈。债务人、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一切争夺,其目标都是要将自己的权益落实在被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字句之中;破产从业者和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确保重整计划的公正、公平和可执行。因此,从重整计划入手对破产重整程序进行观察是一个颇具扩展度的视角,这也正是丁燕博士《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法律问题研究:理念、规则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下称“丁书”)所采用的观察视角。

公司重整计划是一个特别的法律存在,它力图弥合陷入破产境地的公司的各利益冲突方,使各公司债权人中止单独的、个别的、无效率的自我权益实现,转而与债务人共同实现公司的拯救与再生。它似乎是契约,但却是在可能成为废墟的企业之上由各方利益主体权衡利弊订立的“城下之盟”;它似乎是决议,但其表决过程却并非简单的“一人一票”或者“一股一票”,而是因不同原因与公司产生法律联系的利益相关者在分组以及双重的计票标准下达成;它是私法领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这种约束力不仅仅可能来源于多数人的合意,也可能来源于法院的公权力“强裁”。面对这样一个特别的法律存在,丁书首先通过契约本质、程序文书、动态博弈的相关理论揭示其特征,又由表及里分析其蕴含的平衡协调、社会本位与公私融合的经济法理念,构建起重整计划法律分析的理论框架。围绕重整计划的应然和实然的法律剖析,便在这一基础上展开。

在构建理论框架后,丁书并未沉溺于宏大的理论推演,而是将重整计划的分析落实于具体的实证案例,这是该书一个明显的亮点。该书选取了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之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作者成书前的43家上市公司的重整案例作为研究样本。正如丁书后记中所坦言,选取上市公司作为重整案例样本,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在我国司法审判案例尚未完全公开的情况下,收集所有实施重整企业的数据几乎不可能,因为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只得将其研究主题限缩于上市公司重整。尽管如此,43家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仍然是一个不小的工作量,丁书披沙沥金,选取重整计划制订人、管理人选任情况、重组计划制订期限、债权清偿率与清偿方式、出资人权益调整、经营方案、出资人组表决情况,以及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正常批准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等专业指标,通过细致的数据图表,展现出《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43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实践全貌,对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实然状态进行了描述。

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实然状态的描述并非丁书的目标,该书更进一步沿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批准、执行的顺序展开,分析实然状态的利弊得失,因果由来,并引述破产法理论、各国相关立法进行制度的应然论证,书中提出四个重要的观点,分别为:一,在制定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时,应慎重引入自由竞争机制;重整计划的内容设计应平衡协调诸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二,为保护表决权人的权益,应完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表决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分组、表决方式与表决规则。三,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审查批准时,应遵循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可行性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和绝对优先原则。四,应规定特定情况下由管理人替换债务人执行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同时应效仿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设置专业重整监督人。

学术研究是一场由学者进行的学术接力,每个学者的使命是贡献自己的思考,并将这种思考呈现于文字,经由这种群体性的思考,总结、认识和把握事物的规律。丁书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角度,对重整制度的应然与实然进行的研究,显然很好地完成了这一使命。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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