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勇,林芳臣
(浙江财经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论宪法教学中的民族观念
唐 勇,林芳臣
(浙江财经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摘 要:世界各国宪法文本对民族事务的规定,以及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民族问题,共同决定了宪法教学不能忽视民族观念。宪法民族观在主体上包括主权民族和自治权民族两个层次,在内容上涉及民族认同观、民族平等观和民族权利观三个维度。民族观念的确立和培养应当贯穿宪法教学的全过程,从宪法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形式、国家机构等方面开展宪法民族观教学。
关键词:宪法民族观;宪法教学;少数民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教学在法科人才培养活动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要求,“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1]据此,我国的宪法教学应当树立和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观念,将宪法学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建立起能够解释中国现象、回答中国问题的宪法认知体系。除了传统教学活动中普遍涉及的宪法人权观、宪法经济观、宪法政党观等观念之外,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宪法教学并不能忽视民族观念。
“民族是人的结合,是在一个特定的地域居住、形成共同社会生活、共同法律制度、共同利害关系和共同心理素质的人的结合的人类共同体。”[2]无论是否主动意识到,民族作为人类共同体生存的基本方式,是公民从事国家生活不能回避的一项身份特征;而《宪法》作为规范一个国家内部人类共同体有序生活的总章程,势必要对民族问题作出安排。世界各国宪法文本对民族事务的规定,以及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民族问题,共同决定了在宪法教学中不能忽视民族观念。从文本上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有关民族的内容。如:《俄罗斯联邦宪法》开篇就宣告:“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根据公认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这就将“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置于制宪权主体的至高地位。《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的序言宣告“建立一个由多民族社群组成的集体主义国家”,而“玻利维亚民族由所有的玻利维亚女性和男性、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跨文化的和非洲裔的玻利维亚人共同组成”(第3条)。2009年3 月26日,总统莫拉莱斯签署最高法令宣布将国名“玻利维亚共和国”改为“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即使是单一民族国家也在宪法文本中清楚地强调民族的地位。《大韩民国宪法》在总纲中规定:“国家要致力于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和民族文化的繁荣”(第9条),而“繁荣民族文化”与国家统一、国民自由一道成为总统誓词的组成部分(第69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宣告:“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把共和国建设成为祖国统一的坚强堡垒,提出了统一祖国的根本原则和途径,将统一祖国的运动发展成为全民族运动,开辟了用全民族团结的力量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我国《宪法》不仅在序言中确立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历史事实,更通过总纲的第4条确立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民族文化传承等一系列宪法命题。由此可见,宪法对民族事务的规范文本,决定了在宪法教学中不能忽视宪法的民族观念。
从实践上看,我国的宪法实施同样不能绕过民族事务。费孝通先生将中国民族关系的历史与现实概括为“多元一体”的格局,即中国各民族共同融入中华民族这个统一体之中,而在中华民族这个统一体内部又普遍存在民族之间的多元差异。多元一体的格局中,56个民族是基层,中华民族是高层。[3]坚持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忽略这个基本国情。例如,在主权问题上,宪法不能回避两岸关系问题,而中华民族成为维护一个中国框架共识的基础。“近 60多年来,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我们同属一个国家、同属一个民族从来没有改变,也不可能改变。”[4]在人权问题上,少数民族权利作为一项特殊主体的人权为宪法保障的内容之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将“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享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益”作为一项实施内容。[5]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疆独”、“藏独”与“台独”的严峻挑战,甚至还出现了“港独”的闹剧。伴随着这种独立的图谋,我国的国家安全与统一面临十分复杂与严峻的局面。2008年拉萨发生了“3·14打砸抢烧暴力事件”,2009年乌鲁木齐发生了“7·5打砸抢烧暴力事件”。在国际恐怖活动呈反弹之势的背景下,2013年以来,中国境内恐怖活动再次呈高发状态,发生了“4·23新疆巴楚县严重暴力恐怖犯罪事件”;“6·26新疆鄯善县鲁克沁镇暴力恐怖袭击事件”;“7·18新疆和田严重暴力恐怖事件”;“10·28天安门金水桥恐怖袭击事件”;“12·15新疆喀什疏附县暴力恐怖袭击事件”;“12·30新疆莎车县公安局暴力恐怖袭击事件”。2014年发生了由新疆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3·11昆明火车站砍杀”事件;“11·28新疆莎车县美食街恐怖袭击事件。”这些暴力恐怖事件以及独立图谋都有着深刻的民族因素,而这些问题不能仅靠刑法、行政法等单一部门法作出回应,更应该在宪法层面有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宪法教学应当正视当下的民族矛盾,确立正确的宪法民族观来解释和分析民族问题。
宪法教学应当建立一种二元主体、三维内容的民族观念。所谓“二元主体”,即“多元一体”格局在宪法理论中的展开,具体包括主权民族和自治权民族两个层次的主体;“三维内容”是指宪法民族观在内容上包括民族认同观、民族平等观和民族权利观三个维度。
民族在人类学家眼里,“它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6]享有主权的民族就是主权民族。但需要说明的是,自威斯特法利亚体系以来,西方世界秉持“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论,造就了近代以降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格局,如英国经过1688光荣革命确立起整个英吉利民族对享有国家主权的正当性,形成了英国民族国家;法国经过1789年法国大革命构建起“法兰西民族”,形成了法兰西民族国家;俾斯麦经过1870-1871年的普法战争统一了德国,形成了德意志民族国家。[7]这种古典的宪法民族观在解释多民族国家的主权问题时需要予以修正。事实上不存在单一民族构建的国家,更为常见的形态是多民族共同构建一个主权国家,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所称的“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显然包含了63.6%的白人、16.3%的拉美裔、12.6%的非洲裔、4.8%的亚裔以及其他族裔人口,据此,各族裔组建的美利坚民族才是承载整个国家的主权民族。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已经确立了“中华民族”这个范畴,并且与“中国各族人民”等值,那么,《宪法》第2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确认,就可以通过“中国各族人民”转化为“一切权力属于中华民族”的表述,即中华民族享有中国主权。宪法教学应当明确中华民族是我国的主权民族。
相对于主权民族,自治权民族是享有自治权的民族,它实际上是主权国家内部的“族群”(ethnic groups)。我国包括汉族在内的56个法定民族都属于族群。从理论上讲,基于平等的法理,所有民族都享有自治权;但是,民族自治权的行使前提是族群成员生活在同一地域,形成一个地理乃至行政区划上的自治单位。然而,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常态是民族(族群)杂居,没有一个民族能够将其成员锁定在世居土地上。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我国将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相结合,建立起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框架。
宪法民族观在内容上涵盖三个维度。一是民族认同观。民族认同是连接公民自我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纽带,系确认“同宗同源”共识性印象的载体。在民族-国家的格局中,民族认同往往融入国家认同,表现为对国家传统与精神的捍卫和保护。但是,在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认同应当区分为主权民族认同和自治权民族认同两个层次,前者在宪法上体现为人民主权与主权民族自决权的统一,成为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后者在宪法上表现为对少数民族主体性的尊重和特殊性的保护。[8]在宪法教学中明确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是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前提。二是民族平等观。宪法序言宣告:“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民族平等的理论基础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民族是一个集体概念,系由属于该民族的公民组成,既然公民在法律上具有不证自明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那么,以民族为标签的歧视就是不当的;其二,相对于经济增长速度之快慢、政治发展程度之高低,语言、文字及其承载的文化艺术则无高下之别。正如不能区分汉语英语孰优孰劣,同样应当赋予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地位。民族的识别建立在族群文化的差异性之上,文化层面的非歧视性就决定了民族之间的非歧视。三是民族权利观。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是国际人权法实践的新主题,《联合国关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认为“促进和保护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有助于他们居住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满足不同的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群体的愿望并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是对所有个人的尊严和平等权的尊重,推进了参与性发展,从而有助于减缓不同群体和个人间的紧张局面。这些因素是稳定与和平的一个主要决定因素。”在主权国家之内,民族权利观还是宪法人权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总体框架下,少数民族因其人口基数上的少数容易在多数表决的民主机制中处于劣势,因此,《宪法》以最高层级规范的方式预设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从而弥补民主机制的局限性。
宪法民族观的确立和培养应当贯穿宪法教学的全过程,将民族话语带入《宪法》课堂,使学生在识记、理解和运用宪法的思维活动中意识到“多民族国家”这个基本国情,掌握基于多民族国家特征的宪法原理。
第一,在宪法基本原则的授课中确立主权民族的学理概念。无论是高等教育出版社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9],还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0],宪法基本原则都作为宪法基本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讨论。其中,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第一项基本原则,从《宪法》序言的表述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历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取得革命胜利建立人民共和国,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由此可知,掌握主权的主体是中国各族人民,即中华民族。向学生阐明这个逻辑,就能够确立主权民族范畴,“疆独”、“藏独”抑或“台独”的图谋因其不具备主权民族的属性而不攻自破,《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基础就在于此。
第二,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授课中确立少数民族权利体系。宪法最核心的作用在于保障公民权利,除了基本人权原则这一抽象的提炼之外,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是宪法教学的重要内容,其中就包括对少数民族权利的讨论。平等权或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基石性的权利,而谈及平等势必涉及主体的界别,如在性别界别下,男女平等,在工种界别下,职业平等。民族平等就是建立在族裔界别的基础之上,并且与民族认同融为一体。如果不认同本民族,就不会把自己归入某一民族,不分民族的平等权自然无从谈起。在这个知识点上,民族平等与民族认同是不可分割的。当然,宪法教学要讲清楚两个层次的民族认同,即对本民族(族裔)的认同与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此外,少数民族公民除了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之外,还享有基于民族特性而拥有的权利,《宪法》文本和教材都有涉及,本文不再具体展开。
第三,在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的授课中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独创的一种制度安排,该制度将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结合起来,赋予少数民族聚居区以自治权。讲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当置于政党政治与法律规定两个层次来具体展开。在政党政治的语境中,《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是说,民族共同体必须在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民族自治地方均设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语境中,《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地方自治的权限作出安排。讲明白这两个层次,就能够将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区分开来。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仍有发展和完善的空间,例如,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党委书记绝大多数是非少数民族或者说是汉族人士担任,五大自治区均未出台其自治条例。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1).
[2]王建娥.族际政治与现代民族国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
[3]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北京:中国民族大学出版社,2003:序.
[4]习近平.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N].人民日报,2014-02-19(2).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N].人民日报,2012-06-12 (14).
[6][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M].吴叡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6.
[7]李占荣.宪法的民族观——兼论“中华民族”入宪[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34-45.
[8]李占荣,唐勇.民族认同的宪法表述[J].民族论坛,2014(11):5-9.
[9]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90-106.
[10]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3-25.
责任编辑 何志玉
Nationalist Idea in Constitutional Law Teaching
TANG Yong1,LIN Fang-chen2
(1.2.Law School,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Hangzhou 310018,China)
Abstract:Nationalist idea should be accepted in constitutional law teaching,as constitution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lways regulate nation issue,and nation problems are key point in contemporary China.Nationalist idea includes two kinds of subjects:sovereign nation and autonomous nation.With its three dimensions of objects,nationalist idea has national identification,national equality and national rights.Teaching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basic rights,state form and state institutions shall be the chance to cultivate and form nationalist idea of constitution.
Key words:nationalist idea of constitution;constitutional law teaching;minority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6133(2016)01-0031-04
收稿日期:2015-10-2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宪法回应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BMZ001);浙江财经大学教学研究课题:宪法课堂“元学习”能力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JK201512);浙江财经大学非诉实验班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唐 勇(1982-),男,浙江绍兴人,浙江财经大学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林芳臣(1996-),女,山东烟台人,浙江财经大学非诉实验班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