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杰 李佳茵
论优化创业就业环境的政府责任
李玉杰李佳茵
摘要: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政府部门充分履行优化创业就业环境的责任,打造发展新引擎,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本文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切入点,论述了政府优化创业就业环境的责任及其意义,分析了政府履行优化创业就业环境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提出了政府优化创业就业环境的对策。
关键词:创业;就业;环境;政府责任
根据党和国家的部署,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的发展,将对我国“十三五”乃至未来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扩大创业就业可以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政府履行好优化创业就业环境的责任,为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创造有利条件。
在优化创业就业环境的过程中存在很多主体,在众多主体中,政府在其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把控创业就业的方向,制定相关创业就业政策,优化创业就业环境,提供优良的创业就业服务等,影响着创业就业的整体发展。
1.创业就业中政府责任的内涵和有效性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紧密的社会保障网,保障人民利益。要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建设。为了完善就业促进政策,推出创业引领计划,明确政府在创业就业环境中的监管、服务以及相关政策支持等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责任限定在市场不能发挥和不能有效发挥的范围,提供市场需要但市场却无法生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弥补其不足。在处理与社会的关系上,面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社会就要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分担政府责任,政府同时给予支持与规范,不随便干涉。在保证政府的有限性责任的同时,还要重视其有效性,因为政府的有效性是政府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源泉,是政治发展的基石。提高政府的有效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政府的有效性表现在政府运行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中形成的一种政府责任。
2.政府在优化创业就业环境中的责任
在创业就业环境中各个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很多,但对于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公共服务、环境的整体监管以及对创业就业者的价值引导等责任都是只有政府才能承担,只有政府履行了这些责任,才能保证创业就业环境得以健康发展。
(1)政策支持责任。创业者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财政政策支持。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创业就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大众创业就业。政府的政策支持表现在财政的支持和补贴,同时应将财政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措施进行综合考虑。
(2)环境监管责任。政府对创业就业环境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创业就业环境进行监督与管理。作为创业就业环境的维护者与保护者,应当在监管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责任与作用。政府应促进创业就业环境的健康发展,让竞争公平有序合法,逐步完善创业就业体系。
(3)优化服务责任。政府所承担的创业就业服务优化责任在于:一方面为创业者提供所需的创业就业服务项目;另一方面组织调动激励社会组织和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总而言之,政府在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创业就业环境中成为组织者和协调者。政府要为创业者做出政策的相应引导,提供与创业就业相关的优惠的、明确的条件及措施,保证责任落实到位。
(4)价值导向责任。受到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大众可能对创业就业中的一些行业存在着一定的偏见,使得一部分创业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价值导向责任,转变社会大众对创业者看法与观点,通过舆论宣传等一系列的措施,积极消除创业就业环境中的不良因素,使创业者在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下发展,以增强全社会成员创业就业机会的平等,促进更多的社会成员创业就业,并得到应有的尊重与重视。
3.创业就业环境中政府责任的现实意义
政府在创业就业环境中起着引导和宏观调控的作用,政府履行相应责任可以使创业就业人员更好地适应创业就业环境,促进创业就业者自身发展,同时也使创业就业环境得到规范与优化。
(1)指导创业就业人员形成正确就业观。政府要想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就要加大对创业就业价值观的宣传力度。在创业就业环境中政府责任对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创业就业价值观的正确引导,创业就业的价值观在社会中得到认可与赞同,同时改变社会对创业已有的错误观点,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尊重创业就业者,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使整个社会形成正确的创业就业价值观导向。
(2)促进创业就业环境的迅速形成。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和相关创业就业政策的引导,有助于创业就业环境的迅速形成。政府掌握着最权威的创业就业信息,可以根据这些可靠的信息资源做出合理的创业就业判断与规划,进一步制定相关的引导和支持创业就业的相关政策,从而优化创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3)有利于规范创业就业市场环境。在创业就业环境形成的同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创业就业问题,只有政府拥有处理这些问题有效方法,从而这也成为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规定,提供创业就业相关服务及配套设施,相关的机制指导等对创业就业的市场环境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政府在创业就业环境中,存在相关责任缺失问题,如对于相关的创业就业政策的制定及决策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为创业就业者提供的相关配套设施也不尽完善,对创业就业的信息传达与引导力度也做得不到位等。
1.创业就业环境中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
所谓政府的责任缺失,即政府在决策和执行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政府的决策过程不透明、程序不科学,导致出台的政策不合理,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问题,给人民带来损失;政府的执行效率低下,会直接影响政府的政策执行力,产生不良结果,从而导致政府责任缺失。
(1)创业就业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目前一方面,我国只有关于就业方面的法律,创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于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的宣传力度也不够,其法律的普及度也不高,很多创业者对创业方面应该了解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都不是十分清楚。另一方面,有些相关的政策制定太滞后,在鼓励创业就业的同时相关配套的政策制度没有得到具体落实,政策支持措施弹性较大,使得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能再第一时间得到解决,耽误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间。
(2)创业就业相关配套设施不到位。部分地区的创业就业硬件不完整,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健全,这个会影响创业者的创业热情以及发展进程,这些都是政府责任缺失造成的后果。如一些创业者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其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交通、通信等跟不上创业者的需求,因此该地区承载的创业项目也是有限的,从而阻碍创业发展进程。
(3)创业就业信息传达不畅。政府在制定创业就业信息时,没有及时地将搜集到的各种创业信息传达给创业者,导致创业信息没有有效地传播,创业者对创业环境的实际情况不是十分清楚,阻碍创业者开展创业项目。
2.创业就业环境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
第一,政府责任意识缺乏。政府责任意识的强弱关系到政府的人员工作能否及时有效地完成。但是现阶段政府缺乏对于创业就业环境中应起到的责任意识。没有及时给予创业者所需的政策上以及资金上的支持。
第二,缺乏相关法律政策支持。目前来看,创业就业环境并不完善,多半原因来自于相关的法律政策的缺乏,服务性的体系尚未形成,缺少系统性的政策,指导大众创业方向。各个部门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也缺乏协调性,给创业就业政策的执行带来许多不便。
第三,政府的舆论宣传不够。政府利用传媒工具对创业就业的宣传的力度不够,也是导致政府责任缺失原因之一。政府对于创业就业信息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创业者得不到及时的创业信息,从而耽误创业者选择创业项目的最佳时机。
就业创业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全局。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等社会经济发展变化,都给就业创业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担负起在优化创业就业环境中的责任。
1.提升政府在优化创业就业环境中的责任理念
第一,强化政府在优化创业就业环境中的公平理念。政府在履行创业就业方面责任时要遵循公平理念,使每一个创业者在创业就业环境中可以公平竞争发展。第二,提升政府在优化创业就业环境中的服务理念。政府应服务于创业大众,为创业者提供的相关服务。这种创业服务理念应体现在创业就业环境中的各个方面,包括政府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所需的各种服务。第三,提高政府在优化创业就业环境中的法治理念。政府在履行职权的同时,还要注意职权的有限性及有效性,这也是法治理念的基本精神。要尊重和保障创业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遵循公正的价值表达。
2.明确政府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首先,拓展创业就业空间环境。政府要给创业者提供一个宽松的创业就业环境,降低创业门槛,支持各类创业基地发展,为创业者提供更广阔的平台。推动各项创业政策的落实,不断拓展创业就业的空间,汲取社会经济发展的新信息,促进社会创业就业环境空间拓展。其次,支持第三产业拓宽创业就业渠道。解决就业难问题,最为关键的就是拓展创业就业渠道,政府尽可能增加创业就业机会,提高创业就业率。
3.提高政府创业就业的舆论宣传力度
加强创业就业正确的价值引导。因为部分地区由于历史和政策传达的滞后性等原因,地区经济发展相比落后些,需要创业就业者认真审视定位自己,根据自身条件来选择创业就业的项目内容;并且在创业就业的过程中,可以冷静地对待创业得失,不惧怕创业困难。所以,政府应该帮助创业者树立正确的创业就业价值观念。
4.加强政府对创业就业环境的监督力度
第一,规范创业就业市场。这里所说的规范创业就业市场主要是指需要政府来规范创业就业者所选择的创业就业项目,合理界定创业就业岗位,保证创业就业者所选择的项目是合理合法的,可以有助于创业就业者自身发展,而且不破坏创业就业市场环境。第二,监督相关人员行为规范。政府需要履行监督的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创业者行为活动;另一方面,要监督行政人员是否在执法时侵害了创业就业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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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DOI:10.16653/j.cnki.32-1034/f.2016.1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