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计灵
(凯里学院,贵州 凯里 556011)
我国社会治理机制建设研究
——以行政法为视角
余计灵
(凯里学院,贵州凯里 556011)
摘 要:大力健全完善社会治理的管理机制,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以在进行社会治理建设时必须从尊重法律的角度出发,国家行政人员必须以行政法为行政的根本,全面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依法管理和建设社会。本论文对我国社会治理机制建设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社会治理;依法治国;行政法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将我国的执政理念转变为“社会治理”。社会治理主要是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国家管理的工作中来。当人民群众以国家主人的姿态参与社会和国家的治理,可以使得社会发展朝着更稳定、更文明的方向稳步前进。我国的行政法也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社会治理的法律保障,以及行使社会治理权利的主体,从国家行政权到公共行政权,以适应时代背景下的社会治理的要求。[1]
1.建设历程——摸索中前进
我国社会治理机制的建设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经过不同发展阶段的适当调整,我国的社会治理适应了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顺应了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潮流,依法治理的观念也逐渐凸显。只有以法律为约束的社会治理机制建设,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2.行政法特色化——可持续发展
在行政法中,提到了公共行政权,即在以政府为社会治理者的前提下,社会主体有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自由,这里的社会主体是指个人或者非政府性质组织。[2]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调动各阶层、各领域的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国家事务、社会治理、经济文化建设中来,并且形成一个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参与机制,增大社会主体的力量,与政府一起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工作中。中国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治理建设中,号召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力量,走科学发展的可持续道路,统筹城乡发展的协调性,为我国社会治理机制建设提供可靠的创新思路[3],使社会治理符合我国的国情、党情、民情。
3.行政法创新化——长远发展理念
在社会治理的建设过程中,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摒弃原有落后的治理理念,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的重要价值,建立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格局。同时,在社会治理中,要以法律为利器,以道德为标杆,指引社会治理实施得有理有据,为人民所信服。
政府、人民群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我国建设创新型社会[4]、加快社会化改革、实现社会主义的主要手段,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1.社会治理的结构及体系建设
我国一直都在强调社会治理,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就已经提出了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明确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管理的结构,更加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2.社会体制改革与深化
社会治理始终是我国国家建设的重要话题。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认真分析了我国当前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各种问题,提出政府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因此,为了加强社会建设,就必须加快社会体制改革步伐,推进社会改革,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形成以党委领导为核心、政府负责为中心、社会协同为手段、公众参与为重点、法治保障为根本的管理体制建设,加快形成政社协同服务、权责明确、依法自治和自律的现代社会组织和管理体制,推进形成源头共同治理、动态分工管理、应急合作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5]
3.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是法治国家,社会治理同样需要法律指导与规范。1999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和维护行政管理人员(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社会治理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要按照行政法的要求依法行政,要始终将自身的行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坚持有权必有责的要求,依法行政,服务人民,依法治理社会。此外,社会治理中的相关建设活动也必须围绕行政法开展工作,切实履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环境保护、人口控制和加强社会治安建设。使行政法成为一切行政手段的参考线、度量尺,评价一切行政手段的天平。[6]
4.政府行政干预与控制
行政法是政府行政过程中的唯一度量尺。在社会治理机制建设工作中,首当其冲的是政府要作为主要负责人,担起治理工作中方方面面的责任。这里的责任主要是能够主导社会治理工作的方向,协调、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建设中来。因为在社会治理工作中,有成功有失败,当出现失败时,不能把失败的成本加压到任何个人身上。这就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评判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得失、评判对错,也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政府社会治理行为。这个专门的法律就是行政法,行政法是政府社会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在行政过程中,按照行政法行政,在出现失败时,按照行政法处罚行为失当的人员。
1.行政法——落实与执行
在社会治理建设中,政府应该以行政法为准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十五大上我国制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作为我国现在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之一的行政法,与刑法和民法一样,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中,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法规定了以国务院为领导的国家行政人员在治理和管理国家各项工作中的各项行为规范。政府应当深入贯彻行政法各项基本原则,在行政过程中遵从依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应急行政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法是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的成败。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行政人员,需要坚决依照行政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依法服务人民。
另外,行政法的实施,可以杜绝国家和政府的不当行为。以前对于行政行为不当而不必承担责任的历史已经过去了,国家和行政人员对于行政过程应当担负责任,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以行政法的责任制让一切行政行为都在责任的约束之下,都处在责任的监督之下。行政人员在责任制之下,忠实履行应尽的责任,不违法、不滥用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2.行政法的社会主体——人民群众
在社会治理的建设中,社会主体是一股不可估量的力量,社会主体在治理社会的过程中也需要行政法的约束,在享受社会治理的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应尽的义务,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体是指个人或者非政府性质组织。我国是在1995年开始推广使用非政府组织这一词的,非政府组织是指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可以满足社会公益性和志愿性要求,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依法成立的组织。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行业组织、慈善性机构、学术团体、社区组织、公民互助组织、非营利性咨询服务组织等。社会管理应该是政府、个人和社会团体共同促进社会系统协调稳定健康发展,这三方对社会的组成部分和社会各个生活领域的发展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执行。钱穆先生曾经说过:“每一项制度的实现和推行,都必须有一种与之相当的道德意志和法律支配。”而法律相对于道德更具有强制性,也更加明确。行政法是一把双刃剑,即授予非政府组织协同政府行政,共同建设和维护社会,同时它也惩治不法组织,防止某些组织利用自己手里的行政权利,为己牟利,以维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全。
我国建设创新型社会,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庞大的社会力量——人民群众,他们无时无刻不在为社会治理贡献力量。人民是社会和国家的主人,他们当然需要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建设过程中来,而且是社会治理建设的主力军。在传统意义上,人民一般认为社会管理是政府的职责,认为政府是社会治理的单一主体,另一方面可以把社会治理理解成“统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民越来越意识到社会治理并不是政府一味地强调管制和统治,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仅仅要管理社会,更重要的是服务社会,而且社会的治理需要多方主体参与与合作,所以现在社会治理更需要个人及非政府性质组织参与,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另外个人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可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带动社会自律,人民更好地履行某些公共管理职能。但是个人和非政府组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同样必须坚决依照《行政法》行事,才能参与社会行政过程。我国的行政法不仅仅鼓励和扶持个人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也规范了个人及非政府组织在社会行政过程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依法服务人民和社会,共同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而行政法的实施和监督都需要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没有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法只是一纸空文,只会束之高阁。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法也同样为人民服务,而人民是一切法律的监督者,保证行政法能够得到全面充分的实施,监督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杜绝某些组织利用行政权利为己谋利,防止不法之徒危害社会,也全面监督政府责任制的施行。
综上所述,为了加快我国创新型社会的建设,社会治理必须要以行政法为主要法律手段,政府参与,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协同管理。政府、人民群众和非政府组织在治理社会的过程中,都必须接受行政法的约束。其中,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机构,非政府组织是社会治理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人民群众是行政法实施的最重要最关键的监督人。所以,我国社会治理的机制与体系建设,需要以行政法为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协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更加科学、完善,为推动我国社会政治更加民主,经济更加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章志远.行政法上的公民拒绝权研究——以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为分析视角[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3):46-50.
[2]祁志新,牛景隆,刘佳兴.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研究综述[J].价值工程,2015(2):328.
[3]唐璨.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行政法治研判[J].理论视野,2014(10).
[4]陈运雄,王奕萱,许佑民.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行政法律机制研究[J].山东青年,2014(3):166-168.
[5]彭诚.从行政法治角度看我国社会管理创新[J].价值工程,2013(11):297-298.
[6]江必新,等.社会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的第三形态[J].法学研究,2010(6).
责任编辑 刘晓华
A Study about Building of the Social Governance Mechanism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
YU Ji-ling
(Kaili College,Kaili City,Guizhou,556011,China)
Abstract:That to make big efforts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on system for social governance is a fundamental policy that China must adhere to for a long time.Currently,China is comprehensively pushing forward"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In such a context,building of social governance must start from the point of"obeying the law".State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 must tak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as the basis for conducting administration,and comprehensively use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analysis methods of this law,and administrate and build the society according to law.This paper conducts a comprehensive and detailed study and discussion about building of the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in China.
Key words:social governance;govern the country by law;administrative law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6133(2016)02-0065-03
收稿日期:2015-12-16
基金项目:2015年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追惩腐败犯罪的特别诉讼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GZYB0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余计灵(1976-),女,苗族,贵州凯里人,凯里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