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萌萌(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重庆400041)
“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业态的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王萌萌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重庆400041)
在全面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背景下,“互联网+传统产业”这一新兴业态,一方面促进市场资源的整合,为互联网经济带来新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对互联网市场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给市场监管主体带来新挑战,如相关人才队伍建设问题、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监管职能交叉、监管方式与技术滞后等问题。破解互联网经济市场新兴业态的监管问题,保障“互联网+”新业态的市场发展环境,是政府履行经济行政职能的必然选择,亦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的需求。为有效应对新兴业态的市场监管问题,政府部门应逐步树立“互联网+”思维、强化监管队伍、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理清监管主体权责、创新监管方式,并强化“循数监管”能力等举措。
“互联网+”;新兴业态;市场监管
随着我国“互联网+”行动的推进实施,将产生更多的新业态、新市场主体与新经济发展模式,已然成为当前拉动经济增长的一种重要力量。“互联网+”背景下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结合而产生的新兴业态,如“传统出租车市场+互联网”即互联网约租车、“传统购物市场+互联网”即网上购物、“传统餐饮市场+互联网”即网上订餐。新兴业态有效地促进市场资源的整合,为群众带来快捷便利,产生一定的乘数效应。同时这些新兴业态亦给监管部门带来新的市场监管责任与挑战,例如2016年315晚会爆出网络订餐外卖平台的安全问题及市场监管矛盾“井喷”。
2015年7月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当前我国网民总量为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1]。占人口总数约一半的网民加入到互联网经济浪潮中,深刻地改变着当前经济社会,并对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互联网+”时代下,如何营造更好的“互联网+”新兴业态的市场秩序与发展环境,保障用户权益;如何应对“互联网+”新兴业态对市场监管的挑战与新需求,完善政府市场监管成为一个迫切任务。
随着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经济规模日益壮大,政府部门应找准互联网新兴业态的市场监管不足与挑战,积极应对新兴业态的市场监管问题。
(一)市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不足
“互联网+”所带来的新兴业态,接近于技术经济,具有一定的知识含量。但是市场监管队伍人员技能单一与复合型人才缺乏。首先,一线市场监管人才整体能力有待提升。据相关统计分析,政府部门一线市场监管队伍,主要是由机构改革前的工商、质监和食药监的公职人员构成。人才机构与知识结构,以及综合素质方面问题突出,缺乏掌握互联网专业技能的人才。以互联网订餐平台为例,一个网络平台往往连接着庞大的系统(无数的线下餐馆等),在直接应对处理此类互联网市场监管问题时,显得缺乏经验,能力不足。其次,领导干部专业性技能不高。互联网领域实施市场监管,涉及法律法规、互联网知识与经济管理等综合知识技能,需要领导干部较高的专业知识技术支撑。现有的人才队伍中,对法律、经济与计算机缺乏专业性认识,熟悉监管业务的领导干部较少,难以为互联网市场监管提供智力保障。
(二)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推进,将会涌出更多的新兴业态及新兴市场主体,必将对现有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带来新的挑战。首先,对当前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冲击,大量新兴业态与新兴互联网市场主体的出现,对准入门槛较高的行业(医疗、交通与教育等行业),产生很大的挑战。以交通领域为例,出租车行业市场准入壁垒较高,互联网下的专车服务及打车软件已形成较大规模,带给群众较大便利。但其相关制度规范,尚未跟上“互联网+”新兴业态市场发展步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交通”的业务拓展及运营[2]。其次,“互联网+”新兴业态的专门性监管立法缺乏。以当前新兴业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情况来看,现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一般是针对传统市场,已滞后于互联网市场监管的需求。以《电信条例》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颁布于2000年)为例,当时尚处于早期电信变革时期[3]。当前新兴业态迅猛发展,相关市场问题更具专业性且较为复杂,以传统电信业的法律去解决新兴业态市场监管问题,难以保障互联网市场秩序以及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监管部门存在权责不清
“互联网+”传统行业形成新兴业态,打破了传统行业限制,亦改变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边界。首先,权责边界划分不清,存在多部门职权交叠的现象。“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业态具有跨界融合、去中心化与跨时空的网络连接特点,打破传统属地管理权为边界的监管方式,使得部门行业间存在权责划分不清的问题。同时互联网新兴业态尚缺乏相关的监管制度法规,难免出现职能部门职权交叉。由此也带来了监管标准不一,处罚力度不一与违法认定不一的情况,对政府公信力与法律权威性造成一定的损害。当前互联网市场监管存在两种监管部门,即互联网管理部门与一般性执法部门,在互联网市场监管执法中易产生踢皮球、重复执法的问题。其次,行政监管权力的“越位”、“缺位”与“错位”问题。行政权天然具有扩张性,对监管部门有益时往往“越权”,容易过度干预新兴业态,扼杀创新,导致寻租腐败问题。新兴业态的市场亦存在盲目性、自发性与滞后性,在市场监管过程中部分政府部门缺乏监管意识,或是出于部门利益等,导致新兴业态市场监管的监管权力“越位”与“缺位”等。以“疯狂面膜”为例,其微营销已然变味,虚假宣传、传销等乱象丛生,部分监管部门以无法可依与监管不对口为由“缺位”,使得“疯狂面膜”不断透支着互联网市场的信用和规则。
(四)监管方式与监管机制的挑战
新兴业态的市场监管专业性较强,且更为复杂,传统市场监管方式与技术已然落后。首先,注重事前审批的监管方式落后。自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以来,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得到了大大的提升,互联网的跨界市场交易经营发展兴盛,经营管理较为复杂。若以注重事前审批的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监管,忽略事中、事后的监管。以2016年315曝光的“饿了么”问题为例,其开店申请者可无实体店,甚至无需任何证照,从业低门槛与其后续相关监管的缺失是一大漏洞。风险监管自然难以把控,终将为互联网企业带来较大的成本与负担。以第三方网络支付牌照为例,自央行紧缩牌照发放以来,市场寡头出现不良竞争态势,致使大量企业以出租支付牌照为主营业务。其次,缺乏完善的协同监管机制。“互联网+”背景下,相关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渗透性与跨界性,与传统监管方式的按业务、区域进行监管,显得极不匹配。加之传统监管模式以线下为主,采用人工巡查制,成本高、效率低,使得监管成效不高,且难以满足线下线上融合的业务监管需求,亦难以将线下的监管理念与经验用于线上。以2016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事件”为例,正是其线上线下业务诸多监管漏洞使得整个互联网金融面临较大的风险,跑路事件损害了百姓的钱袋子,严重地刺痛了政府部门的监管神经。新兴业态经营业务的跨地域与融合性,呼唤跨地域与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管与信息共享,否则市场经济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必然打折。
(五)监管数据信息整合共享困难
数据信息的整合共享情况,关系着监管主体对互联网市场整体把握情况,更关系着新兴业态市场监管策略的选择及整体监管效能。首先,数据公开共享难。当前市场监管中各地区各部门的监管数据信息,仍旧是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数据信息更新迟缓,流通共享十分困难,部门间整合协调不足,使得互联网监管主体无法全面掌握市场主体的信息,丧失了数据的参考价值。以当前泛滥的“网络医托”为例,利用线上与线下监管的信息不对称与监管部门信息不协同,以互联网的便利性、低成本性与隐蔽性,通过和医院医生勾结,构建一条全链条的医疗诈骗系统,使得“网络医托”的治理十分困难。其次,数据信息整合运用困难。当前市场监管数据系统包括多个子系统,如监管业务、案件办理、信用信息公示与年报系统等,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系统、质监系统等,多达20个系统平台[4]。但是这些平台之间数据孤岛化,且缺乏对数据信息的挖掘分析,监管系统大多止步于数据信息采集、录入与初步统计阶段。尤其是新兴业态的经济监管表现更为明显,系统多用于简单的企业信息检索,对企业信息数据的挖掘分析、监管评价不足,难以服务政府行政决策与部门市场监管。
伴随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推进,社会经济将面临系列变革,政府部门应跳出旧的市场监管思维,不断破除制约推进“互联网+”的制度障碍,提升自身市场监管能力。
(一)强化新兴业态市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互联网市场监管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与互联网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此次信息化建设机遇,加强市场监管的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改变以往人才培养方式,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升级现有新兴业态市场监督队伍,并强化与公安网监队或其他有经验部门的交流合作。重视培养专职互联网安全监督监察队伍,严厉打击互联网违法行为。根据监督业务需求针对性地进行互联网知识、大数据技术与计算机业务与工作技巧方面的培训。其次,完善人才队伍结构建设,强化技术人才的引进。增加计算机、金融与大数据相关人才的招录,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以此,不断健全新兴业态市场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最后,加大监管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为有能力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配备一些信息化监管执法设备,提升基层执法队伍的硬件水平。通过执法设备的完善强化对监管数据的整合力度、管理能力与挖掘水平,进而提升其监管能力与执法水平。
(二)促进新兴业态市场监管的法治化建设
当前“互联网+”已融合医疗、教育、交通与住房等各个产业域,政府部门负有经济行政职能,应做好“互联网+”产业的引导者与监管者,及时为“互联网+”新兴业态的蓬勃发展提供法治化保障。
首先,整合规范各部门的规定、办法。将碎片化的监管制度进行整理,对相关规定、办法等政策文件进行整合汇编,并分类,通过研究与综合分析,上升为国务院条例等形式,纳入到行政法规体系。对不合时宜或相矛盾的办法及规定,修订或废止,避免新兴业态监管的“监杀”及制度打架现象。其次,互联网新兴业态市场需要专门立法予以针对性规范[5]。“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业态具有网络开放性与虚拟性的特征,其市场服务模式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传统行业市场相比有其特殊性。“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业态不仅需要普适性法律规范,更需要相关的针对性的法律规范。针对新兴业态市场中产生的新问题,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市场准入、税收、信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互联网+”业态引发的群体事件正是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法律配套措施滞后所带来的问题。政府部门应抓住“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机遇,及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促进新兴业态市场法治化建设,为其市场发展保驾护航。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强化公众的参与,应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建议。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新领域、新问题应采取渐进式立法,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试点推行后进行完善总结。最后,应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新兴业态准入负面清单。为“互联网+”行动计划消除制约互联网新产品、新行业与新商业模式成长的、不合理的准入壁垒。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市场主体准许其依法平等运营,这亦是互联网专车与打车软件的呼吁。
(三)理清新兴业态市场监管主体权责边界
首先,明确互联网市场监管主体。设立部门权责清单,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可通过制定监管细则,来明确监管主体。对监管职能未履行到位的监管责任人,应严格追责。其次,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权限。新兴业态的市场监管权作为公权力之一,亦须明确其权责边界,以免监管权越权、缺位等,侵犯消费者与互联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存在职责交叉的部门,进行研究界定,明确权责边界,以免出现九龙治水之局面。同时应注意以功能与业务为监管主线,强化部门合作,以化解新兴市场监管面临的潜在漏洞与管理风险。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监管的特殊问题,破除行业条块管理与属地管辖的狭隘思维,制定部门间协调治理机制并划定权责。最后,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互联网新兴业态的互联网经济特点,根据跨界融合监管的需求,打破时空地域监管限制,注重线上与线下监管的统一,及时调配监管人员结构。促进新兴业态的市场监管流程再造,推进实体监管与互联网监管的协同治理[6]。
(四)转变新兴业态监管思路革新监管方式
针对当前“互联网+”新兴业态阶段性发展所暴露的问题,监管部门不应夸大其缺点及风险,而应看到其发展升级机遇。“互联网+”新兴业态已渗透到百姓的衣食住行,其监管治理问题可以称之为保障公众的生活品质,是另一种“民生”,在市场监管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以利民之心与改革之志,及时转变监管主体的监管思维,贯彻精细监管与底线监管思维,创新其监管方式与监管技术,促进监管升级革新。
首先,应转变互联网市场监管理念。鼓励消费者参与,注重自组织市场监管理念。政府部门应结合“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业态的特点,及时转变监管理念,学会利用互联网思维(去中心化、分布式、平等化等),破解新兴业态的市场监管难题。尤其是工商部门想要高效监管市场经济秩序,须树立“互联网+”的监管思维。注重客户体验,强调开放包容。政府部门在进行互联网市场监管体系设计时,要以用户参与、用户监督、用户自组织为着力点,注重用户参与市场监管。监管部门当前最主要的任务即开展新兴业态监管的规则设计、引导,以及采取必要的干预[7],消费者参与的市场监管方案和设计体系是大势所趋。其次,建立“互联网+市场监管”的监管方式。政府部门应根据新兴业态市场的发展,及时变革监管方法与方式。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建立“互联网+市场监管”的监管方式,打造出“互联网+”的开放、包容与公平的市场环境。制定相关权力清单,晒监管权,向监管对象公开行政许可清单与行政监督清单等,主动接受监督。坚决杜绝钓鱼执法、暴力执法与选择性执法问题。吸纳社会力量,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监管治理。当前新兴业态出现的诸多问题都是源于用户、监管主体与平台间的信息不对称与互动式治理的缺失。同时建立跨地域的统一的监管机构,以解决“互联网+”产业市场的不确定性、跨界性与跨地域性,并促进互联网市场监管的流程再造。最后,强化行业自律监管。互联网追求开放自治,其自由性是“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业态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互联网+”产业属于新兴经济力量,互联网市场需要更多的自主与自律监管。政府可引导新兴业态的行业协会发展,强化企业个体“内生治理”监管能力的建设。尤其是针对网络医托诈骗行为及网上订餐等,急需强化其自律意识,健全其行业内部自律监管,同时企业个体“内生治理”亦存在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五)开展新兴业态监管“循数监管”机制
互联网时代亦是数据信息时代,掌握新兴业态数据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将有助于完善新兴业态市场监管。
首先,打破部门数据壁垒,加快数据信息共享。构建大数据市场监管平台,构建协同监管局面[8]。互联网时代亦是数据信息时代,挖掘数据信息资源,服务于市场监管执法是必然趋势。监管部门应在掌握相关登记企业注册数据的基础上,强化和税务、金融、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以推进企业数据信息的共享,以推动市场监管的高效化与智能化。以互联网金融监管为例,其最大的挑战是对信息数据的监管,应切实建立交易监控、信息发布与远程监控系统,有效整合利用数据信息,促进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与集成化。同时相关部门应逐步将市场监管大数据面向社会开放,有助于监管部门工作的透明化,提升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多元主体获取监管数据信息。这亦是互联网思维的体现,互联网市场监管应强化数据的开放共享与全民参与治理。
其次,将大数据与市场监管结合起来,大数据服务于“互联网+”产业市场,强化新兴业态市场的“循数监管”能力,将让市场监管治理更精准高效。在获取数据方面应严把数据源关口,保障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新兴业态的市场数据采集、存储管理、清洗、挖掘分析与可视化,以科学的计算方法,全方位挖掘梳理各部门上传的数据信息,构建各类市场主体的立体化数据资源库,辅助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决策与监管执法。注重通过对消费者投诉的产品、企业、行业、区域等数据,开展科学挖掘以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等,以便开展精细化、高效化的精准监管检查,净化互联网市场环境。尤其是要利用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数据信息,市场主体的市场监管数据资源,将为市场监管执法与监管流程优化提供依据,提升市场监管效能[4]。一定程度上将减少行政成本、提升监管效率,有助于实现“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业态市场监管的智能化。
正如马克思理论所强调的新生事物是进步的、向前发展的、具有远大前途的事物,其发展具有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互联网+”新兴业态迎合了时代需求,符合群众需要,具有强大的发展前途,但同时亦存在诸多问题。如何理性的对待“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业态这一新事物,它既属于市场监管范畴,亦属于社会价值判断范畴。为全面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建立“互联网+”市场的良好环境,进入“品质时代”,政府部门有效的市场监管十分关键。政府部门应把握好政府与市场边界,依法进退,避免政府市场监管权“越位”、“错位”与“缺位”。针对“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业态的市场监管问题和挑战,政府部门应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强化监管队伍,理清监管主体权责,创新监管方式,并强化数据监管能力。由此,破除“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业态的市场监管问题,构建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才能有助于解决“饿了么”、“网络医托”与“疯狂面膜”等等问题。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2015-07-23)[2016-03-016].http://www.cac.gov.cn/2015-07/23/c_1116018 727.htm.
[2]孟伟阳.专车平台合法化折射监管模式转变[N].法制日报,2015-10-10(4).
[3]罗楚湘,彭云.从“3Q”事件看我国互联网市场管理法制的现状、不足与完善[J].河北法学,2012(9):147-149.
[4]施建军.简政放权背景下的市场监管模式创新[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6):23-27.
[5]李云.专车监管须驶入法治轨道[N].经济参考报,2015-9-16(6).
[6]林宣锋.关于构建“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的思考[N].中国工商报,2015-10-13(3).
[7]李安渝,杨兴寿.浅谈”互联网+”时代的市场监管[N].中国工商报,2015-03-14(3).
[8]郑静波,王冬春.加快建设“互联网+”市场监管平台[N].江苏经济报,2015-8-18(3).
[责任编辑:张兵]
The Market Regulation of the New Economic Form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ernet+Action Plan
WANG Meng-meng
(Department of Public Management Teaching and Research,Chongqing Municip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Chongqing 400041,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promoting Internet+action plan in the round,the new economic forms of Internet+ traditional industries,on the one hand,the new economic forms of Internet+plus traditional industries has promoted the integration of market resources,and has brought new development space for the Internet economy;On the other hand,the new economic forms of Internet+plus traditional industries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regulatory ability of the Internet market,and has brought new challenges for the market regulation subject,such as,the problems of talent team construction,the lagging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the regulatory functions overlap,the regulation methods and technologies lag behind.It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for the government to perform the economic administration function,including breaking the regulation matters on the new economic forms of Internet economic market,and to ensure the economic environment for new economic forms of the Internet+traditional industries.Also,it is their requirement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state governance.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ope with the market regulation matters on the new economic forms of Internet+traditional industries,the thinking of Internet+should be set up,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teams,improve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clarify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regulation subject,innovate the regulation methods,and strengthen the evidence-based regulation abilities.
Internet+;new economic forms;market regulation
F490.2
A
1674-8638(2016)03-0078-05
10.13454/j.issn.1674-8638.2016.03.015
2016-03-17
2015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大数据技术+”与政府治理方式创新研究(CYS15242)
王萌萌(1989-),女,河南开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学,管理博弈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