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建海上治安管理多元化主体体系

2016-03-18 11:45刘璇
公安海警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治安管理海警治安

刘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38)

浅谈构建海上治安管理多元化主体体系

刘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38)

海上治安管理主体是多元的主体体系。在海上治安管理工作中,党委是领导力量,公安机关和中国海警是主体力量,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是辅助力量,普通民众是基本力量。只有构建海上治安管理多元化的主体体系,才能有效地维护我国海上的治安秩序。

治安管理;主体;多元化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1]海洋强国战略的正式提出,为我国经略海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众所周知,我国管辖的一些海域并不太平,一些周边国家与我国存在海洋争端,一些域外国家更是频繁插手,海上治安事件和刑事犯罪频发,对建设开发和利用海洋提出了挑战。如何维护我国海洋治安秩序稳定,为推进建设海洋强国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保驾护航,是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构建我国海上治安防控体系的主体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以就教与方家。

一、海上治安管理的概念

治安管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治安管理,一般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从事的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专门工作,以及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开展的安防工作。狭义的治安管理,特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从事的维护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因此,治安管理的含义不同,治安管理主体的范围也不相同。

从大治安的角度出发,广义上理解治安管理主体的范围,应该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专门从事社会治安管理的主体,主要包含国家综合管理治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内部通过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的其他专业部门,如刑侦、经侦、禁毒、国保等部门;二是在公安机关领导和指导下的,成立担负安全保卫职责的各种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具体包含自发性的基层群众群防群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部门、保安公司等;三是应时代需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的新兴的社会团体;四是享有自身安全防范权力和维护社会稳定义务的普通民众;五是需要与公安机关通力协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的其他单位,具体包括检察院、法院,政府行政部门中涉及社会治安的劳动保障、市政管理、教育卫生等单位,这些部门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会成为治安主体。这一类的治安管理主体具有应急性的、辅助性的特性。通过对治安管理主体的详细划分,明确各类治安管理主体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所承担的具体责任,有利于各个治安管理主体的相互协作,形成多元治安主体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的局面。

海上治安管理的主体,顾名思义,是承担海上治安管理职责的主体。它与治安管理的主体密切相联,但由于管理的地域不同而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毋庸讳言,中国海警是承担海上治安管理的主体,它既是狭义的海上治安管理主体,也是广义的海上治安管理的主体。中国海警局作为当前我国海上执法的主体,其执法种类繁多,2014年中国海警局编写的《中国海警海上综合执法指南》列举的执法种类共9种:海上治安执法、海上缉私执法、海洋渔业执法、渔业港航安全执法、海洋资源执法、海域使用执法、海岛保护执法、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执法、涉外海洋科研执法。[2]其实,除海上治安执法外,其余执法类别或多或少的都与海上治安管理有关。因此,在研究海上治安管理时,也必须运用广义的治安管理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海上治安管理主体的协同机制,才能更为有效地维护海上治安秩序。

二、海上治安管理的多元主体

如果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海上治安管理,其主体呈现出一元化的特征。主体一元化是指虽然社会中存在着许多组织和个人从事海上治安工作,但因为其不具备治安管理权的独立主体地位,都在不同程度上隶属或者依赖于国家专家机构。在我国,承担海上治安管理职责的直接主体是中国海警,因而在我国海上治安管理的主体呈现出一元化的特征。然而应当指出的是,治安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同机关、单位与个人的密切配合,既要坚持陆海统筹的原则,又要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因而海上治安管理的主体应当承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一)党委是领导力量

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党的方针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行动指南。创新与完善海上治安管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定各级党委的核心领导地位,积极发挥党在海洋管理工作中纵览全局、统筹各方面力量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公安机关和中国海警是主体力量

如前所述,从狭义的海上治安管理角度而言,中国海警是当然的主体。同时,海上治安与陆上治安管理密切相关,特别是沿海地区的渔船民管理、治安秩序等,都对海上治安秩序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公安机关也必然是海上治安管理的主体力量。

第一,为党委政府的决策充当参谋。公安机关和中国海警是海上治安管理的主体力量,对海上治安形势和沿海地区的治安形势最为了解。在海洋事业发展过程中,中国海警有责任为党和政府对海洋发展战略、措施提出建议,为党委和政府出谋划策。

第二,进行治安指导和治安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中第十三款: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社会防范组织是依法从事社会治安协助管理活动的社会群体。主要包括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保安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保卫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力量。这些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既是我们在治安基层工作中要组织、管理、协调的主要对象,也是公安机关公开实施治安管理工作中需要依靠、利用的主要社会力量。海上治安管理的专门机关有责任对它们进行思想上、业务上的指导。

第三,预防、发现和打击犯罪活动。海上违法犯罪活动虽然发生在海上,但其违法犯罪行为的预谋、预备很多都是发生在陆地上,特别是沿海地区,其治安秩序与海上治安管理密切相关,因此,海上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应当遵循海陆一体化的原则,要将海上控制与海岸控制以及对一定纵深的内陆地区的控制结合起来。[3]犯罪活动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我国海上安全秩序,甚至有可能引发涉外事件。因此,海上治安管理重在防范,要针对产生犯罪的诱因条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防范布控;对于违法犯罪人要关注其动态,分析活动规律和特点,及时发现犯罪,尽量把犯罪活动消灭在预谋和萌芽阶段。

(三)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是辅助力量

在海上治安管理工作中,如果仅仅依靠党委、政府和专门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工作,那么面对如此复杂多面的治安状况,以及各种突发性的治安事件,党委、政府和专门机关往往会处于被动位置,特别是在茫茫大海上,治安管理的难度极大,纵然警力再充足,装备再先进,对于广阔的海洋而言也是微不足道。因此,在面对海上治安管理工作时候,社会治安防范力量是必须依赖的力量。社会治安管理主体力量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即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这也符合现代化社会防控体系建立的总要求。当前我国存在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主要包括:治安保卫委员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组织、治安联防队、保安公司等。这些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既是我们在治安管理中要管理和协调的重要对象,也是公安机关公开实施治安各项管理工作中需要依靠、利用的必要社会力量。

1.弥补警力不足的问题。随着海上治安形势不断复杂化,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各种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特别是在沿海地区,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外来人口众多,成份复杂,有的外逃的违法犯罪人员混迹其中,治安管理难度极大。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和民警除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完善警用保障等加强自身建设之外,还必须要求发动社会中存在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专业警务力量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体力量,在其指导下,发挥社会治安防范组织的优势,是对专业警务力量的一种补充,二者结合才能发挥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优势。

2.及时接收、传递、反馈情报。海上违法犯罪多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如贩毒、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无直接的被害人,其隐蔽性极强,违法犯罪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并且海上违法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由于行为地的特殊性,证据收集困难,容易灭失,这些因素决定了在海上治安管理工作中情报的收集工作极为重要。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力量是公安机关获取社会中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最实时、最直接的源头,充分发挥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收集传递情报的作用,对于公安机关及时有效的处置海上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四)普通民众是海上治安管理的基本力量

治安管理中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都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绝大部分的治安问题来源于群众,无论是党委政府、公安机关还是社会治安防范组织都具有处置的滞后性,而普通民众是第一时间发现社会治安管理问题的,也是第一时间面对、参与处理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精力有限,民力无穷。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实现民众参与只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第一:不断宣传公众介入意识,激发普通渔船民的自我管理潜能。一方面要有必要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民众的社会治安治理能力和文明素质,另一方面则要增加民众参与的机会,通过实践来使公众体会参与社会管理活动的好处,激发公众参加积极性。第二,拓宽民众参与社会治安管理活动的渠道,沿海地区村民(社区)委员会和民间组织是实现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管理活动的重要组织依托。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9—40.

[2]李佑标.关于中国海警海上综合执法依据的法学思考[J].武警学院报,2016(3):44-47.

[3]张保平.海上犯罪特点与海上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6):26-34.

On Construction of Diversified Subject System of Maritime Security Management

LIU Xuan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China)

The subject of maritime security management is a diversified-subject system.In the work of maritime security management,the party committee is a leading force,public security organ and China coast guard are the main forces,the social public security maintaining organization is the auxiliary force,and the common people are the basic forces.Onl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iversified subject system of the maritime security management can effectively preserve the maritime security order in China.

security management;subject;diversified

D631.4

:A

:2095-2384(2016)03-0019-03

(责任编辑 穆 静)

2016-06-25

刘璇(1990-),男,山东淄博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2014级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治安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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