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琳(许昌学院 法政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混合式教学法的探讨
——以《中国法制史》教学为例*
邢琳
(许昌学院 法政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在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法制史课必须改变传统以讲授为主灌输式单一的教学方法,即在现有教材的基础上,尝试混合式教学法,一是以“朝代为经,以问题导向为纬和变与不变的动、静结合”,重点问题学生参与的法典专题讲解;二是“案例比较、小组讨论”教学法等在教学中的灵活运用,加深学生对古代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及求知欲望,达到改善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混合式;教学法;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加深
《中国法制史》是高校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也是法学专业的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但是,学生对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意义与价值感到疑惑,甚至有畏难与排斥的情绪。这种情况虽然与《中国法制史》课程本身的历史特性有关联,如文言文、生僻字词、知识点零散和应用性不强等特性,致使学生认为学习该课程的目的只是为修几个学分而已。面对教师对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学生几乎不参与的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枯燥无趣的教学方法必须改变。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教师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如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说:“如果学生没有学习的积极要求,教师越是把注意局限在知识上,学生对自己学习上的成绩就越冷淡,学习愿望就越低落”。[1]美国教育家布鲁纳也曾说:“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所学材料的兴趣。”[2]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及求知欲望为目标,是教学方法改革的方向。为此,对《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师应当采用混合式教学方法,即专题讲解+案例讨论、比较+多媒体辅助教学法从而增强课程吸引力,加深学生对古代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达到改善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就目前高校所采用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来看,通常依朝代顺序编排,在某朝某代中再以部门法进行分节,如果教师按教材的体例结构讲解,一是易于形成面面俱到而缺乏深度的讲解;二是“将各部门法的发展变化的叙述因为朝代的原因而割裂开来……”[3]三是受课程讲解的时限的限制无法完成教学任务,也容易使学生对其内容产生疲劳和厌恶感,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兴趣更是荡然无存。
在日常的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开列出几个专题,如传统中国法文化的发展历程及特征;静、动结合的法典专题讲解;古代司法制度专题等。对每一个专题的内容选择既要照顾到知识面的广度,又要有一定的深度,让学生对问题知其然,也要明白所以然。下面用两个专题说明之。
(一)以朝代为经,以问题导向为纬专题讲解
传统中国法文化的发展历程及特征。这一专题讲解的叙述中,对不同时段法律制度的应有则重。先秦时期则重法律的起源(“灋”“律”“刑”字词的含义)法律思想,秦汉时期以出土法律文献,制度及其运作,春秋折狱为主要内容,继而对思想与制度的融合阐发各时代法制变与不变的时代特色,同时多媒体课件展现出与制度相关的人物、故事、出土文物图片等,重点问题由学生亲自查找资料。这种以朝代为经,以问题导向为纬的专题讲解法,避免了依朝代顺序,再以部门法进行分节讲解,所出现的“内容重复”的弊端。致使学生感到,每时段都有新的内容所吸引。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一般规划项目“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犯罪研究(编号:2016-ZD-074)”许昌学院校级教育教学项目“法学教学中‘多元化’教学模式的构建研究——以《中国法制史》教学为例”(编号:02014029)。
作者简介:邢琳(1964-),女,河南太康人,硕士,副教授,河南省高校(豫南)廉政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廉政问题。
如法律规范是怎样产生的?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如伦理、道德习惯、家训、族规等)的关系如何?古代人与人之间产生了纠纷怎样的处理?这些问题即使在当代也是比较关注的,加上学生们的好奇心,他们很想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这部分讲授中教师必须对枯燥的理论进行有目的的加工,包括许多故事和趣闻轶事的内容。
再如秦汉是封建法制的形成和确立时期,在这个时期已制定了成文法典,《法经》、《秦律》、《九章律》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法进一步结合,优秀法典层出,律学十分发达。隋唐时期,中国古代法制达到最高水平,传统法制成熟定型,中华法系最终形成。自唐之后,中国社会又进入大分裂的局面,宋、元、明、清是中国法制的演化阶段,封建法制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从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改革。对修律的情况和改革成果都一一交代清楚,如清末改官制,建咨议局、资政院,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等等。对北京政府的制宪到南京政府六法体系的完成最后失败也要交代清楚,这样学生们的脑海中对中国法制史课程,就有了大致的梗概,为后边的专题讲解有了铺垫。
中国法文化的发展历程中,其特征应以问题形式出现,如天人感应的法理思想;以家族伦理义务为本位的法律实质精神;以刑为主的法典编撰体例等。这些特征是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整个课程的始终,特别是对一些有神秘感和不容易理解的特征,更应深入浅出的讲解。如“天人感应”的法理思想。在原始社会,人们的思想中普遍存在着对自然的崇拜,认为有一种超人的神秘的力量在支配着自己。社会发展,到夏商时期,统治者把原来人们共同崇拜的神,改造为守护自己的“天神”,声称君权来自天授。谁违背“帝王”之命,帝王就代“天”惩罚他。人们的思想中就畏惧“天神”,也就形成了天道法的观念。西周吸取了夏商亡国的教训,开始重视人事,提出了“以德配天”,确立了“天”与“人”相同的最早观念。对这一“神权法”思想观念的形成,学生会感到理论枯燥,其逻辑性也不强,又有迷茫感。故教师在教学技巧上下功夫,必须将“受命于天”、“恭行天命”“以德配天”与民间传说故事“帝祖合一”“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帝祖分离”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深入浅出、生动有趣的语言在轻松的课堂气氛中进行讲授,使枯燥的思想变成有趣的理论,易被学生吸收的内容。同时对重点问题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去。如秦汉后,儒法两家思想为什么能“合流”这一重点问题,由学生查找资料和讲解,而后教师最全面总结。
秦统一六国后,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等成为两千多年的不易封建帝制。政治大一统,要求法制的大一统;同时也要求思想的大一统。随之董仲舒对“天”、“人”、“自然”合而为一的天人感应观念也就呼之欲出,进而形成了儒家哲学思想的基本信念,儒家思想即吸收了天道观念,又融入了法家的某些思想,从而形成了中国法思想史上“儒法合流”的主轴线索,并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样学生既参与到教学中去,又掌握了重点知识。对问题的分析能力也有所提高。
再如以家族伦理义务为本位特性。家族本位要言之,即“以孝率法”。宗法政治衍化为宗法制度,君主宣称自己具有国家元首和全国最高家长双重身份,推行所谓的以孝“治天下”的理念。立法以义务本位为指导原则,广泛适用家族连带责任等。如亲亲得相容隐、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等。而伦理观念上有“百行孝为首”,导致法律规范上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总之传统中国社会由于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构成家、国相同,亲贵合一,天、君、忠、孝相连的政治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形成了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核心的“身份秩序社会”。个人在社会中、在法律的权利义务,基本上决定于他本人在先天或后天所取得的身份。这些内容讲解中在穿插一些事例,这样学生就容易理解。中国法制史为什么会有这些特征,其特征在政治、法律、司法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与社会的关系怎样,也都一一讲清,并在对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通过故事、小说和电视剧中的人物启发学生,让他们渴望知道这些知识,如“礼”怎么融合到法典中去的,它所起的作用以及与刑的关系怎样?十恶制度、凌迟制度、刺配制度等,一说到刺配制度,学生会立即想到《水浒传》里的林冲,武松杀潘金莲、西门庆的行为定性为“斗杀”,遂得减死,判“刺配”二千里外之刑,这样学生对本课程进一步产生了兴趣。
(二)古代法典的变与不变,静、动结合
古代法典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在法典的讲解中,选出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对其法典渊源、发展、演变、内容、体例结构和法典中所体现的法理思想作全面交代。有助于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典整体把握和对当今法典理解。此专题讲解中,配以多媒体课件、图片、出土文物,人物、故事穿插其中,重点问题学生必须参与到教学中。下面以《唐律疏议》为例,简要述之。
《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和大致内容。《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是从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发展演变而来。其过程为:汉代萧何的《九章律》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廐三篇,随后《魏律》、《泰始律》、《北齐律》其结构和内容多有变化和发展,《唐律疏议》以《开皇律》为蓝本修订,法典内容三十卷,12篇,并对法条做出解释,《名例律》六卷57条。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精神实质,最早源于《法经》的《具法》,作用为“具其加减”,就是规定在的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的法律原则,类似当今刑法的总则篇①。不过明代的《大明律》的体例结构较《唐律》有所改变。《大明律》的篇目七篇,以六部为纲,依次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编撰史上的一大变革,也充分体现明代中央集权统治的强化。《大清律例》沿袭《明律》,清末变法修律致使中华法系解体,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即刑法典从古代诸法合体的法典中分离出来。对古代法典的演变过程,把各朝代的重要人物、故事穿插其中,如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其重要法律制度让学生分组讨论。如十恶制度、亲亲相隐制度、自首制度等。
《唐律疏议》的立法思想,即礼本刑用或礼刑合一。“礼本刑用”就是说儒家的纲常名教与伦理道德大量的渗透到《唐律》的律文之中去。对儒家伦理纲常逐步渗透到法典中过程,要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深入浅出的讲解,让学生领悟法典背后的文化背景、社会结构,乃至自然环境的差异。《唐律》为何弥漫着“出礼入刑”的色彩。明白了这些,对《唐律》集中体现的身份等级的差别和伦理家族制贯穿始终就不难理解了。这种专题讲解“虽然未必对于历代法制的各种动态细节都加查考,但是对于若干重要问题的观念如何形成如何演变,必须有所洞悉”。[4]
两千多年的中国古代,历代都有法典的修订,历朝对法典的修订其内容如何,其变化如何,法典中体现了什么样的法律思想,对当时社会所起的作用,通过历代法典内容的比较,掌握法典内容前后发展的变化,而后说明当今的法典情况。这样让学生感到很自豪,既有厚重感,又掌握当今的部门法所演变的历程和古今的不同之处,即有传承又有发展,真正把握了中国法制史的“中国性”。也掌握《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核心内容。因为每部法典的背后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司法状况等密切相关。这种讲解,通过古代法典变与不变的动态与静态的结合观察法,使学生对中国古代法文化知识要点的掌握,对其他问题和知识的掌握,又进一步奠定了基础。也有助于对当今法典的理解。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经过千年文明积累和沉淀的产物,其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继承性,至今对现代法律文化仍有着深刻的影响,选择典型的案例教学,特别是既能体现古代法律原则,又能对当下法律热点问题有所启迪的案例教学,通过提问与解答,能给学生带来压力与动力,可以激发学生的创新兴趣与热情,培养其大胆质疑和积极思维的精神,从而实现从“被动接受灌输”到“主动思考研究”的转变。
中国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重大而典型的案例蕴涵了丰富的法制内容,构成一部动态的中国法制文明演进的历史画卷。在课堂中要求教师应选取与教学内容相吻合的、贴切精当、最能体现当时法律制度内容及特色的典型案例。
例如,《旧唐书》卷200《李朝隐传》记载:裴景仙乞赃案:武强县县令裴景仙,在任时向当地百姓索取财物达五千余匹。离任后被揭发捉拿下狱。唐玄宗得知案后大为震怒,下令要将裴景仙“集众杖杀”(召集朝廷官员当场杖杀)。大理卿李朝隐上奏反对:“裴景仙触犯的罪名是‘监临主守乞取’,属于法律上的‘受所监临’赃罪,根据法律没有死罪。而且裴景仙是先朝贵臣裴寂的曾孙,裴氏家族在武后时惨遭迫害,仅留下裴景仙一人在世,按照法律即使是犯死罪也可以请求宽大处理,以保存该族血脉。请求陛下改处流刑。”唐玄宗看了李朝隐的奏章,仍然亲手写“手诏”,要处死裴景仙。李朝隐又一次上奏:“生杀之权理应由皇上掌握,但是作为臣下有着严格遵守法律条文的责任。法律规定枉法赃满十五匹处绞刑,而乞取赃再多也只是徒刑。现在如果处死裴景仙,那如果以后有枉法赃罪,再怎么加重处罚呢?”经过几次反复,唐玄宗最后才接受李朝隐的意见,将裴景仙改处杖一百,流放岭外。
此案例是唐代官员职务犯罪的案例,提出问题:此案涉及唐朝哪些法律问题?裴景仙未处死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唐代的职务犯罪与当今的职务犯存在哪些差异?通过问题让学生去图书馆查找资料,他们会很认真的对待问题,甚至超出教师所提的问题。学生对官员职务犯罪是比较感兴趣的。通过大量资料的查找,同学们了解到唐代一般职务犯罪的立法情况和职务犯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的执行状况。同时还深入的探讨了唐代职务犯罪有公罪和私罪之分。公罪,即“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即“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因此,公罪就是官吏因在履行公务过程中而构成的犯罪,一般不是为了追求私利。私罪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与公务毫无关系而犯罪的行为,即唐律所规定的“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其二,是官吏利用职权而贪赃枉法或诈取私利,虽然这一行为与公务有关,也以私罪论处。诸如:受财枉法、受所监临、监临主守自盗均属于私罪的范畴。唐律在对公罪与私罪的处罚方面,基本原则是私罪者从重,体现出从严打击贪贿等官吏职务犯罪的精神。裴景仙所犯的是私罪,因向百姓索取财物而犯罪。私罪处罚比较重,在唐代索取财物罪,最高刑是徒三年,虽然皇帝出于法律的威慑性考虑,想加重对裴景仙的处罚,以“情”破“法”。但是,作为最高统治者,不得不考虑全面:一是裴景仙是唐朝开国元勋裴寂的唯一后代,处死裴景仙有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伦常。二是裴景仙虽适合“上请”制度②,(裴寂是唐朝开国元勋,裴景仙属于“八议”之人的后代)但犯坐赃罪的官员不在上请之列。三是李朝隐提醒,法律的权威是不能被破坏的,既然法律规定:“坐赃”最高刑罚为徒三年,则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法律不能因人而异。
这种典型的案例教学,达到的教学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一是了解唐代的官员职务犯罪的立法情况,掌握了唐代的一些法律、法规。二是比较出了古今官员职务犯罪立法的异同,有助于部门法的深入学习和探讨。三是得到重要启示:无论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法律执行中不能因人而异。保持法律的统一性,是国家稳定、和谐和强盛的根本。
总之,选择案例教学,一方面要注意新鲜度、时代感,最好为教学进行当时社会热议的案例。另一方面,还要考虑这个案件和所授知识之间的联系点,这个联系点最好是古今法律之间有所类似或有所冲突。
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教学,尽管有多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面临中国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背景下,教师的任务是任重道远,一是要不断完善自己的品格和积累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既从整体上通晓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法律文化传统,又能以法学的眼光对其中的事件进行分析与评判;二是要把教学活动看成一门艺术,探索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展开多层次的教学模式,通过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活动,激发学生的深厚历史感和强烈现实感,从而使学生全面领会中国法制史的精髓,喜欢并认真学习这门课程。三是提升多媒体教学技术,面临着多媒体教学的升级,慕课,微课、翻转课堂的教学的应用,这也是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的方向之一,对此技术也需要掌握。具备了这些,中国法制史教学,在教师的引导下,同学们的知识结构才能不断完善,对中国法制转型和法律移植的一般规律带来启示和思考。
注释
①《具法》又称《具律》,在《法经》六篇中为最后一篇。汉代《九章律》中沿之,《魏律》将《具法》改为《刑名》,西晋又分《刑名》《法例》,且列于篇首。
②即皇太子妃、八议之人的近亲属及五品以上高官,在其犯死罪时,可以依法审判,初拟判决后,报皇帝圣裁。
[1]苏霍姆林斯塞.给教师的建议[M].杜服冲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121+124.
[2]布香纳,陈伯璋.教育的过程[M].陈伯达译.台北: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8:123.
[3]廖宗麟.新编中国法制史[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3.
[4]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31.
In the backgrou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colleges transformation,the course of the"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must reform the traditional single force-feeding teaching,namely on the basis of the existing teaching material,try to use the hybrid method of teaching,the first is the teaching method of"Code on special topics"which use the dynasty for longitude and the oriented problem as weft,mix the dynamic and static teaching methods,and students can participate the key problems discussion;the second is the method of flexible use case comparison and group discussion,for deepening students'understanding and memory to the ancient legal knowledge,stimulating their learning interest and the thirst for knowledge,ultimately reaching the purpose of improving the teaching effect and quality.
hybrid;teaching method;ancient China;legal culture
2096-000X(2016)16-01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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