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 瑶 丘新颖 韦童馨 梁文东
广西边境地区涉外刑事案件处理研究报告
卢瑶丘新颖韦童馨梁文东
本文在分析广西边境地区涉外犯罪现状、特点和存在问题基础上,提出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协助、组建专业司法队伍、严格边境管理、加大政策扶持等建议,旨在完善我国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更好地惩治边境地区涉外刑事罪犯,处理好有关犯罪案件。
走私;贩毒;盗窃;广西边境;涉外刑事犯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区域合作化的加深,我国与东盟国家的交往频繁,边境人流物流量激增。广西是中国南疆大门,与东南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涉外犯罪问题开始日渐呈现上升趋势,犯罪分子日渐猖獗,严重危害了我国边境地区的秩序稳定,当地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也深受影响。
目前,广西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边境涉外犯罪类型主要是走私、贩毒、盗窃等。广西边境地区复杂的地理条件决定了涉外犯罪情况的复杂性,边境地区涉外犯罪突出状况是综合了政治、经济、文化及当地民族风俗等各方面因素的结果。
1.地理条件给犯罪提供了便利
广西地处中国南海北部,与越南接壤。在经济上,广西作为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泛珠三角的中心位置,给中国和东南亚国家提供了一个物流大平台。如今广西的海陆空运输发展日渐成熟,复杂的局面给管理增加了一定的困难,给不法分子的犯罪提供了机会。其次,广西陆地边境地区山地丘陵连绵交错,以亚热带气候植被为主,常年茂密丛生,河流穿插山地丘陵之中,深山小路四通八达,“山山相连,山水相接,路路相通”,为不法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的自然环境。
2.境内外司法制度不同
我国属社会主义法系,东南亚各国有的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有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使得境内外法律、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即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行为有不同的规制,同一行为,在一些国家认定有罪,一些国家则认定无罪;各国法律有各自的规定,如罪名不同、内容不同等,导致处罚不一,使不法分子以此规避法律,达到不法目的。
3.地方文化背景的影响
广西与越南接壤,广西边境地区防城港、崇左、百色三个市的八个县与越南的河江、高平等四个省接壤,接壤地区的边民多属同一个民族,语言相通,生活习惯相似,交往繁多,彼此之间便于交往。边境地区两边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合作,犯罪活动隐蔽谨慎,不容易被抓获。
4.市场经济与区域合作化中的负面效应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惊人的速度与发达国家拉近了距离。尤其是在边境地区,友国边民能明显看到中国的崛起,他们在金钱诱惑下,铤而走险,欲利用不法手段在“遍地黄金”的中国淘得“第一桶金”。同时,随着开放力度的增强,国家间的治安问题更需要关注与防范。利用两国间边境刑事犯罪国家立法空白期,防控对策一时跟不上来之机,边境地区涉外犯罪日趋猖獗严重。
1.国内相关立法空白,导致司法协助困难
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除《引渡法》外,还缺少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专门法规。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总检察院检察长阮和平在辽宁省大连市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协议》。虽然协议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尊重的原则,加强和扩大双方合作,促进司法合作的开展,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在引渡抓人、案件协查、调查取证等司法、执法中,有沟通障碍、手续繁杂等问题,相关协定在具体执行力、操作性上还不够完善,使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受到影响,不利于边境地区涉外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2.与邻国缺少紧密合作,调查取证十分困难
抓捕取证是司法办案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两国之间司法制度差异,办案方式和习惯差异,以及对涉外犯罪问题的关注度及打击力度不同,使得双方合作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涉外刑事案件境外调查搜集证据和抓捕犯罪嫌疑人困难重重。我国与邻国间很少有关于司法协助的合作,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广西边境地区的基层司法机关既未收到过外国司法机关发送的任何协助函,也没有配合过外国司法机关的实例,通过司法协助进行抓捕工作十分困难。
其次,赃款赃物的追缴难以进行。犯罪分子将赃款赃物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后,由于国家间司法制度和习惯上的差异,甚至利益上的冲突,赃款赃物一旦流出境外,会迅速流入市场,追缴赃物或追偿损失的难度非常大,也为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第三,难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境外证人的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边境地区涉外刑事案件中,总是存在有部分证人是外国人,当证人为外籍身份时,存在无法查找相关外籍证人的问题,即使能够查找到外国证人,还存在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的问题,严重阻碍诉讼程序的进行。例如,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即使获取关键线索侦破了案件,若遇到关键证人为外籍身份时,由于其不在中国境内,对证人的行踪难以确认,无法通知其到场询问相关案情。
3.缺乏合格的翻译人员
在边境地区涉外刑事案件中,基层司法机关普遍反映,与外籍人员进行语言交流和文书送达的问题较为突出。例如,崇左市龙州县基层检察院从2014年起聘用专业的翻译人员担任外国籍当事人的讯问和告知相关诉讼权利的相关工作,认真执行对外国人犯罪案件实行捕前诉前必讯问的制度,讯问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懂得外籍人员语言的翻译人员在场,我国《刑事诉讼法》如此要求,实际办案工作也确需如此。
4.司法文书的送达渠道不畅
司法文书送达属于程序性事项,司法文书不依法定的程序送达,将大大有损于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也有碍于诉讼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对外国籍诉讼参与人,司法文书的送达困难重重。假设外国籍当事人是个成年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将文书直接送达本人;但是当外国籍当事人尚未成年,或外国籍当事人不在送达国,送达对象难以确认,送达地址也难以确定,司法文书将无法送达当事人。因此司法实践中,是否将司法文书送达外国使领馆,如何送达外国使领馆目前没有依据,是我国与东南亚各国亟需解决的问题。
1.完善打击边境涉外刑事犯罪立法和国际区际司法协助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于我国与他国司法机关可以互相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规定,但具体操作困难。我们应该通过国内立法,制定专门打击边境地区涉外刑事犯罪的法律法规、涉外司法协助机制和完整相应的司法协助法规,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涉外程序增加专门的章节等,奠定国内处理边境涉外犯罪案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让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原则更好地协调。另外,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并明确管辖权原则,对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刑事犯罪活动,在基层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中明确管辖权,避免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冲突的尴尬局面,为处理边境涉外刑事犯罪案件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2.积极开展与边境各国间的司法协助,完善调查取证程序
建议由各国高层牵头,采取两国直接会晤形式,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实际需要,对等地履行警务及司法协助的义务,共同制订《区际司法协助法》或者《区际司法协助协定》。例如,具体内容包括如何交换情报、如何协助、文书送达、证据使用等。
3.严格边境管理,齐心协力管控边境地区涉外刑事犯罪通道
边境地区涉外刑事犯罪的最大特点是“跨越边境”。边境是跨境犯罪分子的必经关卡。控制边境涉外犯罪的重点是从边境入手,堵源截流,控制住入境与出境两道防线。因此,要充实边境执法队伍,提高装备水平,加强制度管理,加强巡逻,阻挡犯罪分子往返通道,加大检查频率等。
4.增加相关司法人员,组建翻译人员队伍
目前,广西打击边境地区涉外犯罪任务艰巨,尤其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任更为重大,但相关机关缺乏懂法律、熟外语的专业人才。当务之急是培养一批懂外语、具有国际意识、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的复合型司法人才。此外,中国与邻国应当共同积极推动举办研讨交流会,如“反走私罪案研讨会”“打击毒品犯罪研讨会”等,提供一个密切合作、互通情报、沟通信息的平台,形成打击涉外犯罪的合力。
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源头遏制涉外刑事犯罪发展势头
帮助广西边境贫困地区使脱贫致富,提高生活水平,以增强人们抵御犯罪带来的经济诱惑。广西边境地区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比较贫困。这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更有些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犯罪分子为获得更多金钱,导致边境涉外犯罪案件频频发生。这部分地方不摆脱贫困,“堵源截流”将只能是一句没有意义的空话。笔者认为,要解决边境涉外犯罪问题,必须加大力度解决边境部分县市的贫困问题,给予这些贫困地区一定的政策支持,帮助当地百姓提高法律意识,遏制犯罪的源头。
预防和控制边境地区的涉外刑事犯罪任重道远,坚持与涉外刑事犯罪进行斗争,坚持维护国家安全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因此,只有看到问题,找明原因,积极寻找解决方案,才能在解决边境犯罪问题上占得先机,掌握主动,取得预期效果。同时,要建立完善、高效的边境国家间的合作机制,为进行边境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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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5.016
本文为广西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3国家级课题(编号:2013CX005)《广西边境地区涉外犯罪调查研究报告》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