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娜曼
(1.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36;2.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湖南长沙41001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及改进对策
杨娜曼1,2
(1.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36;2.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湖南长沙410011)
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这一最基本理论点出发,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制度缺陷,提出从引进和培养专业合作社企业家与管理人才、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规范管理等方面,加强和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效率的改进对策。
农村农业农民;三农经济;农村合作社;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缺陷;农村管理
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井喷”式增长,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鱼龙混杂、组织目标模糊不清等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笔者认为,必须正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但也不能持绝对化态度。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关键在农村,而农村发展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不争的事实。基于此,本文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这一最基本理论点出发,基于国际国内比较视角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以期加深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解,解决这一组织发展中的“囚徒困境”和“绩效困境”问题,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确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主要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为其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1],其最基本的特征是自愿、自治和自享。与一般企业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其独特的宗旨和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其主要目的体现在:在政治上,它要增强组织的话语权;在经济上,它通过规模生产抵御经营风险,实现经济利益;在文化上,它通过对内对外合作交流,提高农民素质,扩大成员视野。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传统和新型两大类,前者包括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后者有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农业供给合作社、农业服务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2]。本文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仅指后者。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
纵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演变,我们可以发现它有这样几个本质属性:
1.全员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全体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其控制决策权掌握在社员手中,合作组织的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其重大事项由社员决定,不论社员在合作组织中拥有多少股份,一般实行一人一票。此外,合作组织还有一个特点,即合作组织的成员既是合作组织的所有者又是合作组织的惠顾者,投资者与顾客的身份具有同一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所在。
2.劳动者联合。合作组织是劳动者为了打破资本剥削,实现共同利益和目的而联合起来组成的自助组织,是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生产者之间的联合,是劳动者之间的联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规模独自生产经营的广大农村居民仍然是最脆弱的生产者,通过农村能人大户牵头,联合众多农村居民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在经济效益、政治话语等多方面实现共同目的,并与大资本抗衡。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资本报酬是有限的,劳动者的联合居支配地位。
3.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既是所有者又是惠顾者,组织的剩余索取权归属于全体成员。虽然组织对成员的资本股金也支付红利,但数量有限,合作组织盈利的分配主要是根据成员的惠顾额。“按惠顾额分配盈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核心。
4.社会责任感。除了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关心并积极推动组织所在社区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与治理。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盈余中按比例提取教育基金,为合作组织的领导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广大社员提供教育培训机会,为他们素质的全面提高创造条件。
(二)发达国家新一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美、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以美国“新一代农业合作社”最为典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有的合作组织从成立之初就对其本质属性“异化”,呈现出发达国家新一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部分特征,个别合作组织甚至突破原则性条件“越界”,因而引来众多争议。以美国“新一代农业合作社”为例,发达国家新一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如下:
1.追求创造农产品附加值目标。传统合作组织以销售初级农产品、提供互助服务为目标,而“新一代农业合作社”以创造农产品附加值为目标。
2.入社时认购股金数额大。传统合作组织成员加入组织时只象征性地认购股金,数额很小。而“新一代农业合作社”要求成员入社时承购大额股金,通常在5 000~15 000美元之间[3]。
3.组织成员资格封闭。传统合作组织的成员资格是开放的,任何一个农户都可以缴纳少量的股金加入合作组织,成员向合作组织出售农产品数量不受限制。这种开放性会随着加入社员数量的增加降低合作社的经营效益。而“新一代农业合作社”的社员资格是封闭的,组织成员数量是根据合作的经营规模确定的资产总股本来核定的,并按社员入股数量确定其产品限额,因而能保证合作社较高的经营效益。
4.社员的股份可流通。传统合作组织由于没有建立成员股份的二级市场,成员持有的股份不能流通转让,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要退出合作组织时,只能从合作组织退股、退股金,从而导致合作组织的资本金减少且不稳定。而“新一代农业合作社”建立了社员股份的二级市场,社员股份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和交易,因此合作组织的总股本不随社员的退出而变动,可以保持合作组织资金的稳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新一代农业合作社”虽然借鉴了普通股份制企业的一些做法而与传统合作组织有很大区别,但本质特征没有变化:第一,参与合作社的社员绝大部分是农民,虽然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较传统合作社要宽松一些,但本质上还是属于劳动者联合的组织;第二,民主管理,不允许少数人控制合作社;第三,所有者与惠顾者身份同一;第四,按惠顾额分配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决定了其存在的制度缺陷。
(一)产权模糊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糊的产权为很多学者所诟病。在科斯、威廉姆森、巴塞尔、杰森和梅克林等人的产权理论及观点的基础上,Cook(1995)[4]提出了传统合作组织中由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所造成的五个“模糊界定的产权”问题:搭便车问题、视野问题、投资组合问题、控制问题和影响成本问题。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非排他性的特点使得产权实施极为困难。又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开放的,随着惠顾者的增加,利润被摊薄和稀释,而合作组织的业务量有限,致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效率和利益分配上都很低。
(二)决策迟缓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核心界定是:合作社是全体社员共同所有,其控制决策权掌握在社员手中,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都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由社员决定,不论社员在合作社中的股份多少,一般实行一人一票。这种本质特征虽能使广大社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但由于决策时参与人多因而看法也多,要达成一致需要多次反复沟通讨论,从而使得决策耗费的时间非常长,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决策迟缓,市场应变能力弱,并由此导致发展滞后。
(三)资金短缺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股金是由广大社员加入组织时认购的,不能像股份公司那样通过公众募集资金。其次,合作组织的盈余分配依据的是社员的惠顾额,与投入的股金多少没有什么关联,这就使得社员即使有闲散资金也不会投给合作组织。再次,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退社自由,当社员退社时,合作组织就要将其股金退还,如果社员退社达到一定数量,将会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陷入困境。
(四)自我保护意识过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较强的地缘性,有一定程度的封闭性,社员局限于本乡本土的农户。作为弱者的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有浓厚的自我保护主义色彩,不论组织所处环境如何,它首先考虑的是本组织社员的利益,从而导致组织无法发展壮大。
(五)视野受限
我国广大农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眼光短浅,再加上与外界联系不多,封闭的环境导致思想僵化,合作意识不强,进取精神不足。他们凡事仅从自我短期利益出发,缺乏长期发展规划和宽广视野,即使加入了合作组织,也合作不起来。此外,中国目前缺乏合作社企业家,部分农村虽有些能人大户,但其综合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在与市场经济中的大企业、大资本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弱势。
很多学者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缺陷,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占主流地位的组织形式。笔者认为在西方发达国家可能是这样,但在中国却并非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目前乃至今后较长时期内都应是占据重要地位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决定的[5]。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较大,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也接近过半。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很少,农业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占比很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然不能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主流企业组织形式,但在中国却不能不加分析地一概而论。第二,从本质特征上说,相对于工业和服务业,合作组织更适合于农业,我们不能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着一些制度缺陷,就一概认定其不能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占主流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第三,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中弱者的联合,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作用,是股份公司和其他组织形式无法替代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决定了它独特的生存空间:从产业看,它适应于第一产业(农业);从农业生产环节看,它适应于以消费、流通领域为主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从企业规模看,它适应于中小规模企业;从要素密集程度看,它适应于劳动密集型行业。
由美、日等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一个从起步、整合到规范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主要通过法律、政策等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支持和监管)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美国“新一代农业合作社”产权的清晰性、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完善性以及日本政府对合作组织的倾斜政策等,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众所周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达国家早已步入成熟时期,而在我国尚处在发展中期,处于整合阶段。在现代农业发展步入新阶段时,发达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进行着新的制度变革。因此,我们在发展本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要开放视野,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和发展经验,发挥后发优势,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稳步发展。
(一)引进和培养专业合作社企业家和管理人才,提升成员素质
国外经验表明,农民组织、民间社团和政府部门(如美国农场局)是推动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力量,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合作社领导人是合作组织实现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我国的经验也表明,能人大户是创办合作社的重要力量。但目前由于我国处在城镇化时期,农村中有一定文化素质和能力的人绝大部分都在城市务工,留在农村的能人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才欠缺。因此,引进和培养专业合作社企业家和管理人才成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一是培养和引进既有创新精神又有利他精神的合作社企业家,从而增加创办人供给。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创办合作社,尤其是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合作社就业等。二是加强培训合作组织的管理人员。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合作社基本理论、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知识,提升他们的经营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培养出一批懂核算、业务熟的财会人员;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提升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
(二)完善法律制度,注重加强监管
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当权益,维护组织的发展壮大,监管组织的健康发展。我国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个历史的飞跃。但该法主要是基于鼓励创办合作组织而设立的原则性条款,有关监督和约束性条款并未涉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至今,一些发展中的问题逐渐显现,部分合作社存在“空壳”现象。因此,今后应对合作组织进一步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专业立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与此同时,为促进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增强合作组织对农户和投资人的吸引力,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产权、融资、无形资产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三)强化规范管理,加强内部建设
有关研究表明,内部治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效率影响十分显著。因此,要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决策迟缓、内部管理混乱等状况,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层面来说,就要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加强合作组织内部治理[6],强化合作组织规范建设;从政府层面来说,就应将引导合作组织规范发展置于首位。具体来说,一是引导发展一批。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示范工作。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只有使组织成员得到实惠,才能吸引广大农民自觉参加合作社,才能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二是规范改造一批。对现有发展相对混乱的合作组织要加强指导,帮助其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和盈余分配机制,要明晰产权关系,健全章程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三是扶持提升一批。对依法登记但规模较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逐步做大做强,形成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服务设施全、带动农户多、社会效益好的示范合作社[7]。
(四)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合作组织发展
一是资金扶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服务设施全、带动农户多、社会效果好、产权关系明、分配机制好的专业合作社给予财政奖励。同时,应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鼓励社会有识之士参与合作社融资,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二是政策扶持。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优惠扶持政策,在注册登记、信贷、用地用电等方面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三是信息扶持。利用互联网+,助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建立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建立销售网络,扩大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信息渠道,提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经营能力和效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EB/OL].(2006-11-01)[2015-11-20].http:// 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6-11/01/content_7301833. htm.
[2]万秀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选择[J].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118-124.
[3]杨娜曼.美国新一代农业合作社组织的创新与启示[J].求索,2008(2):45-46.
[4]COOK M L.The future of U.S.agriculture co-operatives:a Neo-Institutionalapproach[J].Americanjournalof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5,77(5):1153-1159.
[5]杨娜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经济学研究——基于湖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分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172.
[6]杨娜曼.基于结构方程的湖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绩效评价[J].中国农学通报,2014(23):62-69.
[7]华克敏,易南文.湖南岳阳合作社发展的成效、问题与对策[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6):42.
【责任编辑 王建增张跃胜】
Defects and Improvement Countermeasures of Farmer Specialized Economic Cooperative
YANG Naman1,2
(1.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100836;2.The Party School for the 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Hu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PC,Changsha,410001)
Based on the system of the famer specialized economic cooperative,this paper analyzes its features and its defects.It also comes up with som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and perfect the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improve its efficiency,such as introducing and cultivating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entrepreneurs and management personnel,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strengthening and standardizing management,etc.
Agriculture,Rural Areas and Farmers,"Three Rural"economy,Rural Cooperative,Farmer Specialized Economic Cooperative;Institutional Defects,Rural Management
F321.42
A
1674-6511(2016)01-0044-04
2015-12-05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YBA281)。
杨娜曼(1974-),女,湖南郴州人,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副教授,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后。研究方向:产业经济与区域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