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中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本土化贯彻

2016-03-17 11:04曹险峰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教义本土化法学

曹险峰,张 龙



法学教学中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本土化贯彻

曹险峰,张 龙*

法学教学应当以本土化研究为视角,发掘中国式问题的中国根源,做到中国式问题中国式解决。当下中国法治建设面临法律缺乏自主性、法律适用妥协性和法律适用程序失灵等问题,法教义学研究方法注重法律的解释与适用,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在法学教学中予以本土化贯彻。其本土化贯彻主要体现为尊重现行实在法,维护法律自主性;注重特定时代背景的考察;侧重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兼顾程序与实体的同时侧重程序保障。

法学教学;法教义学;本土化;教学改革

人类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本质上都是主观能动性的反映,正如所谓的红色本质上也只不过是一种经过主观能动性加工的定义或概念,而主观能动性因人而异,欲求客观事物的真相无异于夸父逐日,因此社会科学的核心目的在于寻求一种可供人们接受的解释或理解,而不在于求真。〔1〕自然科学活动向来被视为一种纯粹知识的生产过程,是科学家们在实验当中,应以“中立”、“客观”的立场来发掘“真理”的过程。李姗姗、于伟:《本土化信念:我国教育理论本土化之前提性动因》,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法学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也是一门理解和解释的学问,其目标亦在于如何提供一种可接受的法律或法律解读,最终确保良好的法律实际效果。法学教学不单是法律知识亦或法学理论的传授,更应注重法学研究方法的言传身教,推动教学方法之革新。〔2〕姜瀛、王博:《法学教育引入法教义学方法浅谈》,载《教育探索》2016年第1期。法教义学〔3〕“法教义学”这一概念最早源于德语中的“Juristischedogmatik”或“Rechtsdogmatik”,英文称之为“legal doctrinal analysis”或“legal dogmatics”,中文翻译包括但不限于“法释义学”、“法律信条论”、“法律教义学”、“教义法学”和“法教义学”,虽译法不同,但实质并未无二异。参见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研究方法正是着眼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法学研究的目标相契合,*“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是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的两种主要进路,前者多见于理论法研究,倡导汲取众学科之长,以发现法律制度亦或规则与其他相关因素的互相影响和制约;后者常见于部门法研究,强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注重利用概念、逻辑、系统、原则、规则等阐释和运用法律,二者分化竞争,各持己见,甚至有学者预言社科法学更可能在将来法学领域中扮演重要角色。参见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李晟:《实践视角下的社科法学:以法教义学为对照》,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因此在法学教学,尤其是研究生教学过程中贯彻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完全有助于法学研究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这也是现今大多数法律院校主要的法学理论教学活动之一,*焦宝乾:《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具体应该从立场、背景、路径和保障四个方面展开。

一、贯彻立场:尊重现行实在法,维护法律自主性

尊重体系与逻辑是法教义学的基本特征。*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将成文法本身作为研究对象,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通过科学的方法观察和描述法律,形塑法律规范,阐释法律真实内涵,专注于法律的解释和系统化,这一切均是以认可法律合理性为前提。默认现行法律合理性,在此基础之上通过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使之自成体系,最终将此结果应用于司法裁判,*参见焦宝乾:《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从而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确定性指引,落实法律安定性价值。具体到民法教学中以解释论研究为突出表现,以《侵权责任法》第67条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为例,对其解释论研究的过程应当是首先认可该条立法合理性,其次,对其做数个加害人内部责任最终分配规则的定性,再次,将其置于数人侵权体系中做内部责任细化分配规则的体系定位,具体论证其与数人侵权总则性条款的逻辑关系,最后对“等因素”做解释论下的同质性扩充。*参见曹险峰、张龙:《〈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体系定位——关于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认定》,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以此为后续同类案件司法裁判提供可遵循规则,提供框架性指引,避免司法裁判不断迎合多变的价值诉求甚至现实的利益诉求,确保同类案件同类裁判,群体行为得以稳定、社会冲突得以缓和的法律实施效果。再如《侵权责任法》第15条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解释论研究,以认可该条款合理性为前提,梳理学界目前四种解释路径:归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解释思路;通过《侵权责任法》第2条解释的思路;归入过错责任原则的解释思路;通过《侵权责任法》第21条并《物权法》第34条(或第245条)解释的思路,从立法论角度出发,侵权责任仅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将返还财产、停止侵害等归入绝对权请求权最为合适。*参见曹险峰:《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解释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08-709页。但是,法教义学研究方法下的解释论立场则有所不同,考虑立法已经明确,出于尊重现行实在法合理性的考量,显然上述第四种解释思路较为合理,因此对比两种不同研究方法,为求良好法律实施效果,对该条款的解释论研究得出的第四种解释结论更优于立法论下需要修法、立法的研究结论,这也是贯彻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典型例证。

自主性不是法律系统期望实现的目标,而是其安身立命的必备属性,*陈林林:《法律的三度:形式、实质与程序》,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维护法律自主性是法教义学研究方法适用的前提,研究生教学过程中教授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必须首先从前提入手。法律有其自身稳定性,*按富勒的分析,法律必须具备八点“内在道德”:一般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明晰性、融贯性、可行性、稳定性和一致性。法教义学研究方法至少可以切割伦理、政治、历史和社会的因素,*不可否认的是,政治与法律的确在事实和内在逻辑上存在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法律在事实和逻辑上对政治具有依赖性,政治在事实和逻辑上对法律又具有控制和决定性。但是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一个基本特征便在于分割法外因素,维护法律自主性。有关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论述详见姚建宗:《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载《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2期。一定程度上控制法外的恣意和妄为,实现法律的自治和稳定,以此确保其自主性。*参见张翔:《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我国法律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并未体现其自主性,反而受法外因素不当干扰以致“选择性司法”或“选择性守法”的现象环生。道德评价借助风序良俗左右司法裁判的“泸州二奶案”,民意对刑事法治不当侵扰导致“舆论审判”的“药家鑫案”,公权过度干预司法造成以“呼格案”为代表的冤假错案,宗教习俗“绑架”司法的“清真寺被涂抹猪肉馅事件”*该事件中主犯、从犯二人因不满当地回民在其埋葬爱狗之处泼洒脏水的行为而故意在清真寺大门涂抹猪肉馅,引发当地众多回民集会游行,示威政府,最终主犯获刑两年零八个月,从犯获刑一年零八个月。参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等等,无不透射出法律的无助与无奈,这均与法律的自主性背道而驰。因此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前提应当是确保法律自主性,最大化减少政治、道德、宗教等法外因素对法律的不当干预,最低限度地在形式法治层面达成将法教义学研究方法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共识。具体传授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前提可以在本土化研究视角之下,辅之以案例教学方法的适用,达到法学研究重在认识,而非求真的教学效果。上述案件虽均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的产物,但不乏本土化特征,凸显当代法律适用的困苦遭遇,极具特色,适合作为教学案例予以采纳。引导学生透过案例本身发掘法律自主性的法学价值,调动学生研习积极性的同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浅入深出,对于教学效果的提升可见一斑。当下司法改革便是法律摆脱公权束缚的首次尝试,已经引起学界的高度关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司法改革的研究如火如荼,在中国知网以“司法改革”为关键词搜索,仅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收录的论文就高达501,006篇。另外,为响应国家司法改革号召,部分高校特别设立司法文明博士学科,以期为国家司法改革充当智库,建言献策。甚至包括当下人民法院财政权的独立,均是法律试图挣脱公权左右的可圈可点的尝试,其意旨均在于减少法外因素的不当干预,使“法律”成为法律,维护法律自主性,实现安全法律下的法律安全。

二、贯彻背景:注重特定时代背景的考察

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其存在与发展取决于经济基础的存在与进步,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催促了法律制度的进化与演变。近代我国法治发展大体经历法律移植——被动反思——批判借鉴三个阶段,*中国诸多学科发展都遵循如此规律,重点不在于过去的种种,而是如何实现自觉反思。例如中国政治学在过去30年似乎也经历了取经——效仿——自觉三个阶段。参见王绍光:《中国政治学三十年:从取经到本土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而今法学研究依旧停留于第三阶段,缺乏批判自觉性。当今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本土化研究视角,树立本土意识和专业意识,体现原创意识、求真意识、自主意识与民族意识。*李森、张东:《教学论研究三十年:实然之境与应然之策》,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发掘中国式问题的中国根源,自发自觉批判借鉴的同时注重时代背景的考察,而非盲目被动反思,一味以域外法经验为上,缺乏学术自信。*参见陈金钊:《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研究(上)——法律解释规则的含义与问题意识》,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3期。这需要以本土概念为基础,逐步建立起自己的解释框架和理论系统,最终开拓出自主性、原创性的学术新境域,从而使本土经验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都获得知识论的智慧提升,理当具有动态性、发展性、主动性的特点。*王彦明:《本土的抑或本土化的——我国教学理论研究的路径抉择》,载《教育发展研究》2010年第22期。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要使法律真正为社会转型服务,中国法学研究必须适应中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为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提供制度支持。时代背景的变迁对法治的影响在各部门法中均有不同的表现,例如市场交易及互动交流的频繁使得人类社会风险性显著增加,风险社会意识高涨,以惩罚作为最根本课题的刑法近年来呈现蓬勃扩张趋势,不断逾越其他法律和社会规范界限,超出其合理功能范畴,外现为泛刑法化现象严重,*亦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过度刑法化”或“刑法浪漫主义”,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病态”现象。参见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文简称《刑法修正案九》)中刑法条文和刑法罪名的增加是突出表现之一,严重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甚至呈现“傲娇”之势,侧面也反映出其他部门法的让步,例如侵权责任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惩罚性功能作为刑法核心功能之一不可抛弃,但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当考虑刑法功能的侧重性转换,结合其他部门法功能的适用,在侵权责任法充分发挥其填补损害功能和行政处罚法维护公共秩序安全功能兑现的基础之上辅之以刑法震慑、教育功能的实现,完全可以解决部分没有必要用刑法规制的社会矛盾,而且可以确保社会环境对于人们的可预测性,增加人们自由行为的可能,实现一种法律下的安全。

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可以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例,探讨泛刑法化的时代乱象,反思刑法功能转向,研究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秩序时的协调与互动。《刑法修正案九》中“危险驾驶罪”项下“追逐竞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具体表现情节的增加逾越了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范界限,属于泛刑法化的表现之一。机动车超速行驶、超载以及违法运输危险物品等否定性法律后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地方出台的条例、法规、规章或办法中均有明确规定,若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触犯刑法现有罪名例如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时,动用刑法进行规制顺理成章,但仅仅违反有关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违法行为均被纳入到刑法规制范畴时,却有违刑法谦抑性,属于对其他法律规范的僭越,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中诸如“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的规定并不恰当。此类泛刑法化的规定可以引发时代背景下刑罚功能转向的思考,其惩罚性虽不应抛弃但却应当慎用,其他法律规范诸如上文提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适当强化其维护公共秩序安全的功能,对上述违法行为提高惩罚力度以此牵制刑法势力的过度扩张,这也是法教义学研究方法重点考察时代背景的恰当教学模式选择。

就民法学研究而言,中华民族需要发展与中国独特的现代化道路相适应的民法制度。*蔡立东、曹险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研究》,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提出理论问题、凝炼理论命题需以我国特色法律及实践为依据,用西方传统的法言法语为工具,立足中国本土意识,结合中国自己的问题,按照中国的语境予以理解、分析、运用和改造传统民法理论,探寻中国社会转型中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为转型中国提供法律支持,而非以国外教育理论框架推论当下中国教育问题得出虚假的结论。*参见龚孟伟:《当代课程理论本土化探析》,载《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3期。参见吴黛舒:《繁荣背后的反思:中国的“教育学本土化”》,载《教育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5期。张传燧、石雷:《论课程与教学论的本土化》,载《教育研究》2012年第3期。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可以援引学生可能切身经历亦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代表性实例予以澄明时代背景考察的重要性。例如2017年民法典总则即将出台之际,农村专业户和重点户的“两户问题”引起中央层面的高度重视,*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成为近来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便是立足于本土化实际,着重考察时代背景的典型例证。我国农村人口数量的庞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缓慢向来是困扰国家长足发展的重要问题,在市场经济急促发展的今天,农村出现代表性两户问题不足为怪,但是如何正确引导和合理规制始终不能忽视农村背景、政治背景、市场背景和文化背景等诸多时代因素的考察。再如近年来备受中央重视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问题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宅基地流转问题也成为民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这些均脱离不了文化背景的考察。中国向来重视亲情,家庭、家族观念浓厚,户籍设置也体现为以“户”而非以“人”为单位,并设有户主一栏,原则上以男性(父或夫)为主,甚至已经发展成为常识,上升为乡俗民约,这与我国自古以来重男轻女的文化观念有莫大关系,研究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流转问题不能忽视农村文化或民俗观念的考察。以上述典型实例为代表,通过案例分析启发学生自发性思维,可以成为法学教学中教授法教义学研究方法注重时代背景考察的典型教学模式之一。这一时代背景的考察在研究生教学中极为重要,这是当代法学研究的时代诉求,也是切合我国法治发展实际的研究进路。

三、贯彻路径:侧重法律的解释与适用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理应更加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但是近年来社科法学研究的发展表明,更多的法学研究倾向于从各种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外部学科中寻求、搜集法律的理论资源,将法治发展聚焦于如何制定一部完美的法律,侧重于如何立法和修法,而专注于本学科实质内容的研究反而被冠以“法条主义”、*这是对法教义学的误解之一,详细参见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注释法学”等帽子加以嘲讽,这是对成文法形式权威的忽视,也是法学研究未能深植于现存有效法律的事实。近年来法学研究的历程表明,以质疑、批判法律,通过修改完善立法的“立法论”法学研究范式曾长期占据法学研究主导地位,而以认可实在法规范合理性,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适用的“解释论”法学研究方法却备受冷落,这也导致了法学教学对传授法律解释方法的忽视。*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关系论》,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相对于其他域外法而言,我国法律种类和数量均已居首,实体法规范依据并不匮乏,但是实际法律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法学研究的方向不应继续局限于如何立法或修法,而应侧重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评价法条优劣并不断提出“再修改”主张,既无助于现有法秩序的稳定和展开,又会导致学术上无休止的循环争议,没有哪部法律会被所有人视为完美。*张翔:《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法学教学中应当重视规范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通过体系化和解释论研究,证实现实法律问题有解性,最终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参见张牧遥:《法教义学视野下的法学教育》,载《教育评论》2013年第4期。该类研究旨在思考、揭示、阐释现有法律的客观规律及道理,揭示法律、法则本质,对其整合、概括、提炼,要求思想态度理智、冷静,排除主观偏好和激情的影响,以期对法律规律或道理的认识更加接近于法律真理。*参见姚建宗:《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法教义学研究方法正是致力于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其宗旨不在于如何提供一步完美无瑕的法律,而在于如何通过解释,提炼、概括、整合实在法规律、道理,实现现有法律规范的切实落实,以保障良好的法律实际实施效果,是典型的法律理论研究,而非法律工程研究。

具体到民法学科本身,法教义学研究方法主要表现为“解释论”的适用。在解释论已在民法学界得到充分重视的时代背景下,*参见蔡立东:《中国民法学30年》,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在研究民法问题时始终坚持沿解释论之思路,揭示我国民事领域各制度的历史脉络、法律政策的现状与问题、法律的实践运行状态与社会基础。并在妥当完成解释论的任务后,沿立法论之思路,重视、回应我国的现实需求,并结合价值判断和功能主义理论,最终在立法政策上和司法活动中科学解决已揭示出来的问题。以《侵权责任法》为例,通过解释论研究梳理《侵权责任法》总则,例如对数人侵权的体系构成与责任承担的解释论研究,对于《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发展及司法适用均意义重大,尤其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参考和指引,实践意义深远。在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指导下,理顺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与界限,明确各法律的效力位阶,从理论上将《侵权责任法》扶正,为司法裁判援引侵权责任法提供了强有力地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近年来解释论研究在刑法学中表现尤为明显,甚至呈现出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二虎相争的态势,*刑法学中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主要以陈兴良教授与张明楷教授为代表,具体参见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杨兴培:《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透析和批评》,载《法学家》2013年第1期;周详:《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程红:《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对立的深度解读》,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劳东燕:《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刘艳红:《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论的来源、功能与意义》,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法学教学中虽不必深层次讲授二者缘起,但是通过其纷争可以总结立法目的解释和法律文本解释的方法及规律,以此为例讲授法教义学研究方法中法律解释的具体规则,主要表现以如下三者为例:

第一,文义解释优先。只要文义解释可以解决的法律问题,绝没必要动用其他解释规则,除非文义解释出现与法律价值相悖的结论,因为只有从法条的文义出发,才能够描述解释问题,才能够确定法律的体系位置或目的。*[德]英格博格·普珀:《法学思维小学堂》。蔡圣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0页。文义解释是对立法者和法律文本的初始尊重,应当以无矛盾和实现法治正义为宗旨。文义解释始于文义又终于文义,法律中牵涉文义解释的情形分为两种,立法者对个别法律术语仅作了概括性规定和未作出明确规定,两者均需要司法裁判和学理研究对其进行适用的界定,该界定需以法律共同体的通行用语习惯为准并辅之以必要的论证,不可逾越文义本身可能的解读,杜绝法律续造,起到明确其一,排除其他的解释效果。

第二,坚持狭义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黄金规则,可以有效避免片面性文义解释导致的司法过于能动,克服机械司法、执法。法学教学中应当贯彻狭义体系解释方法,以法律文本为基础,探寻法律文本系统中的法律真谛,是对立法者和制定法规范原意的探究,超越法律文本本身的,为宽泛的历史和时空背景下探究法律意义的广义体系解释方法归纳为社会学解释、目的解释、价值衡量等方法更为合适。*参见陈金钊:《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研究(中)——法律解释规则及其分类》,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4期。狭义体系解释要求体系逻辑统一、保持体系完整性、拒绝赘言解释和维持体系秩序。以《侵权责任法》第67条——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认定条款的解释为例,其内部责任最终分配规则的定位需要在总则整个数人侵权的体系下展开论证,分别考察其与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一因一果和多因一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竞合适用,确保整个数人侵权体系的完整性、有序性和逻辑统一性。

第三,发挥目的解释的辅助功能。文义解释并不能成全法律意义的全面理解,作为法律适用的矫正器,目的解释可以起到辅助性作用。法律重目的不重手段,*郑玉波:《法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法律目的体现为文本目的、法规目的和法律总目的,文本目的通过法律用语表达,法规目的通过法条呈现,法律总目的通过立法宗旨彰显,目的解释不仅要顾及三者的同时还要做到不得与字义解释相悖,不得违反伦理法则,不得破坏法律体系。需要强调的是,与有限性的文义解释和黄金规则的体系解释相比较而言,目的解释只是一种除弊规则,在法律解释中仅起辅助性作用,其超越文义解释需以充分论证为前提。*同前引〔32〕。

在法学教学中注重类型化传授法律解释方法,澄明个中规则界限,充分传授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的学生夯实了如何理解法律、援引法律、适用法律的坚实基础,为将来从事理论研究的学生提供了明确的研究方法的指引和诠释,以此确保法律的全部意义和终极目的——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最终实现。*姚建宗教授认为法律的全部意义和最终目的在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参见姚建宗:《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四、保障:兼顾程序与实体的同时侧重程序保障

法律通过立法确认权利,配置对应义务,设置否定性评价——责任,安排程序保障责任兑现的逻辑保护权利,四者一以贯之,缺一不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障碍突出表现为程序失灵,责任无法落实,法教义学研究方法通过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力求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固化,即其最终落脚点在于程序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在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引导和启发学生反思失灵原因,思考修正对策。当下我国法律适用程序失灵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外因素的过多干预,影响法律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包括但不限于政治、道德、公权、宗教、民俗、经济等。结合时下司法改革的热潮,分割法外因素,确保法律自主性才能确保法教义学研究方法落到实处——良好法律实施效果的达成。

程序法治或曰法律的程序化,代表了现代法律发展之最新动向。在实体法规范依据已然相对成熟的时代法治背景下,如何确保法律的执行和适用显得更为紧迫。我国向来追求实质正义,但是过分追求的背后却为法外因素的恣意和妄为埋下了伏笔,严格遵守和执行成文法的观念不但没有固定,反而在各种法外因素的环绕中摇摆不定,法律基于各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压力而被迫妥协,司法实务甚至被迫弃守“依法裁判”的底线,更为可悲的是或出于法学研究的论证,或出于先斩后奏的辩护,各种僭越于法律之上的公权力行为都能找到正当性的借口,这无时无刻不在拷问程序的权威性。人们虽然不能决定法律约束其什么样的行为,但是应当知道法律如何约束其行为,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及落实与保障可以使人们更有依据地规划自己的未来生活,使人们的生活变得可以被预期和控制,由此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全感,最终确保法律保护权利功能的实现,这是研究生教学的重要任务,是法学研究的关键内容,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迫切要求。

结语

研究生教学侧重于理论深究与实践并行,当前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坚持本土化研究视角结合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贯彻有助于提升法律反思自觉性、自发性,主动发掘中国式问题,辅之以中国式解决方案,培养学术自信,力纠域外法律发展压力之下的被动式反思改进弊病。*以教育学为例,从思想心理层面来看,正是因为国人“主动的自卑或崇洋”心理的泛滥、本土化信念的“迷失”以及“非中即西”二元对立思维方式和“线性发展”思想观念的存在,才催生了教学理论本土化的研究。参见张天明:《1980年以来我国教学理论本土化研究:回顾、问题与展望》,载《课程·教材·教法》2014年第1期。研究生教学中坚持以法教义学为主导,注意吸收国内外知名大学所使用的典型法学教学方法,立足于本土化为己所用,*正如法国教育学家库森所言:“尽管我研究的是普鲁士,而我思考的始终是法兰西”。参见褚远辉、辉进宇:《比较教育的学科特性与教育理论的“本土化”》,载《教育研究》,2013年第1期。形成讲授——启发讨论——案例——模拟法庭——实践互融式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侧重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注重程序保障功能的切实发挥,在法学方法上适当切割伦理、政治、历史和社会的因素,保证法的安定性和自治性,使法外因素的偶然和恣意得到控制,特别是保证人们的生活免于政治的恣意,实现一种法律下的安全。*同前引〔14〕。这在提高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同时,也有利于将来法学研究的深入与细化。只有深入本土, 完成教育本土实践的学术化, 并与国际学术界进行对话, 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理论创新。*于伟、秦玉友:《本土问题意识与教育理论本土化》,载《教育研究》2009年第61期。

曹险峰,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龙,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研究重点课题、吉林大学重点项目《高等学校民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吉林大学2013年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民法学课程的体系优化与教学方法改革研究》;吉林大学2015年研究生专业学位课程一般项目《侵权责任法课程建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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