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诗 图,许 黎
(1.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81;2.湖北产业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81)
对商务旅游概念的质疑与澄清
曹 诗 图1,2,许 黎1
(1.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81;2.湖北产业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81)
目前旅游学基础研究成果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逻辑缺失现象,有些概念已严重泛化和异化,有些认识越来越模糊,已造成严重的误导。该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商务旅游的概念问题从逻辑上进行分析探讨,从理论上正本清源,试图澄清一些认识误区问题。认为现行的“商务旅游”概念主要是“商务旅行”或部分人的“商务顺带游”,严格地讲,商务旅游应是指商务人士在商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旅游行为或附带进行的旅游消费活动,而不是全部的商务活动与消费现象。现行的“商务旅游”概念不够严谨并具有误导性,造成了目前旅游统计的严重失真等消极影响,应在科学上予以反思和澄清。提出用抽样调查的统计方法对“商务旅行者”和“商务旅游者”进行区分,以增强旅游统计的科学性。
商务旅游;商务旅行;逻辑缺失;消极影响
旅游学科在许多方面目前还不够成熟,学科建设还处于前范式阶段,有些基本概念的逻辑缺失与混乱比较严重。这使得许多人在进入旅游基础理论研究领域之后,往往对一些基本概念的混乱认识感到困扰,其中有些概念常让人觉得模糊不清。如果深究下去,会发现在某些旅游学基础研究成果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逻辑缺失现象,有些概念已严重泛化和异化,有些认识也越来越模糊和离谱,这在不少学者看来,似乎已严重违背基本常识。现仅就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商务旅游”的概念问题进行探讨。
世界旅游组织于1991年将旅游定义为“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们日常生活环境到某些地方旅行和逗留等各种活动;通常不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包括来访者的所有活动”。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异地商务活动是与异地休闲活动并列的一种旅游类型[1]。基于此定义中的“商务或其他目的”的宽泛界定,于是学术界便出现了诸如“商务旅游”、“会展旅游”、“公务旅游”、“会议旅游”、“打工旅游”等新名词与新概念,其中以“商务旅游”的概念使用最为普遍。世界旅游组织将商务旅游定义为:“出于商业的目的,人们到达并在非居住地停留的活动”[2]。前联邦德国出版的《旅游经济手册》中明确指出:“商务旅游是指所有因职业原因进行的旅行”。《百度百科》对商务旅游(business travel)的解释是“指以商务为主要目的,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到外地或外国所进行的商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认为商务旅游通常包括商务谈判以及会议、展览、文化交流活动以及随之带来的交通、住宿、餐饮、通讯、休闲、游览等一切活动。总之,几乎与商务者发生的所有相关的活动都可称之为商务旅游活动。这种解释,将一般旅行活动与旅游活动混为一谈,抹杀了旅游的本质属性——休闲性(或自由性)、业余性(或非职业性)、审美性(或享受性)等。尽管国内外有少数学者指出世界旅游组织关于旅游的定义存在问题并误导旅游研究和旅游教学工作,但由于该机构的国际组织背景和官方色彩,人们容易将其给出的旅游定义视为权威观点而被迫接受,放弃探索更为科学的定义或更具学理性的观点,阻碍了人们对旅游概念形成理性认知。从科学求真的角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商务旅游的概念进行质疑、反思并厘清旅游的内涵和外延。对旅游的某些基本概念正本清源,这是旅游科学研究之必需和旅游学者的应有责任。
笔者认为,商务旅游在定义上存在逻辑混乱和常识性错误。既然规定旅游者是“出于任何非职业原因离开常住地前往另一个国家访问的人”,“其目的不应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那么为何将“商务”这一基于职业原因和具有职业性质或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活动纳入旅游活动范围?这显然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联邦德国出版的《旅游经济手册》中定义的“商务旅游是指所有因职业原因进行的旅行”更是明显错误,违背基本常识。
从抓住事物本质的角度或旅游哲学的视角定义旅游,最为关键的是应该将旅游活动与职业(或职责)性活动区别开来。旅游活动严格地讲是一种异地休闲行为,通常是指摆脱了职业(或职责)性束缚的带有“身心自由体验”性质的异地休闲活动。认识“旅游”是指一种异地休闲活动而不是一种异地工作或职业(职责)活动至关重要[3]。从人活动的时间结构上看,旅游活动时间应是人活动时间谱中除开工作或劳动时间后的休闲时间。从人类活动行为角度观察,旅游是人类各种职业(或职责)性活动的“背反”,是对惯常生活状态和日常事务境遇的否定,是一种映射人类天性的生命自由活动。旅游是一种异地休闲活动,旅游与休闲意味着从各种工作事务与社会责任中解脱出来和对日常工作与生活的“背反”,而商务活动是严格的工作事务、职业责任活动和惯常状态(日常境遇),以商务活动为主要目的,商务工作(如投资考察、商务洽谈、商务会议、贸易展览等事务工作、职业责任活动)本身与休闲、消遣、审美等身心自由体验(旅游的本质)毫不相关,岂能将商务工作时间与旅游休闲时间混为一谈!有鉴于此,现在流行的“商务旅游”、“会展旅游”、“会议旅游”、“公务旅游”、“打工旅游”、“医疗旅游”等“泛旅游”说法大有问题,其给旅游科学研究工作和旅游学者与其他学科学者的交流造成极大的混乱或麻烦,给旅游者定义乃至学科构建造成极大的困难[1]。
旅游作为休闲的一种活动形式,是相对于工作和劳动而言的。从事商务、贸易属于工作或职责活动,从哲学常识(二元对峙律)看,工作或职责活动都是旅游与休闲活动的“对峙物”,它们共同构成“二元对峙律”,决不能混为一谈。商务、贸易是获得经济利益的职业性活动,严格意义上讲不应属于旅游活动范畴[3]。那么类似于“商务旅游”这样的概念则应该仔细斟酌,以商务为主要目的的入境者是否可以全部作为入境游客人数来统计?他们在目的地的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消费能否全部列入旅游收入当中?对于“商务旅游活动通常包括商务谈判以及会议、展览、文化交流活动以及随之带来的交通、住宿、餐饮、通讯、休闲、游览等一切活动”的界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反思?所有这些,都值得旅游研究者进一步分析研究和深入探讨。
通常从旅游产品的角度看,无论是传统的观光旅游、文化旅游、民俗旅游、宗教旅游、城市旅游、科考旅游、休闲度假,还是新兴的康体旅游、养生旅游、研学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等旅游活动,无一例外都有具体的旅游产品作为依托,都有吸引游客的特定旅游吸引物,而时下流行的“商务旅游”的旅游产品是什么?难道说是商务、贸易、会展活动本身,其与旅游产品或旅游类型又有什么本质联系呢?将其作为旅游产品或旅游类型有什么道理呢?笔者认为,它们不是促使旅游活动发生的直接吸引物,旅游只是商务活动中附带的活动,进行商务活动的人群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参加了事先或事后的旅游活动,或者说参加旅游的只是少数人,即使在商务活动之余进行“顺带旅游”(“商务+旅游”),旅游消费也只是整个商务活动消费中的一小部分。科学、严格地讲,这一人群中的相当一部分是不能以游客的身份来统计旅游人数的,其在商务活动中的消费也不能以旅游消费来统计旅游收入。
国家统计局在1979年对“国际旅游者”进行了界定:“来我国参观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均属旅游者”。由于对于旅游或旅游者的泛化理解,在我国每年的旅游统计工作中,凡是到外地从事商务、贸易、会展、会议、体育、外勤等职业性、事务性活动或业务活动的人,都是作为旅游者(或游客)通过住宿、交通等行业部门途径统计的。甚至有学者认为,旅游就是人们暂时性的异地消费活动,认为只要到异地进行了消费活动就应该算是一种旅游[4]。试问,一个市场营销人员成年累月在外地推销产品并进行相应的消费活动,能说他成年累月在进行旅游、是一位旅游者吗?按所谓的“商务旅游”的定义(出于商业、贸易目的,人们到达并在非居住地停留的各种消费活动)和某些旅游学者的观点(凡是在异地的消费活动都应该属于旅游)进行逻辑推理,则应视为“地地道道的旅游活动”、“名副其实的旅游者”。这显然不合常理。我国著名理论家、较早涉足旅游研究的于光远先生曾经明确指出:“旅游属于休闲生活方式这个范畴。旅游的特点是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如为了治病或疗养到异地去,就不一定属于旅游。到异地开会或从事商务活动、科学考察,顺便搞些旅游活动,这些属于旅行行为”[5]。著名地理学家陈桥驿先生也持此种观点,认为应严格区分旅游活动与一般旅行活动。国外著名旅游学者科恩(Cohen)更是明确地认为,旅游与其他旅行活动在目的上的差异,在于后者是事务性,前者却是非事务性的,只以旅游本身为目的[6]。笔者非常赞同于光远、陈桥驿、科恩关于旅游的观点,认为“商务旅游”或“商务性的旅游”的概念在学术上是不能成立的。遗憾的是,旅游学界、旅游政界大多数人未能清醒地认识到旅游的本质特征,倾向于将旅游活动泛化成商务、贸易、会展、会议、公务、打工、医疗、探亲等旅行行为。
根据前面的逻辑辨析,将商务或从事贸易、考察、业务、体育、参加会议的人规定为旅游者是不科学的。因为商务、贸易、考察、业务、体育、参加会议是职责(业)性或事务性活动,不具有消遣、审美等休闲属性和身心自由体验的本质,也不具备作为旅游者的前提条件(可自由支配收入和时间、旅游动机、旅游吸引物),其在“泛旅游”概念指导下的旅游统计结果,无疑会夸大旅游的收入和经济地位。目前按照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者定义的规定进行的所谓旅游统计的数据显然是失真和浮夸的。例如,在我国的旅游统计中,像天津这个旅游资源贫乏、几乎没有什么旅游产品的地方,旅游外汇收入的统计多年稳居我国前9位,并大大高于四川、河南、陕西、广西、湖北等旅游发达省份。加之旅游被定义为“异地各种现象与关系的总和”,于是旅游业囊括“吃、住、行、游、购、娱”(传统六要素)和“商、养、学、闲、情、奇”(新的六要素)等,被误认为是世界上第一大产业。其问题主要出在将商务活动甚至包括贸易、会展、考察、业务、会议等诸多社会职责活动泛化为旅游活动,将商务旅行者等一般旅行者误视为旅游者。据近几年《中国旅游统计年鉴》,深圳接待入境旅游人次多年是著名旅游城市桂林的7倍左右,是古都名城西安的12倍左右,稍有旅游常识的人都会怀疑这些“旅游者”的真实性。笔者在某县级市进行旅游规划,该市旅游局提供的景区接待的游客人次数据,2011年、2012年、2013年分别是16.4万、20万、24万,但上报的旅游人次却分别是112万、142万、148万,理由是按国内外的旅游统计标准包括了商务、会务、考察以及各种业务、公务出差的人次。还有北方的一个煤炭工业城市,几乎没有像样的景区,旅游业发展水平很低,但每年上报的游客人次有300多万,理由是将经营煤炭生意的人次(包括拉煤的司机等)和各种商务客人以及会务差旅者、公务差旅者等都视为旅游者,美其名曰“商务旅游发达”。因为这300多万人次完全符合世界旅游组织对商务旅游的定义(“出于商业的目的,人们到达并在非居住地停留的活动”)以及前联邦德国《旅游经济手册》中对商务旅游的定义(“商务旅游是指所有因职业原因进行的旅行”)。类似的荒谬事例,在旅游界不胜枚举。可以说,目前旅游统计与旅游研究所犯的不少错误,多是在违背基本常识的状况下出现的。
界定“××旅游”概念,不能以出行者的职业身份或从事的职业活动来界定(如商务旅游者的职业活动是商务工作),而应以所进行的旅游活动的目的与内容来划分[3]。或者说,不应按“出行”目的的差异,而应按“出游”目的的差异区分旅游类别。如一个商务旅行者,工作之余顺便到山水胜地游览,就是观光旅游;到度假区休闲,就是度假旅游;到历史文化胜地游览,就是文化旅游……而不必按人的职业身份或从事的职业活动来划分某种旅游类型。出行者有成百上千种职业,人们出行活动类别或出行目的难以数计,没有必要根据人的无数种职业类别和无数种人类活动类型或出行目的来划分出无数种旅游类型。如所谓的商务旅游、公务旅游、政务旅游、会务旅游、打工旅游、医疗旅游等,即使其中有些人在相关活动之余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旅游活动,但明显是附带性的,而公务、政务、商务、会务、劳务、医疗等事务职责活动是其主要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至多只能视为顺带旅游的某种方式,而不能视为旅游类型,更不能作为某种旅游概念。如果把商务顺便游、出差顺便游甚至纯粹的商务旅行、公务旅行、医疗旅行、打工活动等人口流动的交通、食宿等活动和消费都视为旅游活动及其消费,岂非本末倒置?况且这在逻辑上也说不通。事实上目前的旅游收入统计特别是旅游外汇收入统计把诸多旅行或人口流动引起的消费都计算为旅游收入。将旅游与旅行混淆并进行概念偷换,这是一个明显的误导!目前国内外把商务工作活动或非休闲活动纳入商务旅游范畴和旅游统计的做法,明显违背逻辑与常识认知。
如果将具有明显功利特征的商务活动视为旅游行为,则任何一种人口流动活动均有理由被视为旅游行为,按照对商务旅游定义的逻辑,旅游岂不成了人口流动的代名词。例如,英国旅游官员里考瑞什在1980年就曾经提出“旅游是人的运动,……是流动人口对接待地区及其居民的影响”[7]。德国旅游学者鲍尔曼认为“只要是离开居住地的旅行活动,都称为旅游”[8]。在1980年马尼拉会议之后,世界旅游组织主张用“人员的运动”(movements of persons)一语取代“旅游”(tourism)一词。上述种种极端泛化的旅游定义以及旅游学界对旅游概念认识与理解的诸多混乱,主要是由于“商务旅游”这一很不科学的概念作祟。笔者认为,追求资本和追求政绩是商务旅游等泛旅游概念产生的主要根源之一。
现在旅游学界将“旅游”与种种名词嫁接似乎成为一种时髦,于是产生了花样繁多的新名词、新概念,其中大多缺乏科学严谨性,经不起推敲。旅游泛化甚至旅游概念无限化似乎已经成为旅游学界的一种思潮。从科学概念上讲,外延(概念反映对象的具体范围、具体事物)越大,内涵(概念所反映的特征和本质属性)就越小,学科定位就越模糊。对一个事物的规定越多,符合规定的事物就越少。旅游概念的泛化使其包罗万象,使本来富有诗意与精美文化内涵的“旅游”变成了包罗万象、功利性的“旅行”,使旅游研究变得不够严谨和严肃,并造成了社会上对旅游研究有些“琐碎、肤浅、庸俗”等不良印象。难怪旅游研究在很长的时间内不被国内外所谓的“严肃的科学研究”所认可或接纳。“多年来对旅游的学术研究被认为是轻浮的,不适于成熟的学者”(Matthews & Richter,1991),这种说法虽然是一种偏见,但其中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它点出了旅游研究中致命伤痛。从学术角度而言,旅游学科如果缺乏科学、严谨的基本概念,难免被其他学科藐视并容易遭学界、政府、企业的非议。旅游学经过多年发展,至今仍没有应有的学科地位,一些研究成果和统计数据不被其他学科认可。造成这种现象,其实有着深刻的旅游概念失当与泛化和基础理论不严谨以及缺乏逻辑思辨等内在原因。
通过上述思辨分析,笔者认为,严格地讲现行的“商务旅游”概念是不科学、不严谨的,也是在理论上难以成立的。即使商务旅游的概念能成立,商务旅游也应是指“商务人士在商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旅游行为或附带进行的旅游消费活动”。总之,现行的“商务旅游”这一概念本身不够严谨并具有误导性,应在科学上予以反思和澄清,并寻求比较科学的统计方法进行解决。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澄清,旅游研究的逻辑混乱与范式缺失将会永远持续下去。
可以这样认为,如果一个人去外地进行商务活动,完全只是进行商务工作,而没有任何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活动,他自然只是一个“商务旅行者”,而不是“商务旅游者”。如果他在商务活动的同时,还参加了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旅游活动,那么,他属于“商务顺带旅游者”(在商务旅行中伴随或嵌入了旅游活动的人)。那么,他在从事商务活动的时候,是作为商务活动的参加者而存在的;他在参加旅游活动的时候,是作为旅游者而存在的。在此次活动中,他同时有两种身份:商务活动者和旅游活动参加者。虽然,他的后一重身份不应是主要的,但旅游业所关注的应是他后一种身份。而且,在实际操作上,又很难将一个人的两重身份区分开来。类似的,要把那些完全不参加旅游活动的“商务旅行者”和“商务顺带旅游者”区分开来,也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因此,就出现了把所有的“商务旅行者”当成“商务旅游者”的局面。要改变这种状况,可能需要统计部门进行研究和多做一些工作。比如,采用比较科学的方法通过宾馆、酒店等行业对某区域的“商务旅行者”进行抽样调查,得到“商务旅行者”中参加了旅游活动的人的比例及相关的旅游统计指标,从而估算该地“商务顺带旅游者”的数量及相关的旅游统计数据。当然,即便这样做,也只能得到大致估算的数据,而无法得到完全准确的数据。但通过上述方法统计与估算,至少要比目前的泛化统计方法科学和准确得多。
目前的旅游研究远未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在旅游基本概念和旅游本质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相当大的分歧,研究规范的缺失使得研究成果难以比较、评价和交流。因此,迫切需要建立旅游研究规范的学术思想,包括基本概念上的规范、基本认识问题的大致统一,形成旅游学术界所共同接受的一套概念、理论、准则和方法,从而在心理上形成旅游科学工作者的共同信念。研究规范的建立是目前中国旅游研究前沿问题之一,也是中国旅游研究要取得长足进步的重要前提[3]。旅游研究规范的建立,这有待旅游研究工作者们的长期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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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rying and Clarifying the Concept of Business Tourism
CAO Shi-tu1,2,XU Li1
(1.ManagementInstitute,WuhanScience&TechnologyUniversity,Wuhan430081;2.CenterforHubeiIndustrialPolicyandManagementResearch,Wuhan430081,China)
At the present stage,it exists the phenomenon of more severe lack of logic among the results of tourism basic research,some concepts are serious generalization and alienation,some cognition is fuzzier and fuzzier,such as the business travel which is considered as the activity that people arrive and stay in the nonresidence for the purpose of business,or which is to other places to carry out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their consumption phenomenon,and so on.This understanding has caused serious misleading.The authors attempt to clarify some cognition misunderstandings by logically analyzing the concept of the typical business travel and exploring the theory.That the present "business tourism" concept is mainly "business trip" or some "business by the way travel".Strictly speaking that business travel should be the business people travel behavior or the tourism consumption that attached in the process of business activities,not be the all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consumption.Due to the misleading of concept of business travel,resulting in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the current tourism statistical severe distortion.The current concept of "business travel" is not precise enough and is misleading,should be reflection and clarification in science.Proposed that distinguishing "business travel" and "business tourists" by statistical methods for sampling to enhance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tourism statistics.
business tourism;business travel;logical deletion;negative influence
2015-10-22;
2015-12-13
曹诗图(1954-),男,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旅游哲学、旅游文化、旅游规划的教学和研究。E-mail::caoshitu2006@126.com
10.3969/j.issn.1672-0504.2016.02.022
F590
A
1672-0504(2016)02-01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