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视域下协商民主的建设探讨

2016-03-17 07:01张英杰
改革与开放 2016年18期
关键词:协商渠道民主

张英杰



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视域下协商民主的建设探讨

张英杰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论断,既表明党领导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创新性的成果,同时也表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是党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基于此,本文就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视域下的协商民主建设展开探讨,分析了当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政治体制改革;协商民主;人民协商

建设协商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而要在中国建设有效的协商民主制度,就必须着重解决现行政,治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拓宽民众的参与渠道、保障各协商主体的平等权利并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增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也是保障协商民主制度顺利实行的基本前提。

一、当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

1.表达渠道不通畅

我国各地方基层官员权力和地位的合法性来源于上级领导部门,故而必须服从于国家或上级领导部门。但现实中,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模式多采用自上而下的管制而缺少自下而上的监督,这导致各级官员在工作过程中都过于重视上级评价,而忽视对基层人民群众的责任,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基层群众向上级管理部门表达意见的唯一途径就是上访。据调查,在近几年群众参与信访尤其是集体上访活动所反映的问题中,近80%都是关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并且有相当一部分问题是基层管理部门可以自行解决而无需上访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基层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途径较少,且表达渠道不畅通。

2.协商主体不平等

协商主体的地位不平等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为例,《宪法》规定,各个参与者在参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过程中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其他党派,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都应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在实际的协商工作中,由于各种局限性,在基层和地方中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很难实现平等表达。在制定决策时,执政党是主体,而参加决策的各党派和民主人士都只能行使建言献策的权利,而不能与执政党共同参与制度决策,由此可见,非执政党和各界民主人士在政治协商会议中与执政党并不平等,且仅居于次主体地位。同时,在实际的协商会议中,甚至存在某些领导干部以领导者自居,在其他党派及民主人士发言之前还要让统战部门对其言论进行把关的情况。另外,在某些协商会议中只有领导干部一方听取意见,缺失与其他党派人士的交流和沟通,导致人民政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形式主义,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协商程序不规范

协商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协商实践过于随意,协商内容模糊且实际意义不大。协商会议在运行过程中往往随领导者的注意力或个人偏向而转移,很少关注当前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协商内容多有关经济、文化、卫生和教育等多方面,过于琐碎和肤浅,缺少与国家未来发展相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与政治制度改革相关的议题则更少见。另外,协商民主制度的后期监督制度也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监督机构的不健全和监督渠道的不畅通。举例来说,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是由于人大缺少专门的监督机构,导致该权利的行使无法实际落实,不利于民主协商制度的顺利施行。而在民主实践活动中,人们往往更关注协商形式而忽视协商结果及后期执行效果,以至于很多党派及民主人士的建议和策略都被束之高阁。

二、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视域下协商民主的建设路径

1.协商渠道多样化

当前我国协商民主制度支持的协商渠道较少且形式单一,促进协商渠道多样化就要在坚持过去有效的协商渠道的基础上不断采取新的协商形式,拓宽协商主体的视野。具体建议如下:第一,促进专题协商和多主体协商相结合。协商形式是由协商主题决定的,对于国家的重大决策、经济发展总规划等综合性较强的协商主题,应采用多种协商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这有利于广大协商主体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科学化。第二,促进会议协商和现场协商相结合。会议协商是传统协商工作的主要形式,但是要促进协商渠道多样化,不能仅限于会议内部协商,而要促进会议协商和现场协商相结合,采取现场论证、座谈研究等形式对协商主题进行深入研讨,使协商更加民主、生动。第三,促进协商工作网络化。网络作为一种信息新载体,对协商工作效率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参与政治建设,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基层群众参与政治建设的积极性,保障政治地位的平等性,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治民主建设。

2.协商主体平等化

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都是协商民主会议的主体,作为社会各界的利益代表在会议中应享有平等的地位,且有权利就各界人士的实际问题在协商会议中提出合理诉求和解决方案,进而促进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除此之外,在保证专题协商原有协商主体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扩大主体范围。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各界协商主体的平等性,还有利于维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其亲密性,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协商程序制度化

制度化是协商程序最主要的特征,协商过程要始终保持规范科学、务实有序的制度化水平,充分保障协商主体的自主权和知情权,让协商主体把自己的观点充分表达出来,并能够对各项决策和建议进行深入讨论[4]。同时,还要明确协商主体的发言顺序,先安排专委会成员就协商主题进行重点发言,然后再安排协商会议的群众代表发言,最后给基层群众代表留出发言机会,以博采众谋,有效提高协商会议的发言质量。另外,应进一步明确和坚持“三在前”“三在先”的原则,对重要人事安排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对出台重大政策和法规条例要先协商后定案。坚持协商的环节不能缺少,程序不能颠倒,确保协商的逻辑性、次序性和衔接性。

4.协商制度法律化

协商制度法律化是防止协商民主走向歧路的重要举措,要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顺利发展,不仅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持,更离不开法律的坚实保障。例如,要积极研究和摸索人民协商制度的法制化轨道,借助立法途径赋予人民协商明确的合法地位,并把人民协商在政治领域的运作程序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制,确保民主协商工作的开展既有相应的政策作为支持,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对于国家政权机关和党派团体的协商民主渠道也要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做法律化的探索,特别是加强协商民主监督方面的立法研究工作,针对民主协商的各级参与主体设立专职的监督部门及机构,同时成立相应的评估机构,对民主协商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评估监测,真正将协商民主纳入政府决策程序。同时,还要强化对协商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在协商民主的各层面、各环节规定对协商结果监督检查、督促查办的内容和要求,对不执行协商结果所负有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惩处机制加以明确,确保协商结果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综上所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高速发展的当前社会,合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促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社会前进的必然要求。面对当前制度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及管理者应客观看待并积极改正,努力拓宽基层群众的反映渠道,促进政治协商渠道的多样化、协商主体的平等化和协商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此推动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1]张伟宁,杨凯.关于政治体制改革及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问题讨论[J].中国社会,2015(02).

[2]张波,王立新.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解决策略[J].中国体制改革,2015(07).

[3]李丽萍,刘志斌.新时期社会政治制度的改革方向总论[J].社会建设,2015(10).

[4]范志新,汪军.如何促进协商民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J].协商民主制度建设,2015(12).

[5]蒋德海.从“咨政”走向政治协商——兼论协商民主对“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深化[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2).

[6]吴丽萍.更好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学习习近平关于人民政协的系列论述[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3).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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